税务规划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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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

如何准确解答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常见问题,如何准确解答这些问题,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定义和目的。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减税或免税的政策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降低税负,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社会发展。

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限制等方面。

其次,我们需要解答纳税人对于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税法法规和政策文件来了解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这些文件通常由税务部门发布,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税务咨询电话等渠道获取。

其次,纳税人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咨询机构,获取更加详细和准确的解答。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最后,纳税人还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通过与其他纳税人的交流和分享,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

然后,我们需要解答纳税人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限制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会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纳税人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纳税人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纳税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其次,纳税人需要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

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的条件要求不同,纳税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最后,纳税人需要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优惠政策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制定的,纳税人需要按时、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房产出租税务规定合法避税与合规纳税

房产出租税务规定合法避税与合规纳税

房产出租税务规定合法避税与合规纳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出租房产成为一种常见的收益方式。

然而,对于房产出租者来说,如何在满足法律的同时合法地避税或进行合规纳税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介绍房产出租税务规定,并探讨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务规划,从而实现合法避税和合规纳税。

房产出租涉及到多个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出租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缴纳。

但在遵守税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合法避税的方法。

以下将具体介绍这些税种的税务规定,并提供一些建议的合法避税与合规纳税的策略。

一、房产税根据我国《房产税法》,房产税是指拥有房产并进行出租的个人或单位需要缴纳的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出租者可以根据房产市值和出租情况确定纳税额。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房产出租税务规定没有明确的避税政策,因此避税策略主要涉及合法减免。

合法避税策略之一是合理抵扣,包括减免政策和费用支出。

房产出租者可以根据相关政策适用的范围,申请减免房产税。

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合理的费用支出可以计入房产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在进行费用支出时,房产出租者需保留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房产出租收入属于个人所得,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出租者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一些合法避税和合规纳税的策略。

首先,房产出租者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免政策,申请相应的减免。

例如,对于个人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还可以将相关合理的费用支出计入房产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三、增值税在房产出租中,如果出租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还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算基础为租金收入。

然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也存在一些合法避税与合规纳税的策略。

一种合法避税策略是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年营业额不超过限定额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信息提供: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14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二手房买卖中的税费问题与减免政策解析与税务筹划建议

二手房买卖中的税费问题与减免政策解析与税务筹划建议

二手房买卖中的税费问题与减免政策解析与税务筹划建议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中,二手房买卖成为了许多购房者的首选。

然而,随之而来的税费问题成为了许多人头疼的难题。

本文将为大家解析二手房买卖中的税费问题,并提供税务筹划建议,帮助购房者更好地进行二手房交易。

一、印花税二手房交易中最常见的税费就是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为房地产交易,税率为销售总价的1%至3%不等。

卖方通常需承担印花税的支付,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分担。

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负担,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首次购买家庭所购买的房屋,可以根据购房套数的不同,享受部分或全部的印花税减免。

此外,对于普通住房,购买两年以上并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减免的,可免征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在二手房买卖中,个人所得税也是需要注意的税费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差价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税率为20%。

但对于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的情况,所得税税率为20%至25%不等。

然而,也有一些减免政策可以帮助购房者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对于个人出售唯一的住房并购买新房的情况,且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在满足一定的纳税居民条件下,房屋持有满两年的,适用简易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由购房者按照销售金额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契税契税是指二手房买卖中涉及到的房地产交易税费,税率一般为1%至2%不等。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购房者,也就是说购房者需要承担契税。

不过,对于首次购房的购房者来说,可以享受到部分的契税减免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初次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而对于购买首套非普通住房且购买总价不高于限价的,也可以享受到契税减免的待遇。

这些减免政策能够有效降低购房者的经济压力。

四、房产税对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房产税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全面推行。

目前,各地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
依据: 市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五、承租房屋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的, 如加盖部分符合房产的解释,则加盖部分 应缴纳房产税;加盖部分产权清晰的,由 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清晰或无产权 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依据: 1、暂行条例 2、财税地字〔1987〕3号
印花税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征收印花税?
十、对于存在超建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建 部分的面积如何确认?
答:(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规划部门 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 测绘面积与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 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 售面积原则上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 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 确认。
需为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后进行装修改造再投入使用 的,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何如确定?
答:为该房屋的交付使用时间的次月(开发商交 付使用)。如装修改造如符合大修停用税收优惠 政策,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 1、国税发〔2003〕89号 2、财税地字〔1986〕8号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 费应在哪个项目中进行核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人防部门规定缴 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在“公共配套设施 费”中进行核算。
八、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发票但未 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在清算过程中是否 允许扣除?

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金融(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我国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廖晨羽陈海芹叶婧房产税作为财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管理切实关乎地方财政收入以及房产市场稳定。

本文将基于实际调研情况,针对我国房产税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及探讨试点城市成果的方式提出房产税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一、房产税法概述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50年便得以提出,而后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房产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方法征税,但对个人非营业的住房免税,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4%的税率计征房产税。

从税收政策角度看,房产税法在调控我国房地产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人们房价必涨的观念的逐渐加深,虽然房产税的制定不能完全遏制炒房行为,但购买房产带来的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人的炒房行为和防止出现房地产泡沫。

正因为人们对房产税法的倍加关注,现行的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也得以暴露出来,只有不断地发现与改善问题,房产税法才会越来越健全,能够有效地遏制投机性购房,抑制房价不断上涨,越来越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一直以来很多国内的很多学者都致力于现行房产税法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现行房产税法存在的问题分析自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产税纳入立法规划,房产税改革方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此期间房产税也经历过两次重大的尝试,分别是2006年的物业税模拟征收尝试和2011年的沪渝试点,为未来房产税正式立法提供了素材与经验。

近年来个人出租房产现象急剧增多,随之暴露的是实际缴纳和理论纳税的较大出入,揭示了征收管理力度的不足,同时优惠政策的宽泛设计、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房产税缴纳的效率,现有的房产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亟待完善。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1.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

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注意要点房产税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可能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在日常税务处理中一定要得到重视。

一:征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房屋是指由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挡雨,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和贮藏物资的场所。

因此,如围墙、烟囱、户外泳池、玻璃暖房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明细清单如下:四:纳税义务时间(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明细清单如下:五: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取得租金收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必须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六: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注意:1.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2.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只按照账簿中“固定资产”账户显示的金额申报缴纳房产税,没有将列示在“无形资产”等科目的土地成本纳入房产原值,就会形成涉税风险。

房产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及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及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房产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是什么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某(1—30%)某1.2%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某12%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某4%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某(1-10%至30%)某1.2%(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某适用税率(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房产税是每年征收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是每年征收,有的地方是一年分两次征收,也有每年一次性征收。

二、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某(1-10%或30%)某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某税率(12%)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某(1-扣除比例)某年税率1.2%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某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20施行日期2005.10.20文号国税发[2005]172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

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

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房土两税征管难题及建议常熟地税张勇杨晓房土两税作为地方税种,在“营改增”后对于支撑地方财力作用更加凸显,但长期以来,部分纳税人少报、瞒报应税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部门缺少完整准确信息,难以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真实性,税源底数不清,困扰着基层税务部门税收征管。

一、房土两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土两税的纳税人以及征税范围,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宣传大多集中在企业、事业单位,对个人应缴纳“两税”宣传力度不够,一部分个体工商户以及房东,不了解自己纳税义务。

此外,实行一级稽查后,每年稽查企业数量有限,缺乏威慑力;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许多企业产生侥幸心理,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认为不一定会查到,即使被应对分局评估到也不过是补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被处罚。

二是征管手段有限,房土信息掌握不全。

房土两税申报和其他税种一样,都是纳税人自主纳税为主。

正常申报只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即可,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3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整个申报过程对纳税人的主动性以及自发性提出较高要求,要求纳税人主动提供资料并主动进行税源登记,才能申报纳税。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为加强管理,往往会发起纳税人房土信息采集的任务,把核实采集的任务分配到税务干部,再通过考核方式确保采集的成效。

这种方法因为这种规模大、时间短,实地探访所有企业显然不切实际,电话、网络通讯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又很难保证真实性。

三是部门协作不密切,“综合治税”难以实现。

部门协作配合的制度化运作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目前,地税部门已初步与国土部门建立宗地信息采集的渠道,但信息采集时间、周期等尚未形成固定的工作制度。

信息采集工作主要靠人工驱动而不是制度推动,导致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完整,后续数据更新不及时。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在问题:一是工程已决算,但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或调整房产账面价值。

二是新建房产未按规定时限决算就投入使用,有的建设项目挂“在建工程”好几年,以未决算为由不申报纳税。

三是资产重估增值后,未及时申报。

四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向租赁方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是个人出租房屋大多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是应纳税房产、土地混入免税范围,把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土地划为学校、医院等免税用房。

七是纳税人新征用土地,隐瞒批准征地时间或以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征地批复为由,不申报或拖延申报。

八是隐瞒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少申报纳税。

建议: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使纳税人掌握房产税政策,特别是免税房产范围的界定。

二是充分利用信息管税系统,加强与建设、房管、土地管理部门的联系,信息共享,掌握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特别是企业土地使用方面信息,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流失。

三是建立纳税人房产、土地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四是每年开展一次房产、土地信息的普查工作,加强纳税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五是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房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房地产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

六是税务征管软件中房产、土地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录入。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1.严重缺乏税法知识。

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新办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税法》缺乏细致、透彻的了解。

它们当中大多数仅仅知道自己有纳税的义务,却不知自己涉及哪些税以及该如何缴税,极个别甚至不知道有房产税这个税种。

2.逃避纳税责任。

税法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一些免税单位明明知道自己自用的房产才免纳房产税,却明知故犯,利用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房产税,例如不开服务业专用发票,应按租金缴税而按原值缴税等等。

在房屋租赁行为中,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虽然明确了租赁期间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责任,但对于应税房屋的房产税由何方负担却只字未提,有意逃避责任。

浅谈房产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房产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房产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来源:中华税务信息网作者:一、存在的主要问题㈠纳税遵从度较差,偷逃税手段花样多。

有的纳税人对房产税政策学习不多、了解不够,认为房产税是小税种,可征可不征、可多征可少征,不象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那样在纳税人心目中引起足够重视。

有的私营企业随意申报一点,多数个体户不主动申报房产税;有的企业将已投入使用的房产长期挂在往来帐上,不转成本,隐瞒应税房产;有的将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从房产价值中剥离,减少房产计税价值;有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片面地认为,减免税收包括房产税,抵触房产税申报征收;有的房产租赁双方相互勾结,以假合同有意降低计税依据;有的将出租房产改成内部承包,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将租金收入“化装”成“联营利润”;有的单位把房产租金通过抵费用、报发票和入“小金库”等方法消化,“化整为零”,不见“痕迹”,难觅踪迹;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征收此税不理解,甚至少数单位还有特权思想,自恃本身也是行政单位,缴不缴没关系,从而在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较劲”,不报、拒缴出租房产相关税收.由于这些偷逃税收现象,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带来“一点墨"效应,加剧了征收难度和管理无序。

㈡监控机制不健全,征收管理难度大.房产税源点多面广、隐蔽分散,税源管理牵涉到房产、建设、物管、街道等部门和单位,需要多方面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把关。

但由于未建立较为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地税部门难以及时取得房产的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掌握的税源信息明显滞后于动态变化。

尤其对个体户,还依赖于逐户人工丈量、测算,摸税源、定税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与现时的税收信息化管控反差较大。

㈢跟踪管理缺位,引导服务不够。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少、力量弱,宣传引导、督促提醒、约谈检查、考核问责等方面存在缺位现象,精细化管理和跟进式服务不够,既加剧了房产税征管无序,又增加了畏难情绪和松懈思想。

此外,个别税务机关习惯于“任务治税",满足于相对宽松和易征税源税收,对零星分散的房产税重视不够,存在重“主税”轻“小税”、重企业轻个体、重查帐户轻核定户等现象;“容忍”少数人偷逃税收行为,存在有责不究、有违不处、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现象.造成部分纳税人长期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税收增长慢于税源增量。

房地产税务问题解析

房地产税务问题解析

房地产税务问题解析房地产税务是与房地产相关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政府对税收的重视,对于房地产税务的了解和应对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房地产税务的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税务概述房地产税务是指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包括房地产税收的征收方式、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

房地产税务的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

二、房地产税务的类型1. 基础性房地产税基础性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征收的税费,其代表性的税种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照房地产的价值和面积计算并征收的税费,其税率通常为房产的一定比例。

2. 交易性房地产税交易性房地产税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例如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交易性房地产税的征收方式多样,根据具体的税种和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和征收。

3. 附加性房地产税附加性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附加费用进行征收,例如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等。

附加性房地产税主要用于补充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

三、房地产税务问题及解析1.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房产税的计算通常基于房地产的面积和评估价值。

政府会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然后根据一定的税率对房产价值进行征收。

房产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2. 房地产交易的税收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会有多种税收,例如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契税通常根据房地产的交易价格进行计算,增值税则根据房地产的增值部分进行计算。

个人所得税是指卖方在房地产交易中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的税费。

3. 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政府会推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房、二手房、自住房等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减免率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个人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和稳定房地产市场。

4.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价值增长部分征收的税费。

2023年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

2023年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

2023年房产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3房产最新政策2023年房产政策有:支持各地因城施策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落实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一项目一策等差别化精准调控举措。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

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做实“一楼一策”方案,确保支持政策精准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购房人,让购房人吃下“定心丸”。

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3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

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例如:(1)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2022年房产税减免政策

2022年房产税减免政策

2022年房产税减免政策2022年房产税减免政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房产税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

然而,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繁荣的情况下,许多居民因为房产税的问题还是感到困扰。

2022年,我国将对房产税进行一系列的减免政策,帮助居民减轻财政负担,以下是此次政策的详细内容。

一、针对自住房的减税优惠自住房属于个人住房,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自住房的每年的房产税基础标准用途面积将调高为120平方米,即在符合自住房条件下,低于或等于120平方米的房产将免征房产税。

同时,在国家指定的深度贫困地区,在自住房的基础上,还将再次折减50%房产税。

这些地区包括西藏、青海、甘肃等14个省级行政单位。

此举有利于减轻贫困地区居民的财政负担,帮助他们更好地过上幸福生活。

二、针对商业房产的减免政策对于商业房产而言,由于收益远高于居住用房,因此相应的税收也更高。

为了激发商业房产的发展活力,同时帮助房地产业优化结构,2022年房产税将对一部分商业房产实行免征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一)免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救助机构使用的房产税。

(二)免征经济发达城市建设用地闲置的房产税。

(三)免征湿地、石漠化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的房产税。

三、对外籍人士的房产税减免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外籍人士在中国购买了房产,但同样需要缴纳房产税。

为了更加维护外籍人士的权益,2022年,我国将对外籍人士所持有的中国房产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具体如下:外籍人士所持房产购买时间在2022年年底前,减按房价评估价值的50%征收房产税;而2023年1月1日起,外籍人士购置新增住房的房产税继续免予限购,并按照法定最高限额的5倍按标准税率的50%计征房产税。

总之,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优化我国的房产税制度已经成为了必要的一步。

此次2022年的房产税减免政策,从减免个人自住房产税到部分商业房产免税,再到外籍人士的房产税减免,政策多方面,旨在鼓励正能量,疏导不良影响,达到国家全民性的利益最大化效果。

财产管理中的常见税务问题有哪些

财产管理中的常见税务问题有哪些

财产管理中的常见税务问题有哪些在当今社会,财产管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

而在财产管理过程中,税务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了解并妥善处理这些常见的税务问题,能够帮助我们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实现财产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增值。

首先,我们来谈谈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在个人财产管理中,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对各项所得的准确界定和申报。

例如,一些自由职业者可能会将劳务报酬所得错误地申报为经营所得,从而导致税务申报不准确。

此外,个人的财产转让,如房产、股权等,也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在房产转让中,如果不符合“满五唯一”(即购房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条件,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关键的税务问题。

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的核算和扣除,都需要严格遵循税法规定。

常见的问题包括:成本费用的列支不规范,如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列入成本;资产折旧和摊销的计算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不当等。

例如,某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会虚增成本或者提前列支费用,这都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另外,企业在进行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经济活动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较为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高额的税务成本。

增值税也是财产管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之一。

在商品销售、提供劳务和服务等环节,都可能涉及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相对复杂,需要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常见的问题包括: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准确,导致增值税申报延迟或者提前。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计算相对简单,但也需要注意销售额的准确申报,以及在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财产管理中的房产税问题也值得关注。

产权交易中的税收问题

产权交易中的税收问题

产权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在产权交易中,税收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税收对于产权交易的各方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需要合理的规划和处理。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产权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一、产权交易中的税收规划1. 定义税务主体:在产权交易中,需要确定税务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

这将影响到税负的大小和计算方式。

一般来说,企业在产权交易中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2. 制定合理的交易结构:为了降低税负,产权交易双方可以合理安排交易结构。

例如,通过资产重组、合并与分立等方式,来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3. 考虑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差异:在产权交易中,买方和卖方的税负可能存在差异。

买方通常需要承担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款,而卖方则需要缴纳所得税等。

因此,在交易前应综合考虑各类税收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二、产权交易涉及的税种1. 增值税:在房地产、股权等产权交易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

根据产权交易的性质不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买方通常需要承担该税种,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优化操作。

2. 印花税: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等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项目,印花税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在进行产权交易时,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核算印花税,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的税费负担方式。

3. 房产税:产权交易中的房地产所得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在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中,这一税收是卖方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之一。

通过合理规划和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房产税的负担。

4. 所得税:在产权交易中,卖方所获得的收益通常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在确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时,可以结合个人或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例如持有资产满一定年限后的免税政策,来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三、产权交易中的税收合规管理1. 完善税务申报制度:产权交易各方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申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交易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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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400㎡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答: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壹条明确规定:“凡是于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仍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于施工期间,壹律免征房产税。

可是,如果于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仍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十九条仍明确:“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仔细分析这壹规定,我们能够发现财税地〔1986〕8号文第二十壹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俩个条件:其壹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

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所拥有的400㎡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俩个条件。

如果这壹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那么从你的提问中我们也能够见出,这壹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和你单位了,且且你单位也已经于实质上使用了,因而应当从你单位接受这些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如果这些临时建筑物由你单位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你单位的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壹方建造的,均须缴纳房产税。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于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请问,此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壹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俩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于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壹条规定,凡是于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仍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于施工期间,壹律免征房产税。

可是,如果于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能够免缴房产税。

二、车棚和临时仓库等应缴纳房产税吗?【问题】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属于建筑物,免征房产税?【解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

于税收管理中,对“房产”的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俩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于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因此,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几种构筑物,我们认为,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三、于基建工地临时性搭建的工棚要缴纳房产税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于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仍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于施工期间,壹律免征房产税。

可是,如果于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仍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87]19号1987-1-28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

(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各种工棚不征房产税。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壹些问题明确如下:壹、关于壹方出地壹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壹)对以壹方出地壹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于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综上,我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

我认为无论什么工棚、车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且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于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于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仍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我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仍或转让给基建单位的,仍不能壹概以征税论,仍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二)——装修费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我公司于2005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且单独核算,房产税仍按房屋原值缴纳。

地税机关于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装修费计入房屋原值壹且缴纳房产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回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于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于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你公司于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要且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于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关联规定来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于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所于公司对新建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会计上计入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且单独核算,咨询对发生的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屋原值壹且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解答: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壹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有明确规定: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于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和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于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如果你公司于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要且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关联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必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税务机关建议,今后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核算时,应依据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王力生)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支出是否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咨询内容:最近,我公司对职工卫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所有的坐便器、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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