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内容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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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传播权是什么与有什么内容

作品传播权是什么与有什么内容

作品传播权是什么与有什么内容传播权也是属于作品著作权当中的一种权利,而实践中,作品只有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该作品。

说了这么久,到底作品传播权都有哪些内容呢?汇桔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作品传播权有哪些内容传播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传播权包括表演权、播放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内容。

播放权主要指著作权人享有将其作品在电台广播、电视台播放、互联网传播和通过放映机、扩音器等设备播放的。

著作权法第10条(十)规定了放映权,(十一)规定了广播权。

著作权法第10条(十二)规定了互联网络传播权。

放映权、广播权、互联网络传播权都属于播放权。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通过所有权转让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

著作权人享有自己发行的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发行。

著作权的发行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著作权法第10条(六)规定了发行权。

在出版权中,发行权含在出版权中。

著作权人授权出版人出版,即已把发行权授予出版人,出版人不可只出版不发行。

出版人出版作品,就享有作品的发行权。

展览权指著作权人享有将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供公众观览的。

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因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而获取报酬的。

展览权的客体主要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供展出的其他作品。

二、演绎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中的演绎方法,主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和摄制。

作品经演绎后,产生演绎作品。

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和摄制权。

(一)改编权改编权指改编作品的。

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

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出版中级基础复习指南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

出版中级基础复习指南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第一节、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知识点一、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点一、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掌握)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知识点一、著作权(二)著作权的特征(了解)1.无形性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一方面,著作权客体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

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也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

知识点一、著作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反之亦然)2.专有性:又称为“垄断性”或“排他性”。

3.时间性:发表权、财产权有时间限制。

4.地域性: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

“无、专、时、地”真题示例关于著作权,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4年考题)A.著作权具有排他性B.著作权不同于版权,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版权是出版者的权利C.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所有权两大部分D.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真题示例E.著作权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受一定的限制答案:ADE知识点二、著作权法是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知识点二、著作权法(一)立法目的(熟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知识点二、著作权法(二)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保护(熟悉)《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保护等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都有体现。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1财产权案例分析23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一、人身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理解:能被不特定的第三人得知思考:1、发表与出版是什么关系?2、发表权与财产权有何关系?3、没有发表的作品是否享有其他著作权?4、将作品在电子邮件中传递是否属于发表?讨论除发表权外人身权不可转让、继承,是否可以放弃?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讨论:复制权+发行权=?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是否属于发行?二、财产权(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许可权:著作权合同与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案例分析: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1992年12月中旬,俞华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古桥公司)。

在信中俞华称:“我是一名广告艺术的爱好者,前一阶段时间逛前门,无意中看到贵厂‘古桥’空调器的路牌广告,觉得如果加上两句精彩的广告词,效果或许更好……或许对你们有所帮助和启发,这两句是‘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

因为本人现在想在这方面寻求发展,故很想借此机会积累一些实际经验……如能对贵厂有所帮助,本人将深感荣幸。

欢迎联系”同月底,古桥公司办公室职员王某约见了俞华,对广告词表示赞赏,但正值冬季不适宜作空调广告,因此未表示用还是不用该广告词。

中级 著作权知识

中级 著作权知识

第七章:著作权知识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亦称版权,指文献、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和财产权(带来经济利益)。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二享有的权利。

离开作品无法存在。

(二)著作权特征:1.无形,2.专有性,3.时间性,4.地域性,5.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法(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立法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总则”第一条,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是两项根本原则;2)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如《伯尔尼公约》。

(二)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颁布,1991.6.1起实施;2001.10.27修订,当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8.2颁布,2002.9.15起施行;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6.4颁布,1991.10.1起施行;2001.12.20修订,2002.1.1起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12.28颁布,2005.3.1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5.18颁布,2006.7.1起施行。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住宅区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等。

(三)国际著作权条约1.《伯尔尼公约》,产生于1886年,曾经过5次修订,最近一次1971巴黎文本。

我国于1992加入。

基本原则4条: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

2.《世界版权公约》,产生于1952年,曾于1971年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加入,但加入时未签署“附加声明”和两项议定书。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25年。

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

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

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

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

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

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

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

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

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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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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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
概 念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
使 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 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 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这一“法 定许可”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广播 电台、电视台,促进了我国广电事 业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广大著作 权人有权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 其作品“广播权”的使用报酬。
或者类似作品为一种典型的复合作品因而无法单独完成的事实,往往必须求助于 制片人。正因为这样,摄制权又被称为"制片权"。电影或者类似作品时,迫于电 影或者类似作品为一种典型的复合作品因而无法单独完成的事实,往往必须求助 于制片人。正因为这样,摄制权又被称为"制片权"。
是一种寻找目标的动物,他生活的意义仅仅在于是否正在寻找和追求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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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映权
对于独创性:
例如, MTV作品《辣妹子》,其歌曲的旋律、歌词、歌手宋祖英的歌声 与精心设计的一群用红辣椒装扮的少女舞蹈的画面,使观众既欣赏到了动听的 歌曲,又看到了歌曲中唱到的辣妹子的形象 。此时的MTV与MV作品中音与画 的组合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或“判断”,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注意!
将表演或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因为该行为没有产生独创性的作品。
401ຫໍສະໝຸດ 摄制权摄制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不过,授权他人行使摄制权的情况为多。因为著作 权人欲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者类似作品时,迫于电
影或者类似作品为一种典型的复合作品因而无法单独

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网络传播权

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网络传播权

修订稿第一稿修订稿第二稿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七)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八)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九)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十)改编权,即将作品转换成除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或者种类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二)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

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著作权法题库一、简述题(一)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答: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二)简述演绎作品的含义答: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三)简述著作人身权答: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四)简述复制权答:又称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权利。

(五)简述作者的认定答: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八)简述广播权的内容答: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想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九)简述委托作品的含义及权利归属答: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人(十)简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答:又叫公表权或公开权,是作者对其尚未表达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答: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大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

⼀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艺美术品等⽴体作品、表演作品、⾳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那么,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保护的六⼤要素是什么⼀、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

即⼀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乎普遍采⽤的原则。

2.⼀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些泛美公约曾实⾏过这⼀原则。

3.⼀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著作权保护分⼀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

1,公民。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

由法⼈主持,代表法⼈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视为作者;3,⾮法⼈单位由⾮法⼈单位主持,代表⾮法⼈单位意志进⾏创作并由⾮法⼈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

外国⼈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或⾮法⼈单位变更或终⽌后,其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法⼈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

三、客体1、⽂字作品。

⽂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的主体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

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

四、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五、著作权的特点(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来源:(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qq/361055.html)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好商标具备哪些条件_商标为什么要注册/qq/859269.html∙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_认定著名商标的程序是什么/qq/859268.html∙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材料_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的问题/qq/859267.html∙商标复审的类型_商标申请被驳回怎么办/qq/859266.html∙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_企业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qq/859265.html∙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_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qq/859264.html∙立体商标是指什么_立体商标能不能申请注册/qq/859263.html∙怎样确定商标使用许可权限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qq/859262.html∙什么样的商标可以注册_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qq/859261.html∙申请商标异议有何理由_申请商标异议注意哪些事项/qq/859260.html∙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因有哪些_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qq/859259.html∙音乐版权保护期有多久/qq/859258.html∙商标异议如何答辩_商标异议答辩需要什么材料/qq/859257.html∙商标侵权如何进行行政投诉_商标侵权行为怎样认定/qq/859256.html∙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条件_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qq/859255.html∙保守商业秘密合同怎么签订/qq/859254.html∙如何在海外办理商标注册_办理海外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qq/859253.html∙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什么_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形式有哪些/qq/859252.html∙各国专利保护期限 /qq/859251.html∙商标转让如何办理_商标转让一般需要多少钱/qq/859250.html∙哪些人申请商标异议_对商标异议结果不服怎么救济/qq/859249.html∙申请商标注册有哪些途径_申请商标注册前要做哪些准备/qq/859248.html∙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_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qq/859247.html∙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多久/qq/859246.html∙商标续展手续怎么办理_商标转让手续怎么办理/qq/859245.html∙郑州街头现粗俗商铺店名_法律对商店名称有何规定/qq/859244.html∙如何判定商标侵权_发现商标侵权怎么办/qq/859243.html∙商标公告的内容有哪些_商标公告的后果是什么/qq/859242.html∙假冒注册商标怎样认定和处罚/qq/859241.html∙如何申请注销注册商标_哪些人可以申请注销注册商标/qq/859240.html∙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注意事项/qq/859239.html∙商标变更的书件格式_需要注意哪些事项/qq/859238.html∙如何申报驰名商标_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那些材料/qq/859237.html∙商标转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_订立商标转让合同注意什么/qq/859236.html∙商标注册该如何申请_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注册商标/qq/859235.html∙商标注册纠纷怎样解决_商标侵权纠纷怎样解决/qq/859234.html∙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内容_商标专用权质押不予登记情形/qq/859233.html∙怎样办理注册商标转让_怎样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qq/859232.html∙商标权可以无偿转让吗/qq/859231.html∙商标侵权商品何时会被销毁_商标侵权纠纷需要什么证据/qq/859230.html∙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况_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后果/qq/859229.html∙商标抢注是指什么_商标被抢注后应该如何应对/qq/859228.html∙申请集体商标的条件_使用集体商标有哪些要求/qq/859227.html∙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_如何申请商标注册/qq/859226.html∙商标变更是指什么_商标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qq/859225.html∙注册商标依职权撤销的情况_注册商标被撤销如何救济/qq/859224.html∙什么是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撤销有什么法律程序/qq/859223.html∙构成商标的条件有什么_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qq/859222.html∙商标续展注册的续展期限多长商标续展注册有什么程序/qq/859221.html∙认定著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_认定著名商标的标准/qq/859220.html∙申请注册商标要满足哪些条件_怎样进行商标检索/qq/859219.html∙怎么查商标侵权_商标被侵权怎么办_商标侵权如何处理/qq/859218.html∙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什么_商标注册的程序是什么/qq/859217.html∙著作权权利人的含义是什么/qq/859216.html∙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_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qq/859215.html∙商标许可合同如何签订_商标被许可人履约注意哪些事项/qq/859214.html∙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怎样认定_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种类/qq/859213.html∙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qq/859212.html∙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_商标许可合同不登记能生效吗/qq/859211.html∙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如何确定_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qq/859210.html∙怎样认定商标侵权_商标侵权怎么办_商标侵权如何索赔/qq/859209.html∙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性以及措施有哪些/qq/859208.html∙可以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情况_办理商标网上申请的程序/qq/859207.html∙商标异议答辩的内容_如何进行商标异议答辩/qq/859206.html∙商标使用的条件_商标使用不当情形有什么/qq/859205.html∙商标被异议后申请人怎么办_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类型/qq/859204.html∙商标注册被驳回怎么办_商标注册后需要备案吗/qq/859203.html∙律师代理外国人商标注册的注意问题_提交的手续有哪些/qq/859202.html∙我国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是如何规定的/qq/859201.html∙注册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哪些_注册商标转让注意哪些问题/qq/859200.html∙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标准(2018年) /qq/859199.html∙某公司诉某某公司转让商标后仍使用该商标生产同类产品侵权案 /qq/859198.html∙商标使用中出现的问题_商标专用权如何保护/qq/859197.html∙使用注册商标亦可构成侵权/qq/859196.html∙非洲小孩举牌广告走红朋友圈非公益性质违规将查处/qq/859195.html∙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qq/859194.html∙老干爹雷碧不是山寨品牌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有哪些/qq/859193.html∙怎样认定商标侵权_商标侵权如何计算赔偿额/qq/859192.html∙假冒知名产品商标进行生产怎样认定属于相同产品/qq/859191.html∙怎样认定是否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商标/qq/859190.html∙拿走客户名单被诉侵权_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qq/859189.html∙将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是否侵犯其专用权/qq/859188.html∙销售侵权产品_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qq/859187.html∙什么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qq/859186.html∙商标在先使用权能否对抗注册权/qq/859185.html∙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哪些内容/qq/859184.html∙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_商标异议的费用/qq/859183.html∙商标异议申请的途径_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什么/qq/859182.html∙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运用专利无效抗辩/qq/859181.html∙专利申请受理范围有哪些/qq/859180.html∙侵权吗2018商标在先权与商标影响范围是否有关/qq/859179.html∙商标异议的手续_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和程序/qq/859178.html∙擅自销售他人独占使用商标产品侵权吗2018 /qq/859177.html∙商标代理组织能办理的业务_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的条件/qq/859176.html∙什么是强商标什么是弱商标/qq/859175.html∙如何注销商标代理机构_如何变更商标代理机构/qq/859174.html∙什么是三维商标商标法对其又有哪些规定呢/qq/859173.html∙域名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吗/qq/859172.html∙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商标侵权将承担何种责任/qq/859171.html什么是集体商标 /qq/859170.html。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第五章著作权内容

• (四)与修改权之关系 • 修改权——形式上的完整 • 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容上的完整
• (五)权利行使之限制 • (1)诚信原则限制 • (2)社会惯例限制 • (六)案例
• 樊祥达与张弘、富敏、上海电视台等著作 权纠纷案
• (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28号
•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 一、概述 • 二、复制权 三、发行权 四、出租权 • 五、展览权 六、表演权 七、放映权 • 八、广播权 九、信息网络传播权 • 十、摄制权 十一、改编权 十二、翻译权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 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第58条 本法第2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 复制、发行。
• (一)涵义
• 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二)发行行为要件 • 1、公众 • 2、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 • 区别于表演、广播和展览行为的关键所在
三、署名权
• (right of authorship/paternity/attribution)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 上署名的权利;
• 相关法条:《02解释》第11条
• (一)涵义 • 英文单词:right of authorship • 署名是表明作者身份的一种主要方式
电视台 收音机收到
作品
的评书广播
作品→电磁波→
宾馆、学校和
有线 传播
(无线信号发射) 远端的接收装置→ 电缆等有线装置转
转播首次接 收到的内容
有线广播 电台、电 视台
企业通过安装 有线系统转播 广播节目(有
播→内容
线电视)
通过 扩音 器传 播

解读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放映权

解读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放映权

解读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放映权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权利的法律,其中涉及到的表演权与放映权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放映权进行解读。

一、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编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魔术等表演艺术形式的演绎,作者享有的特殊权利。

表演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演出权: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进行公开演出的权利。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通过表演、演唱、舞蹈等形式,向公众展示自己的作品。

2. 改编权: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创新,创作出新的作品。

改编权允许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艺术上的再创作,使之更加适应不同的表演形式或者舞台要求。

3. 翻译权:作者对于自己的表演作品进行翻译的权利。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以便于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进行表演。

二、放映权放映权是指对于电影、电视、录像、录音等作品的公开播放或者发行的权利。

放映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放映权:作者或者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电影、电视作品进行公开放映的权利。

这包括在电影院、剧院、电视台等场所,通过投影、播放等方式,将作品展示给公众观看。

2. 发行权:作者或者权利人对于自己的作品进行复制、制作、发行的权利。

这意味着作者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制作成光盘、DVD、蓝光等媒介,对外销售或者出租。

3. 广播权:作者或者权利人对于自己的音频作品在广播电台或者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播放的权利。

这包括对于音乐、广播剧、有声读物等作品,通过广播、网络直播等形式,让公众听到作品。

三、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与放映权只适用于具有原创性的作品。

原创性是指表演或放映的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不能完全模仿或者抄袭他人的作品。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品保护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表演权与放映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70年,自作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总结: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放映权是保护作者创作权益的重要概念。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为您推荐】海珠区律师华蓥市律师五台县律师宜宾县律师新都区律师富顺县律师武宁县律师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项单独的著作权,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人们都是通过网络来浏览新闻,获取资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看到某某网站侵犯了其它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那么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两者根本区别在哪里?下面就由小编介绍下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是什么?在仅有广播技术和广播电台的年代,广播电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电视技术和电视台出现后,“广播权”逐渐被司法实践接受其应当涵盖通过电视传播作品的行为。

电视台未经权利人许可播出作品,也将侵犯其持有的“广播权”;互联网技术和网站出现后,“广播权”是否还应该像当初接受“电视技术”一样,继续延伸从而涵盖“通过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呢?在法律又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网站传播作品,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在两项权利的持有人可能不同的情况下(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是一个很有意义且必须找到答案的问题。

根据前文的论述,抛开权利名称和传播媒介的影响后,认定侵犯何种权利的唯一合法有效的依据是应当是传播行为的方式本身符合法律对哪项权利的定义。

电视技术出现后,与传统广播的传播方式相似的电视传播被广泛接受为行使广播权的一种方式。

互联网技术出现后,与广播、电视传播方式相似的互联网传播,可否也被接受为行使广播权的一种方式呢?如果其传播方式符合法律关于“广播权”的定义,而不符合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不能仅因为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就拒绝将其归入“广播权”的范畴。

二、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是什么?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信息的权利。

与此同时,广播权作为另一个传播媒介的表达方式,也在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一定的交汇和碰撞。

本文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一样,都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归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和表演权等。

在信息网络上创作并发布的作品,例如文章、音乐、图片、视频等,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对这些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在传播媒介上存在差异。

广播权是指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传输内容,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广播权在传播时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可以迅速将信息传播给大量的观众。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传输信息,则更具有灵活性和弹性,能够以更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特定的受众。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信息传播的便捷,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广播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以往广播电台作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受众面广但内容相对固定。

而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更为多样化,通过社交媒体、博客、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个人也可以轻松地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

这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不仅限于传统的媒体机构,更多的个人和组织也加入了信息传播的行列。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问题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更加广泛,广播权可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形式。

在传统的广播媒体向互联网媒体转型的过程中,许多广播电台也开设了在线直播,在互联网上传播自己的节目。

因此,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重叠并彼此渗透。

另一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作品是著作⼈的信⼼,很多著作⼈把作品当做⾃⼰的孩⼦来对待。

⽽著作⼈拥有著作权,他⼈不能随意使⽤其作品,更不能侵犯其权利。

那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内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和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备受关注。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对信息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而广播权则是指对通过广播电波进行传播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之间的界限涉及到版权保卫、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与诠释。

本文将盘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从法律、历史、技术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概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产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媒体形式的传播。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内,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用户通过浏览器、手机APP等工具进行接收。

而广播权则是指通过电波进行传播,包括电视、电台等广播媒体形式。

两者的不同在于传播媒介的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到数字化、互联网化的特点,而广播权则是传统媒体的延伸。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法律界限从法律的角度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被视为著作权法保卫的对象。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传播其著作;同样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也不得以广播的方式传播其著作。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是广播权,都务必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进行。

然而,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法律保卫范围以及详尽细节的界定,尚存在一些争议和狐疑。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历史演变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限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息演变。

在过去,广播权是由国家操纵的,对广播内容进行审查和控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进步则是相对自由的。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进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扩大,而传统广播权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目前,随着数字化技术、互联网技术的不息进步,信息网络传播成为人们得到信息的主要方式,而广播则逐渐退居次要塞位。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实践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限并不总是明晰明确。

例如,音乐、电影作品等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传播,可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双重保卫。

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

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

著作权试题及参考答案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权益,规范作品的出版、传播和使用行为。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著作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只有作者才能行使该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传播或使用作品。

2、无形性: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作品的表现形式来体现。

3、时间性: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通常在作者生前及死后一定时间内有效。

4、国籍性:著作权通常受国籍限制,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获得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的内容和范围著作权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复制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复制或授权他人复制的权利。

2、发行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发行或授权他人发行的权利。

3、出租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出租或授权他人出租的权利。

4、展览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公开展览或授权他人展览的权利。

5、表演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公开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放映或授权他人放映的权利。

7、广播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通过无线电广播或授权他人无线电广播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享有将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或授权他人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及防范措施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2、防范措施包括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创作成果,合法使用作品,以及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等。

四、著作权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励创作和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

2、规范作品的出版、传播和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广播权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广播权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广播权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权益的法律体系,其中表演权和广播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表演权是指作者或权利人对其作品进行表演、演出的专属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表演指的是通过人的体力或唇舌的活动使作品通过视听方式呈现给公众。

具体表演形式包括戏剧演出、舞蹈演艺、音乐演奏等。

作者或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表演,以及表演方式、场所等。

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表演作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作者的表演权。

广播权是指作者或权利人对其作品进行广播、传播的专属权利。

广播是指通过电台、电视、有线传输等媒介向公众广播作品,使公众可以通过无线电或者有线电视等方式收听、收看。

广播权的范围涵盖了作品的初播权、再播权以及有线传输权。

作者或权利人可以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广播,以及广播方式、时间等。

其他机构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广播作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作者的广播权。

为了保护表演权和广播权,著作权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或权利人对表演和广播的独占性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这些权利。

其次,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如未经授权的表演、广播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面临经济赔偿以及刑事处罚。

对于表演权和广播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情况。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一些合法的表演行为,如个人在非营利性场所进行的作品表演、讲演等,不会构成侵权。

此外,著作权法中还涉及到一些例外规定,比如新闻报道或为学术研究目的而表演、广播作品等,这些特殊情况多数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标明出处、保护作品完整等。

总之,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和广播权是保护作品权益的重要内容。

通过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为作者或权利人提供了对作品表演和广播的独占性控制权,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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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内容及特征
生活中人们常常收听广播节目,广播节目中的讯多内容的作者都会享有广播权,但许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广播权,也不了解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

那么,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内容及广播权的特征是怎样的呢?
1、什么是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像作品等。

2、广播权的特征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

我国有线装置、无线电波的管制决定了很少著作权人能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往往只能通过授权许可广播电台等行使这项权利。

3、广播权的保护
权利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版权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中规定了“播放”,指的就是作品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

本项规定的“广播权”,一般也是指作品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广播,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播放。

根据本项的解释,“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公开广播”一般是指通过无线电台、电视台播放。

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其他无线方式传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一层意思。

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二层意思。

除有线传播或者转播以外,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这是广播权的第三层意思。

广播权的第一层意思,即“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必须是以“无线方式”。

第二层意思是通过“有线方式”,如通过有线广播或者有线电视传播或者转播无线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而不是直接以有线的方式传播作品。

第三层意思是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也不是直接以扩音器等工具传播作品。

从这几层意思可以看出,广播权指以无线的方式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其他有线方式传播广播的作品,作者直接以有线的方式传播作品,并不包括在广播权之中。

由此可见,著作权中的广播权也是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其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受到法律保护,有其固定的保护期,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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