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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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

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信对象、授信用途、基本条件、准入标准

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

第四章授信流程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是指对于信息较充分、信用记录较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成长型小企业,在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并经额度授信后办理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授信用途、基本条件、准入标准

第四条[授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授信用途]

信贷资金用于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条[基本条件]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三)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银行小企业信贷政策;

(五)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在2年(含)以上,且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连续2年销售毛利润为正值或连续2年销售增长率为正值,客户信用等级在14级及以上。如成立年限不满2年,则客户信用等级在12级及以上(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存量信贷客户,或成立年限不满2年但信用等级在14级及以上的由一级分行例外核准;

(六)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在**银行的结算占比不低于授信余额占比;

(七)新增授信的企业,有授信余额的银行不超过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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