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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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规定,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时,可转债最高价不能超过发行价的103%,可转债最低价不能低于发行价的95%,且涨跌幅不能高于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可转债上市首日,投资者进行交易时必须准守以上规则,若发现有不当行为,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主动报到证监会备案,依法予以惩戒,确保证券市场稳定运行。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进行了限制,投资者一旦发生了投资,不管是减小持有量还是调整投资策略,都不得改变可转债交易数量,其行为将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追究责任。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还采取了定价下限、价格同步等措施,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抑制市场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定价下限是指首日开盘价格需要大于发行价的95%;价格同步则指上市可转债首日开盘价格需与债券市场其他品种开盘价格实现同步,以确保资金有效流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设置重要意义重大,旨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证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秩序,为投资者,尤其是长期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让市场投资人在投资可转债的过程中玩的安全放心。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实用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债规则概述2.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3.可转债的转股与赎回4.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5.可转债的风险提示与投资者保护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债规则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可转债规则是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所遵循的一系列监管规定。

可转债作为一种混合金融工具,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分享上市公司成长收益的途径。

【可转债的发行与上市】可转债的发行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筹集资金的过程。

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公司规模、盈利能力、信用评级等。

在可转债发行完成后,需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满足上市条件的可转债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可转债的转股与赎回】可转债的转股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

转股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触发条件,如股票价格、时间等。

可转债的赎回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回购已发行的可转债。

赎回通常发生在可转债到期前,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和赎回价格。

【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上交所对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对可转债转股、赎回等重要事项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可转债的风险提示与投资者保护】上交所对可转债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也十分重视。

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债时,需充分披露债券的风险因素,以便投资者了解并评估风险。

同时,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服务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咨询、解答等服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也非常活跃。

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品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有交易。

下面将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对比。

一、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1.上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市发行、配售和网上发行三种方式进行。

2.深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法人,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的转股条件和转股价格:1.上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到期未偿还时,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2.深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1.上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以协议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债券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00和下午1:30至3:00。

2.深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撮合方式。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四、可转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上交所:-风险控制:上交所设有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转债的价格波动进行限制,防止过度波动。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一、前言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可转债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保障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可转债的定义与特点1. 可转债的定义: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产品,具有固定的付息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同时具备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

2. 可转债的特点:2.1 固定的付息期限:可转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设定固定的付息期限;2.2 还本付息方式:可转债按照约定的时间安排进行还本付息,一般可选择现金还款或发放公司股票;2.3 转换权利:投资者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并参与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及程序1. 发行条件:1.1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基本条件;1.2 上市公司需进行持续盈利;1.3 上市公司需取得授权机构的批准;1.4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的条件。

2. 发行程序:2.1 上市公司拟定可转债发行计划,并报授权机构备案;2.2 上市公司与承销商签订发行协议;2.3 上市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给上交所;2.4 上交所审核材料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2.5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程序。

四、可转债的交易和转换规则1. 交易规则:1.1 可转债按照上交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买卖;1.2 可转债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1.3 可转债交易需在上交所指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进行。

2. 转换规则:2.1 转换条件:投资者需符合约定的转换条件,包括转换时间和转换比例等;2.2 转换方式:投资者在转换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进行转换;2.3 转换价值:转换后的价值由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按照约定的方式确定。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考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 可转债: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具有固定付息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并具备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引言可转债是指发行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一种债券。

上交所作为中国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之一,制定了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以规范可转债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行条件1. 发行人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并连续在市场上交易满36个月;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公司具有充足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保障可转债的按时兑付。

2.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保护小型投资者的权益,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证券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

投资者在购买可转债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近3年内证券投资平均年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近3年内证券投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发行方式1. 公开发行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实行公开发行制度。

发行人通过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方式获得可转债。

2. 优先配售在公开发行中,上市公司可转债实行优先配售制度。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中优先向股东、特定投资者等特定对象配售可转债,确保他们享有特定的优惠权益。

三、发行价格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对发行价格进行了规范。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根据市场价格和需求确定,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发行价格应在正常范围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发行价格应真实、准确,并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布。

四、兑付和转换1. 兑付方式上市公司可转债在到期时,发行人按约定条件履行兑付义务。

兑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兑付或分期兑付,具体由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 转换条件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规定了转换条件。

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上证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实施细则1. 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可转债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市场上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

作为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之一,可转债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上交所制定了可转债发行的实施细则,以规范该业务的运行和管理。

2. 可转债的定义可转债(Convertible Bonds),是指债券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可转债作为一种混合性金融工具,具备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可以兼顾收益和成长性。

3. 发行条件上交所对于可转债的发行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行人资格:发行人必须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并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发行规模:上交所设置了可转债的最大发行规模,并按照市值和股权结构等因素进行合理限制。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符合市场定价原则,必须公平、合理、透明。

发行期限:可转债的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利率与转股价:可转债的利率和转股价应该合理设定,以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和公司的发展。

4. 发行程序上交所对可转债的发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发行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发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发行申请:发行人需要提交可转债发行的申请文件,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步骤。

发行公告:上交所需对发行公司的可转债发行事项进行公告,以向市场和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审核和审批:上交所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环节。

承销和分销:发行人需与上交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合作,完成可转债的承销和分销工作。

上市交易:可转债成功发行后将开始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并进行正式交易。

5. 风险管理可转债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备一定的投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交所对可转债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用风险: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是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风险因素,上交所规定了对发行人信用评级的要求,并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上证发〔2023〕1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非簿记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工作。

第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以下简称簿记区间);(三)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四)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建档现场秩序,确保簿记建档工作顺利进行;(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六)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八)发行人委托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簿记建档工作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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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3〕16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适用本规则。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并督促发行人履行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以及相关约定义务,配合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规范项目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对发行文件和发行承销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转债交易规则

上交所转债交易规则

上交所转债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转债市场之一,吸引着来自全国的投资者在此进行投资交易。

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规范和透明,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转债交易规则,涵盖了转债的发行、交易、行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简要介绍上交所的转债交易规则。

一、转债发行规则1. 发行人资格:上交所规定,发行人需为上市公司,具有上市公司资格。

2. 募资用途:转债不得用于股票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发行、股票增发、投资股票等场合。

3. 期限:转债期限应在1年以上,10年以内,期限不一的应该经过证监会批准。

4. 利率:转债利率由发行人与承销团共同商定,不得低于全国贷款基础利率的110%。

5. 发行方式:转债可通过受托机构和网上交易两种方式发行。

其中,受托机构发行的转债,应由上海中央托管、清算系统进行托管和结算,同时也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网上交易发行的转债,则由发行人通过上交所在线发行系统进行发行和交易。

1. 交易品种:上交所转债交易品种包括主板、创业板转债以及分层设立的概念股转债。

2. 交易时间:上交所的转债交易时间为早盘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

3. 交易方式:转债交易采用买卖撮合方式,即由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自动匹配买卖双方的价格、数量和时间。

4. 价格波动限制:为保障市场稳定,上交所规定每日价格波动范围不得超过转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

5. 委托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委托交易,同时也可以通过经纪商的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交易委托。

三、行权规则1. 行权条件:转债在到期日前,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转债的行权权利。

若股票价格持续达到一定的篮子价格,则会触发行权条件,使得转债能够转换成相应的公司股票。

2. 行权价格:转债行权价为转换比例与转股价格的乘积,即转债价格除以转股比例。

3. 行权时间:转债的行权时间为到期日前一定的交易日,具体时间由发行人和承销团商定。

总之,上交所的转债交易规则通过制定明确的发行、交易和行权规则,保障了市场的透明度、稳定性和规范性,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

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

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

上交所可转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板块,为投资者提供可转债的交易和投资服务。

第二条:可转债是指由发行人依法发行,并以一定期限作为债务履行方式的债券,具备在约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发行人所属公司股票的特点。

第三条:上交所可转债交易板块的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可转债的发行第四条:可转债的发行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必须是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并具备符合发行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公示发行计划、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和披露其他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发行的文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可转债的交易第七条:可转债在上交所可转债交易板块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和协议转让。

第八条:可转债的交易时间按照上交所的交易时间安排执行,并在交易前后适时进行开市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

第九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认可的交易终端进行可转债的委托交易,交易规则包括最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限制、交易费用等。

第十条:上交所将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者参与情况适时开展可转债做市业务,提供更灵活的交易机制和更好的市场流动性。

第四章:可转债的转换第十一条:可转债的转换必须符合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的约定,并在约定条件下进行转换。

第十二条:可转债的转换价格、转换比例等约定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上交所认可的交易终端申请可转债的转换,转换后的股票应当及时记录在投资者的账户中。

第十四条:上交所将积极配合发行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加强可转债转换的登记与结算工作,确保转换程序的顺利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条件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条件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条件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如下:
1. 发行人资格:发行人必须是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且符合上交所的上市条件和可转债发行条件。

2. 资本结构要求: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必须符合上交所的规定,包括股本总额、股东数量、流通股比例等。

3. 债券发行规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必须符合上交所的规定,一般要求不低于一定金额,且不能超过发行人的净资产。

4. 债券期限:可转债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期限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5. 债券利率:可转债的利率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一般根据市场利率和发行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6. 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一般根据发行人的股价和市场情况确定。

7. 转股比例:可转债的转股比例一般为一定比例,例如1:1或1: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8. 发行费用:可转债的发行费用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一般包括承销费、律师费、评级费等。

9. 发行方式:可转债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发行,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10. 监管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上交所的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等义务,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对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调整,具体条件以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一、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二、业务涉及主要公告及操作列表三、可转债发行工作流程1、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并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如果申请下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公告》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则可以免于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

此种情形下,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与本所进行充分沟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直接进入可转债发行上市阶段。

2、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获取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0***”。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或“603”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3***”,其中113000-113499用于“60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13500-113999用于“60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可转债交易代码应按顺序分配,分配之前应在系统中预先核查是否存在重复。

另外,可转债相关业务正股代码与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3、可转债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T日为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日):(1)T-3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及相关公告;同时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提交关于确认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事宜的函(附件3)。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①证监会“证监发字”核准批文;②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1);③可转债发行表格(附件2);④《可转债发行公告》;⑤《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全文;⑥《可转债路演公告》;《可转债发行公告》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中止发行等情况的安排,同时明确可转债的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条件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条件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条件
上交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基本条件:发行可转债的公司需要具备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股东人数、运营时间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 公司盈利状况:发行可转债的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

通常要求公司过去几年的盈利能力良好,并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3. 资本结构状况:公司的资本结构需要符合上交所的要求。

通常要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大股东变动的风险。

此外,还要求公司的负债率适度,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

4. 项目可行性和风险控制:如果公司是为了特定项目而发行可转债,那么需要对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评估包括市场需求、项目回报率、风险分析等。

5. 债券相关条件: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债券市场的相关要求,包括债券期限、票面利率、转股条件等。

一般来说,可转债的期限较长,一般为3至5年,利率一般低于公司债券。

转股条件要合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另外,上交所对于发行可转债的公司还有一些其他要求,例如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总体来说,上交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要求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时要求公司的资本结构稳定、债务承受能力强,以及具备一定的项目可行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上交所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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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第七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第八条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 日为发行方案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转债。

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第九条申购时间内,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填写网上申购的委托单。

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条投资者在进行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申购。

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三条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放弃认购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做无效认购处理的
可转债,按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T日,申购可转债的投资者,以及参与可转债优先配售的原股东,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

本所于T日确定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十六条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与网上、网下配售额确定后,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一)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二)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部分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
(三)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

第十七条T+1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布申购中签率,并在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每个中签号可以申购1手可转债。

本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

第十八条T+2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应根据中签结果准备认购资金。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第十九条T+3日,网上申购投资者完成申购交收。

第二十条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布发行结果。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转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对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方案采取余额包销的可转债,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并由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提交可转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可转债中止发行的资金退回和证券注销,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具体条件、程序应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方案中确定并披露。

对于网下投资者,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网下投资者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可转债网下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相同,为发行方案确定的T 日。

可交换债网下申购首日与网上申购日相同,为发行方案确定的T日,网下发行天数由募集说明书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可转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可交换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盘后,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可转债数量通知本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可转债,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可转债,或者因申购量超过申购限额,导致相关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因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可转债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可转债发行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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