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16
•【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施行日期】2021.12.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5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
2021年12月16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规则》等5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2007年11月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二、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三、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月2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四、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五、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宁波主城区明天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人员受伤报警火警20余起昨晚,全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高度戒备。
到晚上9点为止,记者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了解到,昨晚市区没有接到有人员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报警。
接到火警20余起,全都没有成灾,情况好于往年。
值班警官告诉记者,今年元宵夜炮声虽不少,但与往年相比少多了。
除了恰逢雨天外,还和市民文明燃放程度的提高有关。
据了解,由于加强了监管,非法产品已越来越难流入烟花爆竹市场。
同时,文明过年的新习俗正被更多市民接受。
烟花爆竹明起禁止燃放今天是我市今年春节期间允许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天,从明天开始,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内的限放区正式进入了烟花爆竹禁放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提醒说,市民家中若还有剩余的烟花爆竹的话,请及时燃放或处理掉,不要存放在家中。
根据规定,从明天起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且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今年烟花爆竹销量比去年少两成记者从安监局获悉,今年烟花爆竹的销量相比去年有所下降。
去年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的销量为1万箱左右,今年中心城区销量为8000箱左右,总量比去年少了两成左右。
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该如何处理?市安监局提醒,个人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爆竹,请在今天燃放完毕,千万不要私自存储,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季节性零售商如有余下的烟花爆竹,为了安全起见,请与批发供应商联系,要求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2月17日至19日批发商将免费派专车收集烟花爆竹,代为保管。
一般烟花爆竹的保质期有3年,还在保质期内的烟花爆竹明年可继续销售。
如果明年季节性零售商不再经营烟花爆竹,针对没有开封的烟花爆竹,批发商将按批发价8折回购;开封后的烟花爆竹,则以批发价的6折回购。
消防车街头巡逻全市消防二级战备昨天傍晚至夜间,在海曙、江东等主干道上,细心的市民会发现,消防车出现在街面上的频率明显提高。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甬政发[2000]2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0)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政发〔20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每年应清理一次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局于近期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历年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
经清理,有17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因情况变化已不适用,或因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替,或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现决定予以废止。
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目录┌─┬─────┬───────┬──────────┬───────┐│序│发文日期│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号│││││├─┼─────┼───────┼──────────┼───────┤│1 │1988.5.6 │市政发〔1988〕│批转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情况变化,已不││││86号│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去│适用│││││乡镇企业工作请示的通││││││知││├─┼─────┼───────┼──────────┼───────┤│2 │1988.6.10 │市政发〔1988〕│关于批转市编制委员会│按甬政〔1992〕││││51号│《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2号文件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1990.7.7 │市政府令第2号│宁波市个体开业医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员管理办法│执行│├─┼─────┼───────┼──────────┼───────┤│4 │1991.7.23 │甬政发〔1991〕│宁波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按市政府令第74││││112号│法│号执行│├─┼─────┼───────┼──────────┼───────┤│5 │1992.6.9 │市政府令第10号│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执行│││││报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6 │1992.9.17 │甬政办发〔1992│关于加快引进专业技术│按市委〔1999〕││││〕110号│人才的若干意见│28号文件执行│├─┼─────┼───────┼──────────┼───────┤│7 │1993.7.6 │甬政〔1993〕│关于印发《宁波市饮食│按《价格法》执││││11号│服务娱乐等行业实行明│行│││││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8 │1994.1.20 │市政府令第25号│宁波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和《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执行│├─┼─────┼───────┼──────────┼───────┤│9 │1994.8.12 │甬政办发〔199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按国家有关规定││││〕95号│戏娱乐场所管理的意见│执行│├─┼─────┼───────┼──────────┼───────┤│10│1995.1.8 │市政府令第33号│宁波市水路运输服务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11│1995.12.18│甬政〔1995〕│关于印发《宁波市游览│按省政府令第92││││23号│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号执行│││││的通知││├─┼─────┼───────┼──────────┼───────┤│12│1996.1.20 │甬政告〔1996〕│关于整顿城区露天餐饮│情况变化,已不││││8号│摊档的通知│适用│├─┼─────┼───────┼──────────┼───────┤│13│1996.5.11 │甬政发〔1996〕│关于《宁波市城市规划│按甬政发〔1999││││106号│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106号文件执││││││行│├─┼─────┼───────┼──────────┼───────┤│14│1996.7.19 │市政府令第47号│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按市政府令第76│││││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号执行│││││细则》的决定││├─┼─────┼───────┼──────────┼───────┤│15│1997.3.16 │甬政发〔1997〕│关于《宁波市公民义务│情况变化,已不││││53号│献血条例实施细则》的│适用│││││批复││├─┼─────┼───────┼──────────┼───────┤│16│1997.6.6 │甬政〔1997〕│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按甬政发〔1998││││2号│材料改革管理规定》的│〕105号文件执│││││决定│行│├─┼─────┼───────┼──────────┼───────┤│17│1997.6.11 │甬政〔1997〕│关于禁毒的通告│阶段性文件,自││││4号││行失效│└─┴─────┴───────┴──────────┴───────┘——结束——。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1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甬政发[2002]157号•【施行日期】200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2]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宁波市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销售、运输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主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民用爆破器材的流通实行市、县(市、区)两级专营体制,各县(市)、区在其行政区域内只设置一个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
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部门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三)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制订应急预案,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四)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认证的考核、审查及申报工作;(五)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实行全程监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纵深推进,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将《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甬政办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甬党〔2010〕11号)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区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依据和目标(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2013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减证便民”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删去《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二、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江东”修改为“鄞州”。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
第十一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管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根据公众安全、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的考虑,决定禁止在城市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以下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 燃放烟花爆竹是指一切经火引爆、引燃或喷射而产生爆炸声、光、烟、火花或火焰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2. 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城市范围内任何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城市的公共场所、室内和室外场地等。
3. 对违反禁燃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或其他法定的处罚。
对于违规燃放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燃放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城市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将组织开展巡查和监控,对于发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处理违规行为。
5. 宣传教育部门将通过宣传活动、媒体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宣传,以提高公众对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认知,增强禁燃的自觉性。
6. 政府将设立烟花爆竹烟火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安全监管、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有效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事故,降低城市空气质量的污染程度,保护珍贵的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和品质。
希望全体市民共同遵守规定,共建和谐、安全、生态的城市环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确会对一些市民带来一些不便和失落,特别是在中国传统节日如春节等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已经成为了人们欢庆的一部分。
然而,这一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每年春节期间,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烟花爆竹的燃放过程存在着较高的火灾隐患,不慎燃放或者操作不当很容易导致火灾发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可以避免这种潜在的危险,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助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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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卢子跃
2014年4月8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
二、宁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5号令)。
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
四、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市政府第107号令)。
五、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宁波修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修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作者:周子琳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21年第07期新闻回顾6月28日下午,宁波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规定》主要修正了关于禁燃范围的调整、关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关于普通群众投诉举报的权利和婚丧嫁娶承办企业的义务、关于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关于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等五方面的内容,于7月1日起實施。
新闻解读◆《规定》对禁燃范围做了哪些调整?对重污染天气有何应对?根据《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为: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以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修改前的法规对中心城区采取的是限制燃放的管理模式,在春节、元宵等时期允许燃放。
为了回应全面禁燃的呼声,法规明确,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并授权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
同时,为了增加规定刚性,保证宁波大市内的政策统一,其他区县(市)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规定》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如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现违法行为,市民如何投诉举报?宁波市的每一位市民都有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本次修改在法规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周国连介绍了针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市民可通过实名或匿名形式,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公安报警电话“110”,进行投诉、举报;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举报。
赵学功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案(慈公(白)行罚决字[2021]05518号)
赵学功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案(慈公(白)行罚决字
[2021]0551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慈公(白)行罚决字[2021]05518号
【处罚依据】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3修正)[失效]1682668290000
【处罚日期】2021.10.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赵学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2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8日10时许,赵学功因在慈溪市***街道**社区**路***号门口开办新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庆祝,违反了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学功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
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慈溪农村商业银行白沙路派出所代缴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校园安全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决定(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教育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安全工作。
李永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甬公高新(梅)行罚决字[2021]00204号)
李永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甬公高新(梅)行罚决字
[2021]002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高新(梅)行罚决字[2021]00204号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200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修正)20862098140000
【处罚日期】2021.10.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区】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梅墟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李永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4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0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永贺在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某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因李永
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永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科技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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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龙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2022]00013号)
汪龙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2022]0001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2022]00013号【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0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200【处罚日期】2022.02.1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聚贤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汪龙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10处罚名称汪龙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行政处罚甬公高新(聚)行罚决字[2022]00013号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汪龙强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5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汪龙强在宁波市***某超市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02月17日,违法行为人汪龙强来我局投案自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因汪龙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汪龙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科技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2022-02-17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高新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聚贤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7)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
花爆竹规定》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08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9.08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
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
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甬政告〔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告
甬政告〔2021〕1号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化建设实际,现将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通告如下:
一、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二、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
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甬政办发[2005]280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储运和销售也进入旺季,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切实做好当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传统的喜庆娱乐用品,也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宁波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5〕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运、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
特别是对我市现有的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当地政府和安监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改善作业场所条件,严格实行生产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坚决杜绝任何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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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2003)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3.11.06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11.24
【实施日期】2003.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4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删去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