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索具使用与管理规定(技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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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方圆修井作业有限公司吊装索具使用与管理规定(一)配备标准

1.新配套钻机(作业机)或日常钻井队应拥有的吊装索具数量,参照附件1《吊装索具配备标准清单》配备。

2.吊装索具应由供货单位负责在索具相应位置作出不易磨损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直径、长度、额定载重量等。合格证内容应包括: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检验标记等,并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3.各单位项目部或指挥部,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检测设施。

(二)使用规定

1.吊装索具(包括钢丝绳、纤维吊索和吊带、吊链)通用使用规定:

(1)使用者应熟知各类吊装索具及其端部配件的性能、使用注意事项、报废标准。

(2)所选用的吊装索具应与被吊物的外形特点及具体要求相适应。

(3)作业前,应对吊装索具及其配件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4)挂索具前,应正确选择索点;起升前,应确认捆绑是否牢固。

(5)正确选择绳索、卸扣、吊钩,吊装作业时吊装索具及配件不能超过其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其相应吊挂状态下的最大工作载荷。

(6)作业中应防止损坏吊装索具及配件,必要时在棱角处加衬垫保护。

(7)吊装索具之间的夹角一般应小于90度。

(8)吊装索具应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索具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等方法缩短或延长。

(9)当两根以上单肢吊索起升同一个物体时,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10)所有作业现场不得使用自制或改造的吊装索具。

(11)当吊装索具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安全时,任何人都有权停止使用。

(12)使用吊装索具也应遵守“十不吊安全规定”:指挥信号不明或光线阴暗不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额定负荷不吊;绳索不合格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平衡不吊;作业区人员未离开,吊物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体时不吊;吊易燃、易爆及化

学腐蚀等危险物品,没有防护措施不吊;吊物棱角处与绳索之间未加衬垫不吊;设备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不吊;吊物埋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及歪拉斜拽不吊;安全装置失灵,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吊;违章指挥不吊。

2.钢丝绳吊装索具的使用要求

(1)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装索具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

(2)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钢丝绳吊索公称直径的2倍。

(3)钢丝绳索具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不得使用有焊接疤痕的索具;钢丝绳索具不得用作电焊的搭铁线。

(4)吊钩、卸扣上不得进行焊接或钻孔,不得有裂纹、锐角、过烧等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5)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它索具配件其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

(6)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索具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索具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索具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多肢索具不得互相绞缠。

3.纤维吊索(圆形)和吊带(扁平形)的使用要求

(1)应防止纤维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的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2)使用中,纤维吊带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度,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度。

(3)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上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4)吊索或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的空气中晾干。

(5)当使用潮湿的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6)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防止受到环境侵蚀,天然

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脂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7)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三)保管

1.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对本单位的吊装索具建立档案。

2.吊装索具应存放在专用的索具房内,且排放整齐,固定牢固。

3.索具房内应有吊装索具标牌,表明索具的规格型号和额定载重量,安全系数等,使用人员应熟悉并正确选用。吊装索具标牌内容见附件2:《常用钢丝绳直径公、英制尺寸及安全负荷对照表》。

4.不受横向载荷作用的索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索具框架上。

5.重物不得压在吊装索具上。

6.纤维吊索、吊带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地方。

7.吊装索具不得露天存放,避免日光暴晒和风雨侵蚀。

8.已经确定达到报废标准的吊装索具,应做报废处理,不得与合格索具放在一起。

(四)检查

1.吊装索具在每次使用前由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进行全面检查,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识别不清;索具的销轴、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索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索、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2.吊装索具长时间未使用,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吊装索具的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五)报废

1.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钢丝集中

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低于原公称直径的90%;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低于原公称直径的93%;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2.当吊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链环发生塑形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的10%。

3.当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裂纹。重点检查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分的退刀槽断面,如有裂纹应予报废;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扭转变形超过10度;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4.当卸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卸扣扣体扭曲超过10度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锈蚀和磨损超过名义尺寸10%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卸扣扣体和销轴发生明显变形,应报废;肉眼看出有裂纹或裂痕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

5.当吊带(扁平形织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吊带出现死结;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6.当纤维吊索(圆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绳索被切割、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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