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分及楼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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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分
及楼梯、电梯规定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第1.0.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为高层建筑。
4、小高层:8-11层
为开发商提出的概念,实际规范并没有对小高层进行定义。
8-11层定位小高层,主要是考虑是楼梯跟电梯的原因。
因为8-11层住宅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并且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同时又必须要设普通客梯。
这样就跟8层以下的没有电梯的住宅区分了。
所以小高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层,他既包含8-9层的多层建筑,又包含了10-11层的高层建筑。
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5、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
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的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