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规章制度
化妆品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并对各方实施监管。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进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合格的化妆品。
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合法来源、使用方法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等,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并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监督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进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档案,对销售产品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管,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章化妆品使用监督第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遵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企业或相关部门报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管理规章制度
化妆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化妆品管理工作,做好相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顾客满意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化妆品销售和管理的员工,并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公司从事的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护肤品、彩妆品、美容仪器等产品。
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对化妆品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告知所有员工。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公司销售的所有化妆品应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公司应设置专门的产品存储间,对化妆品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产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每位员工都应熟知所销售化妆品的特点和用法,不得在销售过程中随意夸大产品功效。
第九条对于过期或者质量问题的产品,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严禁私自销售。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章顾客服务第十一条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对顾客提供热情、贴心的服务,解答顾客的问题并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二条顾客如对产品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满意,员工应耐心倾听并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对于退换货的问题,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保证顾客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严禁员工私自对顾客进行推销或者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要求员工工作认真负责,定期进行培训,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七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不得穿着不得体的服装,不得化妆过重。
第十八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在工作中发表不当言论。
第五章处罚条款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开除。
第二十条对于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员工,公司将立即报警处理,并进行再次培训。
第二十一条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或者顾客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
《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2020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实行目录管理。
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新原料管理)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原料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第十条(化妆品分类)化妆品根据产品用途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妆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结果等,组织专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管理方式)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
105条化妆品管理规范
105条化妆品管理规范一、总则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规范,旨在规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的健康与权益。
二、生产环节规范1. 化妆品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备,符合消防、卫生、环保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辅料管理制度,确保采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4.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强化产品的检验和抽样检测。
5.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溯源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6.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正确的包装、标识和说明。
三、销售环节规范1.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的监管和控制。
2. 销售企业应确保销售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用品卫生安全。
3. 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理储存和销售。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对经销商和零售商进行管理,确保其销售行为合规,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
5. 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退换货事宜。
四、使用环节规范1. 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前应仔细阅读产品标签、说明书,并按照说明正确使用。
2. 个人应遵循个人卫生习惯,在使用化妆品前应清洗双手,避免细菌交叉感染。
3. 使用化妆品时应注意避免接触眼睛、口鼻等黏膜部位,以免引起不适或过敏。
4. 遇到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适或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如情况严重应尽快就医。
5. 涉及到化妆品的分享和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的使用要求。
6. 妊娠期女性应慎重选择化妆品,并咨询医生的建议。
五、监督与管理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2. 媒体应加强对化妆品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化妆品安全意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的体系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科学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风险分级、动态监控、全过程监管、风险防范、责任倒查,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纳入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工艺的控制,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检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化妆品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和检举线索。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操作和工艺控制、原辅材料供应管理、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ISO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 组织
大、中型企业首先选择GB/T19009— 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 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来建 立质量体系,用于证实本企业的设计和 生产合格产品的过程控制能力;中、小 型企业多选择GB/T19002—ISO 9002 《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 量保证模式》来建立质量体系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规定Fra bibliotek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标志:
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 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 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 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 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即: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 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 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 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 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 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 备查。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 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五条 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 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 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 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健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 案。 第六条 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 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 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 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监督检验第七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验制度。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化妆品安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
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1. 引言化妆品管理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中国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是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化妆品产业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法规的多个方面,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理解化妆品管理的重要性。
2. 规范化生产化妆品管理105条详细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规范。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并遵循严格的生产流程和标准。
规定对原料的选择、使用和储存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产品标签规定中明确要求化妆品的标签必须清晰、准确、易于理解。
标签上需要包含化妆品的名称、规格、使用方法、成分、产地等信息,并且要求全部使用中文进行标注。
这样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所购买的化妆品。
4. 成分安全化妆品中的成分安全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规定明确了禁用和限用成分的范围,并对特定成分的用量和使用条件提出了要求。
规定还对纳米颗粒和污染物等成品进行了限制,以保障化妆品的安全性。
5. 产品测试为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规定对化妆品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详细的检测要求。
这包括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荧光增白剂等多个方面。
规定还对不同类型的化妆品进行了区分,对其特定指标提出了相应要求,以适应不同产品的特点。
6. 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一旦发现使用化妆品后产生不良反应,企业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要求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7. 审批与备案制度在规定中,明确了化妆品的审批与备案制度。
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前,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
这一制度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了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
8. 进口与出口规定中还涉及化妆品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进口化妆品需要符合中国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或审批。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目前市场上的保健品大体可以分为一般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
下文是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医,。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二)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或生产化妆品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化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含有特定禁用成分或指定使用范围以外成分。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化妆品生产记录、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规范、所使用原辅料采购记录以及产品抽检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化妆品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名称、用途、厂名、厂址、配料表、货号、净含量、保质期、注意事项、卫生许可证号等重要信息。
必须使用中文或中英文标注,且应当保持清晰可辨。
第六条:销售、经营化妆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检查,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经营化妆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质量记录并保存不少于3年,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销售情况和质量状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检和检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不得以虚假标注、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保健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医疗保健等内容,并在广告中也不得使用药品名称或药品成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或销售、经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停止生产、令其停业整治、撤销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之前已经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应当尽快进行标注更新、召回和销毁等有效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第十五条:化妆品是指接触人体表面(皮肤、头发、指甲、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或改变外观的用途,或者改变人体气味,加强个人魅力的日常用品。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法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部门及职责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的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2.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化妆品安全管理系统,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责任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和完善化妆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把关和安全检验,并保留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检测报告。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原材料的采购和入库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化妆品投诉处理机制,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时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6.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
四、化妆品销售企业的责任1.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和完善化妆品销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2.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化妆品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3.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把关和安全检验,并保留相应的质量记录和检测报告。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的储存和配送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化妆品投诉处理机制,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时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6.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1. 消费者有权选择安全、合法的化妆品,对于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化妆品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卫生监督正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管理规定
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管理制度一、购进制度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挤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格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经营企业和经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复印件、标签、说明书、授权销售协议书和样品式样、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和经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印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外包装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授权销售协议书,如有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各类批件.6.购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7、严谨采购以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三、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3、员工患以上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不受污染.6在岗位员工应着装整齐,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四、人员培训制度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培训档案.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保证书市药监局:金龟大药房申请保健食品的备案,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单位:金龟大药房 2012年3月2日。
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管理制度
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管理制度化妆品、食品和保健品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对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这些产品进行监管和控制。
本文将就化妆品、食品和保健品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化妆品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化妆品的质量包括产品的成分、性能和效果。
化妆品管理制度要求厂商在产品上标明明确的配方,确保产品的合法和规范生产。
此外,化妆品管理制度还要求监测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例如,化妆品管理制度要求禁止使用有害物质如铅、汞等,并限制使用一些成分的含量。
化妆品管理制度还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例如产品的品牌、产地、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使消费者更加了解产品,并作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与此同时,化妆品管理制度还要求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并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和召回有问题的产品。
食品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商遵守严格的卫生和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产品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管理制度还要求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售出的全程监控和追溯。
食品管理制度还要求食品企业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管理制度还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和监督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食品管理制度还要求食品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如产品的成分、保质期、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保健品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保健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保健品管理制度要求保健品生产商在产品上标明明确的成分和功效,确保产品的合法和规范生产。
此外,管理制度还要求对保健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保健品管理制度还要求对保健品进行广告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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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管理规
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化妆品食品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购进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挤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格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经营企业和经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复印件、标签、说明书、授权销售协议书和样品式样、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保健食品和
化妆品经营企业和经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印章的有效《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外包装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授权销售协议书,如有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各类批件。
6.购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严谨采购以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3)有毒、变质。
被污染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以上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不受污染。
6在岗位员工应着装整齐,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四、人员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下发实施。
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保证书
市药监局:
金龟大药房申请保健食品的备案,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单位:金龟大药房 20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