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文件登记备案)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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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填写。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填写。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本表适用于设立、注册资本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出资时间或出资方式备案填写。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以下内容为企业设立必填项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根据实际需要选填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或备案经营范围新增以下经营项目时根据实际勾选“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或备案经营范围新增以下经营项目时根据实际勾选“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以下内容企业设立或备案经营范围新增以下经营项目时根据实际勾选联络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联络人备案填写。

注:1、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商事主体联络人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本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询问。

联络人应当提供境内地址及境内移动电话。

2、移动电话必填,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选填。

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备案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填写。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尊敬的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在进行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时,需向贵机关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公司类型:_______成立日期:_______营业期限: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二、申请事项本次申请的具体事项如下:1. 设立登记:首次申请登记的公司,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变更登记:已设立的公司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3. 备案事项:公司进行的章程修订、实收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无需申请登记的事项,需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

三、申请人声明申请人声明:1. 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次申请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申请人授权代表办理本次登记备案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提交材料根据本次申请事项,我们已准备以下材料,请贵机关予以审查:1.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公司备案申请书》。

2. 公司章程(设立登记时需提交,变更登记时如有修改,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如有)。

5. 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五、申请日期本次申请日期为_______年__月__日。

敬请登记机关予以审查,我公司期待贵机关的高效、便捷服务,并为贵机关的工作表示敬意。

特此申请!申请人:(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年__月__日注:本申请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办理不动产证申请书范文

办理不动产证申请书范文

不动产权证申请书怎么写? -不动产权证申请书的相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产权上的变化,原来的产权证依然是有效的,持证人也不用特意来换发新证。

很多地区的房产证不用再核发了,取而代之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证。

原有的房产证还有土地证等都要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这些还是继续有效、权利也是不变的。

新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还有旧版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证书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并行有效的,等到需要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或者是买卖房屋时再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

不动产权证申请书还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一般情况下,只要查询中发现房产还没有跟土地信息挂接的话,那么就要及时地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工作。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加紧对土地信息测绘登记工作,一般来说,房产过户交易查询时尚未进行房产和土地数据信息的匹配,那么工作人员可以按照顺序上门服务。

相关区域内的百姓办理房产过户、抵押、继承等产权变更时,申请人是可以就近办理的。

怎么写房产证申请书?房产证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的事项以及具体的数据均需要准确无误。

下面给出示例范文,仅供参考。

xx县建设局:我五户(xx、xxx、xxx、xxx、xxx)在xx县xx号宗地合建住宅楼,该宗地面积为xx平方米。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如何写办理房产证的申请书?4、实地查看、缴纳税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灭失注销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以及公共维修基金。

5、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权属清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6、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1、到服务台排号2、32号窗口审核,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相关资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审核。

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

上海作为一个发达的大型城市,经济和贸易往来频繁,因此吸引了不少人进入这座城市为未来打拼。

许多人都会选择在上海租赁一套房屋,但是在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还需登记备案。

相信大多数人对此都会产生不少疑问。

在这里就让来为您解答一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

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1、办理地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3、需携带材料:要先到川沙万馨居委会出了手续(1 本人身份证,2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如果房产证上有2个人,要其中一人带两个人的身份证到场),出完手续后才能到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提示川沙万馨居委会一般只周二才办理,所以只能周二去办理)(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不收任何手续费和税金4、其他:(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①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②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③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④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2)人才服务中心周边肯定有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交一点钱让他们帮着办理住所证明吧。

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吗?

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吗?

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吗?近期,张先生持我市某城区人民法院生效不动产物权确权判决书,向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将原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坐落于我市某区某路XX号21栋1—5—1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张某某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针对是否还需申请人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需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其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 [200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申请时,如不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仅仅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因此,不能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转移等登记。

第二种观点,不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笔者赞同此观点,其理由如下:第一,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确权判决后,新的权利人就直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物权变动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故登记并非此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只是将变动的不动产物权向外界加以展示而已,即性质为宣示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 法律文书

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 法律文书

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申请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转让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受让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房地产座落区街道办(镇)路房地产名称建筑面积M2转移价款元房地产证号宗地号栋号房号转移方式:(打“√”选择)□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其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事项:申请人承诺:双方自愿共同申请,本表填报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有任何虚假,审批(或核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的,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转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年月日附:房地产转移登记业务申请材料指引一、二级房地产转移登记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3、房地产买卖合同(按规定需公证的,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4、房地产权利证书(已核发的需提交);5、预购房地产抵押转现楼办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证的意见书;6、遗失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的,应提交买卖合同复印件(加盖开发商或公证处核对章)和刊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及具结书;?7、福利房、微利房的提交住宅局房改办的批复(或与住宅局签订的福利房、微利房买卖合同);8、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三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3、《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4、有关房地产转移的证明文件:(1)房地产买卖合同(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强制性转移、拍卖的房地产过户应提交的文件:?①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原件);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3)房地产赠与的应提供:赠与公证书及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4)继承的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5)房地产交换应提交:公证的换房协议书(原件);(6)房地产调拨的,提交有关房地产调拨文件;(7)合并、入股:提交有关合并、入股协议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负责本地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入网权限管理;负责日常网络管理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下列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备案手续:(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市房产测绘部门绘制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层分户表》(原件);(三)地名办《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四)项目备案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名章;(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七)项目备案申请书(房产局统一制式);(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登记备案时明确商品房拟销售最低价格和平均价格;项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价格变更(填写统一制式的价格变更申请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后,持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出具的通知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优质18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优质18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优质18篇)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2、出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承租人为个人的。

a、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

2、承租人为单位的。

a、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为哪一项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

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

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采集统计工作。

公安部门、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

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1.3(房地产登记事务分工)1.3.1市登记处具体办理下列范围房地产登记事务:(一)市属农场范围的房地产登记,登记受理工作由市登记处委托市农场局房地产登记受理处办理;(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等特殊范围的房地产登记;(三)机构查阅跨区县房地产登记册信息。

1.3.2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范围外的各类房地产登记事务。

1.4(房地产权证书)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和备案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绿色房地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颁发红色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颁发登记证明;文件登记备案颁发备案证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优秀5篇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优秀5篇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优秀5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xx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

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

现将问题反馈如下: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xx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问题四:早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现在查询不到土地登记资料,在变更时,如何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特此请示。

20XX年8月30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篇二收件编号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日期申请登记事由□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其他申请人情况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代理机构名称登记申请人义务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代理机构名称不动产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面积用途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林种构筑物类型抵押情况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落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登记原因证明文件1.2.3.4.5.6.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备注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郑房地[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郑房地(2006)7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规监察处,以便对本规程修订时参考。

附件:《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总则1.1 目的为加强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规程。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1.3.1 郑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1.3.2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4 登记原则1.4.1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4.2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机关1.5.1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抵押主管机关)。

1.5.2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抵押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个人房产证申请书范文(热门20篇)

个人房产证申请书范文(热门20篇)

个人房产证申请书范文(热门20篇)x县建设菊:1、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民族x、文化程度xx、健康状况xx、工作单位xxxxxxx、家庭住址xxxx、户口所在地xxxx。

2、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xxx、建筑结构:xxx、建筑面积:xx、层数xx、建成年份:xxxx、用途:xxx、使用情况:xxx、成套住宅的套数:x、其建筑面积:xxx。

特此申请办理****许可证。

申请人:xxxxxxx年x月x日个人房产证申请书范文第2篇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表及分层分户*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表及分层分户*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⑴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菊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则到*办理⑴购房人为单位①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单位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有哪些3篇个人房产证申请书范文第3篇一、规划菊验收:目的:将规划许可证副本换为正本准备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2、土地证3、规划验收申请书(镇*意见)4、地形图测量;5、房产测量结果6、总*面图;7、单体方案图(立面图、剖面图、侧面图)其中第四条:先进行房产地形测绘(联系规划设计院),将测绘结果送规划菊入库,换取入库通知书其中第五条:联系房管菊现场测量二、质监站验收:目的:领取单位工程竣工证明书(质监站档案馆盖章)步骤:先将前期资料送城建档案馆换取回执,然后凭回执和竣工资料送质监站,申请验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京建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房屋备案委托书

房屋备案委托书

房屋备案委托书被委托人如果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无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用到委托书的事务越来越多,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委托书呢?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收集的房屋备案委托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备案委托书1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住址: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住址: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2:代为领取房产证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委托人:年月日房屋备案委托书2Xxxxx:兹有,身份证号xxxxxxx 楼房,面积m2,总价款元,首付金额元。

现需办理房屋备案手续费,用于,提供合同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全权委托本公司员工代为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

委托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受委托人:xxxxxxxx年月日房屋备案委托书3本人(单位)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室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特委托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全权代表本人(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对被托人在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上海作为一个发达的大型城市,经济和贸易往来频繁,因此吸引了不少人进入这座城市为未来打拼。

许多人都会选择在上海租赁一套房屋,但是在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还需登记备案。

相信大多数人对此都会产生不少疑问。

在这里就让律师365来为您解答一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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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

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1、办理地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3、需携带材料:要先到川沙万馨居委会出了手续(1本人身份证,2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如果房产证上有2个人,要其中一人带两个人的身份证到场),出完手续后才能到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提示川沙万馨居委会一般只周二才办理,所以只能周二去办理)(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不收任何手续费和税金4、其他:(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①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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