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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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辅导:财产保险合同和
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
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的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列情形,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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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列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依照以死亡为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协定的订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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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1.一般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的主要要件;④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⑤价款或酬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

三、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行为推定形式。

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交易习惯许可时或要约表明时,而不能普遍适用。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

(2)承诺。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使合同产生并存在的时间。

多数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协定的变更和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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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1.一般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的主要要件;④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⑤价款或酬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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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法律敎育网合同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或拒绝追认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永久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法律敎育网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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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知识》知识点:财
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是保险业务的两大部类之一,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二是无形财产,主要包括由财产所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财产使用权等;三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指被保险人在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它主要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目的订立的合同。

保险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利益都有确定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给予补偿。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后,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取得了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人则是根据收取的保险费,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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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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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合同的履行1.履行主体合同当事人自然是合同的履行主体。

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履行期限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履行地点考生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当事人就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通过补充协议规定;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据以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考生要掌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2.不安抗辩权(1)不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为甲方在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授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司法考试商法考点授课结束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2 保险费支付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保险事故的处理3.1 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保险期间内,除合同约定的解除和终止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4.2 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 本保险合同附件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等。

6.2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附件。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三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服务,并引入第三方作为保险业务的辅助服务提供商,为确保甲方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第三方主体职责1.1 第三方作为保险业务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业务的辅助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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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合同的效力2.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

3.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的特征第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3.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法律教育网(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辅导:合同的终止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解除权只有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行使。

第二,解除权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

第三,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权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预测:协定法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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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预测: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即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第四,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单务合同无此效力。

第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

例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

若对方已履行,则应将所得利益返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问题。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责任比无偿合同重。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有偿合同时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为无效,而对于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益方均可独立订立。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应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还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第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及承担的责任不同。

诺成合同中当事人有交付标的物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协定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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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即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第四,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同合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敎育网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技术合同一、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一,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

第二,技术合同的内容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技术合同履行往往产生涉及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履行。

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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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资料:合同的终止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资料:合同的终止。

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商经济法律知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永久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法律 敎育网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

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紧张的复习中有所参考,以防盲目备考,还可以参考大纲进行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1.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合同的内容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义务。

①说明义务。

②金额偿付义务。

③费用支付义务。

④通知义务。

⑤保密义务(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①保费支付义务。

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③危险事故通知义务和防损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④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

①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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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即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第四,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同合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法律  敎育  网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按规定给付运费的协议。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特点是:(1)大宗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

零星货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一般由国家运输部门直接规定。

法律|敎育网(3)货物运输合同除承运人和托运人以外,通常还有收货人参加。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社会保险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社会保险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性质、浸染分歧2、立律例模分歧3、保险费的筹集法子分歧4、保险金支出法子分歧5、打点系统体例分歧6、保险对象和浸染分歧7、二者经营主体和打点系统体例分歧例题。

关于社会保险法令轨制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社会保险法的保险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B.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按照全国统一划定的缴费比例进行的C.社会保险金的支出尺度是以保障参保人员的根基糊口为前提的D.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可以按照商业保险的运作体例进行谜底:C二、保险费与社会保险基金三、养老保险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基糊口保障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经由过程立法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对因年迈而退出劳动规模的勾当者供给物资辅佐的一种社会保障轨制。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对比,养老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供给保险的前提分歧第二、针对的风险分歧第三、保险的时刻跨度分歧考题: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首要区别是( )分歧。

(2006年)A.针对的风险B.保险的时刻跨度C.供给保险的前提D.保险的经办谜底:ABC2、养老保险的首要内容例题。

根基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来历于( )缴费部门。

A.职工小我B.企业C.处所政府D.职工小我和企业谜底:B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根基糊口保障例题。

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根基糊口保障系统培植的首要内容是( )。

A.为下岗职工打点商业保险B.为下岗职工供给社会布施C.成立和完美三条保障线D.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谜底CD四、医疗保险五、失踪业保险六、工伤保险七、生育保险文章来源:E智网 (第一网络教育平台)。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委托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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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一,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第二,委托的目的、内容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第三,委托人对受托人实施的合法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特别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概括委托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第六,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1.受托人的义务(1)办理委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交付财产。

(4)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

(2)支付报酬。

(3)承担委托事务结果。

(4)损害赔偿责任。

三、委托与代理当处理委托事务需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委托人一般都授予受托人代理权。

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存在区别:法律敎育 网第一,代理属于对外关系,而委托属于对内关系。

第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而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行为既可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

第三,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代理关系除了当事人通过合意形成委托代理外,还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

代理的种类:(1)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2)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其法律效果各有不同。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物的合同。

第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三,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第四,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

第五,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保险协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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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读-从合同法角度,保险合同是最严谨最规范的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的交费一般都在20年以上,交费的长期性及保险金的给付牵涉到生死的风险,国家在法律上强制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忧郁期、宽限期、复效期及免除责任如实告之条款,以充分保护投保人及保险人的权益。

一般而言,人一保险合同应研读如下几个主要条款:1. 保险金给付: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2. 缴费责任:该条款规定了投保人为维持自己的保险利益所必须承担的交费方式、年交费金额和交费期,有缴费责任可明确测算出为获得一份保险利益投保人累计所要付出的总金额。

3. 保险责任:该条款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亦界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条件。

4. 保障期: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期限。

5. 免除责任:免除责任条款严格规定了在任何条件和责任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并拒付保险金。

6. 从投保人角度而言,投保人应仔细研究缴费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

缴费责任财务上的理解非常简单,为获得一份保障利益,累计投入的所有金额是否值得?从财务保障的角度,是否做到了低投入高保障而免除责任条款界定了保障的确实性和理赔的难易程度,宽松的免责条款保障了一份保险合同其保障功用的确实性,反之,严格的免除责任条款使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无法无法落到实处,理赔上大大加大难度。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与之相适应,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涌现,由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许多法律规定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 一、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竞合的处理;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保险协定法全文(3)_协定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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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全文(3)_合同大全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一、合同订立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e$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

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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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险合同。

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紧张的复习中有所参考,以防盲目备考,还可以参考大纲进行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1.保险合同概述
2.保险合同的内容
3.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义务。

①说明义务。

②金额偿付义务。

③费用支付义务。

④通知义务。

⑤保密义务
(2)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①保费支付义务。

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发生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③危险事故通知义务和防损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④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

①行使解除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③保险欺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5.保险合同的解释
(1)文义解释原则。

(2)逻辑解释原则。

(3)专业解释原则。

(4)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5)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6.索赔和理赔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证合同和保证的
方式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考点:保证合同和保证的方式。

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在紧张的复习中有所参考,以防盲目备考,还可以参考大纲进行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1.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无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享有主债权,其订立的保证合同也是有效的。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几种情况: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合同的性质。

①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②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③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④保证合同是从属合同。

(3)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提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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