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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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GBl8218—2009)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 进行登记建档,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 颁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 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 容包括: (1) 辨识、分级记录; (2)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 程; (6) 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7) 事故应急措施; (8) 安全评价报告。
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 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 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 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单元中的各种危险化学 品实际存在量与其临界量之比的和大于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可以查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l8218-2009)。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
P 14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
既要有利于政府和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和日常监督,还要促使生 产经营单位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确保安全生产,从而实现重大危险源 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 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 (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 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 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要求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 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 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 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 、
三级和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 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 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的意义和依据 (一)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的意义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控对于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浙 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 社会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 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 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 急管理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概述
P 144
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在丰富了人类的物质生活的 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潜在危险。国际国内发生的许多重特大事故,尽 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都是失控的偶 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 境破坏,或两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和使用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 度,既与危险物品的固有特性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 有关。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 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 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是两者兼 有的危险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种物质的限额或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 的危险物质超过这个数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定为重大危险源。 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 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 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相关部门起草提 出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2009年3月国家将 此标准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9),并自2009年12月1日实施。
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 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 的评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列入国家“八 五”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 法,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 的技术依托。 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 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 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 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 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而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的 有关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系统,同欧洲以及美国等工 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管理
P 145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 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 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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