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民事诉讼律师
谭建华、徐秋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建华、徐秋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7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龙张燕周朝阳【审理法官】吴红龙张燕周朝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建华;徐秋香【当事人】谭建华徐秋香【当事人-个人】谭建华徐秋香【代理律师/律所】俞伟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李群英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俞伟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李群英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俞伟李群英【代理律所】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谭建华【被告】徐秋香【本院观点】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应当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自助行为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上诉人谭建华与被上诉人徐秋香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在煤气管道掉落后,上诉人谭建华到被上诉人徐秋香家中,沟通要求处理,系自助行为,但是应当通过合法、合理方式解决。
双方未能依照和平、理性、依法方式解决纠纷并因此推打,推打过程中导致被上诉人徐秋香受伤,上诉人谭建华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案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徐秋香也予以行政处罚等事实反映上诉人谭建华与被上诉人徐秋香在发生争执、互相推打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根据事件起因、后果等认定上诉人谭建华存在主要过错,被上诉人徐秋香存在次要过错,并无明显不当。
但一审法院在过错认定基础上仅仅确定被上诉人徐秋香承担20%的责任,明显失当,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佐证,也与次要过错的认定不符。
史春开、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春开、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2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雪王璐万俊健【审理法官】周雪王璐万俊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史春开;王军【当事人】史春开王军【当事人-个人】史春开王军【代理律师/律所】张帆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李宁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刘行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帆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李宁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刘行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帆李宁刘行【代理律所】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史春开【被告】王军【本院观点】13万元借款属民间借贷纠纷,与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两案的案由、主体均不同,被告对《工程款确认书》中“乙方借甲方史春开壹拾叁万元整”的内容,辩称应按民间借贷纠纷由原告另行起诉,并无不当,不能据此作为被告对13万元借款的自认。
房屋首付款金额为121113元,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但该金额与《工程款确认书》中的借款13万元并不完全吻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史春开与王军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如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军应归还史春开的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自认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09年2月21日,案外人井冈山市凯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都酒店项目部作为乙方签订《红都酒店项目工程款确认书》载明:经甲、乙双方核对并确认,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2009年2月19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为人民币1125.0497万元。
刘文龙、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文龙、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3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江川张美燕姚永忠【审理法官】廖江川张美燕姚永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文龙;李翠华【当事人】刘文龙李翠华【当事人-个人】刘文龙李翠华【代理律师/律所】苏刚哲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刚哲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刚哲【代理律所】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文龙【被告】李翠华【本院观点】李翠华主张刘文龙向其借款160万元,并提供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抚州华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函件,称中标单位为新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为刘文龙。
2020年1月21日,王秋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李翠华转款30万元,备注为归还刘文龙借款。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翠华主张刘文龙向其借款160万元,并提供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刘文龙对此予以否认,主张该转款实为项目咨询费,并提供有李翠华签字的《转让协议》予以证明。
经查,借条中已注明今借到李翠华人民币160万元,并备注保利抚州华章学府香售土建总承项目,签订合同转为项目咨询费。
但刘文龙未提供证据证明李翠华与建设单位签订过施工合同,故刘文龙收到的转款160万元,转为项目咨询费的条件不成就,仅凭《转让协议》也不足以认定李翠华实际获得涉案项目,且李翠华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2020年1月21日刘文龙通过王秋生向其转款30万元,并备注“归还刘文龙借款”,转款系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可见刘文龙与李翠华之间16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罗宇蔚等62名律师执业的决定-赣司行审字〔2022〕29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罗宇蔚等62名律师执业的决定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罗宇蔚等62名律师执业的决定罗宇蔚等62名申请人:根据你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附件:准予执业律师名单(62人)江西省司法厅2022年2月8日附件准予执业律师名单(共62人)南昌市(25人)罗宇蔚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熊春艳(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熊欢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刘诗金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俞扬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黄子薇(女)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衷天尧江西觐忠律师事务所徐思思(女)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闽靓(女)(兼职)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王壬(女)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付励恒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章一丹(女)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李轲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宋俊慰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刘超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罗熠(女)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王云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向上(女)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涂盛高(兼职)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马勇北京市双利(南昌)律师事务所胡凯琪(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罗群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杨永平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刘天天(女)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九江市(5人)汪晓燕(女)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王国群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黄步步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黄小雨(女)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刘仁裕(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萍乡市(1人)柳九一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鹰潭市(1人)程小毛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赣州市(20人)黄永海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赖建辉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徐红梅(女)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刘剑兵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罗艳(女)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李晓(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邱鸣吉(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邱奇海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古家明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罗维芳(女)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卢健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官琴(女)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蔡中天(女)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叶光玉(女)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孟春阳(兼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李艳梅(女)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谢秋燕(女)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刘永元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赖素琴(女)江西明理(龙南)律师事务所罗招君(女)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宜春市(2人)王伊若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陈园(女)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上饶市(4人)饶梅芬(女)江西赣都律师事务所李继源(女)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占淑莹(女)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徐忠卫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吉安市(3人)陈豫群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于蕊(女)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刘芝均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抚州市(1人)聂继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结束——。
方明晗、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明晗、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2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明张宗华周雪【审理法官】李明张宗华周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明晗;李玉莲;王彩威【当事人】方明晗李玉莲王彩威【当事人-个人】方明晗李玉莲王彩威【代理律师/律所】刁品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吴辉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熊进光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刁品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吴辉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熊进光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刁品华吴辉熊进光【代理律所】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明晗【被告】李玉莲;王彩威【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李玉莲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方明晗是否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方明晗是否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王彩威自述,可以明确,李玉莲与王彩威虽以上海葳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合作协议》,但该协议实际未履行。
李玉莲与王彩威实际履行的系双方共同经营威尼斯美容美发服务签订的《协议书》,后双方就合作期间的债权债务通过清算达成协议,王彩威同意返还原告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双方已自愿将之前的合作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石磊、谷秀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磊、谷秀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4【案件字号】(2022)赣10民终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玲玲黄皓余磊【审理法官】黄玲玲黄皓余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磊;谷秀琴;朱雄【当事人】石磊谷秀琴朱雄【当事人-个人】石磊谷秀琴朱雄【代理律师/律所】程晓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谭宇梦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晓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谭宇梦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晓明谭宇梦李国林【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石磊【被告】谷秀琴;朱雄【本院观点】首先,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案涉借款系被上诉人通过案外人修自平出借给上诉人,之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谷秀琴与石磊之间是否对案涉借款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自认,案涉借款系被上诉人通过案外人修自平出借给上诉人,之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
双方对案涉10万元的借款已达成合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黄三枚、黄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三枚、黄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0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宏瑞谢芸罗锦戎【审理法官】王宏瑞谢芸罗锦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三枚;黄小英【当事人】黄三枚黄小英【当事人-个人】黄三枚黄小英【代理律师/律所】李秋敏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陈辉宇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秋敏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陈辉宇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万少锋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秋敏陈辉宇万少锋【代理律所】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三枚;黄小英【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特别授权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查明,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珍、曾晓雪律师所作的《情况说明》关于利息部分的表述为,黄三枚方主张要计算两分钱的利息,黄小英认为双方是姐妹纯属帮忙并未约定过利息,并且根据双方之前统计过的银行流水记录黄小英归还的金额远远大于其本身所借入的金额。
协商多次陷入僵局。
曾凡珍、曾晓雪律师也一再规劝黄三枚如果认为仍存在债务纠纷无法调解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黄三枚坚持要跟着黄小英让其退步妥协来解决此事。
最后曾晓雪律师为了安抚双方之间的情绪,也为了早日解决此事避免影响双方姐妹之情,提出哪怕计算2分钱的利息黄小英也应该归还了黄三枚的全部借款。
但黄小英认为此种算法对其不公平,她多还的借款黄三枚应该立刻归还,不然也应计算2分钱的利息,否则无法清算。
李文华、胡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华、胡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江川姚永忠张美燕【审理法官】廖江川姚永忠张美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华;胡丽芳;李峰;丁爱平;李水根【当事人】李文华胡丽芳李峰丁爱平李水根【当事人-个人】李文华胡丽芳李峰丁爱平李水根【代理律师/律所】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兆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兆文【代理律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文华【被告】胡丽芳;李峰;丁爱平;李水根【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李文华根据被上诉人胡丽芳指示向案外人樊莉、李洪转账的款项抵扣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文华根据被上诉人胡丽芳指示向案外人樊莉、李洪转账的款项抵扣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李文华未能举证根据被上诉人胡丽芳指示向案外人樊莉、李洪转账系本案项下所借款项,且上诉人李文华与被上诉人胡丽芳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若在本案中抵扣,与其他案件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上诉人李文华根据被上诉人胡丽芳指示向案外人樊莉、李洪转账的款项要求在本案中抵扣,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李文华转入被上诉人胡丽芳的尾号为0347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的10×××92.13元抵扣问题。
上诉人李文华认为是还款,被上诉人胡丽芳认为是将尾号为0347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借给上诉人使用,由上诉人李文华自行还款。
南昌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南昌比较好的刑事律师南昌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也是江西省的省会城市,生活着大量的人口。
这里拥有一批优秀的律师,能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中,有一些刑事律师更是受到当地人民的推崇。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南昌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首先,霍航是南昌最出色的刑事律师之一。
他出色的经历和丰富的经验让他成为江西省当地最受尊敬的刑事律师之一。
他的执业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刑事调解、刑事鉴定、刑事咨询、刑事仲裁、刑事行政复议、刑事检察、刑事教育、刑事警察等各个方面。
他既具备有关法律的知识,又具备法律实践的能力,而且能够深刻理解客户的需求,给予有效的法律建议,为他们解决纠纷。
他热心而又坚持不懈,以最小的成本给客户带来最大的实惠。
其次,胡艳丽是另外一位优秀的南昌刑事律师。
他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能够处理复杂的案件。
他的客户大多是被告,他能够帮助客户减轻诉讼的风险,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保护。
他通过深入研究客户的案件,提出有价值的法律意见,给予客户有效的法律支持,为客户做出正确的裁决,更积极参与到客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他出色的表现得到了当地客户的一致好评,受到了普遍的尊敬。
再次,昌安律师是一位著名的南昌刑事律师,他在南昌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积极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
他擅长处理刑事案件,能够很好地为客户服务,并已得到了一流的法律服务的认可,因为他每一次的服务都令人满意。
此外,他不仅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出有效的法律建议,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总之,上述三位均为南昌当地出色的刑事律师,他们凭借着自己专业的法学知识、广泛的法律经验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为江西当地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是当地人民的可靠法律顾问,也是为江西当地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师益友。
陈珍、周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珍、周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1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永忠张美燕戴泰苛【审理法官】姚永忠张美燕戴泰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珍;周泽强;徐瑾【当事人】陈珍周泽强徐瑾【当事人-个人】陈珍周泽强徐瑾【代理律师/律所】夏国强、戴京京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黄经纬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国强、戴京京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黄经纬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国强、戴京京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黄经纬【代理律所】夏国强、戴京京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珍;周泽强【被告】徐瑾【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20万元债权系严卫鸿与被上诉人徐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权,系夫妻共同债权。
虽然双方借条上约定有利率,但双方经过多次结算,上诉人陈珍出具承诺书和借条,均确认借款本金为10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
上诉人陈珍主张严卫鸿所借20万元债权人并非被上诉人徐瑾。
本院认为,该20万元债权系严卫鸿与被上诉人徐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权,系夫妻共同债权。
该笔资金转账及其利息的收取均通过被上诉人徐瑾的账户,且与上诉人陈珍出具的100万元借款凭证相印证,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徐瑾系该20万元借款的债权人。
上诉人陈珍对该20万元借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万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7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大奎沈莉龚江【审理法官】陈大奎沈莉龚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强;刘勇【当事人】万强刘勇【当事人-个人】万强刘勇【代理律师/律所】郑学平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杜人芳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朱智涛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学平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杜人芳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朱智涛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学平杜人芳朱智涛【代理律所】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万强【被告】刘勇【本院观点】本案诉讼中,刘勇向法院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以证实其向万强转账46400元,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刘勇向法院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以证实其向万强转账46400元,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现刘勇诉讼主张案涉46400元款项系其出借给万强的款项,而万强辩称该款项是刘勇向其归还欠款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万强应当对其抗辩意见负有举证责任,但万强在一、二审诉讼中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刘勇向其归还欠款的款项。
万亮、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亮、袁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江沈莉陈大奎【审理法官】龚江沈莉陈大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亮;袁勇【当事人】万亮袁勇【当事人-个人】万亮袁勇【代理律师/律所】杨琦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黎华华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琦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黎华华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琦黎华华【代理律所】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万亮【被告】袁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万亮主张涉案款项10万元系借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万亮主张涉案款项10万元系借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万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仅提供了转账凭证,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万亮要求袁勇返还借款10万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元(万亮已预缴),由万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2:07:0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万亮通过账号62×××22向62×××28跨行转出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熊林兰、万修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熊林兰、万修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1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兰万俊健王晶晶【审理法官】徐兰万俊健王晶晶【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熊林兰;万修检【当事人】熊林兰万修检【当事人-个人】熊林兰万修检【代理律师/律所】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笑吟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笑吟【代理律所】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林兰【被告】万修检【本院观点】熊林兰与万修检案涉4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前案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已审理终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熊林兰与万修检案涉4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前案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已审理终结。
在前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一、二审法院均询问熊林兰是否变更起诉请求,熊林兰始终坚持以起诉状为准,即要求万修检归还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利息,熊林兰经法院再三询问后仍不变更诉请,应视为其放弃通过诉讼途径主张万修检支付2019年3月之后的利息,前案二审法院根据熊林兰的诉请作出终审判决并已生效,熊林兰现就该40万元的借款要求万修检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应裁定驳回熊林兰的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熊林兰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对熊林兰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熊林兰的起诉。
毛琳、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琳、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2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莉陈大奎龚江【审理法官】沈莉陈大奎龚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琳;王涛【当事人】毛琳王涛【当事人-个人】毛琳王涛【代理律师/律所】罗松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松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松【代理律所】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毛琳【被告】王涛【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毛琳向王涛的转款39990元是否系借款。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证人证言高度盖然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毛琳向王涛的转款39990元是否系借款。
经查,本案中,无论是毛琳向王涛的转款39990元还是王涛向毛琳的转款5000元,均系发生在毛琳与王涛网恋期间,且双方相互之间并未对所转款项出具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来看,二人交往期间均到过对方所在城市,且共同出国旅游均产生消费及开支,毛琳还委托王涛帮朋友代购并产生代购费用,故本院鉴于本案上述实际情况,经权衡双方的证据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综合认定毛琳向法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向王涛的转款39990元为借款,故毛琳提出王涛应偿还借款本金3999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199.7元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斌、熊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斌、熊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熊义元姚永忠张美燕【审理法官】熊义元姚永忠张美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斌;熊凯【当事人】顾斌熊凯【当事人-个人】顾斌熊凯【代理律师/律所】邓彬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彬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彬【代理律所】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顾斌【被告】熊凯【本院观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中将数笔还款一并计算,并对借款本金和利息一并进行扣减,系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就本案涉诉借款,借款人顾斌共还款14笔,其中向出借人熊凯银行转账6笔款项分别是:2017年8月2日50000元,2017年8月3日30000元,2017年8月18日30000元,2017年9月8日50000元,2017年9月9日50000元,2017年9月27日50000元;通过支付宝向熊凯支付4笔款项分别为:2017年6月17日10000元,2017年6月19日10000元,2017年12月12日20000元,2017年12月17日35000元;2018年8月16日通过其父亲向熊凯微信转账偿付10000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顾斌向熊凯出具借条借款,熊凯履行了给付义务,顾斌应当依约还本付息。
原审法院认定的实际借款本金为40万元,借款人顾斌以不同方式转账的11笔还款,且已还款利息按月利息3分计算,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述认定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推翻认定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姚永红、詹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永红、詹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6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江沈莉陈大奎【审理法官】龚江沈莉陈大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永红;詹军才;马传友【当事人】姚永红詹军才马传友【当事人-个人】姚永红詹军才马传友【代理律师/律所】黄金铷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张淑霞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魏炜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郭丽卿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金铷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张淑霞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魏炜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郭丽卿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金铷张淑霞魏炜郭丽卿【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姚永红【被告】詹军才;马传友【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没有詹军才的签名且系复印件,本院对该份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30万元是否系借款?姚永红是否应向詹军才返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2019年4月,詹军才曾就本案30万元借款以姚永红为被告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4月2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詹军才做诉讼费缴纳释明时,詹军才表示“证据不足,暂不起诉,不会缴纳诉讼费",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詹军才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为由,按撤诉处理了该案,未另行制作书面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30万元是否系借款?姚永红是否应向詹军才返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徐利民、赵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利民、赵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大奎沈莉龚江【审理法官】陈大奎沈莉龚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利民;赵鹤【当事人】徐利民赵鹤【当事人-个人】徐利民赵鹤【代理律师/律所】肖小平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小平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小平鄢博伟【代理律所】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利民【被告】赵鹤【本院观点】徐利民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利民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徐利民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3674元,由上诉人徐利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4:40:13徐利民、赵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赣01民终15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平,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利民因与被上诉人赵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舒斌、钟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舒斌、钟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芸陈大奎龚江【审理法官】谢芸陈大奎龚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舒斌;钟学成【当事人】舒斌钟学成【当事人-个人】舒斌钟学成【代理律师/律所】简康平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简康平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简康平【代理律所】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舒斌【被告】钟学成【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舒斌向钟学成出借的金额为3210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舒斌向钟学成出借的金额为3210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现舒斌上诉认为钟学成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5月8日及2018年12月28日共计支付的28000元为钟学成先前所欠的货款,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该款项产生于案涉借款之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钟学成支付的上述28000元款项为还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舒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舒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32:4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舒斌、钟学成为朋友关系。
2016年9月,舒斌出借3万元给钟学成。
2016年11月10日,舒斌在微信中向钟学成进行催讨,要求钟学成先还其25000元。
陈雪英、李卫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雪英、李卫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2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龙张燕周朝阳【审理法官】吴红龙张燕周朝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雪英;李卫兵【当事人】陈雪英李卫兵【当事人-个人】陈雪英李卫兵【代理律师/律所】黄曼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王欢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曼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王欢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曼王欢【代理律所】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雪英【被告】李卫兵【权责关键词】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雪英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鉴定拍照费、个人支出的医疗费部分等费用,能否支持?被上诉人李卫兵因侵害上诉人陈雪英的身体健康,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陈雪英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关赔偿项目应优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赔偿项目中没有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陈雪英受到人身侵权是发生在李卫兵与其女儿谭伟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雪英是与他们共同生活,诉请中包含的医疗费和鉴定、拍照费,陈雪英无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其个人财产支付,一审判决认为不能排除该费用是李卫兵和其女儿共同支付的情形,故没有支持,是符合案件事实的。
关于误工费,因陈雪英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收入来源,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
熊建新、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建新、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10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兰万俊健周雪【审理法官】徐兰万俊健周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建新;李红伟【当事人】熊建新李红伟【当事人-个人】熊建新李红伟【代理律师/律所】杜人芳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朱智涛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人芳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朱智涛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人芳朱智涛【代理律所】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建新;李红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李红伟于2014年6月21日出具的25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熊建新于2012年2月14日向李红伟转款200万元、2013年4月16日转款50万、2013年4月26日转款50万,以上转款共计30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300万元为借款。
2013年8月23日李红伟通过其关联账户向熊建新归还109万元。
熊建新称2014年6月21日,其与李红伟对该300万借款结算后重新出具了250万元借条,其中200万元为未还的本金,50万元为欠付利息。
熊建新自认先后已收利息126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李红伟于2014年6月21日出具的25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
李红伟上诉称该借款未实际履行,熊建新则主张250万元是对前期借款本息的结算,其中200万元为未还的本金,50万元是利息结算。
根据熊建新、李红伟二人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21日期间的资金流水,案涉250万元借条可以认定为熊建新、李红伟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李红伟称该借条未实际履行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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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这种东西是最为奇妙的,它大多数时候都是扯不断,理还乱,牵扯着我们每一个人,而对于感情已经破裂的夫妻往往都会走向离婚,幸福的婚姻理由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理由!如果真的两个人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那离婚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但如果夫妻因为离婚的事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可避免的要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程序复杂并且周期又长,此时请一个律师来协助自己就很有必要,那么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
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一、看律师证件
社会上号称是律师的人不在少数,甚至还有假律师混在其中,这时候就要查看一下律师的职业证,不然的话被假律师坑了钱是小事,贻误了诉讼时机导致利益受损就后悔也来不及了;
二、看知名度
知名度也就是所谓的曝光率,可以了解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新闻节目,很经常就当前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某所的某某律师,另外很多新闻媒体也会邀请一些律师对某事发表看法。
不管是不是自己擅长的刑事诉讼领域,其它法律领域也一样,肯定是懂的,所以找这样的律师打离婚官司,多少是有保证的。
三、看专注领域。
要了解律师专注的诉讼领域和专长,选择经常代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特别是在一些比较大的律所里面,单独就分出了婚姻家事部,婚姻家事部的律师比起来专注其他领域的律师,一般来说会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当事人从中选择离婚律师会省去不少事;
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四、看抗压能力。
离婚案件牵扯各方面的事务极多,除了离婚本身外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等等问题。
因此离婚案件不仅要考验律师的业务能力,还要考验律师的心理承受能力,一个沉着冷静的律师无疑比一个情绪容易激动的律师办事会更为稳妥;
如何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五、看认真态度。
律师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和认真程度很可能关系到官司的输赢。
律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多,对案情的了解则会更为透彻,办理起案件来也会更加的得心应手,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会更多,所以找到一个责任心强的离婚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万贤贤,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众法益团队创始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聘任
第三方人员,江西省学前教育协会维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万贤贤律师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对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通过分析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不断提升其对企业防控体系的研究。
执业期间,担任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鑫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南欧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处理大量诉讼案件,同时于
2017年荣获南昌县司法局2016年度“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