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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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现代诉讼中,无论是法官的作用,还是代理律师的作用都是诉讼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确保诉讼公正的实现,缺少或弱化任一方面都会导致诉讼制度的不健全。一个国家要想建立现代诉讼制度,就必须充分注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审利权和当事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审判权恣意行使,侵害当事人权利是轻而易举的事,再加上检察监督不能发挥实际作用,诉讼的自我制约和整体利益平衡常常不能实现。其次,由于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案件评价能力的不同,当事人展示的事实与法院所要认知的事实常常发生错位,对案件的整体认识也总存在严重分歧,审判者不仅无力改善这种局面,而且还面临在法律问题上不可能从当事人那里获得启示的困境。这些严重阻滞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为了使诉讼程序有序运行,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就必须建立在法律专家参与诉讼对当事人进行辅佐的基础上。当然,法官本身就是法律专家,但程序规则决定了法官的中立地位,而不得成为当事人的辅佐人,而律师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培育出来的专门人才,这一空缺只能由律师来填补。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法律部门日益细密,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从而诉讼法律技术性愈强,当事人需要的帮助也就越多,所以,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帮助当事人已经成为诉讼的基本机制,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职能总体上应是增强的趋势。

现代律师制度是与自由平等、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和法治原则相伴相生的,从案件的问题解决机制、诉讼进程和案件的代理过程等三方面可充分体现律师的作用:

第一,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作为严格要求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很难全面掌握的,因为大对数当事人都缺乏法律专门知识和素养,不能展开有说服力的辩论。这就需要律师提供法律上的专业帮助,一方面,律师是辩论专家,而且是雄辩专家,另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实务,特别是诉讼实务,能够帮当事人冷静客观的分析把握情况。同时,公民财富的持续增长使社会冲突更加繁复,形态更加多样,冲突的解决必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公平的进行,因为和谐社会的首要内涵就是“秩序”;

第二,律师介入民事诉讼,对司法公平进行直接监督。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同样掌握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技能,对法庭的舞弊行为或裁判不公,能充分用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从而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一起被称为“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

第三,律师通过民事诉讼促进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当这些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因种种原因,或无诉讼能力,或无诉讼经验,或无诉讼时间,不能实际和有效地参加诉讼活动。律师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民事诉讼,帮助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

第二、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能够帮助和促进人民法院搞好民事审判工作。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进行调查取证,有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因为他们属于同一职业类型,可以更好地使用法言法语进行对话和交流。律师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从而为审判人员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提供有力的帮助。律师向委托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案件正确、及时、彻底地得到解决。另外,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尊严与统一的维护者,可以及时制止审判中的独断专横,倡导诉讼民主,体现配合和制约的诉讼机制。

第三、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能够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并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扶持社会正义,加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体而言,律师不仅拥有多种法律的信息,而且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通过这种能力,律师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实体法程序法规范恰当的联系起来。而现有法律并不是内容毫无歧义,也不是完全静止,有时还不完善不健全,所以律师把具体案件和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的工作总带有创造性、动态的性

质。正是这种创造性、动态性显示着律师在民事讼诉中的作用,推动着法治的进步,也推动着律师自身的发展。

但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还存在许多职权化的特点,直接导致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产生如下阻碍律师发挥作用的因素:(一)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有限,主导诉讼的权利和行为机制欠缺,不具备左右和推动诉讼的能力;(二)当事人的主张、辩论和举证等诉讼行为对法院不具有严格的约束意义,当事人因其诉讼行为对诉讼结果的决定意义受限而缺乏左右和推动诉讼的积极性;(三)由于程序在法官的主导下展开,影响判决的要素取决于法官的主动取舍,当事人对法官的依赖增强,常常借助于与法官非正当沟通来弥补,从而抵消了对法律帮助的依赖;

这些因素侵占了律师的诉讼空间,抵消了本应由律师行使的职能,抑制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容易导致司法腐致的产生,阻滞诉讼的整体功能发挥。所以,我国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并发挥作用的机制总体上不健全,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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