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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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和条件
依据各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
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其中,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核。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推荐文件,要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属于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注明)。
2.证明已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和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3.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上报名单后,所推荐的龙头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http:///gl)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系统填报、打印水印材料事项另行通知。
2.各市要严格审核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要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3.各市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超额申报不予受理。6月13日前,请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内容必须一致)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申报材料一律通过快递邮寄,不安排现场接收。
联系人:张同政,0531-67866166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附件:1.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