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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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1〕24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20〕1号)精神,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确定继续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县1.编制完成本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或在其他规划中单列农产品加工业内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主导产业突出,具有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水产、茶叶等产业优势,县域内原料基地与农产品加工业布局合理,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衔接配套。

3.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成效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县域内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工型)或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6家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亿元。

4.配套设施较为完善,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建有融资担保、检验检测、仓储物流、劳动用工、出口代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

5.农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有1-2项普遍应用、较为成熟的加工技术;拥有市级以上认定机构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可挂靠在企业)。

6.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稳定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70%以上。

7.产业链条完整,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鲁农产业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18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被监测企业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并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简称《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级审核。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办法》标准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监测不合格企业,要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进行等额递补,并报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三)省级审核。

在各市监测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对照标准进行审核。

三、材料报送各市农业农村局请于6月30日前,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材料(1式2份),并报有关监测材料电子版。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

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1.监测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联农带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2.监测不合格企业原因;3.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4.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1);5.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鲁农计财字〔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3〕2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处室、单位,有关涉农企业,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精神,做好我省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各类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引导加大金融支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项目库。

按照“主体线上填报、地方逐级推介、部门分批推送、银行自主审贷”流程模式,用好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类政策工具,引导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入现代设施农业,助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支持重点(一)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

加快传统优势产区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装备,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有序推进黄淮海和环渤海盐碱地等非耕地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化开发。

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突出发展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高端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鲁农产业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按照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部署,为落实《山东省“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鲁农产业字〔2022〕4号)要求,今年继续开展省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创建活动,现就做好相关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应达到以下条件:1.政府重视支持有力。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布局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制定了镇域农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支持力度大,在土地、财政、金融和人才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

2.主导产业日益壮大。

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农村一二三产业结构合理,产业体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创业活跃,绿色发展成效突出,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有力,镇域农业主导产业链总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

申报时要将培育的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按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大类申报。

3.融合发展初见成效。

围绕主导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链长、主体多元、业态多样、类型丰富,有成熟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

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2:1以上。

4.产业布局科学合理。

主导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经济区位等相匹配,发展功能定位准确,镇域公共基础设施完备,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发展与村庄建设、生态宜居同步推进。

5.联农带农机制健全。

积极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推动村集体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域平均水平。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全产业链重点链和典型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领域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要围绕重要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打造。

(一)重要农产品。

主要针对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猪肉、牛羊肉、乳制品、天然橡胶等11种重要农产品。

(二)优势特色农产品。

主要针对县域内占据主导地位、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包括粮经作物、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

二、建设条件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县要立足县域范围优势特色农产品,在产业规模、市场份额、参与主体、品牌传播等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并从理念、技术、机制等多方面,引领和驱动本产业和本区域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一)基础条件1.产业链条全。

围绕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机制,将农业研发、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品牌、体验、消费、服务、金融等各个环节和主体链接成紧密关联、有效衔接、耦合配套、协同发展的有机整体。

2.创新能力强。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配置资金链、资源链,引进培育核心关键人才,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拥有授权专利或科研成果奖励,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

3.绿色底色足。

围绕构建绿色生产体系,集成推广适应性广、实用性强的绿色技术模式,绿色田园(牧场、渔场)、绿色加工、绿色商贸齐备,实现全产业链绿色化发展。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4•【文号】农经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在各省(区、市)初步监测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13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名单附后)。

其它因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监测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龙头企业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最有活力、最具创新能力的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引领力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聚焦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新任务,强化对龙头企业服务指导,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协同发展。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建立更加紧密的联农带农机制,参与农业产业精准扶贫,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自身转型升级,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进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进一步领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鲁农产业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2018-2020年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1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的国家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农业产业强镇认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梳理产业强镇项目建设成效,发挥产业强镇上联城市、下接乡村的纽带作用,推动产城融合、产村融合,将农业产业强镇打造成为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载体,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二、严格审核。

按照认定条件,综合考虑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融合成效突出、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建设任务全部完成等因素,结合绩效考核情况,认真审核把关,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推荐出满足国家农业产业强镇认定条件的乡镇。

三、规范程序。

申请认定主体为项目乡镇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严格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基础上,形成市级推荐报告(参照附件3模板),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6日前,将市级推荐报告,以及合订成册的申请表、相关附件等证明材料(邮寄2份),连同电子版(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sdcyh@、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高洁 0531-51789183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侯慧聪 0531-51789178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孟灿 0531-5176978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1日。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为规范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控制数量、确保质量。

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

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
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9.12.21
•【字号】鲁农产业字[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
名单的通知
(鲁农产业字〔2009〕13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省厅组织力量对第一至四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监测。

结果表明,省重点龙头企业自认定以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科技研发水平不断提高,带动农户和开拓市场能力不断增强,总体运行良好。

在各市监测的基础上,经材料集中初审、专家综合评审、纳税查询复核、意见反馈确认及省直有关部门会商等程序,确认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等434家省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其中37家企业经审查符合更名条件(名单附后)。

51家企业因达不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或拒绝提供监测所需相关材料,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
注:带*号的为更名企业,括号内为企业原名。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农委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省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推进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0月18日山东省推进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好2021年省委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21〕2号)精神,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十四五”期间我省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1.坚持全产业链发展。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推进延链、补链、壮链、优链,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促进农林牧渔业与加工、流通、文旅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形成集生产、加工、贮藏、冷链物流、销售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畅通供应链,健全完善农业产业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2.坚持产业特色化发展。

充分发挥我省山地、丘陵、平原、沿河、沿海等资源禀赋,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小杂粮、食用菌、中药材、特色果蔬、特种养殖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打造农业特色产业“单项冠军”。

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有机农业、定制农业、高端农业,促进特色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鲁农产业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定于近期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八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2018年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第七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含2019年已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18家企业)。

(二)监测标准及程序监测标准及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被监测企业应满足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自测。

被监测企业对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填报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附件4)。

2.市级监测。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及更名情况,以正式文件(后附《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抽查。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监测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被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品牌创建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相关材料。

2.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4)。

3.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附件2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申报企业:(盖章)申报日期: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1,填表说明见附件2-2)。

企业需在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其中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9—2020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六、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需要说明三年内(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七、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情况证明。

说明2019—2020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

八、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说明2019—2020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九、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说明2019—2020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

说明2019—2020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动产业扶贫情况(对带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所在地、产业规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山东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鲁政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符合标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联合体由龙头企业牵头领办。

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至少有1个农民合作社和若干个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共同发起,带动若干专业大户或基地农户。

(二)联合体基本要件健全。

有固定的名称、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有主导产业建设方案。

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

(四)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五)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

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有效创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农产品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或“三品”认证证书,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六)联合体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总收入明显增加,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

成员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七)联合体达到一定规模要求。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0〕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0〕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0〕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根据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第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要求,为加快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确保重要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现就做好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指导农业企业复工复产。

农业企业担负着保供给、稳市场的重任,坚持以疫情防控稳定企业生产、以企业生产保障疫情防控。

要积极引导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及时复工复产;对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摸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尽早实现复工复产。

二、协调帮助企业职工返程返岗。

农业企业面临的农民工返岗压力较大,要根据企业复工需求,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农民工返岗便利化措施。

因地制宜实行定制化运输服务,落实企业员工返岗包车免费优先便捷通行等优惠政策。

三、切实保障企业物资运输畅通。

针对当前农村疫情防控实际,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办理绿色通行证,有效化解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拦路虎”,确保企业所需原料、设备等生产资料运得进来,企业产品运得出去,畅通产业链条。

四、抓好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近期,国家及省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创新政策落实方式,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担保融资及水、电、房租、物流费用减免补助等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及时为企业发展解难纾困。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19〕1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19〕1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承担脱贫攻坚社会责任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农业脱贫攻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站位,主动作为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自身组织、管理、资金、技术等优势,在带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吸纳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农业龙头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担起脱贫攻坚社会责任,创新扶贫举措,更好发挥带动作用。

二、完善机制,扎实推进(一)创新帮扶模式,提升脱贫成效。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帮扶模式,加大帮扶力度,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到扶贫工作重点村、黄河滩区等地建立种植、养殖生产基地或购销基地。

鼓励实行“以企带村”“村企对接”机制,帮助贫困村培育发展优势比较明显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

(二)完善帮扶机制,强化利益联结。

推广“六金一利”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模式;鼓励龙头企业以订单生产、合作协议、产销对接、股份合作等方式,密切与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户的利益联结;获得财政资金奖补的龙头企业,要通过“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建立与贫困户的长效帮扶机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鲁农市信字〔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鲁农市信字〔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3〕3号,见附件),现就组织推荐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额分配每市可推荐1个候选基地。

中央管理企业、国家级科研院所、中央直属垦区、高校申报的不占用市级名额,但需经各市审核把关,统一报送。

二、申报方式采用“市级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的方式确定最终基地申报名单。

市级推荐: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畜牧、渔业部门,根据农办市〔2023〕3号文件要求,按照优中选优原则推荐候选基地。

推荐基地名单和材料统一报送省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专家评审:由省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推荐材料和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序,排名前9的基地正式入围,参加差额考察。

实地考察:由省厅组织考察组,对正式入围的候选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未通过专察的取消资格,从候补入围基地中依次递补。

三、截止日期各市推荐申报候选基地名单和相关材料应于3月3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厅市场与信息化处郑纪超0531-51789215。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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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号】鲁农产业字〔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和条件
依据各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好等条件,具体要求遵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
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

其中,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

二、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市级审核。

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

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推荐文件,要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属于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注明)。

2.证明已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和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3.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四、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上报名单后,所推荐的龙头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http:///gl)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系统填报、打印水印材料事项另行通知。

2.各市要严格审核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要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种业企业和外贸企业。

3.各市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超额申报不予受理。

6月13日前,请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内容必须一致)报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申报材料一律通过快递邮寄,不安排现场接收。

联系人:张同政,0531-67866166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附件:1.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分配表
2.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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