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
34
号
1
20 1 6
-
0 1 03
各 县市 区 人 民 政府 市 政 府各 工 作 部 门 中 省 驻 郴 各 单位
,
,
:
《2 0 1 6
年 度 郴 州 市 人 民 政府 重 大行 政 决策 事 项
,
目
录 和 重大 行 政 决 策 事 项 听 证 目 录 》 已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组 织实施
,
。
郴 州 市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
1
6
年
8
月
9
日
39
郴州 政报
201 6
-
8
市贿 办公室 文件
20
1
6
年度郴州 市人 民政 府重 大行 政决策事项 目 录
策 事
项
名
序 号 决
1
称承办 部 门 时 间
郴 州 政报
20 1 6
?
8
市贿 祕室 文件
郴州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 室
关于 印 发 《 20
16
年 度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重 大
行 政 决 策事项 目 录 和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事项 听 证 目 录 》 的 通 知
郴政办发
CZ CR
-
〔
20 1 6
1
4
高 污 染 燃料 禁 燃 区 管 理 规 定 市 环 保 局 9
“ ”
-
1
2
月
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郴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郴政办发〔2022〕1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特色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和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房增量,经过3至5年的时间,农村风貌有根本性改观,逐步实现村庄风貌协调、房屋安全可靠、环境宜人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管控原则。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在规划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废弃宅基地和空闲地。
(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全面实行村民一户一宅,禁止一户多宅。
(三)坚持先批后建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
(四)坚持适度集中原则。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均有一处宅基地,或者不能满足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措施,适度集中建房。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一是应编尽编全覆盖。
按照“实用、好用、能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优先启动编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示范创建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环东江湖沿岸、西河沿线、沙洲文旅特色产业园区域村,重要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周边村,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重点投资项目村的村庄规划。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郴政办函[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确保全市“千亿投资计划”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加快“两城”建设、实施“千亿投资计划”的基本要求,是适应宏观形势、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前期就是投资,前期滞后就是投资滞后、发展滞后”的理念,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筹划高水平项目、强化项目前期工作作为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创新思路,拓宽视野,不间断地筹划一批有质量、有深度的好项目,切实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我市重大项目有序接替,确保经济发展后劲充足。
二、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筹划和储备工作要按照“规划引领,项目支撑”的原则,以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为依据,紧密结合国家宏观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结合民生民情开发项目,做到超前性研究、前瞻性储备、战略性部署。
(一)围绕专项规划和研发成果开发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该行业的重点企业,充分借助专家和研究机构力量,根据我市的现有产业优势、发展方向,把专项产业规划做深做实。
积极邀请国内外知名研发咨询机构会同市内研发机构、企业,结合专项规划和研发成果,围绕产业基础以及市场需求创造性地设计项目,形成专项规划、研发成果、招商项目一条龙推进。
(二)围绕中央“扩大内需、增加投资”的政策开发项目。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2015年1月17日(星期六)在郴州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传达省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两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完成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参会人员(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中、省驻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
(三)邀请人员:市委书记XXX,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首建中,市人大、市政协、郴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各1名;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各1名;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各1名;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
郴州日报社、郴州电视台安排记者参与会议报道。
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1月17日14:30—17:30,会期半天会议地点:市政府礼堂四、注意事项(一)所有参会人员不得请假、缺席,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会的,应向瞿海市长本人请假,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参会。
(二)参会人员须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郴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其他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郴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郴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决算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做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国资委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布置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郴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
,
认识 经 济 形 势
。
(
市 统 计局 负 责 落实 公 开 工 作 加 大 对 社 会 资 本参 与 方 式 项
)
,
、
目
合同
即 时 公 开 政府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结 算 审 计结果
( )
。
和 回 报 机 制 等 内 容 的 公 开 力 度 着 力 提 高公 开 的
,
市 审 计 局 负 责 落 实 及 时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激 发 社 会 资 本 的 参 与
)
(
目
建设 促进 区域协调发展 加 快 新型
、
、
、
《
实 施细 则 》
)
,
紧 紧 围 绕 市 第 五 次 党 代 会 精 神 和城 镇 化 推 动 消 费 升 级 积 极 扩 大 就业 等 重 要 政
、
, ,
市人 民 政府《 政 府 工 作 报告 》 有 关 部署 全 面 推进 策
、
,
2
?
推进 减 税 降 费 降低 要 素 成 本 信 息公 开
、 、
,
。
热情
。
(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按 职 责 分工 分 别 负 责
, ,
:
《 20 1 7
年郴 州 市 政 务公 开 工作 实施 方案 》 已 经 市 政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真 组织 实施
, ,
。
郴 州 市 人 民政 府 办公 室
201 7
年
5
月
25
日
20
17
年 郴 州 市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实 施方 案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郴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郴政办发〔2021〕17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6日郴州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为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强化事前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非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材料;市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营利性养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重 大行 政决 策调 研 决 策 承办部 门
,
录 管 理 试 依照 法定 职 权 确 定 或 者 由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指 定
、
行 办法 》 郴政 办 发
(
〔
20 1 6
〕
1 1
号 确 定 并 向 社 会 负 责 承办 对 拟决 策 事 项 的 调 查 研究
) 、
方 案起 草
、
,
;
府 重 大行政决策 的制 定 执行 监 督 等 活 动 适
、
(
二
)
编制 各 类 总 体 规 划 重 要 的 区 域 规 划 和
、
;
用 本 规定 专 项 规 划
。
、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三 编制 财 政预 决算 重 大财政 资 金 安排
第
一
条
为进
、
一
步规 范 重 大 行 政决 策 行 为
,
,
评估 合 法 性 审 查 和 集 体讨 论 决 定 相 结 合 的 行 政
、
,
推 进 决 策 科 学化 民 主 化 和 法 制 化 根 据 《 中 共 中 决 策 机 制 确 保决 策 科学合 法 程 序 正 当 过 程公
、 、
药 品 住 宅 建 设 安全 生 产 交 通 管 理 等方 面 的 重 议 政 府办 公 室 在 审 查 后将合 理 的 建议转 政府 有 大 措施 关部 门 征求 意 见 有 关 部 门 研 究论 证 后认为 确 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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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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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重 要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以 及 政 府 定 价 必 要 决 策 的 经 政 府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报 政府 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郴政办函[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提高办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
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
郴州军分区司令员和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党组成员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通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经研室主任、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二)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三)研究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四)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听取市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汇报;(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六)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七)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十)需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划拨、规费减免事项;(十一)需市政府任免的有关人事问题;(十二)市长认为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郴政办函〔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5日郴州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郴政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特设机构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含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处、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大厅及网上更新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监管中相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的;(三)因职能调整需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因合理原因需收回行政权力的;(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郴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日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五章收益和亏损处理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监督第七章容错机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促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公告》(中基协发〔2023〕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出资、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
其中市财政出资由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和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郴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正>郴政办发[2017]22号CZCR-2017-0102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页数】4页(P50-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郴州市委农村工作部郴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J], ;;
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郴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复核和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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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郴政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或依法提供担保的行为,合理利用政府债务资金,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或者其所属单位(含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益事业部门或企业、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直接举借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责或公益项目建设,以财政性资金收入(或财政拨款)为还款来源的债务,以及通过合法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式形成的需政府偿还的债务。
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是指履行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传播、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公益事业部门或企业,是指履行部分政府职责、代表政府对公益项目、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的部门或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煤气、电力、交通、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债务或提供合法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政府统筹安排下,各级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债务,承担本地政府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一极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一极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郴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一极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郴政办发〔20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全力打造“一极六区”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郴州市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打造“一极六区”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引导和激励全市金融系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新理念引领,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全力打造“一极六区”提供强大的金融支撑,根据《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1.推动信贷规模稳步增长。
加强政银企对接合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延续信贷增速稳健增长、存贷比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每年存贷比提高5%以上,到2023年全市存贷比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2.持续优化信贷结构。
引导新增信贷资源重点向小微企业、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制造业贷款(含中长期贷款)、涉农贷款增速每年达到20%以上,企业信用贷款增速每年达到25%以上,绿色贷款增速每年达到40%以上。
3.积极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市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科技行业等领域信贷支持。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4•【字号】郴政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4日郴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到2021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大健康、大卫生、大监管的工作格局,为推进健康郴州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度安排(一)制度建设阶段(2020年9月底前)。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0-12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2月)。
各地各相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22
•【字号】郴政办函[2010]91号
•【施行日期】201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三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明确2010年全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在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中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特制定《郴州市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序
号任务分解主要内容
时间
要求
主要责任单位
相关
责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郴政办函[2009]309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督查情况的通报(郴政办函[2009]3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化办、市政务公开办等单位,于2009年10月26日至30日对全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情况进行了督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全市贯彻实施《规定》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一)加强了组织领导,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了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绝大多数市直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加强了推进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为及时研究解决《规定》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1个县市区政府均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相应确定了69个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加强了对示范单位的指导,通过建好样板,示范带动,全面推进《规定》深入贯彻实施。
苏仙区、临武县等4个县市区将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纳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高了广大公务员的行政程序意识各地各部门通过专题讲座、报刊、电视、墙报、横幅、标语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组织各层次的《规定》学习培训近1.6万人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郴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政务工作职责。
(二)加强应急管理、政务督查、综合绩效评估、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强化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或对市政府部门间的分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同志。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郴政办函〔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6号)、《郴州市实施<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办法》(郴政办发〔2016〕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一)按规定到岗值班情况(专家法律顾问除外);(二)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情况;(三)按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情况;(四)按要求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修改的情况;(五)按要求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为市政府立法计划编制、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情况;(六)在从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情况;(七)其他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评优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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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听证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郴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针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根据同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和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年度目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门户网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活动,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旁听代表等人员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也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决策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由其担任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制订听证方案,组织、指挥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明确听证记录员,组织分析、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形成听证报告。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