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纠纷案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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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续)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订立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出的详细规定: (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 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 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 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 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北京公司既 然已经使用了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发出要约,就 应当认为其已向纽约公司指定了一个特定的信息 系统作为后者回邮的地址,但纽约公司没有使用 该指定的系统,则其承诺生效的时间应当按照承 诺被检索到的时间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及《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 于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为北京时间与纽约夏时制时间的时间差为12个 小时,在本案例中北京公司于6月1日上午,北京 时间9点,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所以 要约的生效时间为:5月31日晚上9时许。
问题二:该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 立,成立的时间、成立的地点分别是 什么?如果不成立,请说明理由。
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 条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均 规定: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 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 要约人就不受约束。
问题一:这个案例中的要约(发盘)的生效 时间?请说明理由。
问:(1)这个案例中的要约(发盘)的生效时间?请说明理由。
(2)该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成立的时间、成立的地点 分别是什么?如果不成立,请说明理由。
(3)在电子商务中,确定电子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发盘:
概念: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 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 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 (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THANKS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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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文:(下)
北京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时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 许,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这时, 北京公司知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向纽 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至2000 美元/吨。纽 约公司回邮拒绝接受,要求北京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后 北京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 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的另外 一家公司。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 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 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因此,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生效,双方之间的合 同关系没有成立。
问题三:在电子商务中,确定电子合同 纠纷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合同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 法院。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 议发生后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 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 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 争议的管辖权。
电子合同纠纷案引发的问题
——电商1301班熊有永
案例原文:(上)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近 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 件进行商务活动。2000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北京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出售400吨咖啡豆,每 吨价格1800 美元。该邮件还称,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 期。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纽约公司职员在打开公司电脑 后发现了北京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 咖啡豆的市场情况。6月7日,纽约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 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 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至纽约时间 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 脑给北京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电 子邮件通知,并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不成立。
理由:虽然纽约公司于6月7日晚上8时许发出其 承诺,并于6月8日上午8时22分抵达北京公司的 电子邮箱,时间并未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 但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是按北京公司发出要约使 用的电子邮箱地址回邮的,而是发送到了北京公 司的另外一个并不经常使用的邮箱,到北京公司 检索到该邮件时,已经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 时许,距离其发出要约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星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