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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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
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原则
1、特许主义
2、行政核准主义
3、准则主义
4、严格准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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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 1、立法模式
A、由商法典规定的商事登记制度 B、由独立的商事登记法或登记规章规定的商事登记制度 C、由各种具体的商人法规定的商事登记制度
2.对商个人、商合伙只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资格的法律认可。 未经登记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不享有商人权利、但必须履
行商人义务 (三)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荷兰模式)
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 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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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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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一、对商主体的效力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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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主体的效力 三种登记
(一)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 未经登记实施的商行为,不享有权利和义务
*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 (二)不同类型商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不同(德国、法国模式)
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 未经登记和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被视为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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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 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 2、便于国家对企业监督。 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
• 总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 商法交易安全原则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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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特殊的效力
商事登记后对特别商人还发生特别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
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 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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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wk.baidu.com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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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二、商事登记的种类 三、商事登记的意义 四、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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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1、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 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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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1、商事登记制度指导思想存有偏差 2、登记多元化 3、登记程序繁琐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 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登记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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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我国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中。 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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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受理 二、审查 三、核准发照 四、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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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受理
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2、特点
A、商事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创设、变更、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B、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 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登记注册的事 项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C、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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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 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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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登记立法
一、概念 二、立法原则 三、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
商事登记人的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受理
二、审查
1、形式审查主义——仅审查形式是否合法 2、实质审查主义——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3、折中审查主义——有实质审查之职权、却无实质审查之义务
我国: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三、核准发照 四、公告
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特定的公开方式让公众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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