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_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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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违禁作品、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其上的人格权仍受保护)。

注意: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才称为作品,本人是基于这一认识进行的回答。

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作者:陈家金时间:2012-08-16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路、观念、创意等。

例如,某甲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通过大量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杨贵妃辗转东渡日本最终病死在日本,于是将该结论写成一篇学术论文,该文引用详细的历史资料佐证,文章还附录了杨贵妃东渡日本的线路图、杨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况。

该论文五千余字。

某乙受到启发,借用甲的观点并展开,写了一本20万字的小说。

因甲的思想不受保护,乙当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权。

再举一个相似的案例,1989年,红学家霍国玲姐弟合作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观点: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选入宫中,最后成为了皇后,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曹雪芹则写下《红楼梦》。

该论文2万余字。

另一个红学爱好者富振华受其启发,围绕前述论文的观点,写下了25万字的《红楼春秋》。

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富振华借用前者的观点,并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原因在于,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里,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为任何人垄断;再者,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限度的垄断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锢人们的思想,将限制创作,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当然,有时候,作品的思想与作品的表达不容易区分,因为思想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

例如,甲写一本小说A,乙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将A小说重新撰写形成B。

严格意义上讲,B的表达形式肯定不同于A,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权。

一般来说,任何小说都有一个主题,为了表达该主题,作者会构建一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场顺序、人物性格、场景、情节、故事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将这些细节要点通过文字具体表达出来的时候,就形成该小说的具体表达。

知识产权法第4次作业答案

知识产权法第4次作业答案

知识产权法第4次作业答案第⼀章著作权概述⼀、名词解释1、⾃然⼈作者:作者是指进⾏⽂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即进⾏直接产⽣⽂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活动的⼈,与可视为作者的⾮法⼈组织和法⼈共同组成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概念。

2、创作:是指直接产⽣⽂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活动。

为他⼈创作进⾏组织⼯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其他辅助⼯作,均不视为创作。

3、著作权,⼜称为版权,是指⽂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权利的总称。

五、简答题1、联系:两者都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都属于⽆形智慧型财产。

区别:(1)权利属性不同。

著作权是⼀种具有⼈⾝属性的权利,其著作财产权虽然可以因超过法定期限⽽丧失效⼒,但作者却永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商标权则只是⼀种财产权,不具有⼈⾝属性,它可能因法定期限不续展⽽整体灭失,还可能因商标权⼈的违法⾏为⽽被撤销。

(2)两者的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标是以⽂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它只要求识别性,并不考虑商标是否由商标权⼈创作。

(3)两种权利的取得⽅式不同。

著作权⼀般⾃作品创作完成时⾃动产⽣,⽆须登记注册。

⽽商标权则不然,由于⼀件商标甚⾄多个相类似的商标也只能取得⼀个商标权,因此商标权⼀般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产⽣。

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2、联系:两者都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同属于智慧型财产,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区别:(1)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并⾮作品的思想内容,⽽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专利权则不同,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表达形式⽽深⼊到技术⽅案本⾝。

(2)两者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评析作者:常紫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5期摘要: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从该条的社会效果来看,虽然这次修改并不会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未来制度变迁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存在着立法技术的欠缺与遗憾之处。

关键词:著作权法的修改;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自动保护;法律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DF52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83-02一、争端的由来及影响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第4条有关违法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后的第4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为什么要将上述第4条作如此的修改?这恐怕不得不谈到WTO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应该就是此次修法的原因与背景。

在这一案件中,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美国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虽然中国提出《伯尔尼公约》第17条进行抗辩,但并未得到专家组的认可。

专家组经过审理,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 。

该裁决的生效意味着我国应于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作出修改。

知识产权法-简答

知识产权法-简答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3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7.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特征并阐述实际意义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他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称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创作成果。

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

著作权保护对象有哪些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字作品;2、⼝述作品;3、⾳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7、⼯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10、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特征:1,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成果,⽽不是抄袭剽窃他⼈的。

创作,是⼀种脑⼒劳动、智⼒活动,能直接产⽣⽂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要求必须是⾸创的。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创作的,是表现⾃⼰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成果,该作品的⽔平即使低于已经出现的同类作品的⽔平,但只要⾃⼰创作的,就应认定具有独创性。

2,属于⽂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个⼗分⼴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成果,但体⼒劳动的成果不属这⼀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是⼀种⽆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

但是,作品⼜必须附着于⼀定的载体,以⼀定的形的载体固定、记录下来,并且这种形体可以被⼤量复制。

4,作品不违反法律依法被禁⽌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内容反动或者淫秽下流的作品,⽆论是否符合前三个特性,均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

认定⼀部作品是合法,除宪法以外,出版法是主要依据其他法律也可以成为依据。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二、著作权取得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

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三、著作权有哪些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概述: 著作权包括:著作⼈⾝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相联系或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享有著作⼈⾝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权可依法由其继承⼈、受遗赠⼈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称经济权利,是著作⼈⾝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作品,从⽽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 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特征:著作权⼈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要有将作品以某种⽅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使⽤、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

作者⽣前未发表(未明确表⽰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或受遗赠⼈⾏使,⽆,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以出版、⼴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传播和使⽤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擅⾃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同意。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看过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看过来!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看过来!1、著作权保护“中外平等”按照国务院359号令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任何一个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

这是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而做出的修改。

2、杂技、建筑、模型也有著作权新条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

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

类似的竞技项目如滑冰、体操、跳水、柔术等也是同样,因为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表演等。

建筑作品在新条例中,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也就是建筑实物,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建筑物本身。

因为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分别列入了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等保护范畴。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与原有条例相比新条例释义条款还发生了诸多变化。

一部分是某些定义性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已经上升为法律,如关于发行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成为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具体方面;还有一部分释义按照执法积累的经验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如舞蹈作品,其定义由“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改为“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等。

3、侵害他人著作权行政处罚有标准对于侵害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有了明确标准:发生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在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等,在实施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自由裁量原则,确定个案的罚款数额。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04著作权题库-整理答案

著作权法题库一、简述题(一)简述作品的构成要件答: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

(二)简述演绎作品的含义答: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三)简述著作人身权答: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四)简述复制权答:又称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作品以某种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权利。

(五)简述作者的认定答: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六)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八)简述广播权的内容答: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想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九)简述委托作品的含义及权利归属答: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人(十)简述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答:又叫公表权或公开权,是作者对其尚未表达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一)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答: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答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知识产权法答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知识产权法答案(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总论1知识产权:关于科学技术.文学创作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识别标记.信誉的权利。

2业产权: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3识产权法: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1)著作权(2)专利权(3)工业版权(4)商标权(5)商号权(6)产地标记权(7)商业秘密(8)反不正当竞争2.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权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存在知识产权的特性:(1)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3)知识产权的非密封性(4)知识产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权的融合性(5)知识产权的专有性(6)知识产权的有限性,包括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具有严格的领土性,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还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子自行消失,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地位: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是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在我国,其属于民法的范畴,∫膊扇∶袷绿乇鸱ǖ牧⒎ㄌ謇,不必归于民法典第二编著作权第一章著作权概述著作权:作何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1.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1)标的不同。

前者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同一作品可以同时被多数人使用;后者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体物,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不能同时为许多人使用(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哪些作品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哪些作品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哪些作品不适⽤著作权保护如果属于当事⼈创造,具有创造性的作品,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经完成就有著作权,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些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那么,具体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作品不适⽤著作权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种是依法禁⽌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种是不适⽤于《著作权法》的作品。

它们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法、⾏政、司法性质的⽂件,极其官⽅正式译⽂;(2)时事新闻;(3)历法、通⽤数表、通⽤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字作品;(2)⼝述作品;(3)⾳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7)⼯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及其死亡后五⼗年,截⽌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

作者⾝份确定后,适⽤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

5.作者⽣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或者受遗赠⼈⾏使;没有继承⼈⼜⽆⼈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使。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五条)。

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通常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信息。

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保护著作权的具体措施: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2、各个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网络行为进行查处,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网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3、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行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方职能部门严厉进行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4、原创作者要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平时要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不仅仅针对本国的著作权人。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因此,如果著作权人所在的国家与中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那么其在他国享有的著作权也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知识产权(中央电大统考)填空

知识产权(中央电大统考)填空

1 中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主管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 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可以选择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或办理-逐一国家注册--两种路径4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

5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6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7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8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9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 .我国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关。

3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限期,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4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5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6 .我国已经参加的最重要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组织公约-7.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

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二: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时事新闻。

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2,关于不按规定转载的问题
报刊转载作品,在新闻界是常见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照这一规定和惯例,转载作品一般的规范做法有三条:第一条,如被转载一方的媒体声明本报刊文章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载,那么欲转载的一方就要尊重对方的声明;第二条,报刊在转载文章时,应交待文章来源,注明转载自某报刊,并署具作者姓名;第三条,向作者支付稿酬。违背这三条,也就违背《著作权法》关于转载的规定,属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保护的途径
●调解: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主持进行。
●仲裁:是指著作权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仲裁主要使用与著作权合同纠纷。
●诉讼: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或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或者相对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主要有权属诉讼、侵权诉讼、给付诉讼、合同诉讼、混合诉讼等类型。
●侵权行为的种类:《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19种情形。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用生产工具、设备。
刑事责任:《刑法》第217条、218条,徒刑、罚金——侵权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销售侵权制品,处三年以下。
2纪实文学。
3新闻学著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新闻学研究有很大发展,出版了大量新闻学著作,成绩辉煌。但勿庸讳言,在辉煌中也有阴影,也有抄袭剽窃之作。笔者著的《新闻采访学》一书1984年出版后,就有过多次被抄袭剽窃的遭遇。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笔者曾将某报两位负责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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