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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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
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
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
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
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
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
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
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
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日常记录。由综合管理部将董事参加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以会议记录或纪要的形式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董事、监事发言、质询和参与决策监督的情况,作为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自评。在本行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董事、监事对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我测评,填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表》(见附表),并提交综合管理部。
(三)汇总报告。综合管理部依据会议记录和董事、监事的履职自评情况,形成《浙江**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与薪酬委员会。
(四)履职考核。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与薪酬委员会依据《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表》、《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年度履职报告》等材料,充分听取本行监事会、银监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对董事、监事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年度考核结果,经董事会审议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条考核工作应在本行会计年度报告结束后的第二个季度内完成。
第八条对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改选。
第九条董事、监事年度履职报告及考核结果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报银监部门。
第四章履职津贴规定
第十条履职津贴标准。本行董事、监事年度津贴为每年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一条履职津贴的发放。
1、董事、监事履职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6月底前发放。
2、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为称职的,全额发放年度津贴。
3、董事、监事考核为不称职的,应视情扣除一定比例直至全部履职津贴。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从获得银监部门任职资格核准的当月开始计算履职津贴;不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自次月起停止计算履职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考核办法中对董事、监事的考核,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进行符合性判断,不构成对董事自身素质、履职能力等方面的实质性判断。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自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立之日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