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南一、引言上市公司章程是指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的公司内部章程。
它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础,对于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章程指南旨在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导,帮助公司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章程的基本内容上市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 公司名称和背景信息:明确公司的注册名称、注册资本和成立日期,以及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2.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设置和职责,并规定了各个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和权责分工。
3.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战略规划和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的有效性要求。
4.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并规定监事会的监督程序和监督的有效性要求。
5. 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战略执行等方面的职责,并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监督方式。
6. 股东权益保护:明确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对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信息披露和股东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7. 公司业绩评价和薪酬制度:明确公司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薪酬制度,以激励和激发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8. 公司合并和重大资产重组:明确公司合并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股东利益的合理保护。
9. 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明确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程序,以保证章程的及时更新和清晰解读。
三、章程制定的程序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章程制定的发起: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启动章程制定程序,明确章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2. 章程制定的委托: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委托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等制定章程初稿,并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建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1
公司章程指引1 XXXX企业集团XX公司章程⽬录第⼀章总则第⼆章经营宗旨和X围第三章转让出资与变更注册资本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节股东第⼆节股东会第三节股东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节董事第⼆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董事长第七章总经理第⼋章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与基本管理制度第⼀节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第⼆节基本管理制度第九章监事会第⼀节监事第⼆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节财务会计制度第⼆节内部审核第三节商务审核第⼗⼀章通知第⼗⼆章合并、分⽴、解散和清算第⼀节合并或分⽴第⼆节解散和清算第⼗三章修改章程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合法权益,规X公司的组织和⾏为,根据《中华⼈民XX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条————企业集团XX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在⼯商⾏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名称:XXXX企业集团XX公司英⽂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或永久存续的XX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第⼋条股东以其持有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效之⽇起,即成为规X公司的组织与⾏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级管理⼈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级管理⼈员。
第⼗条本章程所称其他⾼级管理⼈员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营销总监、财务部经理、⽣产技术总监、总经理办公室。
第⼆章经营宗旨和X围第⼗⼀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X围是:。
长江证券:公司章程(2020年5月)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5月20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〇二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68号文、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7)办字42号文和(1997)办字20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300001000613 1/1。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万股,于199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20000000009482 1/1 ,公司住所地迁至湖北省武汉市。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简称“长江证券”,代码“000783”。
2009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80号文件核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496,433,839股,于2009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3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1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200,000,000股,于2011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7月9日,公司以2013年末总股本2,371,233,839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新增股份于2014年7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泰证券公司章程(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泰证券公司(简称公司,下同)英文名称:THEGUOTAISECURITIESCORPORATIONLIMITE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
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
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公司法定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6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一)承销有价证券;(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六)开展基金业务。
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证券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
第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八条本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股东和认购股份的股东。
第九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本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数】。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章程应明确本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南方证券公司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南方证券公司章程(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方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ChinaSou-thernSecuritiesCo.,Lt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
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
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公司法定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1号中国物资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一)承销有价证券;(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六)开展基金业务。
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五章-资产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 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 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 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 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 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 1
会
2
第二节理事会
3 第三节常务理
事会
4 第四节会长办
公会、会长、 秘书长
5
第五节监事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ﻫ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所规定的必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该上市公司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订。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免于执行本通知的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范本(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范本(全文)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范本(全文)如下是由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条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第二章基金第六条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业务第七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1)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买卖;(3)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4)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会员第八条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
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2)资本金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大会;(2)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有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4)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服务;(5)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6)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08年12月8日股东会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60号文批准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01年4月27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公司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邮政编码:200001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6.1亿元人民币(包括500万美元)。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1年4月27日至不约定期限。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稳健为原则,创新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规范经营,积极进取;立足上海,服务全国;促进证券市场繁荣稳定。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1.证券的代理买卖;2.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3.证券的代保管、鉴证;4.代理证券登记开户;5.证券的自营买卖;6.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7.证券投资咨询;8.资产管理;9.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10.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出资第十一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发起成立并出资:序号股东单位出资额(人民币)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1. 上海国际集团(1) 10亿元经营性资产 66.67% 2001年1月有限公司(2)7.4亿元利润分配 66.67% 2008年10月合计 17.4亿元 66.67%2. 上海国际信托(1) 5亿元经营性资产 33.33% 2001年1月有限公司(含500万美元)(2)3.7亿元利润分配 33.33% 2008年10月合计 8.7亿元 33.33%第十二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华林证券:公司章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二零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执行委员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会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稽核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稽核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1939663889。
第三条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10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0万股,于2019年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LIN SECURITIES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层5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0,000万元。
中信证券:公司章程(2020年第三次修订)
章程于2020年8月18日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节股权管理事务第五节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六节股票和股东名册第四章党的组织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九章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一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五章附则附件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附件2: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3: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广发证券:公司章程(2020年6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6月(已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7)第三章股份 (7)第一节股份发行 (7)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10)第三节股份转让 (14)第四节股权管理事务 (16)第五节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19)第六节股票和股东名册 (21)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25)第一节股东 (2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33)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36)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8)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4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47)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54)第五章董事会 (57)第一节董事 (57)第二节独立董事 (61)第三节董事会 (66)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76)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82)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3)第七章监事会 (86)第一节监事 (86)第二节监事会 (87)第八章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90)第九章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94)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10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103)第二节内部审计 (108)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109)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112)第一节通知 (112)第二节公告 (115)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115)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15)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117)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120)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121)第十五章附则 (1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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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出资(股份)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股东(大)会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经理第九章内部控制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设立情况。
(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文名称及文号、注册登记时间、经营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名称:[英文全称]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币种]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或者[ 公司永久存续] 。
第八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出资(股份)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序号、股东全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公司的股本结构:[序号、发起人股东全称、其它股东全称、持股比例]。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份)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份),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注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股份的增减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一)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的;(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二)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五)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七)合并、分立;(八)解散、破产、关闭;(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股东(大)会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保存等内容。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就此另行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注释: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本条。
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人数]名。
(注释: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二)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加以细化。
)第三节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内部董事[人数]名。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注释: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权限;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注释:证券公司经营除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以外的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适用本条款,证券公司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章程应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作出规定。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向股东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和披露事务。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三十八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注释:公司章程应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具体比例或人数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监事会第四十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注释:本条第三款为选择性条款。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八章经理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描述。
公司如设立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其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理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经理应自觉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公司经理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制订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内部控制第五十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人员职责。
第五十一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人员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相关稽核人员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制度。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对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