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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加美、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加美、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加美、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8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审理法官】姚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加美;陈凤;程公平【当事人】郭加美陈凤程公平【当事人-个人】郭加美陈凤程公平【代理律师/律所】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勇【代理律所】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加美【被告】陈凤;程公平【本院观点】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在本案庭审中陈凤已确认提起本案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陈凤认可收到的20万元的性质认定在本院认为里予以阐述。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合法有效;2.案涉借款是否已经归还完毕;3.郭加美应否就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追认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是否合法有效;2.案涉借款是否已经归还完毕;3.郭加美应否就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现评析如下:一、案涉借款是否合法有效首先,陈凤主张案涉借款,提供了程公平、郭加美于2018年3月21日签署的案涉《借条》,郭加美主张案涉《借条》是于2018年8月在程公平、陈凤夫妇的胁迫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郭加美提供的2018年8月23日的《接处警登记表》仅表明程公平、郭加美因离婚事宜发生纠纷,不能证明案涉借条上郭加美的签名系形成于2018年8月23日,也不能证明系程公平、陈凤夫妇胁迫其签署了借条。

其次,关于案涉30万元的履行,陈凤一审代理人主张系20万元转款、10万元现金支付,在二审中陈凤开始陈述系代程公平、郭加美偿还其兄弟30万元后由程公平、郭加美出具的借条,在后面又认为因时间久远一审陈述是正确的,故陈凤对此确实存在与其一审代理人前后不一的陈述,但程公平在一审中已对借款予以认可,而在郭加美自己提交的双方通话录音中对陈凤主张的借款郭加美也未予完全否认,且郭加美不认可借款但又对自己在借条上签字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案涉借款不论以何种方式予以履行,本院认为案涉30万元已经实际履行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程公平、郭加美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作者:阚林、兰楠、刘小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2021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定,最高检围绕民事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了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共三件指导性案例。

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进行解读。

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一)发布背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6年,为促进法院依法执行、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执行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

202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

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当事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当事人-个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代理律师/律所】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建尧李波何泳宏【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颜苏华【被告】张斌;徐海燕【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03:01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2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燕。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颜苏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斌、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5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审理法官】杨心冰宋强赵洪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当事人】王海泉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海泉【当事人-公司】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雪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景碧颖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景碧颖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景碧颖【代理律所】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泉【被告】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是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华之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是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上诉人购买了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小区楼房,该合同对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案涉《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被上诉人为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缴费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的物业费2740元、楼道照明费240元、垃圾清运费72元、违约金610元合法有据。

浅议案件的交互质量

浅议案件的交互质量

( 一) 有形因素
有 形 因素又称 之 为诉 讼 过程 的可 感 知 性 , 是 指 当事人 在诉讼 过程 中 , 所感 知 到 的 诉讼 服 务 的有 形 性 部分 。有 学 者 提 出 消 费 者 所 感 知 的服 务 质 量 概 念, 认 为服务 质量 是 一个 存 在 于 消 费者 头 脑 中 的主 观 范畴 。 当事人所 感 知到 的案件质 量 可 以作 扩大 意 义 上 的解 释 , 泛指 当事人 在诉 讼 过 程 中对服 务 质 量
Ma r ., 2 01 3
第2 6卷
第 1期
Vo 1 . 2 6 No . 1
【 法学纵横 】
浅 市西青 区人 民法 院 , 天津 3 0 0 3 8 0 )
[ 摘
要] 案件的交互质量事关当事人的直观感受, 集 中体现 了诉讼过程的质量评估, 对提 高
规定 , 它 主要涉 及 的是 判决 的公 正性 问题 。例 如 , 二
少部 分 内容 归并 到 法 律框 架 或 法 院 的管 理 之 中 , 而 大部 分 内容 或 已经 突破 了法律 的规 范掌控 在法 官 的
自由意志 当 中 , 缺少 管 控 的交 互 质 量 已经 引进 了 当
审是 否维 持是对 一 审案件 产 出质量 的评 判标准 。案 件 的交 互 质 量 是 指 当事 人 在 与 诉 讼 环 节 的 存 在 物
性的测评 。除此之外 , 最高法院( 2 0 1 0年全 国法 院 审理各类案件情况》 报告显示 , 全 国法院一审裁判 正确率达到 9 8 . 3 5 %。可 以讲 , 随着中国法制的不 断完善和法官法理水平 的不断提高 , 案件 的产 出质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 2 1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0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10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甲系果农,因去北京看病治疗,家中果园无人照看。

同村果农乙见甲果园中的香蕉已经成熟,有的甚至已经熟透烂掉。

乙遂雇上同村丙采摘并运到集市代为售卖,天快黑时乙见还有香蕉未售完,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抛售。

最终香蕉共计卖出5000元,乙认为其中应当支付给丙400元、运费200元、自己的报酬500元。

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 香蕉卖出的5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 乙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抛售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 乙应当给甲3900元正确答案:B,C,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王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李某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李某签订了字据,后王某未将该车按约交付给李某,而将该车卖与了钱某。

后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钱某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李某B. 钱某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李某可依质权向钱某进行追偿C. 钱某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李某不能向钱某要求返还该车D. 钱某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决于李某是否同意正确答案:C,3.(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原告石某和被告祁某的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北城区法院,石某提出由于祁某不愿给钱导致自己生活过于困难,急需被告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以供生活。

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祁某不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异议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A. 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先予执行B. 先行进行先予执行,不用等审查结束C. 对于已经进行先予执行的部分不用追回,其他部分暂缓,等待对异议的审查结果D. 如果原告愿意提供少部分担保,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正确答案:A,C,D,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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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信息表、文书的自动生成 立案信息表、 立案信息表、 文书的自动生成 立案信息表、 系列案、集团诉讼、 系列案、集团诉讼、串案 自动生成 分权限、 分权限、分阶段进行案件管理 工作提醒 便捷的网上审批 方便快捷的查询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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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的判例检索系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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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 例 增 加 主要 用 于 让 各 有 权 限 用 户 将 各 自法 院 的 经典判例增加到 C S C S的 数 据 库 中 ,在 增 加 之 前 应 该 能 按 照
杨 雪 松 ,冉 婕 ,谢 树 云
( 昭通 师 范 高等 专 科 学 校 计 算机 科 学 系 ,云 南 昭通 6 7 0 ) 5 0 0 摘 要 :针 对 目前人 民 法 院在 审理 各 类 案 件 时缺 乏 同类 案 例 参 考 , 而 造 成 大 量 资 源 浪 费 、 用 法条 不 当等 情 况 本 文 从 适
1 系统 功 能
我 国人 民法 院 数 量 众 多 . 目前 对 案 件 和 信 息 的交 流 主 要
在 上 下 级 法 院 或 者 地 域 相 近 的 同级 法 院之 间 , 地 域 相 隔 较 而 远 的法 院 之 间 几 乎 没 有 交 流 。仅 有 的交 流也 多 采 用 电话 、 传 真 、 面 或 E 头 汇 报 、 观 等 方 式 , 些 方 式 存 在 以下 问 题 : 书 1 参 这
足不 同 的 组 合 条 件 查 询 , 比如 按 法 律 部 门 、 域 、 地 当事 人 姓 名 等组 合 条 件 进 行 查 询 等 , 同时 还 能 支持 模糊 查 询 。其 模 块 功
能如 图 3 示 。 所
交 、维 护 和 评 论 。 第 2层 是 位 于 人 民 法 院信 息 网 络 中 心 的 WE B服 务 器 . 负 责 接 收 各 地 用 户 的 查 询 请 求 。 把 查 询 结 它 并 果 发 送 给 用 户 : 3层 是 位 于 人 民法 院 信 息 网 络 中 心 机 房 的 第 数 据库 服务 器 , 负 责 存 储 、 理通 过 网 络 获 取 的 数据 。其 对 它 处

谢燕、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燕、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燕、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7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雯【审理法官】马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燕;钟华;李俊【当事人】谢燕钟华李俊【当事人-个人】谢燕钟华李俊【代理律师/律所】张京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杨柳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京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杨柳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京杨柳【代理律所】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燕【被告】钟华;李俊【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钟华、李俊向谢燕出具《对账协议》案涉款项亦由钟华收取,而钟华、李俊与案外人成都瑞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朱卫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直接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钟华、李俊向谢燕出具《对账协议》案涉款项亦由钟华收取,而钟华、李俊与案外人成都瑞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朱卫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樊丽丽与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丽丽与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丽丽与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新华【审理法官】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丽丽;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樊丽丽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樊丽丽【当事人-公司】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蓉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马天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蓉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马天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蓉马天仪【代理律所】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樊丽丽【被告】大数有容(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大数有容公司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梁学东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时亦为小麦公司法定代表人,掌握小麦公司的公章。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大数有容公司与侯冰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大数有容公司为涉案房屋承租人,负有支付侯冰租金等费用的合同义务。

2019年4月30日,大数有容公司与侯冰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前,此时实际租赁期限和租金数额尚未具体确定,樊丽丽即通过银行转账将涉案款项转入大数有容公司的账户,后大数有容公司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出租人侯冰租金、押金等费用。

大数有容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学东时任小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小麦公司的公章。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郭蓉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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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实践报告(数据库应用基础)题目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 W 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 刘泽星________ 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专业班级预防医学1502班学生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年月日错误!未定义书签。

.1系统主窗体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需求分析......•系统需求••…2.功能分析••…系统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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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信息管理模块•…2律师信息管理模块.…3•案例信息管理模块•…4.系统管理模块......2.2数据库设计..........1 •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2.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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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界⑥错误!未定义书签。

1.法官信息管理系统2.律师信息管理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

3.案例管理系统错误!未定义书签。

4.系统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源程序5.总结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1・系统需求分析1•系统需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的主要功能是:查询和编辑法官的各项基本信息, 包括法官的编号、姓名、性别和所属法院级别信息;查询和编辑律师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律师的编号、姓名、性别和所在事务所信息;查询和编辑案例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案例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法院.审判时间和审判事实等。

2•功能分析根据系统需求分析,本系统的功能要求如下:(1)法院信息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
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执行程序
【发文字号】法[2009]12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03.30
【实施日期】2009.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号2009年3月30日)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
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全流程困境与破解路径

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全流程困境与破解路径

第51卷第1期2024年1月V o l51N o1 J a n u a r y202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S i c h u a n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E d i t i o n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全流程困境与破解路径张洪亮许世强摘要:区块链证据是现有法定证据的区块链化,具体包括由区块链原始生成㊁存储㊁核验㊁转化的电子数据㊂从全生命周期视角出发,区块链证据始终处于生成㊁收集㊁保存㊁提出㊁运用的流程之中,但其真实性保障在庭前固定阶段㊁庭审展示阶段以及庭后确认阶段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㊂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全流程困境的系统性原因主要是区块链证据的技术局限㊁诉讼参与主体对区块链证据的能力匮乏以及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规则的实效不足㊂因此,可通过规范区块链证据平台,完善区块链证据的质证程序,完善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加强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保障㊂关键词:区块链;证据;在线诉讼;全生命周期D O I1013734j c n k i1000-531520240302收稿日期:2023-09-12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四川省数字政府的法治建构研究 (2023J D R0291)的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张洪亮,男,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E-m a i l1050077408@q q c o m;许世强,男,四川资阳人,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㊂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司法实践之中,智慧司法蓬勃发展㊂其中,区块链技术在证据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证据制度与理论体系的深刻变革㊂自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区块链证据案起,区块链证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㊂作为证据保全㊁技术鉴真的突破性创新,区块链证据依托区块链技术可信㊁不可逆㊁可追溯㊁不可篡改等技术特性,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防篡改㊁防灭失㊁鉴真成本低㊁鉴真效率高等重要功能①㊂作为区块链技术与电子数据的结合体,区块链证据技术性强㊁专业门槛高,对法官㊁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主体而言,其应用需要直面技术之门,而过高的技术门槛导致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一度陷入乱局②㊂为规范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 ‘在线诉讼规则“ ),该规则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㊁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义务以及真实性审查要素等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㊂‘在线诉讼规则“实施后,学界围绕区块链证据真实性问题展开了大量的研究③,为全面揭示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技术机理㊁应然价值㊁审查方法㊁认定规则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㊂但这些研究大都将区块链存证作为区块链证据的唯一类型,研究对①②③参见:刘品新‘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档案学通讯“2020年第1期,第24-25页;奚哲涵‘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之证据 三性 判断“,‘社会科学家“2022年第7期,第127-128页㊂参见:成都中院(2019)川01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东城区法院(2018)京010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㊂三个案件判决在存证平台资质审查标准㊁认定标准和审查内容方面都持不同的认识㊂参见:李锟‘区块链证据的技术优势与审查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88-90页;李晓丽‘论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审判事实认定中的应用“,‘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第160-161页;杨幸芳‘论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审查“,‘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第178-180页㊂象不符合区块链证据的真实场景,或者从概念到概念的重述或堆砌,未基于区块链证据的实践状况展开实证研究,或者仅从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这一静态的研究视角展开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研究,没有从区块链证据的取证㊁存证㊁举证㊁质证㊁认证等动态视角研究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运行历程㊂根据证据 生命流程理论,区块链证据并非静态地㊁片段地㊁孤立地存在,而是处于动态性㊁连续性㊁过程性的生命流程之中,全生命周期包括区块链证据的生成㊁收集㊁保存㊁提出㊁运用等五个环节①㊂立足既有研究的启示与不足,本文以揭示与破解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困境为问题意识,以区块链证据的全生命周期为研究视角,以‘在线诉讼规则“实施后涉及区块链证据的208个案件②(以下简称 样本案件 )为实证样本,研究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破解困境的路径㊂一区块链证据概念范畴的泛在化与应用场景的类型化自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和商业化运行的区块链存证平台也纷纷建立,为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存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很多当事人开始通过区块链存证替代传统的公证存证㊂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数字技术,在证据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明确其概念范畴与应用场景㊂由于区块链在证据领域中的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并未达到相对稳定的状况,‘民事诉讼法“㊁‘在线诉讼规则“等现行证据规则并未对区块链证据及区块链在证据领域的应用场景作出明确的规定㊂在区块链应用于证据实践之初,学界对于其概念范畴及应用场景便持续关注,但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㊂学界对区块链证据的概念范畴主要有两种观点㊂第一种观点将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存证技术,将区块链证据仅界定为区块链存证证据③,基于区块链存证技术应用场景的不同,又将区块链存证划分为原生型存证与非原生型存证④㊂第二种观点将区块链作为一种泛在于法定证据中的数字技术,相应地,区块链证据泛指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切证明材料⑤㊂两种观点都认可区块链证据并非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而是既有证据类型的区块链化,第二种观点在概念外延方面涵盖了第一种观点㊂从证据的全生命周期角度分析,区块链证据不仅限于对既有证据予以保存这一应用场景,在对既有证据的生成㊁收集和保存等环节中都有区块链的应用㊂因此,仅将区块链证据界定为区块链存证证据显然与实践不符,更不利于建构科学的区块链证据理论及完备的规则体系㊂为此,应将区块链证据的概念范畴明确为一切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证明材料这一泛在化的界定㊂泛在化的概念范畴能够最大限度涵盖区块链的应用场景,但可能因其过于泛化,而使不同应用场景的区块链证据在真实性证明㊁质疑㊁审查㊁认定等方面的不同要求难以彰显㊂为此,需要对区块链在证据领域中的应用场景予以类型化㊂学界已经有不少学者意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大量的类型化建构方案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包括区块链生成之证据㊁区块链存储之证据㊁区块链核验之证据等三类⑥;第二种观点认为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包括利用区块链平台在线取证㊁利用区块链平台进行数据存证㊁利用区块链平台进行传统证据电子化等三类⑦㊂两种观点都将区块链生成㊁存储之证据作为主要应用场景,且在区块链生成之证据的对象㊁范围方面的认识也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仅将区块链存储之证据限定为对电子证据的存储,而第二种观点特别明确了书证㊁物证等传统证据电子化后也可作为区块链的应用场景;第一种观点将仅有哈希值等区块链核验的证据作为单独的应用场景,而第二种观点未将此纳入其应用场景的类型化方案之中㊂我们认为,从区块链证据的实践状况㊁功能实现以及证据理论等多方面考量,可将区块链在证据领域中张洪亮许世强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全流程困境与破解路径①②③④⑤⑥⑦冯俊伟‘刑事证据 生命流程 的理论阐释“,‘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第268-272页㊂笔者以 区块链存证 ㊁ 区块链取证 ㊁ 区块链证据 为关键词,对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全文搜索,剔除重复文书,收集到相关裁判文书208份及其对应的208个案件㊂参见:罗恬漩‘民事证据证明视野下的区块链存证“,‘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第65-67页;邹龙妹㊁宿云达‘民事案件区块链存证的逻辑㊁困境与进路“,‘北方法学“2022年第4期,第126-127页㊂胡铭‘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应用及其规制“,‘现代法学“2022年第4期,第164页㊂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132-134页㊂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132-134页㊂邓永民㊁徐昕‘区块链证据 客观印证 的合理性思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第69页㊂的应用场景作出四种类型的建构㊂一是区块链原始生成的电子数据㊂如比特币网站中数字货币的数据㊁地址信息以及转账记录等数据,此类电子数据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原始生成于区块链系统,在生成之时就以区块链防篡改技术予以保真,具有全生命周期的防篡改保障㊂二是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㊂该电子数据并非原生于区块链,而是通过技术手段从其他互联网平台提取复制进入区块链存储㊂根据上链存储的时间不同,又可细分为生成之时上链存储的电子数据和生成之后上链存储的电子数据㊂前者如某银行将网络贷款合同在签署之时就上链存储,后者如某著作权人将某网站上侵害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电子数据提取复制进入区块链存证平台存储㊂三是区块链核验的电子数据㊂此时,区块链存证系统存储的不是电子数据本身,而是该电子数据的数据指纹 哈希值,即运用哈希函数计算得到的唯一且紧凑的数值表示形式,具有唯一性㊂该电子数据仍然采用传统模式单独保存于中心化的数据库之中,核验该电子数据是否篡改的主要方式是对比区块链系统存储的哈希值是否与中心化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一致㊂因为不同的电子数据计算得到的哈希值是不同的,哈希值与电子数据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且哈希函数是单向加密函数,是不可逆的,根据哈希值不能反向计算得出电子数据本身㊂由于分布式存储对计算能力和存储空间要求很高,存储电子数据本身的成本很高,目前区块链存证多采用此种方案㊂四是区块链转化的电子数据㊂即将传统书证㊁物证㊁视听资料等证据电子化转化之后存入区块链系统,如浙江嘉兴法院应用 3D+A I+区块链 技术,将传统物证进行数字化扫描,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建模成像,对模型数据应用区块链技术实时存证,建立起集数据采集㊁数据上链㊁数据管理于一体的 云上物证室 ①㊂之所以将上述四类证据作为区块链的应用场景类型,主要是因为它们都采用了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储技术㊁多节点共享的读取技术㊁严格的防篡改技术来保障电子数据入链之后不能被篡改㊂其实质是现有法定证据类型的区块链化,即 区块链+法定证据 ,并非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②㊂此外,四类区块链应用场景及其相应类别的区块链证据在入链时间点㊁真实性保障的阶段和程度不同,从而导致其在证据周期中的真实性风险㊁抗辩焦点㊁审查认定重点等各不相同㊂二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全流程困境随着‘在线诉讼规则“的实施,区块链证据的采信率进一步提升,甚至到了 神化 其效力的状况㊂在208个样本案件中只有1个案件法官未采信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证据,采信比例高达99.52%㊂据不完全统计,‘在线诉讼规则“实施前,至少有2个案件法官未采信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证据③,这表明法官从 忽视 ㊁ 漠视 区块链证据向 一概认可 区块链证据的激进转变④㊂区块链证据的这一畸高采信结果,一方面说明了‘在线诉讼规则“实施后,区块链证据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重要功能,顺应了区块链司法的时代发展趋势⑤;另一方面也引发我们经由区块链证据采信结果导向其真实性保障困境的反思㊂结合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可将全生命周期视角下区块链证据的生成㊁收集㊁保存归结到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庭前固定阶段;将区块链证据的提出归结到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庭审展示阶段;将区块链证据的运用归结到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庭后确认阶段㊂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在三个阶段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㊂(一)庭前固定阶段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困境庭前阶段主要涵盖区块链证据的生成㊁收集㊁保存,该阶段主要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㊁区块链平台的作用及其取证行为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固定㊂但区块链证据平台㊁区块链取证行为的实然状况却与其应然定位存在不同程度的龃龉与距离㊂1.区块链证据平台的多元化与平台资质标准的不统一区块链证据平台是区块链证据生成㊁收集㊁保存的载体,也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证据领域具体场景的媒介㊂区块链技术通过嵌入区块链证据平台发挥将法定证据区块链化的功能㊂因此,区块链平台对于庭前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①②③④⑤余建华‘浙江法院推广应用 云上物证室 “,‘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8日,第1版㊂刘品新‘论区块链证据“,‘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139页㊂参见:(2019)湘知民终441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书㊂伊然‘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鉴真现状与规则完善“,‘法律适用“2022年第2期,第109-110页㊂孙占利‘运用区块链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研究“,‘法律适用“2020年第1期,第29-31页㊂段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尤其是数据源的真实性至关重要㊂随着区块链在证据领域应用场景的拓展,大量区块链证据平台应运而生㊂仅样本案件中涉及的区块链证据平台便高达近30个,根据运营主体的不同,可将这些平台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商业区块链平台,即由互联网公司等市场主体设立㊁运营的区块链平台,样本案件中有161个案件的区块链证据来源于该类主体,具体包括 I P360真相科技 ㊁ 至信链 ㊁ 权利卫士 ㊁ 原本存证链 ㊁ 音乐蜜蜂平台 ㊁ 易保全 等;二是公证区块链平台,即由公证机构运营的区块链平台,样本案件中有15个案件的区块链证据来源于该类平台,主要包括 公证云 ㊁ 简证 等;三是司法区块链平台,即由法院运营的区块链平台,样本案件中有32个案件的区块链证据来源于该类主体,比较有影响力的包括杭州互联网法院 司法区块链 ㊁广州互联网法院 网通法链 及北京互联网法院 天平链 电子证据平台等三家互联网法院运营的区块链平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 ,吉林省㊁山东省㊁郑州市㊁合肥市㊁成都市郫都区等法院的电子证据平台也属于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改革创新㊂三类平台的主要区别从形式上看是运营主体的不同,实质上三者的运行逻辑各不相同㊂商业平台的运行逻辑是技术逻辑与市场逻辑的叠加,市场逻辑具有天然的逐利属性;公证平台的运行逻辑是技术逻辑与公证信誉担保逻辑的叠加,公证机构以公证形式确认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二者从技术信誉与公证信誉两个方面赋予证据真实性双重保障①;司法平台的运行逻辑是技术逻辑与司法公信力逻辑的叠加,相较于商业主体㊁公证机构,法院在证据生成㊁收集㊁保存中的中立性最强,并具有对证据采信与否的事实认定权㊂因此,对于司法平台生成㊁收集㊁保存证据的真实性,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㊂而对于商业平台㊁公证平台中的区块链证据,样本案件中有超过半数的质证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主要是因为质证方对商业平台㊁公证平台的不信任,提出区块链技术不可靠㊁平台资质缺乏㊁取证行为不规范等具体异议事由㊂区块链技术㊁平台资质的问题背后都涉及对区块链平台的审批监管,其主要依据为区块链平台的资质标准㊂区块链平台的资质标准主要反映平台是否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能否保障平台在生成㊁收集㊁保存证据过程中保持安全㊁清洁㊁稳定㊁可靠㊂现阶段区块链平台的资质标准并不统一,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标准㊂一是电子认证许可型㊂依据‘电子签名法“,要求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㊂在(2021)川06知民初291号民事案件中,质证方提出区块链存证服务提供商没有取得电子认证的资质㊂电子认证服务主要是对电子签名进行真实性保障,其内涵不同于电子数据的区块链存证㊂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作为区块链平台资质的审查标准,属于张冠李戴㊂二是登记备案型㊂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就相关信息履行备案手续㊂在(2022)粤0304民初1316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区块链平台通过了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具备技术资质㊂但国家网信办‘关于发布第五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公告“已明确指出,备案登记并非代表国家对平台㊁服务和产品的认可㊂三是安全检测型㊂以网络和信息安全检测为判断标准㊂在(2022)粤0304民初1313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区块链平台通过了 区块链电子数据清洁性鉴定 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㊁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信息化测评中心 质量(可用性)测试 等测试和鉴定,具备相应的资质㊂相较于前两种标准,有观点认为安全检测基本涵盖了电子数据所涉及的软件要求和平台对数据进行安全保障的能力,是当下作为区块链资质审查依据的最优选择②㊂2.取证行为的规范性依据不足与审查标准不统一取证行为的规范性直接决定了区块链证据生成㊁收集㊁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㊂在司法实践中质证方对于举证方取证行为的规范性质疑也构成了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主要异议事由㊂但在‘在线诉讼规则“等证据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区块链证据取证行为的规范性依据㊂实践中由于不同法院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一,对区块链取证行为的审查标准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㊂一是依据区块链平台发布的操作指引,审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㊂如(2021)川06知民初291号案件判决书认为: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操作指引,作为存证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指导作用,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操作指张洪亮许世强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全流程困境与破解路径①②罗恬漩‘区块链存证在我国民事在线诉讼中的适用问题辨析“,‘学术交流“2022年第5期,第58-59页㊂朱福勇㊁曾子亮‘论区块链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的核心要义“,‘科技与法律“2022年第2期,第39页㊂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引,故本院参照操作指引判定取证录屏文件的效力㊂二是依据取证过程是否经过鉴定或公证,审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㊂如(2021)川0117民初3121号案件判决书认为,保全网取证直连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取证环境,其取证过程具有可靠性㊂三是从法官的主观认知,审查取证行为的规范性,并没有具体的客观依据㊂如(2021)京73民终1224号案件判断书认为,涉案取证行为已最大限度地排除因操作者不当介入㊁操作设备不清洁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较大程度上保证了证据真实㊁有效,无被篡改的可能性㊂(二)庭审展示阶段区块链证据真实性保障的困境庭审阶段直接对应证据的提出环节㊂优质化的庭审可使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围绕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展开充分的展示㊂在此阶段,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具象为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对区块链证据的不同说法中哪种说法更为可信的问题①㊂但现阶段举证方与质证方在说明义务㊁说明能力㊁说明效力等方面处于失衡状态,并不能通过庭审充分展示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㊂1.举证来源广且举证说明弱区块链证据的举证来源广泛,不同案件案由㊁不同区块链平台㊁不同证据类型层出不穷,期间举证方若不积极承担证据的说明义务,则质证方很难有针对性地进行质疑,法官也很难围绕真实性问题的争议焦点展开充分审查㊂具体而言,在案由分布方面,样本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73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33件,金融借款合同30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5件,网络租赁合同纠纷19件,侵害商标权纠纷15件,网络侵权纠纷12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1件,案由分布广泛,不同案由对于举证方的说明义务要求各不相同㊂在区块链平台分布方面,样本案件中商业区块链平台㊁公证区块链平台㊁司法区块链平台等各类平台都有区块链证据生成㊁收集㊁保存,且三者的运行逻辑不同,对举证方的说明义务要求也不尽相同㊂在证据类型方面,样本案件涵盖了除区块链生成的电子数据之外的所有区块链证据类型㊂通过区块链提取的电子数据有133件,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㊁侵害商标权纠纷和网络侵权纠纷领域㊂通过区块链实时存储的电子数据有19件,集中在网络租赁合同纠纷领域㊂通过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哈希值的有30件,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领域㊂通过区块链将资料转化为电子数据上传到区块链系统的有25件,集中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领域㊂不同种类区块链证据的技术作用机理㊁鉴真效力不同,相应地,举证方的说明义务也应有所不同㊂但在样本案件中,举证方普遍采用的举证方式是向法官提交‘区块链存证证明书“,载明相关电子数据文件的哈希值㊁存证主体㊁存证时间等内容㊂所有案件的举证方都没有主动对区块链证据的来源㊁取证过程㊁技术手段㊁取证方式㊁平台资质㊁取证环境等技术性事项作出说明,这就导致质证方难以知悉区块链取证㊁存证的运行原理和过程,难以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㊂2.质证难度大且质证能力保障弱在对区块链证据的质证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质证门槛高㊁质证异议少的现象㊂在208件样本案件中, 205个案件的质证方对举证方提出的区块链证据无异议㊂仅有3个案件的质证方对区块链证据提出了异议,但具体的异议事由也仅停留在表面,未能深入到区块链证据的技术内核㊂在(2021)粤03民终26736号案件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性存疑,出具主体资质不合法,取证流程存在巨大漏洞,无第三方监督㊂在(2021)川06知民初291号案件中,被告认为存证服务提供商没有电子取证㊁认证的资质,未按操作指引要求的取证环境㊁操作步骤进行取证,未对取证设备进行检查,可能出现虚拟指向,无法确定取证视频的真实性㊂在(2021)川0192民初1022号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具体理由㊂对区块链质证不力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质证方的质证能力保障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㊂一是‘在线诉讼规则“将区块链证据的不真实性作为质证方的举证责任㊂‘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到第十八条在赋予区块链证据具有 推定未经篡改 的效力后,需要质证方就证据上链后的不真实性以及上链前的不真实性等两个阶段区块链证据的不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此种消极性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质证方提出异议的成①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第65页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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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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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39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琪【审理法官】王艳芳李蔚林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荣【当事人】陈荣【当事人-个人】陈荣【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荣【本院观点】对于陈荣有关中央网信委、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上诉请求,鉴于其一审并未将二单位列为被告并提出相关诉讼请求,陈荣二审要求追加作为被上诉人,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陈荣有关中央网信委、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上诉请求,鉴于其一审并未将二单位列为被告并提出相关诉讼请求,陈荣二审要求追加作为被上诉人,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二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对于陈荣有关要求国家网信办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请求,因本案一审并未立案受理,故其相关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并非本案二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对于陈荣本案起诉一审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综合陈荣一审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可知,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国家网信办对陈荣陈述的相关行为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陈荣的起诉不予受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2:10【二审上诉人诉称】陈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列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中央网信委)为共同被上诉人(共同被告),判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中央网信委承担未履行对网络运营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法定监督管理义务导致我诉讼中被告主体错误和无法获取网络攻击相关信息作为诉讼新证据提交的民事责任;履行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维护和相关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立即立即停止网络攻击者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与上海市相关法院交涉,立即排除对我相关案件再审启动的妨碍;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列北京互联网法院为共同被上诉人,判令其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相关案件司法妨碍等。

李毅、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毅、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毅、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90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毅;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毅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毅【当事人-公司】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毅【被告】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工作量统计表系杰普公司单方制作,即使属实,因为缺乏对李毅能力要求的具体客观评价体系或指标,不能仅通过个体之间工作量对比即判定其工作能力欠缺;微信对话记录,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加班工资是否正确。

对于2018年3月3日的加班工资,杰普公司提交2018年3月《员工考勤表》,证明李毅属于调休,并未到公司上班。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加班工资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毅明确其二审上诉主张的加班工资系一审漏算的三天加班工资,分别为2018年3月3日、2018年10月7日、2018年10月27日,共计1379.31元。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2018年3月3日的加班工资,杰普公司提交2018年3月《员工考勤表》,证明李毅属于调休,并未到公司上班。

在杰普公司已经完整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李毅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其到公司上了班。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

第 45 卷第 6 期2023 年 11 月Vol.45 No.6Nov. 2023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廖丽环,俞程(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较大。

从二者的价值、功能、目的等法理基础上分析,应准许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由于该制度能够起到私益救济的作用但同时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应当谨慎适用。

为了防止泛化适用该项制度,应在构成要件、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方面对其进行制约。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具备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信息处理行为的不法性、造成严重结果等构成要件。

该项制度应定位为公法规制的补充手段,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已经能够实现惩戒目的,那么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当适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私人执法;过罚相当中图分类号:D922.16;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6-0138-08一 问题的提出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为规制不法处理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从而侵犯权利的行为提供了公益诉讼的支撑[1]。

但该条文只是比较粗糙的规定,与当下其他领域如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相比而言略显简陋,在司法实务中易产生不同方面的制度适用争议。

如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基于不法的信息处理行为判被告人李某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就引得学界轩然大波,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度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

梁栋、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栋、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栋、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栋;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搜油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梁栋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搜油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栋【当事人-公司】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搜油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频辉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李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频辉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李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频辉李佳【代理律所】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栋;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搜油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9)川0107民初6737号判决书、(2019)川0107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能达到梁栋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行愿公司提交给成都科技局的《关于部分通过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情况说明》《行愿环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聊天记录及邮件整理、《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养老金缴费记账单、工会会员证能够证明梁栋参加工作的年限,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申报表(2017年度)》《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关于实际研发费用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不一致的说明》等证据显。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申报表(2017年度)》《行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关于实际研发费用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不一致的说明》等证据显示,搜油郎公司与行愿公司为同一控制方,行愿公司成立前的前期工作由搜油郎公司进行,后实际运营工作向行愿公司转移,搜油郎公司与行愿公司实际为一套班子两套招牌。

基于大数据的公正司法行政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基于大数据的公正司法行政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基于大数据的公正司法行政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赵晓林
【期刊名称】《电子制作》
【年(卷),期】2022(30)6
【摘要】现阶段,由于用户信息数据量庞大,部分司法管理平台无法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基于此,本文研究了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公正司法行政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主要对平台的硬件与软件进行设计,首先在平台的硬件设计方面,应用B/S安全组件,再对综合服务平台的服务器和网络架构进行设计。

在软件设计部分,通过构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平台数据库,再设计平台的界面与功能,从而完成平台的总体设计。

通过测试证明,设计平台的各项性能测试结果均符合设计的要求与标准,可以适用于公正司法行政管理综合服务。

【总页数】4页(P65-68)
【作者】赵晓林
【作者单位】贵州省司法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
【相关文献】
1.基于大数据的司法行政管理服务平台研究
2.基于大数据平台的高校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研究
3.高校网络安全服务新模式探索--以基于大数据分析与云端的网络
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为例4.基于大数据、云平台和微服务的水文综合平台建设5.基于大数据、云平台和微服务的水文综合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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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
本科生课程实践报告
(数据库应用基础)
题目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学生姓名郭蓉
指导教师刘泽星
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专业班级预防医学1502班
学生学号
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
年月日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
1.系统需求分析 (3)
1.系统需求 (3)
2.功能分析 (3)
2.系统设计 (3)
2.1系统功能设计 (3)
1.法官信息管理模块 (4)
2.律师信息管理模块 (4)
3.案例信息管理模块 (4)
4.系统管理模块 (5)
2.2数据库设计 (5)
1.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 (5)
2.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 (5)
3.主要界面 (7)
3.1 系统主窗体 (7)
1. 法官信息管理系统 (7)
2. 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7)
3. 案例管理系统 (7)
4. 系统管理 (7)
4.源程序 (7)
5.总结 (7)
参考文献 (8)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1.系统需求分析
1.系统需求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的主要功能是:查询和编辑法官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法官的编号、姓名、性别和所属法院级别信息;查询和编辑律师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律师的编号、姓名、性别和所在事务所信息;查询和编辑案例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案例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法院、审判时间和审判事实等。

2.功能分析
根据系统需求分析,本系统的功能要求如下:
(1)法院信息管理。

法官信息管理的功能是设置和管理法官的基本信息。

在权限范围内可以进行法官的数据录入、修改、删除和查询。

(2)律师信息管理。

律师信息管理的功能是设置和管理律师的基本信息。

在权限范围内可以进行律师的数据录入、修改、删除和查询。

(3)案例信息管理。

案例信息管理的功能是设置和管理案例的类型和数据。

在权限范围内可以进行案例的数据录入、修改、删除和查询。

(4)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实现系统登录好系统退出。

用户可以选择不同身份登录(如管理员、普通用户身份);当系统正在运行时,也可以重新改变身份登录以获取不同权限。

选择“系统退出”命令能正常退出系统,回到Windows环境。

2.系统设计
2.1系统功能设计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实现法官信息管理、律师信息管理、案例信息管理和系统管理的功能,包含的系统功能模块如图2.1所示
下面是系统各模块的功能。

1.法官信息管理模块
法官信息管理模块分为查询法官信息和编辑法官信息子模块。

(1)查询法官信息子模块。

在此模块下可以按编号、姓名和法官所属法院级别查询法官的信息,也可以查询全部法官的所有信息。

(2)编辑法官信息子模块。

在此模块下可以进行查询、添加、修改和删除法官信息。

图2.1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
2.律师信息管理模块
律师信息模块分为查询律师信息好编辑律师信息子模块。

(1)查询律师信息子模块。

在此模块下可以按编号、姓名和律师所属事务所查询律师的信息,也可以查询全部律师的所有信息。

(2)编辑律师信息子模块。

在此模块下可以进行查询、添加、修改和删除律师信息。

3.案例信息管理模块
案例信息管理模块分为查询案例信息和编辑信息子模块。

(1)查询案例子模块。

在此模块下可以对案例的信息进行查询。

(2)编辑案例子模块。

在此模块下可以分别按案号、案由、日期对案例进行查询,还可以进行添加、
修改和删除案例信息。

4.系统管理模块
(1)系统退出。

用于退出系统。

(2)系统登录。

用于选择不同用户方式登录系统
2.2数据库设计
1.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
根据上面规划出的实体有法官实体、律师和案例实体,它们之间的联系如图2.2所示。

图2.2 法官实体、律师和案例实体之间联系的E-R图
2.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
将数据库概念结构转化为SQL Server数据库所支持的数据模型,即数据库的逻辑结构,以形成数据库中的表及各表之间的关系。

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包含法官信息表judgeInformation、律师信息表lawyerInformayion、案例信息表caseInformation和用户信息表userInformation,各个数据表的设计如表2.1至表2.4所示。

表2.1 judgeInformation 法官信息表
表2.2 lawyerInformayion 律师信息表
表2.3 caseInformation 案例信息表
表2.4 userInformation 用户信息表
3.主要界面
3.1 系统主窗体
1. 法官信息管理系统
用于查询法官信息,并进行添加、删除、修改和保存等操作。

2. 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用于查询律师信息,并进行添加、删除、修改和保存等操作。

3. 案例管理系统
用于查询案例信息,并进行添加、删除、修改和保存等操作。

4. 系统管理
(1)系统登录。

用于进入系统。

(2)系统退出。

用于退出系统。

4.源程序

5.总结
在这里首先感谢刘泽星老师的悉心指导、教诲、督促和帮助。

让我的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课程设计按时完成。

老师总是不厌其烦地给我们纠正错误,很是负责,在数据库这门课上真的学到了很多。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 ,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对我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具体训练和考察过程.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当今计算机应用在生活中可以说得是无处不在。

因此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大学来说掌握程序开发技术是十分重要的,而C语言又是最常见,功能最强大的一种高级语言,因此做好C语言课程设计是十分必要的。

回顾起此次课程设计,至今我们仍感慨颇多,的确,自从拿到题目到完成整个编程,从理论到实践,在这几周里,可以学到很多很多的东西,同时不仅可以巩固了以前所学过的知识,而且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所没有学到过的知识。

通过这次课程设计使我们懂得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很重要的,只有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从理论中得出结论,才能真正为社会服务,从而提高自己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
思考的能力。

在设计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说得是困难重重,这毕竟第一次做的,难免会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在设计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对一些前面学过的知识理解得不够深刻,掌握得不够牢固,比如说有的时候写的一个语句,会出现和先前的约束冲突的情况,要费好长的时间才能解决,就是因为对以往的知识掌握地不透彻,通过这次课程设计之后,我们把前面所学过的知识又重新温故了一遍。

通过学习《数据库技术与应用》使我了解到数据库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以及数据库的基本语法规则、程序设计、以及解题的全过程,加深对数据库的了解,得到程序设计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的训练,从而更加深一步的对知识的了解,真正能使数据库这个强有力的编程工具去解决实际问题。

做的时候遇到很多的问题,致使程序总是运行不下去,有很多低级的错误,比如会把“form”写成“from”,因为打了太多代码,自己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有很多这样的错误都是老师帮忙找出来的。

也有很多让人完全不知所以的错误,比如有一个“Adodc1,refresh”总是显示有问题,也无从下手,就自己另寻突进去做。

也真的是学到了很多,比如因为主键和外键的字符类型不一样,就建不起数据库关系图,才知道两个的字符类型要一样。

此次课程设计给我的体会有以下几点:一、看似简单,其实不然以前没有过比较有难度的课程设计的经验,作为第一次数据库课程设计课,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写,一开始看了只有这么几个模块是心里挺高兴的,但是当我真真正正地去把一个操作写成功时,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

有时候会为了一个操作不能调试成功而整个晚上都不能去安心做其他的作业。

二、冷静沉着、兢兢业业,编程是一个很繁琐的过程,要考虑到很多错误转移情况,在这期间会有很多以前不曾想过的问题出现,次数多了,不免会有觉得做不下去的感觉。

但是我从中发现,只要一步一步调试、静下心来看待问题,再复杂再微小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当一个程序被调试出来时,那时的快乐相比与任何困难都值得的。

三、立足程序、回归书本在着手写程序时觉得思路一片混乱,无意间出现的问题会不知道怎么解决。

这时,需要回归书本,书本是前人总结的经验,几乎所有情况都会有解决方法。

只有把书本“吃透”,在遇到问题是才会反应快。

通过这次课程设计收获知识,提高能力的同时,我也学到了很多人生的哲理,懂得怎么样去制定计划,怎么样去实现这个计划,并掌握了在执行过程中怎么样去克服心理上的不良情绪。

因此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我一定会把课程设计的精神带到生活中,不畏艰难,勇往直前使我对数据库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要想学好它要重在实践,要通过不断的上机操作才能更好地学习它、利用它来为自己创造财富。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同窗同学,在此次课程设计过程中与他们探讨深究,使我受益颇多,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数据库技术与应用(SQL Server 2008版)》
【2】《数据库技术与应用(SQL Server 2008版)实践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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