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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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井盖导致交通肇事的成因及责任

霍思平 威灵律师事务所

一、 井盖可能属于交通肇事的祸首

(一)案件基本情况

笔者曾在首都交通网上看到“车辆撞上井盖夺命三条,当事车主要推建委上法庭”的一个发生在圆明园西路上的交通肇事案例,印象中曾在电视上看到过海淀区法庭审理此案时的实况,反复思考之后,笔者对事故的成因有不同意见。该案的焦点问题有两条,一是事主是否超速违章,二是路上的井盖是否属于导致这起交通肇事案的罪魁祸首。笔者原则上同意肇事车辆的车主赵先生的辩护人刘律师的意见,但在具体情况分析上有所不同。在庭审过程中,刘律师将涉案井盖搬上了法庭,可惜摄像时只见到井盖的正面图像,未见到井盖的背面与路面的摩擦情况。

(二)笔者所见到的几种井盖的构造情况

在看了电视节目关于该案的报道之后,笔者恰好有机会在电缆井、污水井的维修人员的施工过程中观察到目前的三种井盖形状。第一种是全盖厚度一致的平底井盖;第二种是在平底之上,带有厚度一致的井字形加强筋的井盖;第三种是在平底的基础上,井盖由圆心位置向外交叉有三道加强筋,而且加强筋的厚度以圆心处最厚,厚度逐步向外减小,到距边缘处不远的位置,加强筋消失。记得在该案庭审过程中,车主赵先生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说明,他的车轮一辗上井盖后,车头立刻就扬了起来,方向完全失控。笔者对这一点印象比较深刻。笔者认为,该交通肇事案的根本原因,并非车主处理失当,而是由于轿车前轮辗上井盖以后,向外侧辅路处转动了一个角度,改变了轿车的正常前进方向,致肇事轿车斜向冲上辅路,撞车伤人,酿成惨祸。

(三)井盖肇事的可能原因

1.第三种井盖的肇事成因

要满足以上改变轿车前进方向的井盖可能有两种,一种就是前面所列的第三种形状的井盖,另一种是平底的井盖(第一种)。下面分析一下第三种井盖改变轿车前进方向的原理:当肇事车辆的右前轮压到井盖圆心偏左一点的位置时,井盖下面加强筋部分的圆心因为非常突出,且与马路地面相接触,车轮辗上去以后,加在上面的力量本来是向前的,然而由于圆心的作用,车轮辗上去以后就围绕圆心“搓”了一下,形成一个剪切力,带动右车轮顺时针方向旋转了一个角度(假设旋转了80度)。又因为轿车的前轮活动,后轮固定,控制轿车的前进方向是通过转动方向盘来完成的,那么,在车轮辗压上井盖并随之旋转的同时,车内的方向盘也会“自动”地旋转多半圈,这是司机所不能控制的,也即赵先生所说的“失控状态”。

轿车作用于井盖上便形成了两股力量,一股是维持轿车继续直行的惯性力,另一股是改变方向以后形成的横向力量,两股力量大致相等,因为横向力是由直行的力量转化而来的。那么车辆此后实际前进的方向就形成了一个向右前方40度夹角的合力,导致轿车斜向冲向辅路,引发这起事故。

具体过程如下:因为右前轮压在圆心的左侧,且在旋转之后形成了一个横向的力量,井盖又是一个整体,于是在横向力的推动下,井盖带着并抬起轿车的车头及右前轮滑向马路牙子,轿车还拖带着左前轮沿40度角方向向外侧移动。由于桑塔娜轿车是前驱动的,在赵先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以后,前轮便停止了转动,只是在瞬间接地位置的左前轮轮胎被拖带着侧向摩擦移动,形成一条单一的刹车划痕。当井盖碰上马路牙子以后,可能被马路牙子弹回来,而轿车却脱开井盖,直接冲向辅路,引发了这起事故。在井盖底部的圆心部位,因为将轿车的前进方向带着旋转了一个角度,而且拖带着左前轮向右前方滑行,必定已经磨得发亮了。另外,井盖的边缘在旋转过程中,与马路互相摩擦,并拖带着轿车前进,也应该有一段被摩擦得发亮,并在路面上留下摩擦的痕迹。至于车头转动的角度,可以从井盖底部留下的磨痕长度所对应的夹角直接求出来,或者从左前轮被拖带时在地上留下的斜向摩擦印迹与正前方的夹角乘以二倍来求出。

假定是轿车的左前轮压到井盖圆心偏左一点的位置,那就会形成右前轮被推向辅路,而左前轮随井盖滑向辅路的情况,轮胎摩擦印则是右前轮留下的。

相反,如果左前轮压在井盖的圆心右侧,那么,车头的前进方向就会向左侧40度角的方向前进,向左拖带的是右前轮。同理,如果右前轮压在井盖圆心的右侧,那么,车头仍然会向左偏斜40度角,只不过看起来是左前轮被推向隔离带而已。

2.平底井盖肇事的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有一个体积较小但是比较结实光滑的物体,比如是扁圆形或者与之相类似的一个河蚌或者豆子形状的鹅卵石,或者是棱角全无的一小块砖头。这个物体不应该是球体,否则,就有可能在车轮碾压上井盖的那一瞬间被弹出,或在井盖滑移的过程中,很快从井盖下面滚出来。那就与该案实际发生的情况有很大的差距了。要求这个物体比较结实,是要保证它不会在车轮压上井盖的冲击力量之下立即粉碎;要求这个物体比较光滑,是要让它比较容易随着井盖向马路边滑行。其次,在肇事时,这个物体必须恰好处于井盖下面的圆心位置或者接近圆心处,这样才能保证转动的角度足够大,而且这个物体

在横向力的作用下,才可能随着井盖滑行一段比较长的距离,比如说一直到井盖碰上马路牙子后才与井盖分离。在平底井盖导致交通肇事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导致本案这一类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为何下面有“井”字形加强筋的第二种形状的井盖不易导致本案这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理由有两条:一是可能形成的转轴位置在加强筋的顶端,转轴位置距离井盖的边缘非常近,这样一来,车轮旋转的角度就很小,驾驶员容易纠正偏移的方向。二是车轮与井盖接触的时间很短,仅仅是在井盖上短暂地过渡了一下就又回到了马路上,不会造成该案发生时那种井盖带着车轮长距离滑行的情况。基于以上理由,第二种井盖即使散落在马路上,也不容易引发像该案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涉案轿车的超速质疑

该案的涉案轿车被判定在规定最高时速标准为60公里的道路上,以每小时高达75公里的时速行驶,属于违章超速,除赵先生和刘律师当庭所辩解的看不到限速标志并且以录像带加以证明以外,笔者还有以下两个方面对于判定赵先生超速的质疑:

在事故现场,交警确定肇事车辆超速的事后依据,通常是以丈量刹车印痕的长度,来反向推导出肇事车辆在案发现场的近似车速,对于这种推定车速的常规方法,笔者并不持异议。但是,具体到该案中,却有两点质疑。

(1)从力学矩阵的角度看,本案肇事车辆的斜向刹车距离,应该大于直线刹车距离。如前所述,假定以轿车前轮在井盖上向右旋转了80度的角度为例,在轿车直行时,受到的是一个单一的向正前方的力量,而当车轮在井盖上旋转完80度角以后,原本向前的力量就转化成了一个横向的力量,而轿车在惯性力的作用下,仍然保持了一个向前的力量,且与原来向前的力量大小相等,而横向力因为是由原来向前的力量改变而来的,那么,向前的惯性力与横向力的大小相等,则此时的合力应该是一条最长的斜边,其大小必然超过惯性力与横向力。据此,笔者认为,在肇事现场所发现的实际斜向刹车印痕,其长度应该折算成向前的直线距离再来确定轿车的车速,方为公正。

(2)在肇事现场的主路与辅路之间存在着马路牙子与一段隔离带,假定在车轮碾上井盖的时候,赵先生就踩死了刹车,那么,在轿车穿越马路牙子和隔离带时,由于地面高度上的差异,车轮可能会被弹起离地,跃过一段距离,在交通网上对于该案的叙述就用了“(轿车)飞过隔离带”的说法。而在实际丈量刹车距离时,往往会把这一段距离计入刹车距离中,以至于推算出来的车速可能会大于

实际车速。而道路附着系数的大小,刹车距离的长短,都和肇事时车速的推导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对某些原因的忽略,以至于推导出来的车速大于实际车速。

三、该案定性问题的重新思考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按照交通事故的分类

该案可以列入由于超速行驶所导致的机动车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被确定为机动车辆一方负全责。

对于该案的被害人一方来说,这种责任认定是无可非议的,毕竟在辅路上行驶的“富康”轿车和路边的骑车人无任何过错。

(三)该案的发生应属意外事件

该案这种井盖散落于繁忙的交通要道上的这种情况,犹如在交通要道上安放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被引爆的可能。下面试以路面上散落着一个平底井盖,而且在距离井盖不远处恰好有一块符合前述要求的鹅卵石,看二者是如何逐渐接近并形成该案案发时那种临界状态的。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轮碾压到平底井盖的边缘时,由于井盖自身的厚度,井盖的下缘会形成一个很小的转轴,以致井盖的远端翘起,并被带动着向前旋转,移动一段距离。经过多次车轮的碾压以后,鹅卵石恰好处于井盖下面的圆心附近的位置时,就满足了平底井盖导致本案这样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基本条件了,事故便发生了。这个井盖乃至鹅卵石相互移动的过程在未完成之前,事故是不会发生的。这就是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什么在赵先生之前的轿车没有发生事故的疑问的原因。答案有两点:一是可能井盖和鹅卵石的相对位置尚未到位 ;二是车轮未碾压到井盖的圆心附近的部位。

下面借用民事侵权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来看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

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有三个:有侵权行为存在;发生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照该案,确实发生了损害结果,而且损害结果还很严重,但是,该案中的赵先生作为被告人,却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包括没有伤害当时行驶在辅路上的“富康”轿车以及几位在“富康”轿车旁边骑自行车赶着回家的骑车人)或者过失,因为他的车当时是向前开的,并没有向外猛打方向,让轿车冲向辅路上的轿车和骑车人。当时,由于他跟前面的轿车距离太近,避让不及,前轮碾上井盖以后,轿车的前进方向被强行改变

,这是他所难以预料的;在马路中间“浮”着一个井盖,是他难以预料的;车轮压上井盖后,轿车的前进方向竟会被强制改变,完全失控,更是他难以预料的;酿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死2伤的严重后果则更是他所始料不及的;事故处理部门对于事故的成因一直说不清楚,更是他难以想象的。赵先生显然没有实施任何“民事侵权行为”,当然也就更谈不上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什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案赵先生的行为便符合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意外事件”的概念,所以,该交通事故案,所谓赵先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其实只是意外事件。

(四)民事赔偿案件的列名问题

交通网的消息载明,“当事车主要将城建委推上法庭”,既要进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诉讼,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除了当事车主赵先生以外,未获赔偿的死者亲属,伤者本人,以及受损失的“富康”轿车车主或者已经提前支付了保费以后,取得了追偿权的“富康”轿车的保险公司,均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该案的诉讼。

该案的被告人则为:涉案道路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以及井盖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能够查明井盖的用途或者批次时,这个问题应该能够得到解决)。

笔者写的这篇文章纯属使用了逻辑推理,遗憾的是没有见到在肇事现场勘验过程中所拍摄到的现场照片,无法印证笔者的推测。笔者认为,在现场的井盖如果不是第三种型号,而是平底的,那么,在井盖旁边或者马路牙子附近(桑塔娜轿车冲向辅路的沿途),应该能找到笔者前边所提到的,曾经作为井盖下边的支点的鹅卵石或者失去了棱角的一小块砖头,最不济也应该找到一小堆碎砖屑。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一类异常的交通肇事案件,对车主的责任,包括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更加合理。当然,如果有专家认为笔者的推理是错误的,并且又能够对于该案的成因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也同样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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