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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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名词解释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以及公众对于道路出行安全的关注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了备受瞩目的法律。

该法律对于人们的出行行为、车辆管理、交通规则等方面都有所规定。

本文旨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期加深大家对于交通安全法的了解。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道路交通行为的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法对于驾驶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动车的注册与管理、关于道路交通行为的规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车辆与物体等在道路上发生的以车辆为主体的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道路交通堵塞等严重后果。

因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三、道路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是车辆和行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通行区域。

根据用途和功能的不同,道路可以分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等不同类型。

道路的规划设计应考虑交通流量、交通组织、道路安全等因素,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

四、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机械装置驱动的车辆,包括摩托车、汽车、电动车等。

机动车通常在道路上行驶,参与交通活动。

对机动车的管理包括车辆的注册登记、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五、驾驶证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人合法驾驶的许可证明,是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的重要凭证。

驾驶证按照车辆类型的不同分为A1、A2、A3等几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驾驶证的颁发和管理涉及考试制度、驾驶人资质等方面。

六、交通信号交通信号是用于引导和控制交通流动的信号系统,通常包括红灯、绿灯、黄灯等。

交通信号的设置以及车辆和行人的遵循对于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至关重要。

违反交通信号不仅会引发交通事故,还会阻碍交通的正常运行。

七、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在交通活动中不遵守法律法规、交通规则的行为。

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不按交通信号行驶、超速行驶、酒驾、闯红灯等。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2年9⽉1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1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2⽉21⽇起施⾏。

最⾼⼈民法院2012年11⽉27⽇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23年最)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23年最)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23年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名词解释
一、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的
双方车辆、行人、物体的损害或伤亡。

二、交通发生的:
交通发生的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交通活动,包括驾驶车辆、参与行人等行为。

三、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是指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或车辆运
行操作规定的行为。

四、双方车辆:
双方车辆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负有责任的双方车辆,包括依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

五、行人:
行人是指参与交通事故进程中的行人,包括经常乘坐交通工具或使用公共道路的行人。

六、物体:
物体是指参与交通事故进程中的物体,包括道路上物体,如树木、公路隔离带等。

七、损害:
损害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车辆、行人、物体等受到的不利
后果,可以是损坏的财产、伤害的身体、损失的生命等。

八、伤亡:
伤亡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车辆、行人、物体等受到的伤害,可以是轻伤、重伤或死亡。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现场处理与报告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六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执法记录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相关信息应当纳入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第八章管辖与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界定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界定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界定是怎样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旅客和货物的运输量增多,特别是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重,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界定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适用法律实体法: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律师解读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刘海林律师
一、停运损失可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营运汽车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之前各地法院可能得出不同判决。

现根据解释第十五条,经营性活动车辆停运损失,肇事方应当赔偿。

同理,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所产生的租车费也应当赔偿。

二、明确特殊情况下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无证驶驶、准驾车型不符、醉酒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买卖未过户、危险程度增加交强险都应当赔偿,之前此类情况保险公司通常拒赔。

三、交通事故中商业险可以一并处理。

肇事车辆投有商业险的,原告或被告可以请求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这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避免累诉。

四、无交强险情况下所有车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
肇事车辆没投保交强险的,应由交强险赔偿部分转由肇事者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报废车肇事,所有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制裁报废车交易行为,报废车肇事后,受害方有权要求所有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道路设计缺陷,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京港澳高速暴雨受淹车辆获首发集团赔偿,其实可以理解为道路设计缺陷导致的赔偿责任。

道路设计缺陷情况下,建设、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海林
2012年12月22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发布时间:2012-12-21 09: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明起实施最高法:醉驾、"毒驾"致交通事故交强险须赔偿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李婧)今天,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根据《解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据悉,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2010年为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为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

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立项并着手起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后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搁置。

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重新启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于近日颁布。

根据该解释,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明确还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一、原告主体审查篇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

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二、被告主体审查篇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

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

三、纠纷处理篇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民法典第⼀千⼆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请求由所有的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六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试乘⼈损害,当事⼈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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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广义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

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无法预见的原因和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违章行为所引起的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

在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灾害、意外情况、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容忽视。

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表现形式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起火。

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

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在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条件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1.车辆;2.在道路上;3.通行中;4.发生事态;5.具有交通性质;6.有一定的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BFQ〗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不属于“道路”?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何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包括了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什么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与原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

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哪些基本条件?交通事故应符合以下条件: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

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

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

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

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

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

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哪些情况是非道路交通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1)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地发生的事故。

2)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发生的工作人员、演习人员、竞赛人员发生的事故。

什么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是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物证提取、情况调查、责任认定、行政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什么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并不一定负有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有哪些?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是:负责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损害进行赔偿调解。

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怎么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都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这一条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同时又指出其参照适用的主体是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这里,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协助勘察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

但公安机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章,也不能进行处罚。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共同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也应受理,不得推诿。

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其他事故应如何处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仅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和事件,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者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寻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损害赔偿发生分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事故的车辆、伤亡人员和事故有关的物品、痕迹等所占有的路段或者地点的空间范畴。

它的客观存在,是判定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依据,对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进而依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保护现场也是当事人的义务之一。

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出意外,处于过分慌乱或抢救伤员等原因,未保护好现场,从而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也会加重自己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

如何才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呢?首先应在现场标记清楚停车位置,尽量保持车辆在肇事中的原始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尾灯),在制动拖印前置放警示标志牌,预防其他车辆对现场物证的碾压或再次发生碰车事故,然后迅速向警方报案。

其次是做好对车辆制动印迹的保护,正确的做法是从路面显示的制动轮拖印迹开始,用粉笔或砖头石块标记出左半中括号“〔”,印迹终点用右半中括号“〕”标示。

如果事故车辆未移动,只标记制动印迹开始点即可。

三是对伤员倒卧方向位置及现场遗留物品的保护(伤者血迹、随身物品、汽车掉落漆片、灯罩碎片等),可用粉笔或石头砖块在伤员倒卧位置及遗留物品的边缘周围圈定下来,并必须标记清楚伤员倒卧路面的头脚位置。

此外,驾驶员在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时,还必须阻止围观群众进入现场,保护痕迹与物证完好如初。

如遇雨雪天气,可用防雨篷布或其他防雨物品将现场遮盖起来,以便处理事故的交通民警正确地勘察取证。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处罚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

虽然在大多数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是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必须符合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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