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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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式双排脚手架的设计尺寸(m)
连 墙 件 设 置
立杆 横距
lb
步距 h
下列荷载时的立杆纵距la(m)
2+0.35 (kN/m2)
2+2 +2×0.35 (kN/m2)
3+0.35 (kN/m2)
3+2 +2×0.35 (kN/m2)
脚手架 允许 搭设 高度 [H]

1.05
1.5 1.80
5、脚手架缺横向水平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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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JGJ130-2011
案例
2007 年 3 月 21 日 , 长 乐城区里仁工业区一厂房 工地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 事故,当时有两名工人正 在脚手架上作业,事故造 成一死一伤。
这个四层多高的脚手 架只有两个固定横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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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JGJ130-2011
案例
2007年5月27日,
事故发生在大风中
狂风暴雨袭击了宾阳
县城,在财政路口,
一栋在建楼房的脚手
架发生了坍塌事故,
脚手架坍塌在临浦路
道路中间,事故导致
县城临浦路、财政路、
永祥路、永合路等大
部分面积停电,以及
部分交通中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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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消双管立杆。双管立杆脚手架的经济性不好,在 施工现场已经很少使用,这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 P373 5.3.5之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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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二)连墙件方面
• 1、取消柔性连墙件。脚手架柔性连墙件的做法粗糙, 可靠性差,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word1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word2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整理)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整理)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质量和规范使用关系到施工过程的安全。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规程、标准,不断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但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管理缺陷,甚至严重问题: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材质资料不全或者与实物不符;有的工地钢管、扣件质量抽检合格率很低。

防范胜于抢险,安全重于泰山。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市建委决定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2月15日起,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在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网址:)。

从2006年4月1日起,本市的施工单位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租赁企业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应当从在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采购钢管、扣件。

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明、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等资料。

租赁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与经北京市建委备案的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资料。

增加供货单位后须将新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备案。

二、对本市各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

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

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得验收进场。

应当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或者实行钢管、扣件定点专供,提倡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

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一、规范修订的背景《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编写工作于1986年开始,经历了调研、统计、实验研究、结构分析、总结和讨论后,于1993年定稿上报,2001年修改后批准实施。

规范使用期内国家的建设规模、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脚手架使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规范内容应适应变化。

和本规范配套的相关规范在内容作了修订,使本规范在内容上应作出修改,和相关规范协调。

施工现场高大支架和模板工程数量增多,事故频发。

在技术上亟待给予指导和规范。

2005年开始对《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规范的修订工作。

二、本次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订了钢管规格。

取消φ51×3.0钢管;为符合《焊接钢管尺寸及单位长度重量》(GB/T 21835-2008)的规定,将原标准中φ48×3.5的脚手架用钢管改为φ48.3×3.6。

2、对钢管壁厚的下差更严格。

将原规定壁厚下差限值为0.5mm 改为0.36mm。

当所用钢管的壁厚不符合规范规定时,可以按钢管的实际尺寸进行设计计算。

3、双管立杆脚手架的经济性不好,在施工现场已经很少使用,本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4、脚手架柔性连墙件的做法粗糙,可靠性差,不符合安全要求,本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5、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内容统一。

将作用于脚手架上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公式形式由:w k=0.7μz·μs·w0(w0取n=50)修改为:w k=μz·μs·w0(w0取n=10)。

6、将荷载效应组合表中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由0.85提高为0.9。

7、将连墙件约束脚手架平面外变形所产生的轴向力由单排架取3kN改为2kN,双排架取5kN改为3kN ;表4.3.1荷载效应组合8、根据施工现场脚手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安全管理规定,此次修订内容中弱化了开敞式脚手架,对常用脚手架的允许搭设高度做了调整。

闽建建[2007]32号《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闽建建[2007]32号《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隐患排查与整改跟踪管理方法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隐患排查与整改跟踪管理方法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隐患排查与整改跟踪管理方法随着建筑施工工艺的发展,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为一种常用的施工辅助工具,在建筑领域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施工现场复杂多变的环境和操作人员的不当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施工安全,必须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跟踪管理。

本文将介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常见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排查与整改跟踪管理方法。

一、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常见安全隐患1. 扣件连接不稳定: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搭建过程中,若扣件连接不牢固,容易导致整个脚手架的不稳定,发生严重事故。

2. 管材质量不合格:为了降低成本,有些施工单位采用低质量的钢管作为脚手架的主要构件,容易出现迎风倒塌、管材断裂等安全问题。

3. 基础不牢固:承重能力差的基础容易导致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不稳定,使其承载能力下降,容易引发事故。

4. 脚手板材料脆弱:脚手架的脚手板是承载施工人员和材料的重要载体,若材料质量脆弱,容易导致脚手板破损、变形甚至坍塌。

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隐患排查方法为了减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隐患排查方法:1. 定期检查:安全监管人员应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检查,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2. 抽查检查:安全监管人员可以随机选择几个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快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操作人员参与:操作人员是日常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关键人员,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参与隐患排查。

4. 使用技术手段:可以借助红外线测温、无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安全使用。

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隐患整改跟踪管理方法隐患排查只是第一步,与之相对应的是隐患的整改,整改跟踪管理是保障施工安全的必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整改跟踪管理的方法:1. 制定整改措施: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6)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及高度在24m以 上的封闭式脚手架两端及中间每隔6跨必须设置 横向斜撑,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 呈之字形连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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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连墙件的设置要求;
(1)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距离不应大于 300㎜。柔性连墙件的做法粗糙,可靠性差,本次
修订中予以取消。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立杆处开始设置,该处设
11
规定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50m的依据: 1 根据国内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及对国内脚手架的
调查,立杆采 用单管的落地脚手架一般在50m 以下。当需要的搭设高度大于50m时,一般都比 较慎重地采用了加强措施,如采用双管立杆、分 段卸荷、分段搭设等方法。国内在脚手架的分段 搭设、分段卸荷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可靠、行之 有效的方法和经验。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 技术规范》JGJ130-2011
(段涤非)
1
随着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结构日趋 复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塔吊等工 程在搭设、施工、使用中作业危险因素多, 极易发生伤亡事故。
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社会的广泛 关注。从建设部到各级地方主管部门、从施 工单位到项目部、从行业内到行业外,关爱 生命、关注安全一直是工作的主旋律。但是,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建设行业已经成为除能源 矿业之外的第二大安全事故高发行业,与今 天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和越来越强调和谐社 会、以人为本的大环境不相适应。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 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以上。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管理,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专业资料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专业资料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环线以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环专业资料至外环线以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2024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指挥部各工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使用、拆除作业,杜绝违章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xx)、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高排架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设计的安全要求2.1排架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

排架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排架结构图及其参数。

2.2排架设计应满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对结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排架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拉杆、连墙杆、扣件等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4排架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构配件的安全要求3.1排架钢管: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材质质量应符合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采购时要提供材质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钢管应选用直径为Ф48-Ф51(mm)、壁厚为3-4(mm)。

新钢管应表面光滑、变形、裂缝,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

新钢管使用前要进行防锈处理。

旧钢管应无变形、裂缝、粘物,表面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不得使用。

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成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无裂缝和缺陷,严禁使用滑丝的螺栓。

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

木、竹制成的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竹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300mm。

腐朽、霉变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片串接的脚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须牢固无松动,串接螺栓应为M8-10(mm),串接螺栓间距为500-600(mm);竹夹板两端要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3.2脚手扳与排架绑扎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丝,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号镀锌铁丝。

上海市钢管使用规定

上海市钢管使用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1 —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 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欢迎共阅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欢迎共阅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 构造要求:
• U型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型 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 或硬木楔楔紧。
• 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 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梁板固定,U型 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 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 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五、满堂脚手架和满堂支撑架
1、满堂脚手架和满堂支撑架结构体系
满堂脚手架和普通型满堂支撑架 加强型满堂支撑架
• 满堂脚手架定义为在纵、横方向,由不少 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 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脚手架。该架体 顶部作业层的施工荷载通过水平杆传递给 立杆,顶部立杆呈偏心受压状态。
• 满堂支撑架定义为在纵、横方向,由不少 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 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承力支架。该架 体顶部的施工荷载通过可调托撑传给立杆, 顶部立杆呈轴心受压状态。
1.5
1.2
24
三跨
1.5
1.8
1.5
1.5
1.2
30
1.30
1.80
1.8
1.2
1.5
1.2
17
注:地面粗糙度为B类,基本风压Wo =0.4kN/m2 。
表4.3.1 荷载效应组合
计算项目
荷载效应组合
纵向、横向水平杆强度与变形
永久荷载+施工荷载
脚手架立杆地基承载力 型钢悬挑梁的强度、稳定与变形
立杆稳定
永久荷载+施工荷载
永久荷载+0.9(施工荷载+风荷 载)
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不含风荷 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

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钢管扣件式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及搭设标准

钢管扣件式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及搭设标准

(二)搭设标准——架 体
(二)搭设标准——防 护
1.外脚手架至少每三步设置一道1200*750mm型号的钢筋网片作为外脚手架水 平防护(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同时采用1400*300mm型号的钢筋网片(不 适合铺设钢筋网片时采用水平兜网代替)水平封闭至结构边,每块钢筋网片 分别采用6根不小于14#铁丝与钢管绑扎到位。 2.外脚手架设置钢筋网片部位的纵向水平杆之间加设一根纵向填芯杆,外脚 手架内立杆与结构之间部位加设一根纵向水平杆固定钢筋网片。 3.施工作业层满铺钢跳板,钢跳板随结构施工逐层往上周转,钢跳板必须采 用工具卡固定到位。
第二部分
搭设标准
(二)搭设标准——基础及底座
1.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进行硬化或者铺设木脚手板/槽钢。 2.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必须设置排水沟,避免基础积水。 3.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选用16号及以上的工字钢,悬挑梁的锚固端应不 小于悬挑端长度的1.25倍,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 4.悬挑式脚手架阳角部位的工字钢布置采取工字钢叠加方式(不允许室内端 头焊接)。 5.悬挑式脚手架每根工字钢须用不小于16#钢丝绳反拉到位,钢丝绳与预埋环 及工字钢拉结部位必须使用“鸡心环”或采取其他钢丝绳保护措施。
(二)搭设标准——基础及底座 阳角部位工字钢设置
(二)搭设标准——基础及底座 悬挑架底座硬质封闭及架体底座反吊顶。 悬挑架底座工字钢焊接钢筋头。
(二)搭设标准——架 体
1.落地式脚手架搭设高度一般不超过35米,悬挑式脚手架每挑搭设高度不超 过20米(与地方政府要求保持一致,武汉地区要求不超过18米)。 2外脚手架须采用双腰杆,分别设置在每道水平杆以上600mm、1200mm处。 3.架体立杆纵距应满足铺设钢筋网片、钢脚手板的要求,宜为750mm。架体内 排立杆离墙间距,应满足外墙施工工艺要求。 4.外脚手架须满搭连续剪刀撑,剪刀撑搭接长度不小于1米,使用不少于3个 旋转扣件,并采用旋转扣件扣接在涵盖的每根立杆及横向水平杆上,随脚手 架搭设至悬挑脚手架顶部,具体做法见附图四。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页脚内容1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 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页脚内容2页脚内容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按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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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
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
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
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
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
应不小于3.24mm;
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
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

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
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
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内容签定,明确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
规格型号、使用时限、维修保养职责等信息,书面合同报
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备案。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
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等不符合标准的钢管,以及重量不足或外观变
形、出现裂缝、螺栓出现滑丝等不符合标准的扣件,应责
令退场;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
令整个批次退场。

施工单位应对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的质量保证书(见附件一)、年度检验报告以及扣件生产许
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书面
材料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验收记录(见附件二)应
存档备查。

四、钢管、扣件应按规定进行送样复试。

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少于1 次。

复试钢管不得少于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8 只。

复试扣件不合格数量超过国家检验批次件标准的,应责令退场;更换批次重新复试仍然不合格的,合同材料全部退场。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有序分类堆放,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六、强化现场抽查。

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承重支架施工前以及搭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依据方案,对钢管壁厚及扣件同时进行抽查(见附件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参与进场验收、抽样复试工作,并对其中钢管、扣件的数量、质量保证书编号、规格型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以及验收、复试程序进行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规定等情况,监理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整改。

审查资料留存备查。

二、监理单位应对脚手架、模板等支撑承重支架,尤其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承重支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抽样、检测单位职责)
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工作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钢管、扣件的抽样、实样检测管理。

抽样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部位随机抽取检测样品,规范样品的封存和标识。

检测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对钢管进行尺寸(外径、壁厚)及其相应的抗拉、弯曲等指标;以及扣件的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进行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填写规范,检测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
资金,结合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在
建工程钢管、扣件的监管:
一、发现日常管理程序不规范、现场实物与方案、记录等
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并将该工地列
入监控重点。

二、督促监理单位将钢管、扣件的监管纳入其日常监理的
工作中,完善钢管、扣件的验收、抽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
规范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

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钢管、扣件的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动态考核。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通报、记
分等行政处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 年5 月31 日。

其它类型脚手架、模板支架等设施所用的构配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2、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附件1:编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供应企业:(盖章)联系人:手机:
使用单位:联系人:手机: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合同编号:本市备案证编号:SHDWBA-
一、产品附表
二、产品质量承诺
(一)本企业提供的扣件产品质量执行G B15831《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五金配件符合下列要求:扣件用T 型螺栓为M12,总长度为(72±0.5)mm;螺母对边宽为(22±0.5)mm、厚度为(14±0.5)mm;垫圈的厚度为(2.5±0.3)mm;铆钉直径为(8±0.5)mm,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旋转扣件中心铆钉直径为(14±0.5)mm。

(二)产品经过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年度质量检验,其力学性能符合标准规定。

企业检验人员:
20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进场验收表项目名称:
附件 3:
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过程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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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抽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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