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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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相关服务,为大宗商品交易参与者提供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功能的电子化平台。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营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平台规则1. 准入规则1.1 交易参与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1.2 交易参与者必须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资料。

1.3 平台有权根据风险评估和监管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交易参与者的注册申请。

2. 交易规则2.1 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平台发布的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

2.2 交易参与者应当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2.3 交易参与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或破坏平台交易秩序。

3. 结算规则3.1 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结算账户,并配合进行结算审核。

3.2 平台根据交易的完成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对交易参与者进行结算操作。

4. 风险管理规则4.1 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控措施等。

4.2 交易参与者应当配合平台进行风险监管和管理,如提供相关风险信息或参与风险教育培训。

5. 信息披露规则5.1 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市场公告、风险提示等。

5.2 交易参与者应当及时关注平台发布的信息,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权利和义务1. 平台权利1.1 平台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监管要求调整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

1.2 平台有权根据风险评估和监管要求限制或终止交易参与者的交易权限。

1.3 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交易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2. 交易参与者权利2.1 交易参与者有权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享受交易便利和交易服务。

2.2 交易参与者的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应当受到合法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2.3 交易参与者有权向平台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要求平台保护其合法权益。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远期交易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市场经营许可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取得市场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条组织机构远期交易市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远期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市场监测,形成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交易规则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交割方式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割方式,确保交易安全。

同时,应当规定交割方式的不同,以适应不同的交易对象和需求。

第六条信息披露远期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第七条风险控制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风险。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审查和更新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交易清算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清算体系,保证交易结算及时、准确。

同时,应当督促交易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结算义务。

第九条监督管理远期交易市场应当接受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事项,并配合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确保市场合规运营。

第十条处罚与追责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罚制度,出现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大宗商品远期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和市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交易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宗商品交易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

这些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需要严格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市场结构等。

准入条件的制定旨在引导优质资本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交易规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交易规则来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交易的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以及交易参与者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风险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较高,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交易保证金、风险敞口管理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

4.信息公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提供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决策依据。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方式,包括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

信息公开的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意义和影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保护投资者利益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减少被操纵和欺诈的风险。

2.规范市场秩序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市场的混乱和非法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的日益频繁,大宗商品交易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涉及许多重要的方面,包括商品种类、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等等。

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就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定义和范围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交易的商品具有大批量、大规模特点,例如石油、黄金、铁矿石等。

在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中,通常会明确定义哪些商品属于大宗商品,以及交易的方式和范围。

同时,这些办法也会规定交易的参与者和交易的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

二、交易行为的规范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通常会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避免市场失序和不当行为。

这些规范可能涉及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方面。

例如,对于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可能要求交易参与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满足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要求。

对于信息披露,办法可能会规定交易参与者在交易前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交易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对于交易结算,办法可能要求及时和准确地结算交易款项,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风险管理大宗商品交易涉及一定的风险,例如价格波动、交付风险等。

为了合理管理这些风险,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通常会对风险管理进行规定。

这可能包括制定合理的交易机制,例如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以便交易参与者能够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风险管理。

另外,办法也可能规定交易参与者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例如设置风险预警机制、保证金制度等。

四、市场监管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也会涉及对市场的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市场,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通常会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的监督以及市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五、国际合作大宗商品交易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因此,各国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对单个交易品种开设的交易合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第1章总则 (5)1.1 交易原则 (5)1.1.1 公平公正原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保证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维护市场公正,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5)1.1.2 透明度原则:交易市场应公开交易规则、交易价格、成交信息等,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传播,提高市场透明度。

(5)1.1.3 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5)1.1.4 依法合规原则:交易市场及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5)1.2 交易范围 (5)1.2.1 商品范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涵盖能源、金属、农产品、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类别。

(5)1.2.2 交易方式:交易市场可开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多元化交易方式,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

(5)1.2.3 交易主体:交易市场应面向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开放,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交易主体结构。

(5)1.3 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5)1.3.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

(6)1.3.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环节。

(6)1.3.3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交易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6)1.3.4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合作与交流的各个环节。

(6)第2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 (6)2.1 交易主体资格 (6)2.1.1 交易主体范围 (6)2.1.2 交易主体准入条件 (6)2.2 交易方式 (6)2.2.1 现货交易 (6)2.2.2 远期交易 (6)2.2.3 期货交易 (6)2.3 交易主体行为规范 (7)2.3.1 诚信交易 (7)2.3.2 合规经营 (7)2.3.3 信息披露 (7)2.3.4 风险控制 (7)2.3.5 交易记录保存 (7)第3章交易流程 (7)3.1 交易准备 (7)3.1.2 注册与认证 (7)3.1.3 交易账户管理 (8)3.1.4 交易规则了解 (8)3.2 交易报价与竞价 (8)3.2.1 报价方式 (8)3.2.2 报价规则 (8)3.2.3 竞价方式 (8)3.2.4 竞价规则 (8)3.3 成交与合同签订 (8)3.3.1 成交确认 (8)3.3.2 合同签订 (8)3.3.3 合同备案 (9)3.4 交易结算与交割 (9)3.4.1 交易结算 (9)3.4.2 交割方式 (9)3.4.3 交割流程 (9)3.4.4 交割违约处理 (9)第4章交易资金管理 (9)4.1 资金账户管理 (9)4.1.1 账户开设 (9)4.1.2 账户监管 (9)4.1.3 账户变更与注销 (9)4.2 资金结算 (10)4.2.1 结算方式 (10)4.2.2 结算时间 (10)4.2.3 结算流程 (10)4.3 资金风险管理 (10)4.3.1 风险评估 (10)4.3.2 风险控制 (10)4.3.3 风险处置 (11)第5章交易信息管理 (11)5.1 交易信息公开 (11)5.1.1 公开原则 (11)5.1.2 公开内容 (11)5.1.3 公开方式 (11)5.2 交易信息保密 (11)5.2.1 保密原则 (11)5.2.2 保密措施 (11)5.3 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 (12)5.3.1 数据统计 (12)5.3.2 数据分析 (12)5.3.3 数据应用 (12)第6章交易风险管理 (12)6.1.1 市场风险识别 (12)6.1.2 信用风险识别 (13)6.1.3 操作风险识别 (13)6.1.4 合规风险识别 (13)6.2 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1 市场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2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3 操作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4 合规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3 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理 (13)6.3.1 风险处置 (13)6.3.2 应急处理 (13)6.3.3 信息沟通与报告 (14)第7章交易监管与合规 (14)7.1 监管体系 (14)7.1.1 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保证交易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商务部2010年2月“国六条”一、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

禁止设立新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

已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市场不得组织标准化合同交易,已开业交易的市场不得推出新品种的合同。

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保障资金安全。

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建立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三、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责成市场开办者只允许与所交易商品有关的上下游生产、流通企业入市,已入市交易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待其持有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退市。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新的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企业入市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特别是应立即禁止股东、市场和其关联方入市交易,已入市交易的立即退市。

四、禁止代理业务。

责成市场开办者禁止新的代理业务,此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现有代理业务在所代理交易的合同交割或了结后停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

市场向买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卖方以货币资金交纳的部分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50%,以现货仓单冲抵的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50%,仓单冲抵保证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

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六、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

责成市场开办者根据该交易品种社会供需量和该交易商生产、贸易和使用量制定适度的最大订货量标准,并在交易中实行。

此项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此外,还应对其他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交易机制的市场或企业进行摸查,一并纳入整顿规范范围,摸查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这六条中,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等内容成为了焦点问题。

如何界定企业有无行业背景,尚需要有详尽的补充说明。

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将结束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入市的交易资金无第三方托管及无银行监督的历史。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规则及监管策略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规则及监管策略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运营规则及监管策略第一章:概述 (4)1.1 平台定位与目标 (4)1.1.1 平台定位 (4)1.1.2 平台目标 (4)1.1.3 行业现状 (4)1.1.4 发展趋势 (5)第二章:交易规则 (5)1.1.5 交易主体资格界定 (5)1.1 自然人主体资格: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成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

(5)1.2 法人主体资格: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

(5)1.2.1 交易主体资格审核 (5)2.1 平台运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主体资格审核部门,对申请成为交易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严格审核。

(5)2.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5)2.3 审核通过的交易主体,由平台运营机构为其分配交易账户,并签订相应的交易协议。

(5)2.3.1 交易流程 (5)3.1 交易主体注册:交易主体在平台上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5)3.2 交易主体入金:交易主体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作为交易保证金。

(5)3.3 交易指令下达:交易主体通过平台下达交易指令,包括买入、卖出、开仓、平仓等。

(6)3.4 交易成交:交易指令在平台上进行撮合成交,交易合同。

(6)3.5 交易合同履行: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完成商品交割和货款支付。

(6)3.5.1 交易规则 (6)4.1 价格形成规则: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干预。

(6)4.2 交易时间规则:交易平台应明确交易时间,保证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易。

(6)4.3 交易手续费规则:交易平台对交易主体收取合理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平台运营机构制定。

(6)4.4 信息披露规则:交易平台应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交易主体披露相关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宁政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及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方式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大宗商品交易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交易市场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定期公布交易信息的制度,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

第三章交易行为的规范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交易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不得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交易规则和履约义务进行交易,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法的行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时间:2013-02-22 21:29 来源:未知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交易商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背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自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除外。

经营成品油、粮食等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商应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制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变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商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准等。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不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限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矿产品、能源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建材产品等。

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结算、统一交收。

第四条国家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二章交易市场管理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三)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四)有合格的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九条会员应当向市场缴纳会员费,并接受市场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各方获取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结算制度,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及时结算。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交收制度,确保交易标的物的安全、及时交收。

第三章交易主体管理第十三条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纪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审慎审批、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规范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创新,合理控制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专项管理办法,交易相关主体从事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与交易业务第四条市场发起人应在所从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业务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市场经营者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应与交易商品所处行业经济规模相适应;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及服务可满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和市场业务经营需要;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风险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场的交易品种由市场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出。

在市场内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为跨境特征突出、进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第六条市场的交易对象可为:(一) 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二)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仓单;(三) 以大宗保税实物商品为标的物的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四)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七条市场采用的交易方式可为:(一) 协议交易;(二) 单向竞价交易;(三) 国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八条市场的交易价格应为不含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价”。

市场的所有交易应采用人民币报价、人民币结算,计价单位为元。

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可用于交纳现货交易的履约担保。

第九条在市场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选择以全额付款或交纳履约担保的形式订立交易合同。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场经营者还应就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时间、挂牌方式、最短连续交易间隔、交易履约担保及交纳时间、成交规则、成交签约流程、交易手续费等作出规定。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宗商品是指通常由于规模巨大、价格波动剧烈而在市场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商品。

大宗商品包括金属、能源、农产品等,其价格波动对全球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制定了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二、交易主体资格要求1. 参与大宗商品交易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信誉。

2. 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件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大宗商品交易。

三、交易规则1. 大宗商品交易需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所规定,保障交易公开透明。

2. 交易主体需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确保交易的履约。

3. 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四、风险管理1. 大宗商品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交易主体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控制。

2. 可以通过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3. 对于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交易风险。

五、监管责任1.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得违规操作。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六、交易信息披露1. 大宗商品交易主体应当主动公布交易信息,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透明度。

2. 信息披露内容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市场情况,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七、处罚措施1. 发现有违规操作、操纵市场等行为的交易主体,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公开谴责等。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相关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结语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规范的交易制度,保障市场秩序稳定,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希望各交易主体遵守相关规定,持续健康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以上为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

什么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

什么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

什么是⼤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什么是⼤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宗商品电⼦交易是⼀种电⼦交易,⼜称⼤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商品为背景,做⼀些买⼊,卖出活动。

他可以作为⼀种保值⼯具,也可以作为是投资⼯具。

现在市场上投资⼯具有,股票,期货,银⾏存款,黄⾦,外汇保险和⼤宗商品电⼦交易。

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监督和管理。

具备⽣产资料⼤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产和套期保值四⼤基本功能。

以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为标志,⼤宗商品电⼦交易市场在国内的运作已⽇臻完善。

全国免费开户:QQ: 731205389 765805811为什么⼤宗农产品交易可以成为⼀种投资⼯具?由于农产品的供需变化不平衡就会导致价格的波动,这样我们就有了获利的空间,并且,所有有价格的东西都可以⽤图表表现出它的价格轨迹,我们称之为K线,所以只要您会分析股票或期货就可以分析⼤宗农产品,因为技术分析⽅法是相通的。

随着2006年股票⽜市引发的投资浪潮,投资观念深⼊⼈⼼,越来越多的⼈开始注重投资理财了。

⼤宗商品电⼦交易市场的投资品种也逐渐增多。

⼀般⼈现在对证券、股票都不陌⽣,但对⼤宗商品电⼦交易知之甚少。

由于⼤宗商品电⼦交易综合了期货、股票投资的优势,因⽽⼤宗商品电⼦交易是继证券、股票之后的⼜⼀投资热点。

随着股市楼市泡沫的出现和加剧,⼤宗商品电⼦交易以其风险⼩、商机⼤、收益快,越来越为⼴⼤投资者所青睐。

四.⼤宗商品电⼦交易与股票的区别.相对于股票⽽⾔,我们有六⼤优势:1、当天买卖⽆数次,也就是T+0交易,⽽股票是T+1,投资者可以根据⾏情⾛势及时获利了结,不需要等到次⽇错失良机。

2、⽆论⾏情上涨还是下跌有可获利,投资者可以买空卖空,只要⽅向正确就可以获利,不像很多投资⽅式只能买涨。

3、投资价值⾼。

商品价格的变动市场规律性强,容易把握,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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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特征的商品交易: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市条件:
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进行交易:
采用标准合约:
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本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易市场,是指开设上交易的现货市场。

本办法所称的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商品交易活动,应遵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规划、宏观指导与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理职责。

第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设施。

第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制度。

交易商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依法注册的,具备相关行业景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然人进入蔬菜交易市场的外。

营成品油、粮食等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特殊交易品种,交易应
出具行政许可文件或者经批准证书。

第七条大宗商交易市场实行交易商注册度,并根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大宗商交易市场不得入市或者相入市交易。

大宗商品交市场的出资人可作为交易入市交易。

第九条大宗商品易市场应当制定、发布并组织执行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品、最低数量要求、交易时间、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保等。

第十条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绝对值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结算价格10%的范围内设定日涨跌幅制,超出当日涨跌幅限制的报价无。

第十一条宗商品交易市场对单个交品种开设的交易合约期限不得过一年。

第十二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据风险控制要求,各品市场流通总量以及交易商近两经营情况,在风险可控、长合理的前提下,核定每个交商全年及每日最大合同订货量。

第三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参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方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四条负责资金监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关联关的第三方,不得为交易提供集中担保,或代其集中交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大宗商交易市场不得为交易商融资金或者仓单、提单等凭。

第六条买卖双方交纳保证金均不得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买卖双方应当于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交该保证金。

方限予以货币资金交纳或以可通的国债充抵保证金国债充抵保证金的,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债在上海证卷交易所、深证卷交易所较低的收价为基准计算价位。

卖方除以款所列方式交纳保证金外,还可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指定交货仓出具的仓单充抵保证金。

但充抵的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0%。

仓单充抵保金的数额不应超过充抵日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份合同结算价的80%。

第十七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加强交收仓库及仓管理,严禁以虚假仓单扰乱易秩序。

第八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健风险控制制度,监交易、结算和现货收,保证市场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创造平等争,和谐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十九条大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保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交易商将保证金存储在大宗商品交易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资金户交易商子账户内。

大宗商品交易场、负责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侵、挪用交易商账户中的资金。

第二条负责大宗商品检验、保的交收仓库应当健全管理度,保证大宗商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条新建大宗商品交易市以及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开展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交易,应符合各地商业网点规划。

第二十二条外国投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大宗商交易市场,应当依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励生产企业进入大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大宗商品交市场实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发展第方物流。

二十四条大宗商品交易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将章程、交易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案。

相关管文件如修改,应当依据前款规更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务部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营情况。

具体办法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据《期货交易管条例》的规定,移送有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定的,省级人民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涉嫌违《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第六、八、九、十、十一、十九、十四、二十六条规定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宗商品交易市场改正,并处1万元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于内部管理混乱、存风险隐患,对行业生产、贸易产生大不利影响的大宗商品易市场,商务部可责令其进行限整顿。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阻碍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扰乱市场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商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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