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报告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第四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月度报告。
核动力厂建造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建造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
第五条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四)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第六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退役批准书之日止,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月度报告。
核动力厂运行多台核电机组的,可以将多台核电机组的运行情况综合成一份月度报告。
第七条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核电机组运行数据;(二)核电机组月运行图;(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设备状况;(四)重要修改活动;(五)核电机组安全屏障的完整性;(六)流出物排放情况;(七)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八)辐射防护情况;(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十)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核安全工作总结报告范文

一、前言2023年度,我国核安全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核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核安全工作,确保了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现将2023年度核安全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加强核安全监管体系建设(1)完善核安全法规制度。
根据核安全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为核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2)强化核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升核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核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2. 严格核设施安全管理(1)加强核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对核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强化核设施检修、改造安全管理。
对核设施检修、改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确保检修、改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 深入开展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1)修订完善核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核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了应对核事故的能力。
(2)加强核事故应急演练。
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核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 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1)加强核安全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核安全知识竞赛、讲座等活动,提高公众对核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2)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组织核安全主题征文、摄影比赛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核安全文化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部分核设施安全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高。
(2)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能力有待加强。
2. 改进措施(1)加强对核设施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核设施安全责任,提高核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2)进一步完善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核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加大核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核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四、总结2023年度,我国核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国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

HAFJ0010-92
轻水堆水化学在安全中的作用---通过控制腐蚀和辐射场以改善轻水的安全运行
91
HAFJ0011-91
质保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
92
HAFJ0012-92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相应质保大纲的选择
93
HAFJ0013-91
核电厂厂址查勘、评价和核实中的质保大纲
94
HAFJ0014-91
24
HAF0209-90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25
HAF0210-90
核电厂燃料装卸及贮存系统
26
HAF0211-89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27
HAF0212-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28
HAF0213-89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29
HAF0214-89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30
HAF0215(1)-9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的人因工程原则
111
HAFJ0056-96
设置操纵员支持系统改善核电厂安全操纵员支持系统选择指南
112
HAFJ0057-96
核电厂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113
HAFJ0058-946
水堆辐照后燃料无损检验指南
6
HAF0105-8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7
HAF0106-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资水力弥散问题
8
HAF0107-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9
HAF0108-90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0
HAF010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
11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是核电厂管理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涉及到核电厂的安全、环保和经济营运等诸多方面。
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对于核电厂的运行和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相关法规、制度内容和实施要求三个方面展开对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相关法规1、《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核电厂的安全管理要求,其中包括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要求核电厂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以及危及核安全的重大事件等。
核电厂应当及时、真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核电厂应建立健全的辐射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健全放射性物质损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报告和处理。
二、制度内容1、报告范围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的范围应包括涉及核电厂安全、环保和经济营运的各个方面。
报告范围应明确具体,确保可以覆盖到核电厂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件和情况。
2、报告流程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应包括详细的报告流程和责任分工。
要明确报告的发起、审核、批准和发布流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报告可以及时、准确地提交并得到相应的处理和反馈。
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原因分析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
要求报告内容具体、详尽,能够全面了解事件发生的情况和可能带来的影响,为后续的处理和改进提供依据。
4、报告标准制定报告标准,明确报告的格式、要求和提交方式,确保报告的统一规范和便于管理和查阅。
5、报告审核和批准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应明确报告的审核和批准程序,包括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的批准和反馈。
三、实施要求1、加强人员培训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悉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正确的报告流程和操作方法。
核安全管理和法规标准

IAEA的简介
• 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 子能的国际机构 • 于1957年10月正式成立 •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 有134个成员国 • 是隶属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 • 联合国系统内核科学技术的专门机构和唯一的 推动核能和平利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IAEA的主要安全活动
• IAEA的安全职能包括:以确保核能安全为主 要活动,策划国际的核安全标准,策划与核安 全相关的国际公约,主办与核安全相关的各种 专家会议,情报交换等。 • IAEA的重要主要安全活动包括了制定IEAE核 能安全标准文件(IAEA Safety Standard Series ),该文件基于IAEA宪章,制定核设施、辐 射防护、放射性废物、放射性物质运输等 IAEA安全标准文件。
俄罗斯核安全监管模式
• 根据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俄罗斯联邦第 26号总统令规定,俄罗斯国家核能与辐 射安全局、卫生部、国家工矿监督机构 以及俄联邦内务部为负责核能、辐射、 工业与火灾安全的国家管理部门。
俄罗斯联邦核能与辐射安全局
• 是一个联邦行政机构,对原子能利用的安全性行使国 家管理, • 目的是建立一些条件,保障原子能利用设施的雇员( 工作人员)的人身保护、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可接 受的辐射影响,并防止核材料的扩散和使用失控。 • 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在核电站的选址、设计、施工、调 试和运行期间对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管理。 • 俄罗斯核能与辐射安全局总部、地区办事处以及核能 与辐射安全科技中心确保其肩负的职能得以履行。 • 隶属于俄联邦政府,但在联邦宪法和法案授权与总统 的有关事务方面是直接向总统汇报的。俄罗斯联邦核 能与辐射安全局独立于其它行政部门。
日本核安全监管模式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前核安全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前核安全综合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国核安函[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前核安全综合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09〕75号)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09年7月23日至24日对你院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综合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院,请按照检查报告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前核安全综合检查报告2.检查组人员名单3.参加检查人员名单二○○九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前核安全综合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被检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检查日期:2009年7月23日至7月24日一、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3、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7、中国实验快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8、中国实验快堆建造许可证条件二、检查范围1、中国实验快堆建造、安装及调试完成情况;2、中国实验快堆安全分析报告承诺及历次审评回答落实情况;3、质量保证大纲执行情况;4、运行准备情况;5、其他。
三、检查活动检查组由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名单见附件二)。
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分成两个小组,采用听取汇报、文件检查、现场查看及访谈等方式进行。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名单见附件三)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汇报并积极配合了检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送《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100%满功率控制点释放前核安全检查报告》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送《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100%满功率控制点释放前核安全检查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2•【文号】国核安发[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送《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100%满功率控制点释放前核安全检查报告》的通知(国核安发[2003]78号)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我局于2003年6月23日至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100%FP(满功率)控制点释放前核安全综合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发送你公司,请你公司根据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
附件: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100%满功率控制点释放前核安全检查报告二00三年七月二日附件: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100%满功率控制点释放前核安全检查报告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于2003年6月23日-24日对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100%满功率控制点进行了释放前的核安全综合检查。
检查组成员来自国家核安全局、上海核安全监督站、总局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和苏州核安全中心(参加检查人员名单附后)。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汇报了二号机组的总体情况及历次检查要求的落实情况、100%满功率前的调试总结、运行管理、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及二号机组临界以来异常及事件的处理情况。
检查组就相关问题与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进行了对话和讨论,并分组进行了检查。
本次检查采用文件检查、现场查看及对话等方式进行。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对本次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检查结果如下:1.二号机组调试进展情况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在100%满功率前应完成的C阶段调试项目为225项,目前已完成213项,剩余12项将在满功率前完成,相应的综合试验报告(STRC)正在编写与审查中。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报告与备案管理规定

文件类型 RM 文件页数 5 附录页数 9 版 次
编号:
CNF/MS RM HDB-010
修订说明 受控编号 密 级 无
第一版
民用核安全设备 活动报告与备案管理规定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公司
管理体系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报告与备案管理规定
版次 1 修改次 0
CNF/MS RM HDB-010
6.4.3 核电工程事业部收到上述文件后,整理形成公司年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评估报告,
7. 违规责任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实施过程中,违反《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 规章,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8. 报告要求
8.1 8.2 8.3 报送的信息需经责任部门/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 报送的信息格式:一份正式文件(PDF 版)和一份可编辑文件。 报送方式:电子邮件hdb.2007@ 或 OA 至核电工程事业部文档。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版次 /修改次
编制部门
第 8 页 / 共 14 页
管理体系文件 附录 4 分包项目清单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报告与备案管理规定
版次 1
修改次 0
CNF/MS RM HDB-010
项目分包项目清单
CNF/MS RM HDB-010-JL02
序号
分包项目名称
分包商名称
服务范围
持有资质
证书编号
9. 附录
附录 1 附录 2 附录 3 附录 4 开工报告、季报、年报封面格式 正文排版格式 大纲程序清单 分包项目清单
第 4 页 / 共 14 页
管理体系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报告与备案管理规定
版次 1 修改次 0
《核安全法》知识100问

《核安全法》知识100问1500字虽然《核安全法》是中文法律文本,但是由于是一个很长的文本,一次性回答100个问题并限定在1500字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我将选择回答一些关键问题并提供一些基本知识。
以下是我回答的一些问题:1. 《核安全法》是什么? l《核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它的目的是确保核能及其应用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该法规定了哪些内容?《核安全法》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核设施安全和核材料的管理等内容。
3. 核安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包括防范优先、综合平衡、全过程管理、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等。
4. 该法规定了哪些核安全活动需要许可?《核安全法》规定了核设施建设、核设施运营、核材料应用和核材料运输等核安全活动需要许可。
5. 核安全事件的分类有哪些?核安全事件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事件、事故和重大事故。
6. 核安全事件的报告机制是怎样的?核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7. 核事故的处理是如何进行的?核事故的处理包括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后果评估和事故应对措施等。
8. 《核安全法》规定了核安全监督的机构是什么?《核安全法》规定了核安全监管机构是国家核安全专门机构,由国务院设立。
9. 该法对违法行为有何处罚?对于违反《核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等惩罚。
10. 核安全国际合作的原则是什么?核安全国际合作的原则包括平等互利、开放透明、共同促进、安全唯一性等。
这只是对《核安全法》的一些简单介绍以及关键问题的回答。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了解,请参阅全文。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状态报告

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状态报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全球关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与标准来确保核能和辐射活动的安全性。
本文将就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现状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于公众、环境以及工作场所安全的保护。
一、国际法规与标准核能与辐射安全的国际法规与标准主要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所制定。
其中,IAEA颁布了核安全相关的多项公约,如核不扩散条约(NPT)和权威履约高级别会议(GC)等。
这些公约和条约旨在规范核能的使用和传播,确保核材料不被非法利用。
此外,ICRP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辐射防护推荐值。
这些推荐值根据最新测试和研究成果,对于不同人群在不同情况下的辐射接触给予了相应的限制和建议。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人类免受辐射伤害。
二、国家法规与标准各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和标准。
美国核管制委员会(NRC)发布了一系列与核能和辐射安全相关的法规,并负责核电站的许可和监管。
在日本,核灾难后,日本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完善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
此外,许多国家还设立了辐射管理机构来监督辐射使用和辐射源的管理。
这些机构负责许可、检查和处罚,并确保核与辐射活动符合法规和标准。
三、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执行与挑战尽管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与标准的制定相对完善,但执行和监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导致法规的执行难度较大。
核能和辐射的活动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各方的协调和合作。
其次,资源投入与监管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缺乏经验和技术,资金有限,无法满足监管的需求。
此外,在一些国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不当影响。
最后,公众对于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担忧和缺乏信任,也对法规的执行造成了阻碍。
信息的不对称和传递的不及时导致了公众的恐慌和猜疑,加深了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困扰。
四、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未来发展为了更好地应对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挑战,未来的法规和标准需要更加全面和前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细则之二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时,按照《条例》第 二十二的规定办理。但是,在现场人员和公众面临严重超剂量辐射危 害和环境可能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先执行后申诉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核安全局采取的强制性命令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在非常情况下由地区监督站执行,事 后补发通知。
第三十条 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 业,因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核安全监督 核安全监督包括检查和处理、处罚、强制性命令,简称检查和 执法。 核安全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核安全检查组、核安全监督员或 受委托人员对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物项与活动所进行的核实核监 视。 核安全管理要求 国家、国家核安全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核安全有关的法 律、条例、规定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要求。 国家核安全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系统统称国家核安全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解释、修改核制定相应 的附件核附录。其附件与本实施细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附录为 参考文件。
第十八条 例行核安全检查是由核安全检查组或核安全监督员 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检查大纲,对营运单位在核设施选址、设计、 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各阶段的安全重要活动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核 安全检查。例行核安全检查的程序如下:
(一) 准备工作:国家核安全局(或地区监督站)在检查开始 前一个月将检查的目的、要求和日期通知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营运 单位应在检查开始前十五天反馈意见,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核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核安全工作总结报告引言核能是一种强大而又高效的能源形式,但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核能的安全使用,有效进行核安全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们团队一年来的核安全工作,分析问题和取得的成绩,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核安全工作的不断发展。
工作概述今年是我团队致力于核安全工作的第二年,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 核能设施安全检查:定期对核能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并改善潜在的安全问题。
2. 核材料安全管控:加强对核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管控,防止核材料的失窃和滥用。
3. 核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核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核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核安全应急演练: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
5. 核安全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推进核安全事业。
问题分析在核安全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了一些问题:1. 安全意识不够:部分员工对核能的危险性和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2. 应急预案不完善:部分应急预案过于理论化,缺少实操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3. 专业人才短缺:核安全领域需要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供应量不足,对于招聘和培养专业人才存在困难。
工作成果在核安全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果:1. 完成了全年的核能设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了多起潜在的安全问题,保障了核能设施的安全运行。
2. 成功防止了核材料的失窃和滥用,加强了对核材料的管控,确保了核材料的安全性。
3. 组织了多次核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了员工的核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增强了团队的整体应急能力。
4. 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合作项目,促进了核安全事业的发展。
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核安全意识。
通过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制定培训计划等方式,让员工真正理解核能的危险性,并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不断提升核安全知识和能力。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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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3.09.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3〕330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我部组织起草了《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1、2),现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内容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王金秋、杨喆
电话:(010)65646118、65646113
传真:(010)65646118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2.《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2日。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28•【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7月28日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章重要活动报告第四章事件报告第五章核事故应急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堆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造阶段为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运行阶段为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研究堆终止运行进入停闭管理之日止。
终止运行进入停闭管理、尚未取得退役批准书的研究堆,其核安全报告适用研究堆停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研究堆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年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年度报告。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的月度报告;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营运单位建造或者运行多个研究堆的,可以将多个研究堆的有关信息合并成一份报告。
Ⅲ类研究堆、处于长期停堆管理期间的研究堆,可以不执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仅执行运行阶段年度报告。
第四条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四)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五)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国核安函[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10]106号)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6月29日-30日对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在首次临界前应完成的工作,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安全。
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检查日期:2010年6月29日-6月30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相关核安全规定及导则(三)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二、检查范围(一)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调试项目完成情况(二)三号机组主要的意外事件单和设计变更申请状况(三)首次装料后技术规格书的执行情况(四)定期试验的执行情况(五)首次临界前的准备工作(六)其他核安全相关的专题三、检查活动2010年6月29日-30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名单见附一)。
检查组听取了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关于调试进展、主要意外事件单和设计变更处理、技术规格书执行情况、运行事件分析、定期试验执行、首次临界前准备工作等情况的介绍。
同时,检查组还听取了联营公司对首次装料阶段中装卸料机故障,3VVP001-R1甩击限制器间隙调整,装料后三起停堆事件等安全相关问题的汇报。
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
通过国际标准实现安全 虽然安全是国家的责任,但是国际安全标准和安全方案可以促进协调
一致,有助于确保核和辐射相关技术的安全使用,并有利于国际技术合作 和贸易。
安全标准也为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提供支持。一项一般的国际义务是 一国不得从事可对另一国造成损害的活动。在国际安全相关公约中为缔约 国规定了更具体的义务。经国际商定的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为各国表明其 本国正在履行这些义务提供了依据。
国际原子能机构 安全标准
保护人类与环境
号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相关出版物
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
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的规定,原子能机构受权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 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并规定适用这些标准。
下述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孟加拉国 白俄罗斯 比利时 贝宁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加拿大 中非共和国 乍得 智利 中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萨尔瓦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芬兰 法国 加蓬 格鲁吉亚 德国 加纳
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 格式和内容
安全导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维也纳·2006 年
版权说明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所有科学和技术出版物均受 1952 年(伯尔尼)通过 并于 1972 年(巴黎)修订的《万国版权公约》之条款的保护。自那时以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已经扩大了这一版权,以包括电子形式和虚 拟形式的知识产权。必须获得许可而且通常需要签订版税协议方能使用原 子能机构印刷形式和电子形式出版物中所载全部或部分内容。欢迎有关非 商业性翻印和翻译的建议并将在个案基础上予以考虑。询问事宜应通过电 子邮件地址 sales.publications@ 发至原子能机构出版科或按以下地 址邮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法律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8.2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核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送中央国安办征求意见。
对专业性较强的核设施、核材料范围问题,委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分别成立专家组进行论证。
召开座谈会,就核损害赔偿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就核设施安全运行问题,专门听取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安全的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意见。
还到有关地方和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中的相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7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和应对核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核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将氚、氘和锂-6纳入核材料的范围。
有的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氚、氘和锂-6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用很广,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没有将这些材料纳入核材料的范围,不宜纳入本法调整。
经过专家论证,认为氘和锂-6没有放射性,氚的放射性不强,氚、氘和锂-6属于聚变材料,需要在裂变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核反应,在严格管制铀、钚等裂变材料的情况下,不会造成核事故,可以不将这些材料纳入核材料的范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中的氚、氘和锂-6不作具体列举,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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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 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 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7—
第三章 重要得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批准之日起,到退役开始之日止,在进行未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 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中的下述重要活动时,应当以有效方式及时报 告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必要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一)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调查、审查或检查 活动;
—4—
(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 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下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活动。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附表 1。 第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到退役 开始之日止,应当在每个月 10 日以前,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 监督站提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多台运行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干台运行机组的月度报告 综合成一份报告。 如果 10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动力厂机组运行数据; (二)机组月运行图; (三)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四)重要修改活动; (五)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六)流出物排放情况; (七)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及贮存情况; (八)辐射防护; (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十)下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十一)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活动。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2。
附件 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 报告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章 重要活动报告 第四章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第五章 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第六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七章 附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6—
(一)机组运行情况综合概述; (二)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 (三)运行事件综合概述与经验反馈; (四)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五)已辐照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 况; (六)人员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5。 第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到退 役开始之日止,应当在每年 4 月 1 日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 年度的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多台运行核电机组的核动力 厂,可以将若干台运行机组的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综合成一份报告。 如果 4 月 1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 交。 第十四条 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机组设备类基础信息,包括设备类概述及划分原则和设 备类详细信息; (二)可靠性数据筛选统计过程,包括筛选统计准则、设备失 效事件分析过程和设备失效事件记录; (三)数据统计结果,包括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统计结果和安 全重要系统设备列不可用时间与总的需求可用时间。 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6。
—5—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到退役 开始之日止,应当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 10 日以前,向国家核安 全局提交前一季度的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同时抄送地 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多台运行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 干台运行机组的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综合成一份报告。
如果 10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九条 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核动力厂 安全性能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以及各指标计算值。 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3。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每年 4 月 1 日以前,向所在 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核动力厂前一年度建造或运行情况的 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多台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 以将若干台机组的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如果 4 月 1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 交。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 情况; (二)在报告年份内,所发生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综述;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附表 4。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质保检查; (三)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定的有关控 制点的变更和后续计划安排; (四)营运单位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论证、试 验和纠正措施; (五)营运单位进行的固体放射性废物或乏燃料外运活动; (六)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要活 动。 核动力厂重要活动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7。
第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到取得 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应当在每个月 10 日以前,向所在地区核与辐 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 全局。多台建造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干台建造机组的月 度报告综合成一份报告。
如果 10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五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在报告的月份内,所发生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