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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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县各农口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增强支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县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高政发[2009]39号)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农专项资金的范围和使用对象
1、本意见所称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支农资金,包括农业、水利、农机、畜牧、林业、气象等各类专项资金。
2、意见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3、本意见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支农专项资金的县、镇财政部门,县农口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二、支农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1、财政部门是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主管部门是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2、县级专项资金的分配。县级主管部门本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本部门支农专项资金需求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所报支农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目标和用途等进行评估论证,编制下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报送县政府讨论决定,正式形成下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3、上级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项目指南,共同择优选择所报项目,并编制项目申报书,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项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和县、镇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4、支农专项资金的项目请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和其他建设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详实资料,以及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业绩等有关情况。
三、支农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1、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制,包括公示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和报帐制等。
2、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3、凡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市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制。由用料单位提出购置计划,主管部门和采购中心共同确定采购办法。
5、财政支农资金(非报帐制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以及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提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项目施工情况履行审核或审批手续,并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6、财政支农资金(报帐制项目资金)报账步骤和方法。第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填制报账申请单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附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对报帐所需提供的票据及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负责,严禁伪造、变更会计凭证。第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提请拨付资金。第三,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及其附件履行审核或审批手续,并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供货商和实施单位。第四,实行县级报帐制的支农项目,还需项目所在镇财政所和镇政府领导审核。
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中标的施工单位除以上附件外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初验合格后,须提供:承包合同正本、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决算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报帐,预留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付清,所有工程款一律实行转帐,不支付现金。
政府采购的项目,供货单位凭政府采购批准手续、供货单、发票和乡镇或单位验货单提出拨付资金申请。
7、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1)未列入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审核手续不全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出的;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期、支出计划及其它不合理支出的。
四、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1、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变相收取项目管理费。
2、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制度和办法加强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有无套取、挪用、截留、挤占、克扣现象;(二)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内容和超标建设;(三)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四)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建设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4、对重点支农项目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的规定执行审计(市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项目完工后符合验收条件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组织人员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6、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五、支农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应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收回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挪用项目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二)项目建设情况达不到进度和质量要求的;(三)项目管理失控以及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