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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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急件财库〔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一)清理整顿依椐。

《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 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

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

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分四个阶段:(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纠正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做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1年,国务院确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且选择了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该项业务。

此举虽然有效改善了政府资金分散管理的状况,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部分问题甚至严重偏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等规定不符,需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当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带来的财政专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模式下,财政专户大量存在,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带来诸多问题:专户数量庞大,广泛分布在各家商业银行,规模已与国库存款规模大体相当,甚至高于国库存款规模;专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同类性质资金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等、自批自设专户等现象;财政专户已成为有些财政部门随意调控预算收支进度、截留挤占上级收入、制造虚假收支信息、违规坐支退付预算资金、违规更正调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工具。

同时,财政专户的存在也不利于政府集中调度资金,增加了宏观调控成本,同时还会给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要求,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但从实际情况看,制度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以重庆为例,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存量财政专户核准意见,2014年重庆市存量财政专户1987个,其中经核准保留的专户仅538个,明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412个。

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辖仍有财政专户1709个。

个别区县财政专户不降反增,如重庆渝北区2015年末仍以“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名义开立了6个不合规的代管资金专户,无财政部签发的《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严重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9〕6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9〕6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正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落实过“紧日子”措施,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财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财政部门对预算包干指标按序时进度审核,对专项资金按项目进度审核,不得超进度拨款。

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所有专项资金一律由财政直达用款单位。

各单位不得向非支出责任单位安排资金,确有需要的,须报区政府审批。

二、严控财政非生产性开支。

人员待遇严格按政策执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办公性行政经费零增长,规范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压减工作性及事务性支出。

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对细化不具体、不合规或不合法的支出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三、严控财政追加支出。

所有追加支出严格按程序审批,大额追加支出提请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单位新增支出原则上采取调整部门支出预算的方式解决,增加工作任务不增加工作经费。

各单位公用经费超支一律不予追加。

除一类会议经费由财政负担外,其他会议及培训等经费由单位负担。

单位的一般性基本建设支出不予追加,确有需要的,须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各单位承担的中心工作所需办公设施设备一律由财政按标准配置,统一管理。

四、强化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对上申报专项资金时,先由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整合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主管部门再拟定专项项目对上申报方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 〕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17 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 1 -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之欧阳育创编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之欧阳育创编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之欧阳地创编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之欧阳地创编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

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2日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甬政办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重要性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工作,也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清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收支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

但目前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财政专户数量过多,部分地区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财政专户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影响财政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重要性,始终把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来抓,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

二、严格财政专户设置管理(一)规范财政专户设置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发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时,不得擅自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确需新开设财政专户的,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的有效文件为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川府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徐财库[2014]23号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徐财库[2014]23号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徐财库〔2014〕23号)市各预算单位、财政局各业务处室:为了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性质的认定(一)规范财政专户暂存款管理。

预算单位临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风险抵押金、暂扣款及代办费等五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暂存款核算,由预算单位开具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使用相应的暂存款代码,缴入财政专户。

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及时对缴入的资金逐笔进行审核认定,填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性质认定表》,按照程序报批。

其他资金不得使用暂存款代码交入财政专户,也不得在暂存款科目核算。

(二)规范预算单位其他收入的管理,实行审核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

对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和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需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建立预算单位其他收入项目目录,经批准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核算。

1.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由预算单位开具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使用“上级拨入经费”代码,缴入财政专户,记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收入下设的“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

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对缴入财政专户的“上级补助收入”逐笔审核认定,明确收入的来源、资金性质和支出用途,填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性质认定表》,按照程序报批。

2.预算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和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由预算单位开具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使用“待结算收入”代码,缴入财政专户,先记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收入下设的“待结算收入”科目,该科目只作调账过渡使用,不直接作支出处理。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管理漏洞和资金安全风险,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财政专户资金被窃案。

为此,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深入开展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注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证了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此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深入排查问题、全面查找管理漏洞、扎实进行整改,使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但同时,检查也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地方“重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资金安全管理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二是改革不够彻底。

一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不全、做法不规范,部分市县甚至仍未启动改革。

三是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进展迟缓。

一些地方对转轨工作认识不足、行动不力,转轨工作不规范、不彻底,有的甚至仍未启动转轨工作。

四是管理不够规范。

一些地方财政国库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到位;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过多、过滥,管理分散;内控机制不健全,拨款印章、票据凭证、拨款密码等一些资金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仍存在管理漏洞;等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库[2014]36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库[2014]36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
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苏财库[2014]36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要对照财政部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结束——。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0•【字号】宜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宜政发〔2011〕1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有效地健全和完善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各单位要严格遵循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预算单位所有收入要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不得隐瞒、藏匿收入。

要严格遵照厉行节约规定,加强对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的申报审查工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切实提高单位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申请财政经费时,要切实做到“以目标需求为导向,以支出进度为依据”,克服经费申请中的盲目性,并对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要结合本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计划。

要重视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推进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有机结合。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预决算执行工作,严格遵照法纪法规和财经制度,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要求规范收支核算。

不断加强内部财经制度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

严格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算,落实预算支出责任。

建立严格的支出授权审批及使用制度,明确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支出责任。

各单位要按规定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单位应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的可执行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从根本上减少结转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资金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各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单位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管理的通知⽂号:财办[2011]19号颁布⽇期:2011-04-11执⾏⽇期:2011-04-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有关⼈民团体,新疆⽣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管理⽅⾯做了⼤量⼯作,财政资⾦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不到位,内部监督乏⼒等问题。

为进⼀步加强财政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确保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财政专户清理整顿⼯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件依据开设的专户⼀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步规范财政专户开⽴、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调度、资⾦运⾏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账户管理。

要进⼀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选择⽅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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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

其他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

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

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

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程序,详细核查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六)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

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总会计账簿核对。

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

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七)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

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

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

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

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

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问效。

(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对本级国库资金管理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起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督导和考核机制。

财政部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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