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拨款程序
1. 拨款申请:拨款申请应包括拨款金额、项目说明、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拨款审批:拨款审批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3. 拨款支付:经拨款审批后,资金应及时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
1. 资金用途:财政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2. 项目实施:财政专项拨款应用于支持相应的项目实施,并按照预算安排进行支出,不得违规支出或超出预算。
3. 财务管理: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合规。
四、财政专项拨款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2.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3. 第三方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资金、责任追究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实施应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国家、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二)限额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控制资金的使用规模和范围。
(三)统一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五)风险防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支付。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资金使用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四)确保资金使用过程记录真实可靠。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相关材料。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批通过后,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申请及审批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透明性、有效性,保护广大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目标、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管理方式、管理人员责任、监督检查等,确保专项资金依法用于专项用途。
”二、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提供给特定行业、领域或项目的资金。
财政部门需要将资金用于指定领域的项目,例如:国家减贫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避免被挪用到其他领域或项目中。
三、管理措施1、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税收、国债、银行借贷等。
财政部门必须规定专项资金的来源,并建立相应的收款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合法、透明。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并在专门管理系统中进行核算和审计。
严密监管专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透明。
3、资金用途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规定,只能用于指定的领域和项目。
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核准后才能支出。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途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管理责任财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人员必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5、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需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和年度复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四、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透明、有效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通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资金用途、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措施,有效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
实施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的正确性,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特定的政策目标和要求,划拨给特定单位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一种资金。
为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在各级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中文介绍: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1. 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2. 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及时、准确,不得拖欠或错划专项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1.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2.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规范化的原则,减少人为干预和滥用资金的风险。
3.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不得超过预算限额和规定范围。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1.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应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内部监督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包括预算执行审计、资金用途审计等。
3. 外部监督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结算:1.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不得违规或滥用资金。
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结算,明确使用情况和剩余资金,返还未使用资金。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1.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财政专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公示。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应果断、及时地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2.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定一、导言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三、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合理规划原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与财政部门制定的计划相结合,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政府的战略目标和政策导向,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3.公平公正原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避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歧视性分配资金。
4.效益优先原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注重效益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明显,提升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2.资金拨付与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对应的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专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项目实施与执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方案进行实施,并及时报送进度和财务报表。
4.绩效评估与验收:项目结束后,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评估结果作为新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1.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财政部门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追责和问责对于滥用财政专项资金、挪用资金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追责和问责,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正常运作,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的有效投入和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接收、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接受财政专项资金的组织。
三、资金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1)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计划、预算等内容,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3)申请材料提交给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
2.审批程序(1)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预算合理性、项目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查。
(2)审查通过的申请,由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3)审查不通过的申请,应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1.资金使用(1)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的要求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预算和计划范围。
(2)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购买、招标等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资金监督(1)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进行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效果评估等方面的监督。
(2)受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工作,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五、效果评估和资金绩效管理1.效果评估(1)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定期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效果的评估、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等。
(2)效果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为后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资金绩效管理(1)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管理能力等。
(2)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可以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措施。
六、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1.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一、总则二、管理职责与分工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九、绩效考评十、附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或本级财政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资金的规模、使用期限、支持方向和重点等内容。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专项资金,应当明确分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和程序,合理确定预算规模和分配方案。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
因素法是根据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客观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权重和分配金额;项目法是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选择支持项目;竞争性分配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最优的项目或单位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特定的项目或工作,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编辑(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项目的财政资金,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健康、科技、环保、扶贫、文化、体育等领域的项目和活动。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1.申报程序包括编制项目计划书、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
2.申报单位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明确资金用途、用款计划和目标;同时要提供可行性研究、预算表、收支计划等相关材料。
3.审核程序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财务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制定评审标准和流程,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1.拨付程序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审核结果、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并按照批复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进行拨付。
2.拨付的资金应用于确定的项目和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和支出。
3.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包括资金保管、使用记录、审计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进展、效果和问题等。
2.监督部门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评价。
3.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奖惩,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六、专项资金的终止和结账1.项目执行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报告和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资金的结账和归还。
2.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应及时退还,或用于其他同类项目,但需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七、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合理、合法、安全地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过编制、审核、批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列入政府预算的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按用途进行管理,用于其他用途,应当严格依法惩处。
第四条国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依法对使用不当情况进行追究。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五条申请立项前,应当开展立项论证工作,明确项目性质、目标、原则、范围、内容、实施机构、预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其他评估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目标和重要性;(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工作目标和计划;(三)预计实施方案及期限;(四)预算及资金来源;(五)实施机构、分工与职责;(六)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七)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经过预算管理机关审批,预算管理机关应当制定审批管理规定,并建立审批处理程序,杜绝违规行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保管和支付,应当设置业务账户,实行“一账三决算”和“底账底单核对”的制度。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程序执行,任何情况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新增、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践,制定合理的执行账务制度、核算制度、报账程序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物资及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建设或购置房屋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社会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两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财政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资金划拨和调剂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目按照计划推进。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划拨和调剂应当及时报送相关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资金的安全,防止盗窃、挪用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第十四条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2、资金使用报告表3、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使用单位:指接受财政专项资金并用于特定目的的机构或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在财政管理中,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法的内容和具体执行细则。
二、基本原则1.严格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并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专户管理是指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等都应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并合理分配使用。
2.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资金支出规定。
要加强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督,严禁挪用、私分、截留专项资金。
同时,还应控制专项资金的开支,在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使用。
3.规范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准确、合法运转。
对从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同时,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形成警惕和震慑。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流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过程应规范化、程序化,并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具体措施如下:•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方要提交申请书,附上项目申报书、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的金额、用途和购置目的等具体内容。
•财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限制性条件,则提交给有关专项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划拨给申请方,申请方按照划拨周期和额度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建立独立的专户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程序化的审核规定,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2.专项资金使用的控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控制措施如下:•对于开支的资金应当按照审核程序进行,不得超预算,并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决定瞎花、瞎拨,过度拨款等行为。
•应当完善后续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监督,对于项目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加强对资金支出规定的学习宣传,让相关人员熟悉专项资金使用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针对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单独设立的资金,具有专项支出职能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慎重决策、精打细算等管理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决策、使用、监管等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遵守预算法和相关法规,强化内部控制,严控资金违规用途。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申报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可以单独列支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期限,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政策导向和经费来源,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备案。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附上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过预算部门和监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预算方案、政策导向和资金用途要求;(二)依法合理、经济有效,符合节约集约、精打细算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具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对专项资金进行谨慎安排和使用,建立健全决策制度,防范经费浪费和滥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控制支出进度和节约使用,确保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采取有关措施,避免资金闲置或挤占国库资金。
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借债或任意挪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不脱离主体预算,严禁骗取、挪用、侵占或滥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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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一、总则二、管理职责与分工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九、绩效考评十、附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
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
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零基预算”的原则。
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
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
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1075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
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
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
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
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
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
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
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第+四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办理。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对各单位申报的应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
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
对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
对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收付。
…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
(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