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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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_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办法

2024年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_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办法

2024年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_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办法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篇1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有较高的出勤率和较充裕的学习时间,提高研究生业务能力,特制度此制度。

考勤学生上课、政治学习以及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考勤类型:报到注册、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七种。

迟到:凡在规定出勤时间,推迟出勤的,计迟到一次。

早退:凡在规定出勤时间,提前离开的,计早退一次。

旷课:凡无故缺课,不参加规定活动者均属旷课,下列情况按旷课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席。

请假未得到批准而缺席。

请假未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者。

开学未如期注册且未请假者或各种假期后未请假且考勤不到者。

请假研究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须有家长出具有关证明,有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好请假手续后方能离校。

批假权限: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和辅导员共同审批;三天以上者,由副书记和导师共同审批;一周以上者,辅导员和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副书记同意,报研究生院领导批准。

凡在重大节日前后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都须学院副书记审核批准。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室出具证明,经辅导员同意,在导师处备案方可。

学生在家因病因事不能事先请假,须及时通知学校,回校后须持家长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方可补假。

外出实验:凡出于科研工作需要,外出做实验者,须本人提出请求,导师意见,辅导员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备案。

且须学生本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学生校外安全。

在外住宿:原则上研究生不准在校外住宿。

有特殊情况者,须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和家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书记审批,且外宿学生本人须出具保证书,以保证本人校外安全。

销假:学生请假期满,须向准假人履行销假手续。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要求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要求。

除修完学校开设的英语、政治理论课外,还必须从学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选修2-3门(6-9学分),专业课3-4门(9-12学分),专业方向课1门(2学分)。

课程成绩70分合格。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根据教育法律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适用对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科学素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有能力从事科学研究或高级工程技术开发、管理工作,能在相关领域和学科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培养遵循的原则是科学、规范、灵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全国联合考试和自主选拔相结合的办法,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负责组织招生工作,发布招生简章,接收报名材料,进行初试和复试。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科特点进行确定,具体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分为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综合计算,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签发,送达考生。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籍与学位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注册的条件是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交齐学费和杂费。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负责学籍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等工作。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出国(境)留学,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条件是:完成所有学业要求,经导师推荐,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同意,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个人简历、主要学术成果汇编、导师推荐意见等。

吉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院管理系统

吉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院管理系统

吉林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方式的战略性调整。

为保证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6 号文件《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学位办[2000]76 号文件《关于批准新增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旨在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具体要求如下: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团结协作,身心建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临床医学事业献身;2. 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诊断能力,具有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力,能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临床能力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的临床工作水平;3.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4. 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5. 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临床医学事业献身。

2. 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具有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能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临床能力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3.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 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 〕14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博士后的招聘第二条博士后申请条件与资格: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招聘类别:国家资助(计划内)、自筹经费(计划外)、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

第四条申请程序:申请者向流动站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大学博士后入站申请书》和《博士后申请表》,由博士后所属学院(研究所)将申请者所需申报材料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审批程序:研究生院对申请者自然情况、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

对于国家资助(计划内)申请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采取专家评审方式每年定期评审;对于自筹经费(计划外)和工作站联合招收的申请者,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审批办法。

第三章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第六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二年,一般不超过三年。

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博士后本人申请,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研究所)同意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

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各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聘博士后,应与企业签署联合招聘协议书,双方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共同培养博士后。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管理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考核时间为博士后入站一年后进行。

博士后中期考核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研究所)具体组织实施。

中期考核小组由本研究领域的3至5人专家组成。

中期考核小组对进站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中期考核结果由学院(研究所)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博士后本人。

不参加中期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不能进入下一年度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方可出站:1、博士后在站期间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为第一作者发表被SCI 或EI 检索的学术论文。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条例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暂行条例。

总则第一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培养处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

各学院(中心、所)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培养方案第二条: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培养处提出工作计划,各院(中心、所)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定后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后执行。

培养计划第四条: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才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拟定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导师对中期考核的要求及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有关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

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在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完成。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原件报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备案执行。

课程管理第六条: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学位课程,必须紧紧围绕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

吉林大学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终稿

吉林大学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终稿

吉林大学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牵头修订学院:机械与航空航天工程学院参加修订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生物与工业工程学院一、培养定位及目标针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科技攻关项目对高层次机械、车辆、农机与仿生等应用型创新人才的需求,培养掌握机械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组织实施高水平工程技术项目等能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具体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如下: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2.掌握所从事机械领域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了解本领域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本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独立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学习方式及修业年限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

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对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学位论文符合申请答辩要求的机械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答辩、毕业并申请学位,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养方式及导师指导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1.课程学习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构建知识结构的主要途径。

课程设置应体现厚基础、重实际应用、博前沿知识,着重突出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工程实践类课程。

2.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鼓励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企业实习,可采用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3.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掌握对工程实际问题研究能力的重要手段。

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doc

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doc

吉林大学关于修订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为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及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我校将全面开展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修订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我校的奋斗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升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为导向,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最新成果和经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体现特色,更新研究生培养理念,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修订原则(一)方案内容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在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在修订方案时,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模式。

(三)各学科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方案。

对于部分研究领域较宽的一级学科,也可按二级学科修订方案,但应体现本一级学科的总体要求。

(四)方案须明确规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必修和选修的课程(或环节)及学分数,明确提出论文选题要求、中期检查方式和学位论文应达到的标准等。

(五)方案应将我校目前已经实施的“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中的各项教学改革措施及成果融入其中。

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科学实践与学位论文、其它学习项目安排。

(一)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是:1、博士研究生:(1)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2、硕士研究生:(1)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

“三助”岗位申请者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原计划内非定向生、计划外自筹生)。

其他研究生(指原计划内定向生、计划外委培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

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助学金。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对学校“三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三助”工作执行情况。

研究生管理处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第五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是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导师同意。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

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助教: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管: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一、培养目标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博士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的要求为: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1、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2、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具体事宜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

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博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3、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三、培养方式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

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

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前沿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三)坚持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研究生培养体系;(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研究生个性发展,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五)坚持依法治校,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明确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招生办法和录取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方可参加复试。

第八条复试由学校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

第九条学校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工作经历等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的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由学校颁发研究生学籍证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研究生学籍证明由学校统一制作,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专业、学制等基本信息;(二)研究生学籍证明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向学校申请补办;(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吉林大学化学学院“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吉林大学化学学院“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吉林大学化学学院“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指导方针和教育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满足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对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程硕士的需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以及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式人才,特制定化学工程专业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

具体要求如下:1、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作风,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能够适应现代化化学工程管理与工程研究的发展,积极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2、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掌握坚实的化学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与管理知识,具有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能力,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备独立承担化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熟练地运用于本专业外文的文献阅读、交流和研究工作。

二、主要研究方向、研究内容介绍三、学习年限及时间分配1、工程硕士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以业余学习为主的方式培养。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完成总学分不低于33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9学分。

2、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的时间约各占一半,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交叉进行,在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导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联合指导。

工程硕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一年。

4、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校培养期间,实行学期注册制度,未注册者终止其下一阶段各培养环节内容的登记备案5、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课程设置及时间要求1、工程硕士学位的课程应针对本专业工程特点和企业需求按工程领域设置,教学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最新水平。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元。

第五条受资助者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努力学习,勤奋专研,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五)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发放及管理第六条发放(一)研究生管理处每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

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元,按个月发放。

(二)对于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其所处的培养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三)对于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考核和对学籍异动、档案调转的管理,将考核结果和变更情况及时报告研究生管理处。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研究生是否参加培养单位、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是否执行导师安排的教学、科研、实习活动,是否无故旷课和擅自离校等。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至考核合格;(二)对退学、取消学籍、转学的,自相关文件签发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对休学的,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之日起恢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四)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者,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二个月再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规定校研院字[]号为加强研究生基本信息管理,确保研究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研究生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类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最后毕业时间、最后毕业学校。

类信息:导师姓名。

类信息: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

类信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研究方向、毕业专业名称、籍贯、简历、在校住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类信息:学号、院系所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年月、学位类别、考试方式、录取类别、学制、外语语种、定向培养单位、照片。

二、研究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研究生基本信息来源为研究生招生考试时的网上报名数据,在研究生录取结束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数据库提供给综合处信息管理科。

.原始数据库中的基本信息经研究生综合处协同研究生管理处编制学号后导入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研究生基本信息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各处(办)提供信息服务。

.研究生基本信息由综合处信息管理科负责管理,已经确认的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研究生基本信息的更改和补充.信息更改和补充的受理部门()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由研究生综合处信息管理科受理;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由研究生培养处教务科受理;类信息的更改,由研究生管理处管理科受理;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后,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修改。

()类信息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修改。

.信息更改和补充的时间类信息只允许在研究生第一学年上学期开学后天内进行更改和补充,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

其他类信息的更改和补充,按照相关受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

.信息更改和补充的申请程序()在研究生院主页的下载专区里下载《研究生基本信息变动审批表》或《研究生更换导师审批表》(以下均简称《审批表》)。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校研院字[2002]18号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

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须经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2、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3、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者;4、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5、政审不合格者。

第三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可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中心、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在职人员回原单位治疗;其他人员回家治疗,医疗费本人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研究生资格。

安置同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院及所在院(中心、所)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

吉林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保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严禁在招生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严禁舞弊、违规行为。

培养单位及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违规与中介机构合作。

第五条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组织制定,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第六条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生须登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按流程进行网上报名。

研究生院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网上审核。

网上审核通过后,考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七条入学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考务工作由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复试与资格审查工作。

(一)学校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和初试成绩,划定复试分数线。

培养单位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复试工作细则,组织学生进行复试。

(二)培养单位应在复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及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复试和资格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研究生院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根据本年度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和初试、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并将结果上网公示。

第三章在学管理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并填写《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为适应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需要,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一)科研主导。

突出科学研究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的主导作用。

(二)导师负责。

强化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的责权利。

(三)分类指导。

在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

(四)分层管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学校总体改革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五)以人为本。

通过改革,使研究生在培养质量和奖助额度等方面均得到显著提高。

二、招生(一)招生倾斜政策研究生招生指标的配置将以各培养单位导师规模为基础,并更多地向研究水平高、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倾斜,向“工程”基地和平台、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建设急需的学科、国家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新兴交叉学科倾斜。

(二)免试推荐硕士生指标的配置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指标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三)招生指标的宏观调控政策学校将博士生招生计划的%~%,硕士生招生计划的%~%,作为宏观调控名额,用以增加科研项目经费多、生源数量充足的学科、专业及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导师的招生名额。

三、培养(一)研究生学制我校博士生基础学制为三年,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五至六年。

各培养单位根据所确定的基础学制制定培养方案。

(二)研究生培养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培养单位、导师与研究生的积极性,强化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活力,构建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三者和谐健康发展的培养环境。

学校结合“工程”、“工程”建设,进一步筹措经费,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创新项目和计划,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导师有责任为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管理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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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实行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并将加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着力培养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追求真理的学术精神;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吉大贡献力量。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等;(三) 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一)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适合休学者除外);(二) 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三)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

第十条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本人所考入的学院、中心、所(以下统称“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生二至三年、博士生三至四年,具体的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位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非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考查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专业或导师要求定为考试课。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及格或不及格。

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重修重考。

同一门课程可重修重考两次。

如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再参加一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一) 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二) 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三)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四) 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一) 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二) 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

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三) 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提出;(四) 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果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 应予退学的;(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转学,经学校和转入校同意,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吉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硕士研究生为三至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六年。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答辩,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学习超过基础学制年限者,不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同时需向学校交纳相应费用,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获准休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学生公费医疗保健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

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 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 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八) 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第(八)款一般应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退学。

第三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按如下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一) 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二)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 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吉林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方面情况。

鉴定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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