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办事指南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办事指南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农事用火、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作业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合法有效的法人、单位代码证明及文件;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生产、生活、科研教学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4.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三级风以下的天气。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办事和流程图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办事指南和流程图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操作规范(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条件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二)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三)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四、实施对象除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工作人员和常住人口外,申请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五、申请材料(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六、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243号(环江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8872866、8829032; 投诉电话:0778—8820858、887026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附件2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附件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6。
山东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外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民政、通信、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措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修建航空护林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并做好相关的航空护林配套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工作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森林防火区规划设立旅游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野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措施,并确认好互保联保对子,报车间和安环科备案,必要时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二、作业时必须认真对工作场地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是否有毒蛇、毒蜂等危险因素,确认无危险因素后,方可工作。
三、夏季野外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暑工作,防止中暑。
四、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相隔摆放距离应达____米以上,并远离工作人员达____米以上。
夏季时应使用东西遮挡,以防止高温曝晒发生爆炸。
五、涉及到使用电时,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的绝缘情况,相隔____米左右要安装电器控制开关。
电源线摆放不能与其他备件、管子等同道,以防磨穿电源线。
电源线不能沿公路、潮湿场所摆放。
收线时,必须先停下电源并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
六、使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必须固定好,以防侧翻伤人。
七、涉及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视,并系好安全带,搞好防范措施,严禁进行交叉作业。
八、起吊重物必须由起重工到场起吊并作指挥。
九、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十、注意防火工作,预防火灾。
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一、每年____月____日至次年____月____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每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森林防火期间,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土边、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设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2、进入____亩以上连片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仁怀市林业局或者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3、进入国有奶子山林场、桅杆林场经营区,必须持有仁怀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7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8日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森防〔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四条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以森林资源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
林业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
林业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1)适用范围: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审批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适用范围: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县级审批适用范围: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适用范围: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适用范围:1.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适用范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适用范围:1.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2.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适用范围:1.木材运输证核发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3.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适用范围: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用火人书面提出用火申请由林业站在用火前一天向延平区防火办报备适用范围:在林业自然保护区野外用火审批用火人书面提出用火申请向保护区管理处报批林业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11)适用范围: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林业行政确认运行流程图(1)适用范围:开展产地检疫林业行政确认运行流程图(2)适用范围:开展植物复检林业行政确认运行流程图(3)适用范围: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确定林业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森林公安分局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森林公安分局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森林公安分局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森林公安分局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区林业局法制办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森林公安分局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森林公安分局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森林公安分局或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现场调查取证林业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1)适用范围:1.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2.收缴采伐许可证3.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林业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2)适用范围:1.代为补种树木2.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3.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代为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4.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赔偿损失5.未取得《植物检疫证》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进行补检6.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是适用范围: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适用范围: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林业行政征收运行流程图适用范围: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物检疫费、补检费征收、除害处理费用、代为除治防治费用、销毁所需费用、林权勘测费林业行政给付运行流程图适用范围: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林业行政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1)适用范围:1. 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检查 2.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的监督检查 3.造林绿化工作的督促检查4.采伐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5.对代履行的现场的监督检查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7.指导全区集体林改、深化配套改革工作监督检查8.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林业行政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2)适用范围:1.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监督管理2.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建设的检查股室领导审核通报督查检查情况,需要整改的责令整改局业务部门督查检查人员局领导督查检查人员局业务部门林业行政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3)适用范围:对本行政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林业行政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4)适用范围: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3.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林业行政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5)适用范围:林木种子质量现场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林业行政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6)适用范围:1.区内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的监督检查;2.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的监督检查;3.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4.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5.森林病虫害除治的监督检查;6.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保护林内有益生物。
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一、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应提前向乡林管站和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或电话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范围、时间、防范措施、负责人等情况,经林业站和派出所现场检查认可后,方可用火。
二、凡需要在林区野外进行生产、实验性用火的,如炼山造林、火烧隔离带、扑火演习等,用火单位要先向林管站和派出所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时间、负责人、人数、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凡需要在林区野外进行爆破、实弹演习、勘察、施工(采矿、采石、修路等)活动的,必须报林管站备案。
四、凡是在林区野外上坟烧纸、夜间使用明火照明、枪械狩猎、旅游野炊,或在林区采药、搞副业生产需要在野外取暖做饭的,一律不批。
五、凡在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或出现了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一律不批。
六、长期居住林区居民的室内生活用火不需要进行审批,但要做好防火安全教育,促其落实安全措施。
七、对于未经审批的林区野外用火,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防范措施,以及未按规定在安全地点、指定时间内用火的,一经发现,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中止用火活动。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补办用火审批手续,必要时可责令其立即撤出林区。
八、林管站、派出所需加强野外用火的审批管理,并进行备案。
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晋政第36号令
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正文:---------------------------------------------------------------------------------------------------------------------------------------------------- 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晋政第36号令1992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森林经营(实验)局、林场以及驻林区和林缘地区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管全省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在本省的实施,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命令;(二)制定本省森林防火规划及有关的森林防火规范性文件;(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四)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五条各市(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的实施。
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二)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三)培训森林防火、灭火专业人员;(四)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五)掌握火情动态,制订扑火预案,并组织演练;(六)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七)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上报,建立火灾档案。
第六条地、市、有林区的县人民政府、森林经营(实验)局和国营林场,在防火期内应组建专门的灭火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作: (⼀)规定森林防⽕期,在森林防⽕期内,禁⽌在林区野外⽤⽕;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经过县级⼈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林区设置防⽕设施; (三)发⽣森林⽕灾,必须⽴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扑救森林⽕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国家职⼯由起⽕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单位对起⽕没有责任或者确实⽆⼒负担的,由当地⼈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释义】本条是对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作的规定。
⼀、做好森林防⽕和灭⽕⼯作的必要性。
所谓森林防⽕,是指对森林、林⽊⽕灾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极⼤,据统计,从1949年到1990年,我国平均每年发⽣森林⽕灾有15000多次,受害⾯积年均90多万公顷,⽕灾发⽣率(每10万公顷森林⽕灾次数)为11.1次,平均每年森林⽕灾受害率(⽕灾受害⾯积与全国森林⾯积的千分⽐)为7.06‰。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灾多发的国家之⼀。
由于森林⽕灾能在短时间内破坏⼤⾯积的森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伤亡,⽽发⽣的森林⽕灾有95%以上是⼈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森林防⽕要从各级领导重视,做好宣传⼯作、发动群众⼯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产⽤⽕、⽣活⽤⽕以及其他⾮⽣产⽤⽕活动的管理等⽅⾯着⼿,尽可能减少⽕灾发⽣,所以规定对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需要做哪些⽅⾯的⼯作是⼗分必要的。
正是因为我国对森林防⽕⼯作的重视,近⼗年创造了历史⽔平,1991年⾄1995年,全国平均每年发⽣森林⽕灾5768次,年均⽕灾发⽣率为4.4次,森林受害率为0.29‰,低于1‰的世界平均⽔平。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灾的预防和扑救⼯作。
森林防⽕⼯作是法律赋予地⽅各级⼈民政府规定的⼀项职责,这也是我国多年来森林防⽕⼯作的经验总结。
森林防⽕是⼀项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作,涉及⾯⼴,特别是扑救重⼤森林⽕灾,需要调动部队、铁路、交通、民航、邮电、⽓象、民政、公安、商业、粮⾷、物资、卫⽣等多⽅⾯的⼒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森林消防行业标准)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的评价。
2 术语和定义森林火灾隐患latent forest fire hazard潜在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以及直接影响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不安全因素。
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指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2.1责任落实1)未依法实行森林防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未设立必要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地方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开展联防工作。
4)未划定辖区内森林防火区、未规定森林防火期,或已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但未向社会公布。
5)森林防火期内,未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6)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火险天气时,未按规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7)未按规定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8)未按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未按规定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10)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2.2火源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森林火灾隐患:1)未按规定对重点进山路口和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火源管控,未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严格监管。
2)护林员未按规定上岗,发生脱岗、漏岗的,护林员对森林防火区内违法用火未发现、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
3)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炮竹等野外用火。
4)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特殊需要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批准的用火未按照安全用火规程实施。
5)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内未按禁火令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未严格管理。
最新森林防火处罚条例
最新森林防火处罚条例你知道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任命政府林业部主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多少的罚款吗?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最新森林防火处罚条例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最新森林防火处罚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之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窗口咨询 地址:峨山县政务服务局二楼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 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峨山县政务服务局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 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 面记录,转防火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电话咨询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峨山县林业局防火科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咨询答复。
峨山县政务服务局二楼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 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周一至周五 :~:,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窗口咨询 地址:峨山县政务服务局二楼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 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峨山县政务服务局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 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 面记录,转防火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防火科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联系电:
.《森林防火条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流程图
日期: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应当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2、书面申请材料
文登区林业局
年 月 日
是否有《在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和生活用火安全防范方案》:
是否需要在森林高火险区生活用火:
所携带的火种、燃料:
是否有活动地点地形图:
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我一定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学习森林防火知识,承诺管理好所组织人员,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擅自用火,如发现火情,即报119森林火警电话。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流程图
承办机构: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服务电话:
附件2: 森林防火期林区用火审批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填
写
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住址:
申请日期: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用火目的:
组织人数:
申请时段:
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是否同意你们进入其的森林高火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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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
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2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
申请表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
附:用火范围图
野外用火现场勘查报告单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
许可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