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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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一、维护学生安全,是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应尽义务

学校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保证青少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安全,是我们全体教职工的首要职责。我们的思想认识要到位,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在上。抓学校安全,说到底是一个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保护生命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中的分量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重。一个孩子牵动着几代人、几个家庭的关注,一个孩子的闪失,就等于几代人、几个家庭的希望破灭。我们要本着对家长、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心,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地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以来,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出台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扎实安排,规范了安全管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有效地遏制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就我真小学而言,近一学年来,大家有目共睹,在施校长的正确领导下,安全工作抓得特紧,严防死守,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但安全工作,绝不能因此而麻痹松懈,高枕无忧,学生伤害,一个也不能有。

二、认真遵守教育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A、两种观点

1、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体健康的事故。包括三个要求:一是主体要素(中小学生);二是时间、空间要素(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三是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

2、关于监护责任——学校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因为:一是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二是《民法通则》设监护人的原则是:法定监护人是以亲权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三是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不“公平”。四是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等,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五是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学校才与学生形成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承担监护责任。

B、事故的责任

㈠.按事故性质分:

1、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

2、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

3、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4、故意伤害事故。

㈡.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有以下十二种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即学校环境不安全事故。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即: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的疏漏事故。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即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事故。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即:教学及校外活动事故。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即:对教师身心健康注意不够事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的。即: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即: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关照不力事故。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即:紧急情况学校救治不力事故。

9、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即:教师违法违规事故。

10、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管理未成年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即:教师不作为事故。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即:学校未履行告知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㈢.下列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超出了学校管理能力)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如汽油罐出现大爆炸,碎片飞进学校伤人)。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卫生和医疗保健条件难以防范的事故,不属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只需及时采取救护就行了)

4、学生自杀、自伤的(自杀、自残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是由于学生自己和其它人的因素导致学生采取了自杀、自残行为,该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过错,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㈣.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书中应告知家长,即学校管理活动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出现的事故);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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