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物流物流运输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流中心、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物流运输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物流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流中心、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

3.1驾驶员安全管理

3.1.1部门物流运输业务的开展与实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物流运输安全工作相关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3.1.2物流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和部门货物运输的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管理档案,确保车辆、人员符合本部门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3.1.3所有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机动车辆准驾证》和《货物运输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运,严禁无证上岗和违法驾驶;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验,督促落实日常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3.1.4运输业务管理部门,要经常督促第三方物流公司做好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树立和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严禁所属驾驶员酒后行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行为,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3.1.5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南宁、柳州工业园区、仓库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进入工业园区、仓库区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鸣笛,超速行驶;进入工业园区、仓库区时,必须服从门卫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调整;车辆停放时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做到停放整齐,有序,严禁不听指挥、不按规定乱停乱放。

3.1.6部门所有人员及货运车辆驾驶员,一律不准利用业务便利,从事违法经营运输活动。

3.2车辆管理

3.2.1所有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公司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到车辆定期年检、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车辆信息登记真实合法。

3.2.2物流运输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督促承运方做好货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车辆出车前、出车中、回场后要做到有检查、有保养、有维护、有记录,保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安全完好。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行。

3.2.3车辆装载货物前,物流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应对货运车辆的安全性能、清洁卫生、防护配置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货物装载要求后,方可进场装载货物。

3.2.4部门配置的公用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擅自借给非本部门或无公司车辆上岗证、驾驶证的人员使用。

3.3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3.3.1部门所有物流运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范,应当按照经营资质条件和核定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3.2部门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3.3.3所有货运车辆,在装运货物时,未经业务部门允许,严禁将其它货物与本部门运输的货物进行混装、混载;严禁装载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现场监装人员要切实加强对货物装载过程的安全监管,保证货物安全装载。

3.3.4车辆调度管理部门,要加强物流车辆的安全调度与管理工作,原则上,以经定好的运输线路,不准擅自更改,确因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要改变行车路线时,需事先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

3.3.5从事成品卷烟、烟叶、烟用物资等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按要求携带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严禁车辆无准运证开展运输业务;

3.3.6物流监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的安全监控,及时反馈不安全信息,对车辆GPS监控系统和电子门锁应做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GPS和电子门锁正常使用。

3.3.7中心安保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货运车辆、物流运输现场等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确保物流业务安全运行。

3.3.8所有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南宁、柳州工业园区、仓库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进入工业园区、仓库区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鸣笛,超速行驶;进入工业园区、仓库区时,必须服从门卫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调整;车辆停放时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做到停放整齐,有序,严禁不听指挥、不按规定乱停乱放。

3.3.9运输车辆出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车辆正常运作;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3.3.10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应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有效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进行安全交底;驾驶员连续驾车运行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3.3.11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驾驶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3.12开展物流运输业务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3.3.13严禁超限超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3.3,14按规定购买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或承运人责任险;

3.3.15部门和物流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因不遵守本制度而导致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考核

5.1 部门运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安全质量的考核。

5.2 中心安保负责定期对物流运输业务的安全检查,并实施考核。

本制度由中心安保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制度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