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造完美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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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造完美庭审

一、庭审技巧的基础

庭审技巧当然要建立在对案件的透彻分析和充分论证之上,如果只强调技巧而忽视对案件本身的调查、分析、研究,那么所谓的技巧只会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因此,在庭审之前,至少在这几个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实和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

4.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二、庭审技巧至少表现在几个方面

1.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所以质证不仅是双方展示证据的过程,还是感知法官审理思路的过程。

对此,笔者认为质证与辩论不能截然分开,因为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这都需要在质证时就提出来,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但考虑到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

2.发问和回答问题

庭审中会涉及到向对方发问和回答法官和对方的发问。在向对方发问时,对方很可能为逃避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如果律师认为问题是重要的,应当提醒法官所问问题的重要性,由

法官来向对方发问,这时对方就必须明确回答了。

法官的发问,代表了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思路。法官询问的事实可能是记载在判决书中的事实。因此,仔细研究法官的发问,很可能

就会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这将会成为辩论和写作代理

意见时的工作重点。故而,在回答法官问题时要特别谨慎,如果暂

时还拿不定主意的话,不妨说还不清楚,待了解之后再回答。

3.声音

4.语言

法庭上所用的语言,当然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但如果当事人参加庭审或旁听,则不宜使用太多,而应照顾到当事人的要求,

尽量通俗易懂。比如,提到对方时用不着每次都要称“被告”或

“被上诉人”,引用法律法规时也用不着将法律法规的全称和是第

几条第几款都说出来,更用不着将所引用的条文全读一遍(这些都可

以在书面的代理意见中写出来),而只要说出主要的意思即可。这样

做并不是为了迁就当事人,而是因为当事人有权听懂他所聘请的律

师在法庭上讲的是什么,如果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哪怕只是心理上

的参与,庭审将是不完整的。

5.形体

律师在庭审中可以适度运用形体的语言,比如手势、头部的转动、眼神注视的方向。运用形体的语言,可以对律师表达观点起辅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同时还体现出律师的自信心。

笔者认为用眼神和法官、对方、旁听人员进行交流最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对方表明自己坚定的立场,用眼神影响到

对方的自信心,还可以通过观察法官了解法官对自己所述内容的关

注程度,从而判断法官的观点。和旁听人员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

这会获得旁听人员的支持,特别是在当事人旁听时,眼神能满足当

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对方,最

后才是和旁听人员。

6.辩论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败的时候,还是当事人最盼望的时候(因为法庭调查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生硬、专业性太强,当事人的观点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为此,有的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撰写了很详尽的代理意见,等审判长宣布开始进行辩论后,就

拿出来宣读(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里这种情况也很多,盖因电视录相,律师压力增大所致)。

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这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观点真刀真枪的交锋,是“亮剑”的时候,而不脱稿宣读,相当于

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任何事前准备好了的书面意见都不

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在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读代理意见还会让法官认为与其现在听还

不如庭后再看书面意见,法官对陈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会降低。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会有即兴的语言

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

因此,在辩论阶段当庭宣读的做法只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开庭前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辩论所使用的

句式尽量用短句少用长句,还可适度用排比句、反问句、设问句,

这会增加语言的感染力。多用归谬法,顺着对方的逻辑,得出错误

的结论,这会增加说服力。

另外,辩论时应当说些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证据很有利时,律师说话当然会理直气壮,但是律师不可能只做占上风的案件,有

的案件的确处于下风,那该说点什么?有人说:法律对你有利说法律,事实对你有利说事实,如果都不利,那就说感情吧。

这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因为有利和不利是相对的,除了极个别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师在下风案件中首先要说服自己,这种说服不光是心理暗示,

更是基于对证据、对法条法理的不断研究探寻,得出真理在手的结论。

律师唯有说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良好发挥。如果在心理上已经认同对方的观点,就难免会理不直气不壮了。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这种“真理在手”的

状态不是强词夺理,更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实本

身的弹性和不确定性,是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悬河、言之无物、强词夺理的律师,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无益,延长庭审

时间,更重要的是,法官会担心律师不告诉当事人不利的情势,反

而提升当事人的预期,增加调解的难度。

7.写作代理意见

开庭结束之后,律师撰写一份代理词提交给法官,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意见,这也是强化庭审效果的做法。但是,并非每一个法

官都会将双方提交的代理意见仔仔细细地看上一遍,这有可能是由

于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也有可能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对

案件已有了明确的意见而不用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对律师提交的

代理意见可能只会浏览一遍。律师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对其

施加影响,首先代理意见不应写得冗长,除非案件特别重大复杂,

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见建议不要超过五页A4纸。而且,由于不能肯定

法官会仔细阅看代理意见里面的每一句话,所以最好借鉴倒金字塔

的结构。

借鉴到代理词的写作上,律师应当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大标题里,大标题下面的小标题是次重要的观点,观点在前,论证在后。先写

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写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虑到一

般人阅读的习惯,最好将这些重要的观点以黑体字或下划线标注出来,引起法官重视。如果代理意见里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多,最好不

要在代理意见正文中引用,因为这会影响到阅读的速度,让法官觉

得冗长,建议在代理意见的尾部统一引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

以自己查找。

8.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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