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地下室人防要求
地下室人防要求在现代建筑的设计与施工中,地下室人防工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在特殊时期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也是城市整体防护体系的重要环节。
那么,地下室人防究竟有哪些要求呢?首先,从建筑结构方面来说,地下室人防工程需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这是因为在战时,可能会面临各种冲击和破坏,如爆炸、地震等。
因此,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墙板和底板等结构构件,都要按照相应的防护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
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的配置数量和规格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地下室在遭受攻击时出现坍塌等严重情况,结构的整体性和连接性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如,钢筋的锚固长度、节点的连接方式等都要符合规范要求。
其次,在防护设施方面,地下室人防有着多种特殊的要求。
防护门是其中最为关键的设施之一。
防护门不仅要能够承受一定的爆炸冲击和压力,还要保证关闭时的密封性,以防止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等进入地下室。
除了防护门,还有防爆波活门、密闭阀门等设备,它们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性能测试,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再者,通风系统在地下室人防工程中也有着特殊的要求。
在战时,良好的通风是保障人员生存的重要条件。
通风系统需要具备过滤、净化空气的功能,能够去除空气中的有害成分。
同时,还要能够实现不同通风方式的切换,如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等,以适应不同的战争环境。
为了保证通风系统的可靠性,通风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另外,给排水系统也是地下室人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防地下室需要配备足够的储水设施,以满足人员在战时的生活用水需求。
同时,排水系统要能够迅速排出可能涌入的地下水和雨水,防止地下室积水。
对于污水的处理和排放,也有相应的规定,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
在电气方面,地下室人防工程需要配备应急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等,以确保在市电中断的情况下,照明、通风、通信等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管人防〔2012〕49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2〕498号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人防地下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人防地下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防地下室的使用、管理、维护及检查等工作。
三、安全责任1. 人防地下室的安全责任由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2.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对人防地下室进行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防地下室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等要求。
2. 人防地下室的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人防地下室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4. 人防地下室的通风、排烟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人防地下室的用电线路应按照规定敷设,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6. 人防地下室的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管理,禁止存放。
7. 人防地下室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占用、堵塞。
8. 人防地下室的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等设施应完好有效。
9. 人防地下室的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制度,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五、检查与巡查1.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人防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对人防地下室进行一次全面巡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3. 使用单位应每年对人防地下室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评估,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使用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七、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 50038-20053 建筑3.1 一般规定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围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Ⅱ〉一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㈠地下建筑的特点
⒈封闭、恒温的空间 ⒉需要机械通风和工人照明
㈡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 ⒉满足战时的功能要求 ⒊平战兼顾设计(分别满足平时、 战时两个时段的不同功能要求)
㈢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特点
⒈设计工作顺序:一般是先地上、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5.2.13、 6.1.2.、7.4.3.)。
三、规模、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 (3.2.1.)
㈠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
㈡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 准
㈢室内净高
⒈一般防空地下室 ⒉战时车库
四、顶板、外墙的防护厚度
㈠设置要求 ㈡房间关系
五、洗消污水集水坑(3.4.10)
㈠设置位置 ㈡设置要求
六、防爆波电缆井(2.1.59、3.4.11)
㈠设置位置
〈Ⅵ〉辅助房间和柴油电站
一、辅助房间
㈠通风机房
⒈位置要求 ⒉隔声、吸声、减震(3.9.5.)
㈡厕所
⒈设置要求(3.5.1.) ⒉设置标准(3.5.2.) ⒊设置位置
㈠顶板最小防护厚度(3.2.2.)
⒈乙类防空地下室 ⒉甲类防空地下室 ⑴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⑵没有上部建筑的顶板
㈡管道层的影响(3.2.3.)
⒈全埋式管道层 ⒉非全埋式管道层
㈢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防 护距离(3.2.4.)
㈣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的外墙厚度
(3.2.5.)
五、防护分区
㈠防护单元和防爆单元的划分(3.2.6.)
⒈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大小 ⒉可不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条件 ⑴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 ⑵位于多层防空地下室中人防层以下的各层 ①乙类防空地下室 ②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08-11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
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
国家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根据《人防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定民用建筑的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各种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 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相关省份的其他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第九条同一总平面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本期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本期批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批建设中予以抵扣;当本期批应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时,在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在本项目后一期批中统筹规划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当建设总规模,以同一总平面规划的总体指标进行核算;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抗力级别标准;第十四条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当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不大于800m2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县级市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的一等人员掩蔽部;二县级市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m2或是乙类人防工程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1000m2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综合性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二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当建设单位满足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上述指标时,超出部分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第十五条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m2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差值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复核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当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建防空地下室可就地补建,也可由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其它正在报批或建设的项目中补建;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对于违规审批造成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降低的行为,依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即行废止;附件1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列举如下:一、居住建筑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其他非民用建筑经规划部门确认,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投资建设的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附件2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建指标选用表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最小比值,γ=F/S;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5.15•【文号】人防委字[1984]9号•【施行日期】198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1984年5月15日人防委字〔1984〕9号)为了坚决贯彻1984年3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35号)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现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中央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一、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室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二)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此标准修建,职工家属住宅的防空地下室不足一个楼门地基面积的,按一个楼门的地基另加室外出入口进行安排;其它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另加室外出入口进行安排;(四)三类人防重点城市,除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原则上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
地下室人防工程规范
定期进行质量检 查,确保工程安 全可靠
及时处理发现的 问题,防止隐患 扩大
强化质量意识, 提高工程质量水 平
质量问题的处理与改进
发现质量问题 后,应立即停 止使用,并进
行全面检查
分析质量问题 的原因,并制 定相应的改进
措施
对改进后的工 程进行重新验 收,确保质量
达标
建立质量档案, 对地下室人防 工程进行长期
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平面设计规范
确定人防工程的位置和规模 确定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 确定人防工程的通风系统 确定人防工程的电气系统和给排水系统
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剖面设计规范
确定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等级和规 模
确定人防工程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要求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确定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划分
施工完成后的验收标准
验收人员:应由专业人员 组成验收小组,对地下室 人防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结 构、防护设施、通风系 统、给排水系统、电气 系统等方面,确保各项 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程序:先进行自检, 合格后向相关部门报验,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漏水:立即启动排水系统,组 织抢修,防止积水对设备造成 损坏
通讯中断:启动备用通讯设备, 确保与外界的通讯联系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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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人防工程概述
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定义
地下室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人民 防空(民防)安全,在地下建设 的防护性建筑。
通常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 具有良好的防爆、抗震、抗压等 性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地下室人防细则
地下室人防细则关键信息项:1、地下室人防工程的使用范围和限制2、人防设施的维护责任和要求3、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措施4、监督检查机制和违规处理方式11 总则111 本细则旨在规范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在和平时期和战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12 地下室人防工程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12 地下室人防工程的使用范围和限制121 地下室人防工程可用于人员掩蔽、物资储备、医疗救护等合法用途。
122 严禁将地下室人防工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23 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结构和用途,如需改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13 人防设施的维护责任和要求131 明确地下室人防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通常为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
132 维护责任主体应定期对人防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133 人防设施的维护应包括防护门、通风设备、排水系统、电气设备等的检查和维护。
134 对于损坏的人防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14 安全管理规定141 地下室人防工程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疏散指示标志。
142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对人防工程内人员和活动的管理。
143 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144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15 应急措施151 制定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15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如灭火器、应急照明、急救药品等。
15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54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置。
16 监督检查机制161 建立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内容、频率和方法。
16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地下室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范本
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是指专门供人员避难、防护和存放防空物资等用途的地下空间。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提高防空地下室的利用率和避难效益。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各方应当形成合力,共同保障防空地下室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的各类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第六条防空地下室的设想、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其功能齐全、结构稳定、密闭性好。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施工和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明确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性质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防空地下室使用管理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演练和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空物资和急救设备,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更新。
第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维护防空地下室的卫生和环境。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络机制,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防空地下室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一)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一)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地下室建设的重要性•地下室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民众提供了很多便利。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土地利用的紧张,地下室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地下室建设中,人防设施的合理配置至关重要。
地下室人防面积的定义•地下室人防面积是指用来作为人员避难的空间的面积。
•该面积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容纳足够的人员。
•地下室人防面积的配置标准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和人员数量两个方面。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地下室人防面积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地下室总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通常为10%至15%。
•建筑面积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地下室的用途、周围的人口密度等因素。
人员数量标准•地下室人防面积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人员疏散时间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平方米的人防面积可容纳2人至3人。
•在人口密集的区域或重要公共场所,应适当提高人员数量标准。
设施标准•地下室人防面积应配备必要的生活保障设施,如饮用水、食品储备、医疗设备等。
•同时,还应考虑空气流通、照明、通信等方面的设施。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的意义•合理的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能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充足的避难空间。
•这对于保障民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配置的人防面积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员疏散效率,减少人员造成的伤亡。
结论•地下室人防面积的配置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这需要综合考虑地下室用途、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
•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地下室人防面积的合理配置,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
北京市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以下为北京市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的被许可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的所有者承担。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文化娱乐、宾馆等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生活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许可使用人、所有人、受托人(以下简称安全使用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消防、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无危险构件。
(三)有水、厕所、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通常采用必要的新风量,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洪、防雨水入侵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并配备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在使用地下空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实施治安、消防、卫生和建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洪、治安、卫生等责任制。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者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义务,并监督使用者履行义务;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安全使用义务,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20053建筑3.1一般规定3.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装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划定: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2穿过防空隙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3凡进入防空隙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隙下室在战时及平常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防空隙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请求,平战结合的防空隙下室还应满足平常的使用请求。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原则、内容及注意事项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原则、内容及注意事项文章一:人防地下室的设计原则、内容及注意事项1.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人防地下室的设计首要原则是确保居民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设计应满足各种灾害情况下的防护要求,如地震、火灾、化学泄漏等。
1.2 结构稳定性原则人防地下室的结构要具备强大的抗震能力,能够承受外部压力和震动,确保地下室不会坍塌或者变形。
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关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
1.3 通风与排烟原则在人防地下室的设计中,通风系统是至关重要的。
它能够提供新鲜空气,排除有害气体和烟雾。
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持续正常运行。
2.内容2.1 入口和出口设计人防地下室的入口和出口应合理设置,并且容易找到。
标识应清晰可见,应提供应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在黑暗环境中也能找到出口。
2.2 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宽敞舒适,并配备应急照明。
通道的走向和布局应使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到地下室。
2.3 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人防地下室应备有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急救箱、灭火器、应急食品和饮水等。
这些设备和物资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2.4 环境控制人防地下室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控制能力,包括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控制。
应提供适当的通风系统、空调和净化设备,以保持宜人的室内环境。
3.注意事项3.1 防水防潮人防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以防止水浸入地下室。
防潮措施的合理设计和施工是确保地下室干燥的关键。
3.2 防火安全人防地下室应具备良好的防火能力。
防火材料和防火设施的选择与配置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3 监控与报警系统为了确保地下室的安全,应配置合适的监控和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3.4 定期维护和检查人防地下室的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附件:1. 人防地下室平面图2. 人防地下室剖面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规范:指定了建造物设计、施工和使用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建造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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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及地下室有关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8-11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
为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
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不包括专用仓库、市政管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铁道和外国使领馆、军事区域
内的地下空间。
暂未启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普通地下室应安装防盗门予以封闭,防止闲散人员随意出入。
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封闭普通地下
室的内外安全状况、结构变化和渗漏等情况定期巡检,确保安全。
二、设置规范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一)使用标志牌由市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建委负责发放工作,产权人(管理单位)负责按要求安装并维护。
(二)使用标志牌外形尺寸为60×40公分,绿底荧光白字,左上方标有“国际民防”徽标,中间写明层数、用途、责任单位及地址编号,下方印有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使用标志牌统一安装在普通地下室外出入口的外侧。
(三)使用标志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委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建委申请重新安装或更换:
1、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地下室使用场所改变用途的;
2、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的。
(四)使用标志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统一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产权人(管理单位)负有保护标志牌的责任,因丢失、损毁或漆面脱落,字迹不清,需要重新安装或更换的,其制作费用由产权人(管理单位)承担。
三、实行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要按规定
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单位或个人转租普通地下室,要征得产权人、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出租(转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
县建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
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情况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
的区县建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2、房屋所有权证;
3、出租(转租)的普通地下室租赁合同;
4、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受托人身份证件;非法人单位使用(租赁)的,
应当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个人使用(租赁)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 (境外人员须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
5、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出租)的,需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的证明;
7、使用普通地下室,提交已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的证明文件;租赁普通地下室,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
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
(三)各区县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核对有关证件原件,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
(四)未建立基本情况记录档案的普通地下室,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备案时填写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见附件三)。
(五)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建立健全普通地下室记录档案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健全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
记录档案。
(一)市、区县建委统一安装使用“北京地下空间(普通地下室)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市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要作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二)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采集并更新辖区内普通地下室数据库资料的内容。
(三)各区县建委每季度应按规定将更新的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五、建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建委负责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建委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辖区内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和用于商业、文化娱
乐业、旅店业和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
(二)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巡视和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各区县建委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及时
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群众举报或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建议人。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二二ОО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