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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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弘会计师事务所
发票管理办法
1、为加强事务所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3、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4、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和主任注册会计师签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
5、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业务约定书等业务成立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必须按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
6、发票开具后必须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7、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8、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构,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
公告声明作废。
9、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0、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