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001]
河道疏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河道疏浚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河道疏浚工程,包括河道清淤、疏浚、整治、护岸等工程。
三、组织与管理1. 成立河道疏浚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河道疏浚工程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四、安全措施1. 施工前准备(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2)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2. 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2)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警示灯等。
(4)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环境保护措施(1)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泥沙、废水等对环境造成污染。
(2)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恢复原状。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应急处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人。
2.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由XX市河道疏浚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河道路清淤监理细则
河道路清淤监理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河道路清淤工程的监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理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符合标准和规范,维护河道路的通行和排水功能。
2. 监理组织与责任2.1 监理组织河道路清淤工程的监理工作由专门的监理组织负责安排和实施。
监理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2 监理责任监理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清淤作业;•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制定监理计划、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协调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3. 监理流程3.1 前期准备在施工前,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施工计划和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2 施工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计划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清淤和排泥作业;•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范;•与施工单位沟通,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制定监理日志,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3.3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清淤施工的质量和效果;•工程前后的水流状态和水质变化;•施工现场的清理和恢复工作。
4. 监理记录与报告4.1 监理日志监理人员应制定监理日志,并按照要求进行记录。
监理日志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淤施工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施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监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2 监理报告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日志和施工情况,编写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单位的整体施工质量和合规情况评价;•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的总结;•监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5. 安全与质量控制5.1 安全控制监理人员应密切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河道清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河道清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许多河道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和淤积。
河道清淤工程的监理工作对于保护河道的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以及减少水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河道清淤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3. 监理职责
3.1 设计审查
监理人员应对河道清淤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3.2 施工现场监理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3 质量把关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把关,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4 文件管理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和整理,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监理报告
监理人员应定期编写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5. 总结
本实施细则为河道清淤工程的监理工作提供了指导和规范,有利于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和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根据地方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河道疏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河道疏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河道疏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河道疏浚工程涉及到防洪、保通、治淤等多项工作,具有较高的安全和环境风险。
为确保河道疏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本文将详细介绍河道疏浚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
## 二、疏浚工程前期准备### 2.1 监理准备监理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前,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服务标准,明确监理责任和监理工作安排。
同时,应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完善的工具和设备,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2.2 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河道疏浚工程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 三、监理实施细则### 3.1 监理人员管理监理单位应在项目施工期间,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驻场监理,对施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并及时记录和汇报施工、质量、安全等各项问题。
监理人员还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 3.2 施工质量监控监理人员应对疏浚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等。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跟踪整改情况。
### 3.3 安全监测监理人员应对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安全预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 3.4 现场巡检监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检,全面了解施工进度和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期间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 四、总结河道疏浚工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环境风险,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对于河道疏浚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根据相关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合同,细致做好监理工作,确保河道疏浚工程的顺利实施。
疏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1 编制依据本《疏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依据《水利工程监理规范》(SL 288-2003)、《疏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8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编制。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疏浚工程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验收等环节。
1.3 目的为确保疏浚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二、监理组织与职责2.1 监理组织监理组织应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2.2 监理职责2.2.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对监理工作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等负责。
2.2.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专业监理工作,对专业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等负责。
2.2.3 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对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等负责。
三、监理工作程序3.1 施工准备阶段3.1.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文件。
3.1.2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设备、材料等。
3.1.3 检查施工场地、临时设施、施工环境等。
3.1.4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3.2 施工过程阶段3.2.1 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3.2.2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
3.2.3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督促整改。
3.2.4 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3 施工验收阶段3.3.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
3.3.2 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评价。
3.3.3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3.4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评价。
四、监理工作内容4.1 施工单位资质审查4.1.1 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根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总体规》、《苏州市城市防洪规划》、《苏州市旅游河道水系景观规划》、《苏州水上旅游开发规划》等有关法规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河道,交通航道、流域性河道除外。
中心城区范围是指西南以京杭运河、东以苏嘉杭高速、北以沪宁高速为界的区域。
第三条河道整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所有涉河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古城内(环城河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现状超过6米的,不得小于原宽度,古城外建城区范围内河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沧浪、平江、金阊新城内河道宽度按经市水利局批准的河道规划执行,现状超过20米的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河道宽度。
古城外建城区范围是指中心城区内除沧浪、平江、金阊新城的区域。
第五条河底标高控制在黄海高程(下同)-1.0~-1.88米(吴淞高程0.8米~0.0米)。
第六条根据市区河道特点,古城外河道两岸可砌筑直立式花岗岩驳岸,有条件的河道两侧宜采用生态护坡。
古城内河道驳岸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河道宽度≤8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该当设置在-1.0米以下;河道宽度8米~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当在设置在-1.5米下;河道宽度≥15米的,驳岸基础面标高应在-1.88米以下。
城市中心区防洪包围范围内的河道,驳岸顶标高应在2.5米以上;开放性河道砌筑驳岸的,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上段驳岸顶标高应在4.0米以上,京杭运河大龙港以下段,斜港、外塘河驳岸顶标高应在3.8米以上。
条石镶面规格:长≥0.6米,宽≥0.24米,厚≥0.15米。
第七条管线穿越河道应从河底穿过。
穿河工程平直段管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顶应当低于规划河底标高0.5米以上。
管线确需跨河时,不得影响河道景观,管线跨度不得小于规划的河道宽度,管线底标高不得低于该河道跨河桥桥梁底高程。
水系疏浚工程监理执行规定
水系疏浚工程监理执行规定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水系疏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顺利实现,规范水系疏浚工程监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系疏浚工程监理活动。
1.3 术语定义- 水系疏浚工程:指对河流、湖泊、港湾等水域进行清淤、拓宽、挖深等作业,以改善水域航运、防洪、排涝、环保等功能的工程。
- 监理:指对水系疏浚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
二、监理组织机构2.1 监理单位的设立水系疏浚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设立相应的监理组织机构。
2.2 监理人员配置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程经验。
三、监理工作内容3.1 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水系疏浚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3.2 安全生产监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3 工程进度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水系疏浚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4 投资控制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对水系疏浚工程的投资进行控制,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四、监理工作程序4.1 监理规划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要求,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2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理人员进行日常工作。
4.3 监理工作记录监理单位应做好监理工作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情况。
4.4 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反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确保疏浚清淤成效,根据有关建设管理规范、规章、规程等要求,结合苏州河道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河道疏浚清淤工程应当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减量压缩、无害化处理”原则,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实现施工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定量化、信息化。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疏浚清淤工程,各县级市参照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执行。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四条河道疏浚清淤应优先采用干河方式,却因周围临河建筑物安全风险大的河段可采用带水(水下)疏浚、挖泥等其它方式施工。
工程招投标应当严格实行综合单价、工程清单计价承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完成弃土区(含淤泥干化处理点)调查,明确弃土区解决方案,确定弃土地点和规模。
如需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施工单位选择弃土地点和规模,并需附相应的弃土区使用意向协议和承诺书,必须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一经中标即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用地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监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监理单位需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水深测量仪、车、船等设备要求,以及施工区、弃土区现场旁监人员配备要求,以满足对施工全程监管需要。
第七条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水深测量仪、车、船等设备要求,以及施工区、弃土场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以满足对施工全过程管理需要。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采用直接采购或租用的方式负责施工作业区和弃土区视频监控安装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运输工具(船舶、装载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每条运泥船舶(或装载车)都必须安装监控和GPS定位设备,费用列入投标综合报价,单独计列。
第三章开工准备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对河道断面进行复测校核(每10米一个断面),计算疏浚清淤土方量,进一步编制完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批准。
疏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疏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疏浚工程的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疏浚工程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疏浚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全员参加。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疏浚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形成从领导层到基层的责任链。
第五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负重要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疏浚工程的安全进行。
第六条疏浚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疏浚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矫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与教育体系,对从事疏浚工程的各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疏浚工程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疏浚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展项目安全培训,确保项目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疏浚工程在施工前应编制认真的安全生产计划,并依照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工作区域和不安全区域,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疏浚工程项目应依照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
第十四条对于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工序,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严禁未经培训和检测的人员从事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疏浚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疏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和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掌控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疏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疏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疏浚工程的安全进行,保障工人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疏浚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并应经所有相关人员的认可和遵守。
一、总则1. 疏浚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 平台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疏浚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 疏浚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和制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 疏浚施工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二、组织架构1. 疏浚工程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专家组、安全工作小组等。
2. 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3. 安全专家组应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参与疏浚工程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4. 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地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安全管理制度1. 疏浚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与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2. 安全管理制度应向所有工作人员发放,并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
3. 疏浚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
四、现场管理1. 疏浚工程施工现场应进行必要的围挡和标识,并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2.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网、防护栏等。
3.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4.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提示牌和紧急救援设备,并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五、作业管理1. 疏浚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前的必要检查和评估,确定作业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2. 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相关培训。
3. 施工单位应确保作业人员健康状况良好,不得派遣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人员从事疏浚作业。
4.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疏浚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河道疏浚安全细则
河道疏浚安全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行河道疏浚施工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监测、验收单位。
2.河道疏浚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从事疏浚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并了解本细则的内容。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疏浚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二、安全防护设施与措施1.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施工区域划定标志、警示标志、事故应急通道标志等。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并在围挡内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
3.所有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护目镜、耳塞、安全鞋等,严禁穿着拖鞋、高跟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鞋类。
4.疏浚作业中必须配备专门的防护设备,如防护网、警示锥、警戒线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作业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熟悉并牢记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和许可的人员进行疏浚作业。
2.在疏浚施工过程中,禁止疏浚机械和交通工具在作业过程中超速行驶,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进行作业。
3.疏浚作业时严禁在水中或斜坡上操作,必须站在坚固的地面上进行操作,并采取防滑措施。
4.在清理淤泥、废弃物时,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有害物质。
5.疏浚作业时必须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对附近的房屋、道路、桥梁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1.疏浚施工现场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沉降、土壤侵蚀等环境问题。
2.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乱倒乱扔,必要时应进行分类处理和专门运输。
3.在清理淤泥、污水等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包括设置沉淀池、过滤设备等。
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噪音、振动等对周围居民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消除其影响。
五、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并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印发关于《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基〔200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㈠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㈡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监理注意事项
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监理注意事项河道清淤工程的施工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
要环节。
在进行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监理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监理人员资质: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资质证书,确保有能力对清淤工程进行有效监理。
2. 施工前检查:在施工前,监理人员需要对方案设计和施工准备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前准备工作做到位。
3. 现场巡查: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查看施工
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质量检测: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
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5. 安全监管:监理人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
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6. 施工进度控制:监理人员需要把握施工进度,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7. 变更管理:对于工程变更,监理人员需要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
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变更不影响工程整体质量。
8. 施工资料管理: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进行管理
归档,确保施工过程全程可追溯。
9. 纠纷处理:如遇到工程纠纷,监理人员需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和处理,维护工程利益。
10. 完工验收:在工程完成后,监理人员需要参与工程的最终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在进行河道清淤工程施工监理时,监理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符合设计要求。
只有做好施工监理工作,才能确保河道清淤工程的顺利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制度
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改善水域通行条件,提高水利设施的整体效益,制定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制度,规范和管理清淤疏浚工作,确保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责任主体1.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河道清淤疏浚管理规划,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清淤疏浚工作。
2.水利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清淤疏浚工作,组织实施大型清淤疏浚项目。
3.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清淤疏浚工作,做好河道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
4.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清淤疏浚工作。
5.监督机构:对清淤疏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三、管理制度1.清淤疏浚计划:每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包括清淤疏浚的范围、工作量、时间等内容,并报水利部门审核批准。
2.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应当保障清淤疏浚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3.工作程序:清淤疏浚工作应按照程序依法开展,施工单位应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4.监督检查: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清淤疏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5.效果评估:对清淤疏浚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优化工作流程。
四、技术标准1.清淤疏浚水质:清淤疏浚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2.施工设备: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标准的清淤疏浚设备,确保施工效率和工作质量。
3.人员素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工作机制1.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实现工作的协同。
2.风险评估:在清淤疏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协作配合:各责任主体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清淤疏浚工作的开展。
4.责任追究: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追究责任,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六、工作效果通过实施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改善水域通行条件,保护水生态环境,提高水利设施的整体效益。
管道清淤监理实施细则
管道清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编制人: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八月管道清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有利于管道清淤工程的工程监理、规范监理行为,依据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管道(清淤)施工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制造本细则。
1.2管道清淤施工监理的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
工程质量实行的单元工程和每道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工条件2.1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组织设计交底。
(5)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6)检查施工条件。
2.2明确监理例行程序。
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2.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专项方案,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
(2)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等)。
(3)施工布置(含布置图)。
(4)设备配置与劳动组织。
(5)质量保证措施。
(6)组织管理机构。
(7)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施工强度)。
2.4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检查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现场实验室或委托有相关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班组检查、专职质检员复查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检查认可。
2.5组织设计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清淤工程监理细则
HB-5.5-01-D报审表注:本记录由报审部门保存。
HB-SC-02-D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名称: D06、D07地块河道整治工程(中龙河)专业名称: 清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年月日. 2019地址:汇滨路1599号邮编:201707电话:64573841 传真:64568594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编制依据 (1)三、专业工程特点 (2)四、专业工程开工条件检查 (2)五、现场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和控制要点 (3)六、检查和检验项目、标准和工作要求 (8)七、资料和质量评定 (11)D06、D07地块河道整治工程(中龙河)清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D06、D07地块河道整治工程(中龙河),河道工程的清淤施工监理。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本监理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编制依据第一节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节行业规范、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清淤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清淤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90-2014第三节其他技术文件《D06、D07地块河道整治工程(中龙河)监理规划》;《D06、D07地块河道整治工程(中龙河)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章专业工程特点第一节工程概况D06、D07地块河道整治工程(中龙河),其建设地点位于青浦区朱家角镇内,南至黄家埭港,北至淀山湖大道,本工程对中龙河进行河道疏拓、整治,工程内容包括疏浚河道、修建护岸、人行步道和种植绿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确保疏浚清淤成效,根据有关建设管理规范、规章、规程等要求,结合苏州河道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河道疏浚清淤工程应当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减量压缩、无害化处理”原则,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实现施工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定量化、信息化。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疏浚清淤工程,各县级市参照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执行。
第二章招标管理
第四条河道疏浚清淤应优先采用干河方式,却因周围临河建筑物安全风险大的河段可采用带水(水下)疏浚、挖泥等其它方式施工。
工程招投标应当严格实行综合单价、工程清单计价承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完成弃土区(含淤泥干化处理点)调查,明确弃土区解决方案,确定弃土地点和规模。
如需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施工单位选择弃土地点和规模,并需附相应的弃土区使用意向协议和承诺书,必须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一经中标即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用地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监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监理单位需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水深测量仪、车、船等设备要求,以及施工区、弃土区现场旁监人员配备要求,以满足对施工全程监管需要。
第七条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水深测量仪、车、船等设备要求,以及施工区、弃土场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以满足对施工全过程管理需要。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采用直接采购或租用的方式负责施工作业区和弃土区视频监控安装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运输工具(船舶、装载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每条运泥船舶(或装载车)都必须安装监控和GPS定位设备,费用列入投标综合报价,单独计列。
第三章开工准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对河道断面进行复测校核(每10米一个断面),计算疏浚清淤土方量,进一步编制完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过河、沿河管道等设施进行调查,配合建设单位与管道等设施相应权属人协调,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管道等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弃土区施工方案,包括弃土区围堤、沉淀池、退水口设施、进场码头、进场道路等,报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弃土区准备完成后,做好弃土区测绘和摄像记录,报建设单位备案,作为弃土量核对的依据。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管理规范化和文明安全施工要求,在施工作业区、弃土区周边设置相应的围挡维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公示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作业区、弃土区周边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因特殊情况弃土区需要调整(或发生变化)时,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防止扬尘、防止泥浆污染、污染物处理及排放规定,涉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的,应当满足《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应当遵守城区、镇区施工作业时间规定,避免扰民。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护岸、桥梁等设施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方案,严禁超深开挖,严禁沿护岸陆地边堆放土方和施工用物料,严禁利用现有护岸护栏等带揽系船,严禁施工船舶撞击护岸。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地段河道护岸、桥梁等设施沉降、位移变形监测,每天观
测一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段,尽量避免和减小施工作业对河道行洪、排涝、调水、灌溉的影响,采用吸泥船(泥浆泵)方式施工的,应当合理设置沉淀池、退水口,泥浆水必须经多次沉淀排水要求后方可排入周边水域。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区范围内存在的沉积性砖、石、砼等建筑垃圾和老驳岸遗留物,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施工方法进行彻底清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承诺的要求,落实好规定数量的固定运泥船舶(或装载车),不得使用开底船舶和船舶携带排泥泵的船舶。
运输船舶(或装载车)应统一编号、标牌、且船体(或车身)标注清晰、可视的吃水标线(载重吨位)。
第二十条运输船舶(或装载车)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线路、时段行驶,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行驶线路、时段。
施工单位临时增加或调整运输船舶(或装载车)的,需及时向监理办理船舶(或装载车)审核手续,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和监理旁站监理制,应严格执行运输船舶(或装载车)签证记录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疏浚清淤施工记录,监理单位应当每日对施工记录和监控数据进行核查、收集、签认、存档。
监理单位应于每旬末(10日、20日、30日)向建设单位汇总上报疏浚施工记录和监控数据。
第二十三条每条河道疏浚清淤作业完成后,应当对河道河床进行全断面清扫作业,消除浅点及障碍物,申请质量检测核验。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弃土区平整清理,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对弃土区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弃土区的测绘和摄像资料后,可办理移交还土地权属人。
第二十五条疏浚清淤总量根据河道施工前后测量对比计算数量,运输船舶(或装载车)签证记录计算数量和弃土区施工前后测量计算数量综合确定,确定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共同组成。
对擅自变更弃土区的排泥量,建设单位有权拒绝计量,建筑垃圾清理应当另行按实计量、计价。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重大事项会办制度,凡是存在工程质量争议、特殊作业处理等,建设单位应当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纪检、质监及相关专家进行专题会商,研究落实解决处理方案。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的执法巡查,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八条运输船舶(或装载车)GPS定位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记录资料不能保存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处罚标准,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停止施工,因此事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记录及相关签证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处罚标准。
并按不良行为通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部门,将不良行为按等级和次数计入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苏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河道疏浚工程施工船舶及弃土区管理标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