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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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四、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总则:第1至3章:总则,规定共通性、基本的问题。包括:立法目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减责与免责。

分则:第4至12章:分则,规定对典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典型”:归责原则上并不特殊,完全属于过错责任,但因发生的纠纷多、社会

关注度高,故而需要单独规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用来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侵》第6条)。我国以及比较法来看,侵权责任法中不可能规定可以作为所有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即“大

的一般条款”,而只能是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一般规定。

《侵》第2条:并非“大的一般条款”,只是一个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宣誓性

条款,其必须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或者分则中的具体条款相互配

合。否则,会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避”的现象。

类型化:侵权法不是刑法,无须也不可能逐一规定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这里的类型化指的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逐一作出规定。两类:一类是特殊侵权

行为;一类是典型侵权行为。

五、侵权责任法的目标

目标:旨在协调自由与安全的关系,即界定人的行为规范。

实现方法:一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最基本之规则原则;一是界定并区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

六、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补偿功能: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主要通过侵权赔偿责任实现。侵权赔偿责任仅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实现方法:损失的

转移,即将损失从受害人头上转移到侵权人头上;损失的分散,各种保险。

预防功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

第二章侵权行为

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事实行为

一、概念侵“权”,包括侵害“权利”和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指直接的、人的行为,还包括“准行为”(物件、动物致害)

二、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侵》第6条)依据规则

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无强制责任保险不同。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强制保险区分

意义有无最高赔偿限额不同:特殊侵权行为多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当受害人的实际损害超出了最高赔偿额,其仍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赔偿。

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原则)

是否自行监护人责任32

承担责任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外)用人者责任34、35

国家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替代责任适用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区分

意义举证责任不同:还要证明责任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监护关系、雇佣关系等)以及加害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人造成的损害归责原则不同:物件致害,无过错、过错推定造成损害区分

的原因物件造成的损害意义责任主体不同:后者是物的管理人、使用人或

占有人

单独的侵权行为

侵权人数量共同加害行为8

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9

多数人的共同危险行为10

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型11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按份责任型12

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数量不同

区分

意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同

从作为中可判断有无过错作为认定过错方法不同不作为,只有其负有作为义务,行为方式区分意义而没有履行时才可认定其具有不作为认定因果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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