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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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
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
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由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
4、强制执行难。
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论《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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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圭 06 E
赣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a fGa n n T a h r olg o r l n a e c esC l e n o e
N 5 o.
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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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t2 0 c. 0 6
法学研究 ・
论《 婚姻法》; 【 探望权 的行使鬻 】
、
探 望权 的 内涵 与特 征
1探望权 的内涵。探望权 广 义 上泛指 一方 看望 另一 方 . 的权利。新婚姻 法 中规定 的探望 权具有特定 的含义 。 是指基 于血亲或 拟制 血亲关系 在婚姻 关 系解除 后与 未成年 子女 之 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 、 看望行 为的权 利 。我 国在 修改 婚姻法时之所以规定探望权 , 是立法机 关为 了考虑减少 因父 母离婚给子女带来 的伤 害 。 同时 探 望 的内 容 也较多 ,既 ① “
中图分 类号 :9 3 9 1 2 .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4— 3 2 2 0 )5— 0 9— 3 10 8 3 (0 6 0 0 7 0
修改后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以下 简称 “ 婚 ( 新 姻法” 第 三十八 条 规 定 : 婚 后 , 直接 抚 养 子女 的父 或 ) 离 不 母, 有探望子女 的权 利 , 另一 方有协 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 权 利的方式 、 间由 当事人 协 议 ; 议 不成 时 , 时 协 由人 民 法 院判 决 。父母 探望 子女 , 利于 子女 身心健 康 的 , 不 由人 民法 院依 法 中止探望的权利 ; 中止 的事 由消失 后 , 当恢 复探 望 的权 应 利。这是我国首次 以法律 的形式 确认 探望权 , 具有十 分重要 的意义 , 它不仅为解决离婚 双方探视 子女 的纠纷提供 了法律 依据和保障 , 促进 的合 法权益 , 维护家庭安 宁 , 确保 对 促进社 会稳 定起到积极作用。有学者指 出, 望权 “ 定为 离婚父 母的 探 界 项 民事权利 , 父母 子女关系 的 良好维系增添 了一 道保护 为 屏, 也为父母 子女 间的权利享有 和义 务的履行增加 了一把法 锁, 该权 利的享有 不仅有 助于离 婚 父母 亲权 的实现 , 且有 而 利于未成年人 的健康成 长 , 其立法 价值凝重而深 远” 它至少 , 有心理价值 、 伦理价值 、 社会 价值等 ,父 母能否 顺利 地探望 “ 子女 , 既是个 人问题 , 是社 会 问题 , 也 为避 免矛 盾激 化 , 以国 家强制力确保探望 权的实现 , 进社会秩序 的稳定 。 可促 ” 由于修改后 的婚 姻法 只规 定 了探 望 权 , 权利 实 现 方 对 式、 探望权的权利范围 、 权利行使时 间的长短 、 点选择等 问 地 题都 没有 可供操作 的具 体规定 , 与探望权相关 的司法解释 又 尚未出台 , 而实践 中随着 新婚 姻法 宣传 力度 的加 大 , 民众 法 律意识 的增强 , 因行 使探 望权 而 产生 的纠纷 案件 已突 显 出 来。这既有立法 、 司法解 释方 面 的原 因 , 有 司法实 践操 作 也 方式等方 面的原 因。在 分析研究 上述 问题的基础上 , 要 有必 对《 婚姻法》 探望权的行使 ( 包括法 院的执行 ) 方式 进行深 入 地探讨。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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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作者:贺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探望权制度对探望权主体,中止与恢复做出了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主体范围狭窄、实现方式有限、探望望权的中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执行标准笼统化等问题,所以探望权制度亟待各方面的完善,以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婚姻法;立法完善2001年4月28日我国公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就离婚之后父母的探望权问题作出的规定,这一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子女权益保护的力度。
1 探望权概述探望权是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权利,它可以是对离异父母无监护权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保障,确保双方存在感情交流的可能。
1 1探望权的含义。
探望权,又被称作探视权、人身交往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是现代亲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它属于监护权中人身照顾权的一部分,但又与人身照顾权分离成为并存的权利,因而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因此探望权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
1 2探望权的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不断增加,并由此导致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加。
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被确立下来,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对婚姻法中有关探望权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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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方 探 望 孩 子 , 院应 该 确 定 谁 为履 行 义 务 的 主体 ? 法
如果 确 定 子 女 的父 或母 为 义 务 主 体 ,恐 怕 解 决 不 了
在审 判 实 践 中 , 可避 免 地 会 遇 到 这 种 情 况 : 不 要 实 际 问题 ; 果 确 定 老 人 为履 行 义 务 的 主体 , 于法 如 又 因 笔 谁 求行 使 探 望 权 的不 仅 仅 是 不 直 接抚 养 子 女 的父 亲 或 无 据 。 此 , 者 认 为 , 妨 碍他 人 行 使 合 法 的权 利 ,
生 活 的一 方 。 【 】 1
要 , 孩 子 的成 长 无 疑 是 有 利 的 。在 国外 的 立法 中 , 对
修订后 的婚姻 法第 3 条规定 :“ 8 离婚后 ,不 直 有 的 国家 已将 探 望 权 扩 展 到 第 三 人 , 比如 美 国对 第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母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另 一 方 三 人 的探 望权 作 了 如下 规定 : 当父母 离 婚 或 分 居 时 , 外 父母 可 以向法 院 提 出有 关 探 望 的特 殊 申请 。 有 协 助 的义 务 。行 使 探 望 权 利 的方 式 、时 间 由 当事 祖 ( )
什么是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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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
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
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
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
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
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
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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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探视权,⼜称之为探望权,是指⽗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活的⼦⼥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缘关系产⽣的权利,是亲⼦关系⾃然流露的权利,对⼦⼥的探望权也是亲权⼀项内容。
亲权是⽗母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份⽽发⽣的,是对⽗母离婚后,⽆⼈⾝监护权的⽗或母与⼦⼥交往、了解⼦⼥情况的愿望的满⾜,它是对监护权不能⾏使的⼀种补充或救济。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建⽴探望权制度,是当代婚姻⽴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各国对亲⼦关系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探望权制度⽇益显⽰出其积极的作⽤:⼀⽅⾯,可以满⾜⽗母双⽅对⼦⼥关⼼、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了解⼦⼥的⽣活及学习情况,使⽗母更好地履⾏其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另⼀⽅⾯,可以增加⼦⼥与未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从⽽降低离异家庭对⼦⼥的伤害程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母和⼦⼥都⼗分重要。
⼀、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享有探望其⼦⼥并与其⼦⼥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探望其⼦⼥的权利;有与其⼦⼥来往的权利;有得知其⼦⼥个⼈情况的权利;有参与其⼦⼥的利益及必要时管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与⼦⼥共同⽣活的⼀⽅⽆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使对⼦⼥的探望权。
⾏使探望权的时间、⽅式可由双⽅当事⼈进⾏协商,协商⼀致的,可以达成书⾯形式协议以便执⾏;如果不能协商⼀致,则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判决。
当然,探望权⾏使的时间、⽅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探望权适⽤的期限仅限于⽗母离婚后,⼦⼥是未成年⼈阶段。
如果⼦⼥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探视权⾏使主体的确定标准(⼀)权利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母双⽅。
⽗母离婚后,未成年⼦⼥只能由⽗或母⼀⽅抚养,与该⽅共同⽣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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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课题,涉及到家庭、婚姻以及亲子关系等核心问题。
为了准确理解这些相关法规条文,并将其适用于实际案件中,必须进行权威解读。
本文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进行论述,并探讨其理解与适用。
一、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权威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中的探望权纠纷条文,主要针对离婚夫妻之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探望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8条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常见的情况是,父母争夺子女探望的问题。
在权威解读中,应将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纳入考虑,确保在依法行使探望权的基础上,保障子女的切实利益。
2. 探望方式的确定:在确定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应综合考虑父母的意愿、子女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根据一系列的考量因素来判断并决定具体的探望方式。
此时,权威解读需要明确法院权力的边界,将探望方式的确定与实际情况相协调。
3.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法院有权限制探望权的行使。
但必须明确,这样的限制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权威的解读,以确保其合理与合法。
二、对探望权纠纷条文的理解与适用1. 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离婚后与父母正常而稳定的联系。
因此,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理解解释的精神和原则至关重要,以确保子女能够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 合理解读具体条文:在权威解读中,对探望权纠纷条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读。
例如,对于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优先考虑其意愿和需求,以确保其权益为前提。
同时,父母双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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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会议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法条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关联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至第26条及第32条是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建立在相互间只有亲权关系的基础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虽然父母离婚,孩子判决一方直接抚养。
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的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义务,这些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都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离婚协议书对探视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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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为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特制定本协议如下:一、探视权主体1. 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2. 探视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视权行使1. 探视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
2. 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及地点。
三、探望方式1. 探望方式包括直接探望、视频探望、书信探望等。
2. 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探望时间1. 探望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月至少安排一次。
2. 探望时间可按以下方式安排:(1)每月的第一个周末,从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2)每月的第二个周末,从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3)每月的第三个周末,从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4)每月的第四个周末,从周六上午至周日下午。
3.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探望时间。
五、探望地点1. 探望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子女的住所。
2. 如子女住所变动,探望地点亦应相应调整。
六、协助义务1.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2.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确保子女在探望期间的人身安全。
七、中止探望权1. 如一方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2. 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恢复其探望权。
八、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违约金;(2)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3)人民法院判决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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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
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夫妻在离婚后,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现实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让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自己的探视权,常见的就是不让另一方探视子女。
那么法律上一般对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一、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
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二、探视有哪些方式?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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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关于离婚后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三、探视权的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浅析中国探望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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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期总第834期No.1,2021Total of 834探望权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仍维持原来婚姻法的规定,内容上未做实质的修改,仅做了文字上的调整。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1探望权概述1.1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即夫妻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有关心、探望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享有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等权利和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父母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从而得以探望子女。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但各国或各地区的法律对这一制度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美国和法国称为探视权,俄罗斯称为来往权,德国称为人身交往权[1],日本称作见面交流权。
而在我国为了和探视在押犯人区分开来,立法者将其称为探望权。
1.2探望权的特征1.2.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探望权是由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单独行使,而非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1.2.2权利内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情感利益,作为一种情感的维系,通过行使探望权,使得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有了得以与子女见面及联络感情的机会。
1.2.3在效果上要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即非财产性探望权的行使体现为一种精神利益,对面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来说,降低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子女获得未一起生活的一方父母的关爱的实现方式,它是一种精神上而非物质属性的情感需求。
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2]。
变更探视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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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探视权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享有探视权的,有抚养权的一方享有协助探视的义务,那么你知道变更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吗?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变更探视权的条件如果想要变更探视权,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协商。
如若协商不成,可以就探视方式、时间等问题单独起诉。
如果孩子十岁以上,并表示愿意随你,而你又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起诉到法院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
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三、探望权答辩状被告:***,男,19***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70910***,汉族,现住:***。
单位:***,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1***8。
答辩人为***本人。
原告:***,女,19***年***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28,汉族,单位:***,联系方式:1***9。
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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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夫妻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导致离婚的,应该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及资产进行处理。
在离婚后只能有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就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也是有探视时间的,这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离婚协商中应该对探视权时间有所规定。
一、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
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
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二、探视有哪些方式?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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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离婚后的探视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
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
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
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
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
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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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也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权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间行使本法第1632条第2款的权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顾权权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况。”我国台湾地区将探望权称作为全面交往权,其民法典1055条第5项规定:“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全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全面交往有妨碍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7条专门就探视作出规定:“如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
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根据《婚姻法》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
小孩探视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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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探视权有哪些相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婚姻中的子女由一方进行抚养,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对子女拥有探视的权力,但大多数人对这部分法律知之甚少,下面小编就小孩探视权有哪些相关规定,这一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在遇到这类问题时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探视权的误导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
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
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
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二、建议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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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这协助的义务。
这时,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也没有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探望权再次向法院起诉呢?最高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那么,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这一特殊问题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能否对被探望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将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处等)?回答是否定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