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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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架空电力线路是指将电力导线、绝缘子及电力设备等架设在空中的电力传输和配电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和要求。

1. 设计原则1.1 安全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1.2 可靠性原则:确保线路能够在各种恶劣条件下仍能正常供电。

1.3 经济性原则:在满足安全和可靠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建设和运维成本。

2. 设计参数2.1 电压等级:根据供电区域的需要确定线路的电压等级,一般分为110kV、220kV和500kV等。

2.2 越线距离:根据线路电压等级和情况,确定导线与土地表面、建筑物等的最小安全距离。

2.3 导线选型:根据电流负荷和电阻损耗等要求,选择合适的导线材质、直径和结构。

2.4 支柱设计:确定支柱的高度、间距和材质,保证导线的安全距离和支撑稳定。

2.5 绝缘子选择:根据线路的电压等级和环境条件,选择适合的绝缘子类型和串联数量。

2.6 地线安装:保证地线与导线的安全距离,提高线路的接地性能。

3. 施工规范3.1 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包括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采取防护措施等。

3.2 质量控制: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线路的正常运行。

3.3 对地距离: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避免地面的污秽、湿度等对线路的影响。

3.4 导线张力:导线的张力必须合理,既要保证安全可靠,又要避免牵拉过度导致断线等问题。

3.5 绝缘子安装:绝缘子的安装要牢固可靠,避免出现倒塌或绝缘子串联不同步等情况。

4. 运维管理4.1 定期检查:定期对线路及其附件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4.2 维护保养:对线路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包括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清除浮尘和植被等。

4.3 故障修复:对线路故障进行及时处置,保证线路的正常供电。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实施可以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110kv 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10kv 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10kv 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10kV及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是指对110kV及以
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技术标准文件。

下面是一些常见内容:
1. 系统参数要求:包括额定电压、频率、相数、系统接地形式等。

2. 杆塔类型和布置要求:确定适用的杆塔类型和布置方案,考虑线路长度、地形条件、环境要求等因素。

3. 区段参数计算:根据线路长度、负荷、电气特性,进行区段参数计算,包括导线型号、导线间距、导线弧垂、杆塔高度等。

4. 绝缘设计:确定适用的绝缘子型号和串、并联方式,以保证线路的绝缘性能。

5. 线路接地设计:规定接地电阻值和接地形式,确保线路、设备的接地良好。

6. 导线和地线选择:选择适合的导线和地线,满足线路的输电要求。

7. 线路保护和自动化设计:确定线路的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确保线路安全可靠运行。

8. 路线选择和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线路走廊,并考虑环境因
素对线路的影响。

9. 线路运行和维护要求:确定线路的运行指标和维护要求,包括巡检、清洁、绝缘子清洗和更换等。

10. 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制定线路施工和运维的安全规程,同时制定灾难和事故应急预案。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110kV及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工程而有所差异,这只是一些常见要求的概述。

在实际工程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设计。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2路径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2注:3、3kV45过2m2.0.6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2、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气象条件3.0.1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10~20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什确定。

最高气温宜采用+40℃。

在最高气温工况、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应按无风、无冰计算。

3.0.2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气温,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在3~17℃之间时,年平均气温应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25、15mm 或20mm。

123415m/s123.0.9长期荷载工况的风速应采用5m/s,气温应采用年平均气温,且无冰。

最大设计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的离地10m高,统计所得的15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不应低于25m/s。

山区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当无可靠资料时,最大设计风速可按附近平地风速增加10%,且不应低于25m/s。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市区或森林等地区,如两侧屏蔽物的平均高度大于杆塔高度的2/3,其最大设计风速宜比当地最大设计风速减小20%。

4导线、地线、绝缘子和金具4.1一般规定4.1.1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可采用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篇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XX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XX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XX]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l2527 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l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 50060 3一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L/T765.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T5092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JTJ0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1.1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导线在年平均气温计算情况下的弧垂最低点张力。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6.0.9海拔高度为1000m以下的地区,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0.9的规定。

表6.0.9 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拉线、脚钉的最小间隙6.0.10海拔高度为1000m及以上的地区,海拔高度每增高lOOm,内部过电压和运行电压的最小间隙应按本规范表6.0.9所列数值增加1%。

6.0.13带电作业杆塔的最小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的地区,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6.0.13的规定:表6.0.13 带电作业杆塔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的最小间隙(m)2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应增加0.3m~0.5m。

7.0.7 66KV与10KV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5KV与10KV 同杆塔共架的线路,不同电压等级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8.1.3各类杆塔均应按以下三种风向计算塔身、横担、导线和地线的风荷载:1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转角塔应按转角等分线方向;2 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成60°或45°;3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同。

8.1.9各类杆塔的运行工况应计算下列工况的荷载:1 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2 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3 最低气温、无风、无冰、未断线。

9.0.1杆塔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力、强度、稳定计算和基础强度计算,应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抗裂、裂缝、地基和基础稳定计算,均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11.0.2基础应根据杆位或塔位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

现场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0.12基础上拔稳定计算的土重上拔稳定系数γR1、基础自重上拔稳定系数γR2和倾覆计算的倾覆稳定系数γS,应按表采用。

表上拔稳定系数和倾覆稳定系数12.0.6导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间的距离,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2 计算上述距离应计入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但不应计入由于电流、太阳辐射、覆冰不均匀等引起的弧垂增大; 3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标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交叉,且架空电力线路的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394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 保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保证电力线路安全运营, 制定本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原材料及器材检查一、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重做检查:二、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三、因保管、运送不良等因素而有变质损坏也许者。

四、对实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一、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 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二、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三、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 无锈蚀。

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 绝缘层良好, 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

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 且易剥离, 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 除地脚螺栓外, 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现象。

一、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且符合下列规定:二、表面光洁, 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线夹转动灵活, 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规定。

镀锌良好, 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绝缘子与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 且结合紧密, 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 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现象。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环型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且符合下列规定:一、表面光洁平整, 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面平整检查时, 应无纵向裂缝, 横向裂缝宽度不应超过0.1mm。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一、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 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且符合下列规定:二、表面光洁平整, 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三、应无纵、横向裂缝。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要求规范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要求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66kv or under over-head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GB 50061-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1 总则1.0.1 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路径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97条文说明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1 总则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 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包括线路安装设计和线路杆塔结构设计两大部分。

线路安装设计包括路径设计、杆塔定位设计、架线设计、防雷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

线路杆塔结构设计包括杆塔及其基础的设计。

条文中的共性要求,即针对上述设计内容制定。

对新技术应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这是根据电力线路不同于其他建筑设施的特点而制定的。

1.0.4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当前国际上结构设计较先进的方法。

这种方法以结构的失效概率来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对应的可靠指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度,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科学和明确。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GBJ68—84)的要求,本规范杆塔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架空电力线路架线设计是以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而连接导线或地线的绝缘子和金具是以安全系数设计法进行选型计算的。

这些均属于定值设计法。

2 路径2. 0. 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和安全性、适用性的影响至关重要。

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

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

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即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2.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椿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

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增长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很难做到同步规划,因此,作为电力设计部门,应及时报出电力建设的近期和远景规划,积极与规划部门配合,避免反复改建临时性线路,尽量争取做到统一规划。

10kV和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27777

10kV和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27777

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符号4 总则5 路径6 气象条件7 导线8 绝缘子、金具9 导线排列10 电杆、拉线和基础11 变压器台和开关设备12 防雷和接地13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14 接户线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气象区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C(规范性附录)弱电线路等级附录D(规范性附录)公路等级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 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 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王秀岩、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 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 2.0.3的要求。

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的规定。

4 、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 、不宜跨越房屋。

2.0.4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 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

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内含相关数据表格)

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内含相关数据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项目设计技术规程Codefordesigningover-headdistributiontransmissionlineupto10kVDL/T5220—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项目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项目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项目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项目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项目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项目设计院、武汉供电项目设计院、南京电力项目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王秀岩、刘纲、王学仑。

1范围1.0.1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项目设计原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项目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1.目的和范围这个规范的目的是确保高压架空线路的设计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和可维护性的要求。

它适用于1KV及以下的架空线路设计和建设。

2.设计条件和参数设计师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线路设计的条件和参数:-设计电压和电流的要求-工作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风向-设计线路的长度和架设方式-电线材料的选择和特性-预期负载和功率因数3.设计原则设计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来进行线路设计:-适当的线路保护,包括断路器和过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和设置。

-合理的线路电阻和电容的控制。

-适当的绝缘和接地措施,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合理的电缆排列和作业空间,以便于维护和检修。

4.线路材料选用根据设计要求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电线材料,包括导体材料、绝缘材料和附件。

导体材料可以是铜、铝或铜铝复合材料,绝缘材料应选择耐电压、耐温和耐候性能良好的材料。

5.线路结构设计设计师必须选择适当的线路结构,包括杆塔和各种附件。

杆塔应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并且易于安装和维护。

附件包括接地装置、绝缘子、导线夹和挂板等。

6.线路敷设和维护线路敷设包括选择安装方式、安装高度和安装间距等。

为了便于维护,必须设置维护平台和通道,以及适当的标志和警示标牌。

线路应定期巡查和检修,确保良好的工作状态。

7.安全措施在线路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这包括安全的工作装备、使用绝缘工具和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

8.文件和记录必须保留线路设计和施工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包括设计计算、材料清单、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

这些文件和记录对于线路的运维和改造有很大的帮助。

这是有关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的概述。

对于电力线路设计师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规范是确保线路设计安全可靠的关键。

同时,规范也为维护和运维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91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 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 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 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 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 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J232—82 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

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 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 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199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GB50173-92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2-16 联合发布 1993-07-01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 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路径2.0.1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架空电力线路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不宜跨越房屋。

2.0.4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

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

110kv 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10kv 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10kv 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 引言高压架空线路是电力传输和配电系统中常见的组成部分,而110kv以下的高压架空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对于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并探究该规程的内容、要点以及设计实践中的应用。

2. 规程内容概述针对110kv以下的高压架空线路设计,相关的技术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线路的选线原则、导线和地线的选择、绝缘子串、杆塔结构、线路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导线和地线的横截面选择、接地方式、防雷措施、电缆通道等。

其中,线路的选线原则涉及到线路的走向、长度、周围环境等因素,需要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进行综合考虑。

导线和地线的选择需要考虑线路的输电能力、电阻、温升等因素,而绝缘子串、杆塔结构的设计则需要满足线路的机械强度、耐腐蚀、耐候性等要求。

线路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则关系到线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接地方式、防雷措施则直接关系到线路的运行稳定性和保护作用。

3. 规程要点详解(1)线路的选线原则在110kv以下高压架空线路设计中,线路的选线原则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选线时需要充分考虑线路的输电能力、电压等级、电力负荷,以及周围环境的地理特征、气候条件等因素。

还需要遵循规程中对线路走向、长度、通道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

(2)导线和地线的选择导线和地线作为电力传输的基本组成部分,其选择需根据线路的功率、输电距离、环境温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选取。

导线和地线的横截面、材质、绝缘等性能都会影响到线路的输电能力和稳定性,因此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选择。

(3)绝缘子串、杆塔结构设计绝缘子串和杆塔结构是线路的重要支撑和绝缘装置,其设计需考虑线路的机械强度、耐候性等因素。

还需要考虑绝缘子串的串型、串数等参数,以确保线路在各种恶劣环境条件下都能正常运行。

(4)线路的净距要求线路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是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重要参数。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2011年版本)5.0.5配电线路应避开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配电线路与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7.0.5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0.5所列数值。

8.0.3绝缘子和金具的机械强度应按式(8.0.3)验算:KF<Fu(8.0.3)式中:K--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可按表8.0.4采用;F--设计荷载,kN;Fu--悬式绝缘子的机电破坏荷载或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或蝶式绝缘子、金具的破坏荷载,kN。

8.0.4绝缘子和金具的安装设计宜采用安全系数设计法。

绝缘子及金具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9.0.6配电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结合地区运行经验确定。

如无可靠资料,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9.0.6所列数值。

9.0.7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lkV~10kV、lkV以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7所列数值。

9.0.8同电压等级同杆架设的双回绝缘线路或IkV-IOkV、lkV以下同杆架设的绝缘线路、横担问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9.0.8所列数值。

9.0.91kV-10kV配电线路与35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Om。

1kV-10kV配电线路与66kV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5m,当lkV~10kV配电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Om。

9.0.11配电线路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llkV-10kV为0.3m。

2lkV以下为O.15m。

3lkV-lOkV引下线与lkV以下的配电线路导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2m。

9.0.12配电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kV-10kV为0.2m。

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九、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十、当采用气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圈的宽度不应小于140mm;
2.加热时间宜短,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焊接后,当钢圈与水泥粘接处附近水泥产生宽度大于0.05mm纵向裂缝时,应予补修;
3.电石产生的乙炔气体,应经过滤。
第4.0.3条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2.0.8条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3.0.4条电杆基坑底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找正后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底盘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规定。
第3.0.5条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将其下部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二、安装位置、方向、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深度允许偏差为±50mm。当设计无要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500mm。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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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

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

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

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0.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

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条 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
当出线超过两回路时,一般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但由一个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不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第3.0.6条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当由此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第3.0.7条连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躲,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连接在变压器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3.0.8条如采用短路开关,线路上有分支变电所的终端变压器应和分支变电所同时装设快分隔离开关。

短路开关与相应的快分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闭锁装置。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短路开关应采用两相式。

第3.0.9条当需限制6千伏和10千伏出线的短路电流时,一般采用变压器分列运行、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分裂电抗器或电抗器等措施。

第四章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4.0.1条变电所宜采用整流操作电源或采用文流操作。

只有当技术经济合理时,才可装设一组110伏或220伏固定蓄电地组。

当采用整流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具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4.0.2条在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一般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在没有蓄电池组的变电所中,当变电所有两条35千伏电源进线时,一般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并宜分别接在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上。

如能从变电所外引人一个可靠的备用所用电源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两个可靠的所用电源时,可不装设所用变压器。

当变电所只有一条35千伏电源进线时,可只在35千伏电源进线上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五章控制室
第5.0.l条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操作电缆最短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5.0.2条控制室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第5.0.3条控制室内可放置低压配电屏、充电设备、整流操作设备和直流屏等。

第5.0.4条控制室的可开启窗,应装设纱窗。

第5.0.5条控制室应采用不易起灰的地面,墙面和天棚应抹灰刷白。

第5.0.6条 35千伏屋外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应在控制室内控制。

35千伏屋内配电装置中的断路器,一般在控制室内控制。

第5.0.7条 6千伏和10千伏配电装置中到用户去的线路断路器,一般采用就地控制。

第六章蓄电池室
第6.0.1条蓄电室向阳的窗户,应装磨砂玻璃或在玻璃上涂漆。

为避免风沙侵入或因保温需要,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6.0.2条蓄电池室的顶棚宜作成平顶,顶棚及墙壁均应严密并涂耐酸材料。

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能耐酸,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第6.0.3条蓄电池室的温度不应低于10℃。

计算蓄电池容量时,如已考虑了允许降低的容量,可适当降低对室温的要求。

第6.0.4条蓄电池室内不应采用明火采暖。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光滑钢管,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第6.0.5条蓄电池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蓄电池室的通用换气次数应保证每小时不少于15次,调酸室一般为5次。

第6.0.6条蓄电池室内不应装设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第七章电缆敷设
第7.0.1条电缆的路径应为最短,其路径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可能使电缆不致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
三、便于进行维修。

第7.0.2条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

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界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作。

电缆隧道中在变电所围墙或所区交界处的门应装锁。

第7.0.3条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排水措施。

电缆隧道可根据需要采取通风设施。

第7.0.4条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

直埋电缆应采用带铠装的(铝护套电缆除外)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

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采用黄麻外护层的电缆。

第八章防火要求
第8.0.1条变电所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8.0.2条变电所中消防设施一般采用砂箱和化学灭火装置;如附近已有消防管道,可同时设置消防栓。

第8.0.3条屋外充油电力设备单个油箱的充油量为1000公斤以上时,应设置容量为单个油箱充油量的100%或20%的贮油池。

设置20%油量的贮油池时,应设置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且不应引起污染危害。

贮油池的各边尺寸,一般较设备外廓尺寸相应长一米。

贮油池内一般铺设厚度不小于250毫米的卵石层,卵石直径一般为30-50毫米。

第8.0.4条当由一个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或变压器油量均为2500公斤以上时,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8.0.5条装有可燃性介质电容器的房间与其他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米;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严格。

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

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按原国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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