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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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在本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你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九、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本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十二、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权利义务告知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被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