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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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的正确打开方式

导读:人在江湖,欠钱借钱在所难免,但是,您知道债务追讨的正确打开方式吗?最近鹤壁市浚县一奶牛场场长刘先生,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一家公司借了135万元资金,抵押物为奶牛场。后来双方因还款的时间和金额发生纠纷,债权人上门追债,强行拉走价值427

万元的209头奶牛。那么,本案中债权人强行拉牛的行为是否合法?本期访谈特别邀请到姜薇薇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华律网编辑:

首先,请问姜律师,本案中债权人因刘先生抵押借款到期不还,便强行拉走奶牛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姜薇薇律师:

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也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债权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再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本案债权人在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便强行拉牛,其行为是违法的。

华律网编辑:

所谓借钱容易还钱难,为了让债务人还钱,债主们也是费尽心机,花样百出。例如:往债务人的门上泼漆、堵门、放鞭炮,甚至还有非法拘禁、恐吓殴打债务人等恶劣行为。请问姜律师对以上行为怎么看呢?

姜薇薇律师:

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往债务人的门上泼漆等行为不但会让债务人反感愤怒,也会严重影响到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情况严重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其财务损坏的损失,非法拘禁或者殴打债务人,情节严重的话很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如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下面介绍一下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华律网编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生活中欠钱不还,有钱也不还的人也是比比皆是。那么,债务人借钱不还该怎么办?上文我们已经知道了一些不合法的讨债方式,下面就请姜律师为我们讲讲如何合法地进行债务追讨吧!

姜薇薇律师:

借钱不还,在几经催讨后对方仍无还款意愿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要想到的是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追讨。

这里说一下债务纠纷如何起诉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因此选择诉讼法院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需要去对方的户籍地或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要有借款的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因此在借钱给他人时,需要对方出具借条,另外你给钱时金额大的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

华律网编辑:

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姜薇薇律师:

在通过法院诉讼,经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起诉状等资料,如果有对方财产线索的可尽量提供以便法院及时执行。

华律网编辑:

在民间有一种“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说法,请问姜律师,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姜薇薇律师: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这种说法是片面的,首先来说“父债子还”: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最后,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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