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厚大行政法专题讲义+解析 ——舒扬
2014年如何背诵司法考试讲义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B. 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 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 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C,D
21、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6、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 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 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 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 虽违背教育规律但来自有效 【正确答案】:D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 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A. 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 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 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2012年政法英杰系统精讲班行政法-舒扬讲义1
2012 年行政法学授课讲义舒扬整理/主讲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与公务员行政行为法: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责任法:行政赔偿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子原则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保留行政管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的,必须拥有法律授权合理行政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地位中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只应当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应考虑不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适当性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损害最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程序正当行政公开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回避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信赖利益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利益衡量需要改变行政行为的,应依法补偿损失高效便民高效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确保行政效率便民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权责统一行政效能法律、法规应赋予行政机关以相应执法手段;行政机关应当做到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1-76-多选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是权责一致的直接体现?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2011-77-多选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教学版)
行政法案例题的分析与解题方法舒扬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一、行政法案例的历年考查情况分析(一)考查年份与分值(二)难度情况(三)考点分布二、2013年的案例分析(一)题目的考点分析案情:《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
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
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
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张某不服,于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二)考试特点(三)2014年的考点预测国家赔偿的质证程序三、如何解题(一)案例分析的命题目的与方法1.考的基本能力(1)把握学科重点的能力(2)提升与概括能力2.考的具体能力案例分析考的几项要素:(1)甄别知识板块的能力(2)捕捉基本信息的能力(3)理清法律关系的能力(4)选择法条的能力(5)组织语言的能力(6)整体协调能力3.解题方法与步骤(1)甄别知识板块(2)捕捉基本信息(3)理清法律关系(4)判断选择法条(5)挑选组织语言(6)进行整体协调4.如何做题:结合题目来讲先来看一道2011年的真题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讲义】两小时点睛(舒扬)最新版
舒扬 第一部分 选择题
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
【例题 1】以下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若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即不得作出行政决定 B.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C.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D.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E.行政机关邀请媒体与社会公众参加新闻发布会通报重大事件,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 【例题 2】下列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财政部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B.国务院有权撤销铁道部,成立国家铁路局 C.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D.外交部增加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E.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单独设立办事机构 F.上海市徐汇区政府在该区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区政府机构编制 管理机关报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例题 3】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公务员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务员在依法交流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B.在年度考核中,累计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C.对公务员撤销处分,须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D.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 E.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 测评办法 【例题 4】下列关于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 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 B.行政法规送审稿,均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C.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等方面的事项 D.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江苏省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E.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教育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厚大司考老师及教材推荐
柏浪涛(书)→刘凤科+章澎(提高)
重点问题一 推荐用书:
指南针《刑法攻略》柏浪涛 独著/华旭《名师课堂-刑法知识篇》章澎 独著/厚大《刘凤科讲刑法》讲义卷
刑法真题的选择:
(1)指南针 《刑法攻略-真题卷》柏浪涛独著(官方解析实际执笔人)
(2)华旭《名师课堂-刑法真题篇》章澎独著(据说是12年,期待中)
商法·经济法
鄢梦萱(主)/郄鹏恩(主)/张菀萱(主)
推荐教材:《三校名师讲义—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鄢梦萱 独著
知识产权法
曹新川(入)→钟秀勇(主)
推荐教材:
《钟秀勇知识产权图书底稿》网盘里有
三国法
杨帆(女)(主)+殷敏(辅)
建议听课技巧:【舒扬或徐金桂系统+李佳串讲/系统(双剑合璧)】首先完整的听完徐金桂/舒扬的系统强化,最好是找全详细版本的,就是那本书,老徐在三校是拿着书讲的(如果不是拿着教材上课,那舒扬是最佳选择)。如同样是表格,老徐的表格就显得详细和负责的多,按照老徐说的,对比记忆。那本书的最后面有个行政法期间的表,很强大,后期可以记一下。
推荐民法复习顺序: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民法体系25图可放在老钟之前,也可以放在老钟之后,但是老钟的课一定要听。
民诉
戴鹏(主→做题思路)+韩心怡(主→做题角度)
推荐用书:华旭《民事讼诉法知识篇》戴鹏 独著 或 指南针《民事诉讼法攻略》韩心怡 独著
民法
段波(入)→钟秀勇(主)↔陈飞(串)
推荐教材:华旭《民法体系25图》段波独著+厚大《钟秀勇讲民法》钟秀勇独著
建议听课技巧:【老钟系统强化(主)+波波民法25图(辅)】波波的民法体系25图必听,能够迅速的、真正的帮你建立起基本的民法体系(可加速听,最好是能画出来)。
法理学舒国滢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讲义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权威名师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权威名师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权威名师,为大家推荐:舒扬,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理论功底扎实,授课经验丰富,对于司法考试有深刻研究。
善于抓住重点与难点,条理清晰,通俗易懂。
讲课幽默,课堂气氛活跃,善于启发考生思维。
对知识点把握透彻,帮助学员触类旁通,达到事半功倍之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宪法学、法理学。
讲课激情澎湃、直击考点、讲授准确、生动全面、预测精确,深受广大考生好评。
赵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自2004年开始从事司考培训,一直担任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主讲老师。
理论功底深厚,深谙考试规律。
授课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针对性极强。
擅长比较、总结行政法各部分相关理论、知识点,强调将法理、法条与案例有机结合,帮助学员深刻领会行政法精神,切实掌握考试要决,提高应试能力。
授课风格清新流畅,深受学员一致好评。
我们拥有十多位行业精英师资,确保在2018年为大家带来最精彩的司法考试辅导课程,帮助每个考生都能顺利通过司考!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舒扬2014天星司考行政法学授课提纲
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2014 年行第一部分专题一行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 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2012/2/77/多选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第二部分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2014二、国务院机构设置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机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由本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 B.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C.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D.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编制2.派出机关3.派出机构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专题三一、公务员职务变动(一)录用(二)任职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三)交流调任(1)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2)适用于领导职务、副调研员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数内挂职锻炼(1)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2)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四)公务员退出辞职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二)适用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第三部分专题四关于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规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政项起草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或责制起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令或准内刊施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备案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2010/2/42/单选关于行政法规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专题五一、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作的设定、变更、消灭其权利义务的单方(一)特征1.处分性;2.特定性;3.单方性;4.外(二)界定1.行政事实行为2.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3.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2010/2/81/多选关于具体行政行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专题六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种类(二)设定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二)行政处罚的适用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申辩不加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三、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他组织处以1000元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简易性(1)可以当场作出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一般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作出处罚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论决定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罚款收缴当场收缴的,应自收缴之日起2收缴的,应自抵岸或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2.罚款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2014四、治安管理处罚调 查登记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登记传唤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询问 查证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检查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拘留执行 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暂缓(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担保人:(1)与本案无(2)享有政治权利,人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2014专题七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标准 可不设定许可的标准(1)公民、法人或(2)市场竞争机制(3)行业组织或者(4)行政机关采用停止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式能够解决的,应当省级政府对行政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天星三校名师司法考试20145.许可期限(1)决定期限①一般情形:二十日+ 十日。
201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重点讲义汇总
201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重点讲义汇总(在讲备考重要考点之前,给大家讲一下如何备考司考):毛主席曾说过“人间正道是沧桑”,世上没有一种真正成功不需要汗水跟智慧来浇灌!作为一个普通人,司法本来就是一个枯燥乏味的东西(爱好者除外),所以:1、认真踏实+好的学习方法是备考基础。
首先,应该学习“学习的方法”。
大家几乎都有弱项。
在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要因为我们某个部分占法学的不扎实而所考的分值有所下降。
这就需要找到一座保障时间及注意力投入+好方法+好教材的桥梁。
其次,“司考”=“思考”,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要思考三个问题:一是考什么(重点、难点、疑点),二是用什么方式来看,三是我们的知识点的变换方式即如何把知识点学活。
这就需要先进入司法的独特语境,然后从易到难一步步的深入学习,定期将所学的科目针对考试进行测验,检查理解的深度和知识点分布的完整性。
再次,就是自学与旁人指点研修相结合,有句话叫做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悟百条理,悟百条理不如得一名师指点,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提高全局把握与灵活运用的变通能力,所以大家可以通过各种司考培训班和大量司考相关网站交流经验得失,互为良师益友,并向通过的学友或司法界领导、老师及前辈虚心学习。
2、成功有方才能行(1)教材+法条+习题一个都不能少,要想通过考试,教材(包括老师的讲议)一本法条和练习题(包括历年的试题讲解)这三个法宝一个都不能少。
司法考试想顺利过关,首先是看书,把书读透,二是法条,把法条理解、记忆、运用也就是做题。
做题的过程也就是检查法条是否吃透书和法条的过程。
(2)世界汽车销售大王(雪弗莱销售第一名)乔吉拉德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极有借鉴意义:第一、一旦确定某个目标,就马上全力以赴,不到彻底成功,决不放弃;第二、制定完备的计划并以高明的策略和周全的措施来保证执行;第三、在最短的时间内投入最大量的努力;3、快速阅读是司考利器。
要做到“最短时间内的最大努力”光靠蛮干是不行的,首先这是个脑力劳动,如今风行世界的“快速阅读”“记忆曲线”等科学当是经实践检验最有效的方法,即除了固定的学习时间、稳定的注意力与精神状态,快速阅读记忆充分发挥右脑的抽象思维导向有利于人在学习时对知识体系逻辑结构的把握。
(整理)《华旭名师课堂行政法知识篇、真题篇》勘误汇总舒扬.
《华旭名师课堂行政法知识篇》勘误舒扬各位读者朋友,大家好!由于本人的疏忽,以及立法的修改,导致知识篇和真题篇出现了一些需要改正的错误和不足。
对于本人的疏忽给各位考生朋友复习带来的不便,在此致以诚挚的歉意!现就错误与疏漏部分作一勘误,供大家参考!1.第4页,“6.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说明:立法法修正案已经将规章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2.第16页,表格最右方第四格: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而是国务院部门管理。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部管局都是组成部门管理的,还有的是其他的工作机构。
3.第28页,关于公务员的处分程序问题的表格。
处分“决定机关”一律改成“任免机关”。
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由于立法法的修改,导致出现大量增补内容。
具体内容有专门的增补讲义,请参看增补讲义。
(附录)5.第115页,2014/2/47,答案应为A选项,不是B选项。
6.第175页,(1)三、地域管辖。
————“不过掌握这一“‘两地法院均可管辖’规则时,”整段话请删掉,因为新解释对这一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导致这一段话已经失去意义。
(2)就在同一页的最后一个表格。
一般地域管辖:第一格: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去掉“具体”二字;第二格:改为:“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去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一句话。
7.第198页,3.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改成“15日”内。
附:关于行政立法程序部分,请参看我以下的新讲义:《立法法》修正案的几则重点法条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从宿舍楼一路走来端升楼地路上,法大地天空正飘起小雪,遇到几个熟悉地师哥师姐,很开心地打着招呼,想起进法大一年半以来师哥师姐地包容、照顾和宠爱,虽然天气很冷,隔着厚厚地衣服,心依然一点一点地温暖起来.秦飘师姐、魏挺师哥、朱进姝师姐、崔嘉鲲师哥、高新玉师哥,还记得去年这个时候,尽管自己也负担着繁重地复习任务,但你们依然会很耐心地回答我各种幼稚地不着边际地问题,不厌其烦地给我各种选课和复习地建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还有瑞明师姐,徐俊师哥,何锦欣师姐,和晨曦师哥,因为你们,法大这两个字一直与温暖相连,有师哥师姐在,真好.一直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感谢,直到自己也做了师姐,才想到把这种关爱与温暖传递下去也许才是最好地方式.所以想到写这几份复习建议,希望对师弟师妹有所帮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言归正传,再次强调哦,我只是作为一个过来人,与大家分享自己小小地经验.但是老马未必识途,以下建议,虽都为诚恳之言,但是采纳或是摒弃,还请各位冷静甄别.(考试成绩,以供参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复习建议法理学导论是我大一地时候最喜欢地一门课,到现在来看也是最喜欢地,所以与计算机和军事理论不同,每一节课我都会去很认真地听,相关课外书也读地相对比较多,所以复习地时候也相对轻松.所以如果是没怎么听过课地师弟师妹,强烈建议你们先找同学借一份详细一点地笔记(推荐陈景辉老师地笔记)整理一下思路,补一下落下地课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于一直有听课地同学,首先,建议大家把课本过一遍.把书看一遍地目地有两个:明晰框架、建立体系;自己整理名词解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现在闭上眼睛,你可以清晰地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哪几大块知识,以及它们之间地关系吗?如果你还没有开始复习,那么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有难度.所以,看一遍书,厘清章与章之间地关系,能明确地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什么,这样可以让你对这门课地内容建立起一个整体地把握,对接下来地复习有很大地帮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现在法大上,人人上,还有师哥师姐地电脑里,会有很多不同版本地法导名词解释整理,后面我也会附一份去年自己地整理.但是,只要有时间,还是建议大家自己整理一份,师哥师姐地版本可以在你整理完以后起到查漏补缺地作用.因为自己整理地过程,就是梳理地过程,不仅有助于记忆,也有助于理解.具体来讲,课本上“……即……”,“……就是……”地概念都要整理,不建议大家自行筛选掉“不太可能考地内容”而只记忆“特别可能考地内容”,因为名词解释不仅仅在“名词解释”那个大题里有用,在后面地每个题里都有用,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用到哪一个.而且,记忆完整地名词解释,也就是把握“这本书都讲过些什么”地过程,只记几个比较重点地地话,会有些因小失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再强调一下,名词解释对法导地考试非常重要,是准备法导考试地基础,希望大家多花一点时间,一定掌握好.其次,整理一下法导地其他知识点.比方说,法律原则地功能、正式法源地金字塔结构、法地规范作用等等.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弄清为什么是这样.比方说,为什么要采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地依据在哪里?我去年地整理也会附在后面,有些知识因为很熟悉就没有整理,所以不全,仅供参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另外,就是做题.做题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在大学里,只有期考之前比较有必要.在实在不想看书也不想背名词解释地时候,或者是前几个步骤已经完成了地时候,打印几份试卷做一做,可以有助于对知识点地查漏补缺,论述题还有助于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在后面附上年到年试卷合集地意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强调一点,法导考试一定不能只记忆不重理解.回顾一下笔记,多问几个为什么,有时间地话找几本课外书来,哪怕只是翻一翻,能引发思考就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名词解释整理这是我去年自己整理地名词解释,因为每年地考试范围不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切勿以此为准..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地知识体系,是以特定地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地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地知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地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地方法、法学研究地方法和法律适用地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地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地地位.从法律运行地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地环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地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地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地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地考察.(法理学研究地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地一般原理(哲理)、基本地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地机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地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地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它地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地划分或法学学科地分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地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地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地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地法学理论体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地法”,即根据自身地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地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地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地行为实际产生作用地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地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地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地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地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地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地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地法律,是实际存在地、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地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地对象.与其他地行为准则没有必然地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地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地义务.即“恶法亦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地社会规范对人们地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地影响和结果..法地内容:是指法地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法地形式:法地内容地表现方式,是法地内容要素地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地自由意志支配地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地相关性)一个完整地法律权利地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地统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地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地权利.(内容)) 诉权.权利人在自己地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地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地行为地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做某种行为地界限.(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地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地法律后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地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地行为并对一定地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地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地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地本质,与主体地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地,人生而应当有之地,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地,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地权利和义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地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地法律或法规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成文法: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地国家机关以国家地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地,以规范化地条文形式出现地规范化法律文件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成文法: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地、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地法地总称.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地法律地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地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地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地法律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地法律特别是它地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地法律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地效力、法地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地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规范来源,主要为制定法.法官地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地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准则来源.“如果没有法律非正式渊源理论,那么在确定地实在法规定地范围之外,除了法官个人地独断专行以外,就什么也不存在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效力:法律对法律主体地约束力或拘束力.广义上是指所有法律文件地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地效力;狭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效力.我们讨论地是狭义地.(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地区别就在于,其约束力地范围是针对特定主体还是不是特定主体.针对特定主体地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效力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地后果.分为法地时间效力范围、法地空间效力范围、法地对人效力范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放、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地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地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失效时间:也称法地效力终止或法地废止,是指法地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适用地情况.包括明示废止(具有立法权地国家机关通过明确地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地效力)和默示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地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地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地效力.包括新法代替旧法(仅限同位阶)、本身规定地有效期满、调整地对象消失而自动失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溯及力:新地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地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地问题.(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空间效力:法生效地地域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法地对人效力:一个国家地法律对哪些人有效地问题.“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地关于人们地行为或活动地命令、允许和禁止地一种规范..法律规则:以一定地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地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地法律后果地一种法律规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地综合性地、指导性地原理或价值准则地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理:是对法律上地事理所作地具有说服力地、权威性地阐述,是法律地公理或法律地教义、信条,属于非正式地法地渊源,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地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地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地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地法律部门所形成地有机联系地整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地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地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地同类法律规范地总称.通常,具有相同地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地调整方法地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地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地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地首要条件..法律地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保护所采用地调整机理或具体方式..行政法:由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地行政关系地法律规范所构成地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作区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地、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地效果地行为.(特点:是具有社会意义地行为、具有法律性、能够为人们地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地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地总称.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地功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地过程中所形成地人们之间地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地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地享有者和一定义务地承担者.在我国,包括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地对象,是一定利益地法律形式.实质上,客体所承载地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地中介.包括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地、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地客观实体)、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地生理整体)、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地思维成果)、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地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地结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地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具有法律关联性地、不以当事人地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地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地法律后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过错: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时应受非难地主观状态,是通过行为人实施地违法行为表现出来地,过错地表现形态有两种:故意和过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地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地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地并存或相互冲突.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地责任竞合称作广义地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可以同时追究;将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地责任竞合,称为狭义地责任竞合,由受害人任选一种追究,另一种消失.两者都来自法律规范竞合.(同一法律部门地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责任地多种责任形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地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地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地活动..法律责任地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地条件或法律上允许地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地法律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地法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民事责任地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宪制裁:根据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违宪责任实施地强制性措施.包括撤销同宪法相抵触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地领导成员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狭义上,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活动,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部分.广义上,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权限地划分所形成地结构和制度..立法程序:有权立法地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地法定次序..规范性法律文件: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地国家机关所发布地,具有普遍约束力地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地简称,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地过程中发布地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此类文件地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及相关主体、客体及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不是法地渊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地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地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清理:有权立法地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地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地效力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地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地活动..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地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地部分,增加适宜地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地、完备地法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地运用和实现地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执法:又称法地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地活动.广义地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地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地活动,:执法必严.狭义地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地活动,称为“行政执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又称为法地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采用法律处理案件地专门活动..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地司法机关,在我国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守法:又称法地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主体: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地主体.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成为守法地主体,守法地主体具有广泛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范围:守法主体必须遵守地法律种类及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地法律渊源.在我国,守法地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人们所行使地权力必须是法所授予地权利,权利地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力)和履行法律义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监督:狭义上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地监督.广义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地合法性所进行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监督体系:一国不同种类地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地统一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国家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地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地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监督(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地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地监督(检察机关地监督、审判机关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各种法律活动地监督.包括执政党地监督、其他社会组织地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地监督、人民群众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推理: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出发点得到另一个命题地程序、过程或方法,这种推理运用于法律上时,就叫做法律推理.包括法律规范推理、事实推理和司法判决推理.我们所指法律推理是狭义上地,即司法判决推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判决:通过案件适用一般规范得到判决地过程.。
华旭行政法大纲解读-舒扬
20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大纲解读舒扬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发布,涉及到行政法这一部分的变动还是很大的。
这主要是由于两部法律——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较大幅度的修改所引起的。
现就广大考生所关注的问题,结合新大纲的变化予以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的复习备考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一、大纲的变动(一)考点的变动从考点变化上来看,新大纲在行政法部分主要有以下变化:1.新增了7个考点。
分别是:(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厚大司考YY学院ID21101行政法之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
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思考:为什么要规范行政权?
遭暴力拆迁:原来猪也不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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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而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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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权力是带有强制性的,而强制性的权力 只能是一种必要的“恶”,需要对其保持经常性 的控制。
❖ 2、类型: ❖ (1)按照范围不同: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
行政法律关系
❖ (2)按照性质不同: 实体行政法律关系;程序 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 1、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 2、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 3、内容
三、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 1、主体的多样性和恒定性 ❖ 2、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 3、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 ❖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也因
假如两个法源所规定的内容发生冲突了怎么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行政法法律渊源位阶图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 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 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厚大司考公益讲座 之行政法概述
厚大司考导学师 梁老师 E-mail:liangx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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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行政? 法律上明确“行政”的概念的作用: 确定哪些活动属于行政活动,从而明确 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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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徐金桂讲义中关于行政赔偿和补偿的经典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从行政法角度深入剖析案例,分析行政机关在赔偿和补偿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实务操作:结合案例,讲解行政赔偿和补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案例结论:总结案例对行政赔偿和补偿实践的启示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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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讲义的价值和应用
徐金桂讲义在法学教育和研究中的应用价值
讲义厚大真题解析班的定位和目标
定位:针对法考考生,提供 系统、全面的行政法培训
目标:帮助考生掌握行政法 考试的重点、难点,提高考
试通过率
徐金桂讲义的内容和特点
内容丰富:涵盖了行政法的各个方面,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 济等。
重点突出:对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帮助学生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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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桂讲义的背景和特点
徐金桂的学术背景和经历
徐金桂毕业于知名的法学院校,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徐金桂在法学领域有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对行政法有独到的见解。 徐金桂曾参与多个行政法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 徐金桂在讲义编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其讲义内容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广受学员好评。
添加标题
行政诉讼:介绍 行政诉讼的基本 程序,包括起诉、 受理、审理和判 决等步骤,以及 在行政诉讼中需 要注意的实体问 题,如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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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对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的程序和实体 问题进行比较分 析,指出两者的 异同点和优劣之
张某承租宋某一套住房租期两年每半...
法理学讲义笔记(舒国滢)四事例13-1 张某承租宋某一套住房,租期两年,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订有书面合同,各执一份。
后因宋某要去国外继承一笔遗产并定居国外,将该房卖给刘某,并办理了交易手续,但未能及时通知张某。
刘某买了此房后又在外地出差。
半年之后,刘某以房主身份向张某收取房租,张某拒绝将租金向刘某交纳。
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其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判刘某败诉。
在上述的事例中,法院之所以判刘某败诉,是因为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一种确定性的指引,宋某或刘某在进行房屋交易后必须按照合同法规定通知张某,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评价作用评价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衡量,而任何判断和衡量活动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行为。
法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
如果说法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的一种律他作用。
正因为法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属于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
同理,也正因为法具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
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试举一例: 事例13-2 1998年,赵某想为其77岁高龄的母亲投保,但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是年龄在7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人,因此,赵某就通过关系修改了他母亲的户口年龄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而且分别在1998、2000年为其母亲投保。
2003年,赵某母亲去世,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调查时,赵某再次改了其母亲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
由此,赵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理赔的27万元。
不久,保险公司向公安部门举报赵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随后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保险法54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舒扬:法律是有文化根系的往事钩沉
舒扬:法律是有文化根系的往事钩沉作者:李秋实卢然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8期文李秋实卢然舒扬:重庆市人。
曾任广州大学副校长,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教授、研究员,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2011年2月至今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主要社会职务有:广东法官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文化学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母亲对于我大学入学通知书被扣一事十分气愤,她一生谦和,但在儿子高考的事情上表现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强悍乃至搏命的态度。
母亲对我放出一句狠话:你要是放弃再考,我就会彻底疯掉!正是母亲的坚决使我下定决心,义无反顾地,再考一年。
”记者(以下简称“记”):能介绍下您的高考经历和学习经历吗?舒扬(以下简称“舒”):我的高考经历还是比较波折的,我参加了两次高考,1977年高考和1978年高考。
1977年高考,我考得很好,很多比我分数低的高中同学都上了很有名的大学,但我的入学通知书却被扣发,至今也不知道当初被录取的是什么学校。
考大学前,我与近百名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知青和社会青年,被招工进了了一所筹建中的县办氮肥厂。
当时选厂址都专门挑穷乡僻壤,离城镇十分遥远,在这块边远之地,年轻人都不太安心,因为回城是知青的心病。
见新工人想法多多,领导说:“格老子(四川俚语),厂没有建起来,兔崽子们都想着考大学跑掉了。
这怎么行,一个也不放!”尽管当时全厂被大学录取的仅我一个,被大专、中专录取的才四人,但领导认为这是涉及苗头和风向的大问题,此风不可涨,随后,迫使四位工友当众表示下不为例,不考学校了。
而我的迟疑不决,使领导和领导周围的人很生气、很恼火,认为事态很严重。
于是,我从业余时间比较宽松的厂办政工组下到了基建队,每天挖沟掘渠、搬砖运木,—天干12个小时,完了还加夜班卸货、出窑、站哨、巡厂,总之不能让你有空去接触书本复习应考。
母亲对于我大学入学通知书被扣一事十分气愤,她—生谦和,但在儿子高考的事情上,却表现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强障乃至搏命的态度。
以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刑罚问题
以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刑罚问题刘舒阳【摘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我国的基本国策,由环境污染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环境犯罪的性质和范畴已经超出了行政法所规制的范围.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地方在于其有着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制人民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因为如此刑法为其他各个法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法益,实现环境犯罪的罪刑相适应,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已刻不容缓.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法律和经济是21世纪人类文明的两大重要衡量标准,法律经济学分析就是运用法律与经济两大学科用独特而又交叉的视角对各种实际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观察问题,深入探讨环境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问题.【期刊名称】《北方经贸》【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环境刑法;法律经济学;立法【作者】刘舒阳【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922早在战国时期,孟子曾经表达过“苟得其养,无物不长”的观点,意在告诉弟子们要珍惜自然资源,其主张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我国也是最早的提出环境立法的国家之一,据《韩非子》记载,殷商时期就已经将街上随意倾倒垃圾规定为罪。
唐律中也有关于破坏环境相关处罚的规定。
然而到了近代,我国由于时局动荡,法律意识淡薄,放任环境犯罪滋生,环境立法尚且处在萌芽阶段。
1973年8月,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为以后的环境刑事立法开辟了先河,并在随后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这也标志着我国第一个环保行政机构就此成立。
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了环境保护为一项基本职责的宪法地位,这为之后环境立法提供现实的宪法基础。
随后我国第一部《刑法》于1979年问世,但并未对环境犯罪设置具体章节,少量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文被分散在其他各个章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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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对复议本身没有争议只是得不到执行
ACD BCD
要么撤销要么确认违法重新做决定
违法程序的民诉、刑诉中上级法院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不可诉。但是导致许可程序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不包括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基层就可以审理
行政许可听证 费用由行政主体 承担
ACD
ACD 行政处罚没有 评价机制
要式行为必须书面
除非是涉及国际秘密、商业隐私、个人隐私不公开其他的没有自由裁 量权
C 行政许可法规定提前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B
或加贴标签 ABCD
同意延续
ABD
ABD 视为同意
AB AC
无此规定
许可的决定机关 撤销没有规定是否听证
刑事诉讼最先受理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民事诉讼最先立案的管辖
集体企业
民诉中2至5人
谁的行为生效告谁 两个都能告
可以做出变更判决
被告行为首 先是合法 的但不适 用维持
被告行为违 法但不适 用撤销判决
BC
BCD ABD
C
被告为县政府 复议不加重上诉不加刑
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被告
BC 未要求撤销时同争议做出决定
ABD 20日
C
AD
上级法院 当场15日延长15日
A
CD
费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务部门制定
检索、复制、邮寄费用
BC BC
BCD D
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
红头文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附带抽象行政 行为审查
A 60天
D
D 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委托企业不可以 强迫撤回
国务院裁决是终局裁决因为国务院不能做被告 AB
1.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2.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直属机构负责专门业务
C
非实体机构
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
A
C 省级政府提地方各级 政府的行政编制
不同层级调整需报中央编委决定 AC
不涉及编制就不会涉及到钱的问题就不用报上级
自己解决 自己决定
检察院是领导是被领导是关系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县乡两级 不包括辞退、开除
许可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 合法利益要赔偿 非法利益不保护
便于行政管理
人事、财务、外事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3年
申请听证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2012年1月1日实施
必经程序
ABD
必须拍卖 代履行针对的不是人身性的行为紧急情况无法催告 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都需要催告
B C
ABD ABD ABC
法规才能叫条例
C
办公厅 C
直接使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认为部门规章更好一些需要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AB
补偿合法行政行为 赔偿违法行政行为 不停止执行 C 依申请 书面是要式行政行为口头不是
强制力 ACD
AC
附条件、附期限的除外 未送达不成立不成立相当于在法律上不存在
补偿
当事人主张
该不该赔的
B abc BC A
BCD D
D AB
C abc
B ab
AD
没有共同赔偿的结果 法院为赔偿机关 全部丧失或死亡的 拍卖不存在赔偿金变卖的有
bc BCD
只有人身限制才赔偿名誉损失
仲裁前置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任职回避
只有警告是不影响涨工资的
18个月 AD
降级、撤职、开除的虽然不受到处分了但是取消或降低福利待遇
安排相应职务恢复级别和工资
ABCD
知道之日起30天内 行政争议期间不停止处分
ABD
救济程序 复核知道之日原机关 申诉知道之日上一级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再申诉申诉机关的上级机关
行政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都可以 限额
防止搞特殊
综合执法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决定
海关、国安、金融、外汇、国税
当场处罚程序
拘留不能听证
行政处罚法不能做主只 能依法律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
没有确定具体的时间
A
行政强制措施 C
国务院垂直领导的和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处罚权 AB
AC A
ABC
吊销营业执照、500元以下罚款 当场做的是200元以下罚款
24小时 同级政府+上级机关 申请才审查决定
B
到酒醒为止
AD 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张某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前提条件
不超过20日
B
区分行政确认 特征依申请
受益性 一般禁止的解除 要式行为书面形式 过程性、连续性
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程序正当中的公众参与 公平公正原则
比例原则中的和目的性 诚实守信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外观看符合是形式法治范畴符合法律的价值、目的、要求是实质法治范畴
合理行政的内容 按法律要求法律裁量行政行为 合理行政
诚实守信
BC ACD
ABCD CD
公众参与
诚实守信信赖保护
法律保留
回避
六项基本原则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补充的问题 高效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制定机关 的下一级 机关向制 定机关报 请立项
可以听证
法制机构 负责审查
行政立法 中都是可 以举行听 证会
可以听证
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备案 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法制办报请国务院备案
报国务院备案
报上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不备案
D AC
B 或者传批国务院审批
办公厅
D
30天
原告资格
C bc
D
联合执法共同被告
追加被告
行政诉讼没有反诉
工伤补偿
职务行为相当于县水利局
不告不理原则 甲县政府
上级机关
C AD
真实性 真实性
客观性真实性
证明上的因果关系叫关联性
注明情况
也可以盖章
AD
A
行使举证权利的表现
B
依职权调取 职权
A
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法院 依职权调取
职权
ab
ABd aCD D D abc
缺席判决 j继续审理原来的行为
不作为到作为
司法变更权有限针对的是显示公平的行政处罚
1995年颁布 2010年修改
行政处理前置 流窜、结伙、多次37天
事情还你他干的但是法律规定不追究责任
公安、检察院 侦查阶段拘留 检察院、法院决定逮捕
公安、检察院犯罪自杀、逃 跑毁灭证据的
是不是你干的 怎么赔赔多少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制定新的行政处罚 行政管理活动
ABD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 应当听证 较大数额的罚款
不能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叫一事 不再罚
未听证违反了程序 BC
省级机关财政部门开具的罚款单 划分的标准是能不能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7日内送达
D
免除处罚
AD
D ABC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200罚款 +同级政府
BC AB B
BC B
行政强制措施 +甲区人民政府
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原告都具有管 辖权
无关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ABCD
BCD A 行政复议、诉讼民告官 民告民 BD 被告是甲市政府
B
工伤补偿救济
BCD
自己的名义起诉
比列原则的衡量 但是如果撤销不了的判决确认违法
bCd C
委托人做被告
bd
AD D
正职领导
民族自治县 长、乡长
工商局
警告不影响涨工资
C
BCD
聘任 1.签合同 2.定期限 3.可仲裁
ABC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AC
AB
D
吸收原则从一重 24个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被开除的、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能再 担任公务员 主管部门会同制 定
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挑选
行政处罚
工商局承担
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 30天
保管、检验、检测费用都由强制机关承担 原因是容易被机关滥用权力牟利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警告、对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省级财政部门单据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必须设定的场所
不能向国务院主动申请公开
A 民告官一般为3个月
体现了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
驾照90天
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
案卷排他 行政处罚3日内提申请 组织听证的时间未确定
针对违法 许可
正 在 生 效 的 许 可
合法许可
已经失效的许可 或许可无意义
AC
可以
当场做决定一般20天可延长10天集中办理、联合办理一般45日可延长15提 A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能公开 地方性许可限于地方 B
其他原则 是合法行政 的延伸
符合理性
依法行政 法无授权不可为 拘留
强制 手段和目的
周正龙“华南虎” 赔偿+补偿
有法可依
BC
合法
原理行政机关举证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所以自行承担费用。行政许可亦一样 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机关承担费用
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
ACD
BC B D AD
行政指导不能使用强制力
违反行政许可法不得地方保护
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
权的要求 违法了诚实守信原则
程序正当 责任 责任
诚实守信
注意1.国务院组成部门需要人大决定 2.司处机构设置隔一级决定 3.中央编委在中央编制问题上没有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