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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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对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有计划的公开竞争,以确定最佳供应商和服务商,并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报名制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招标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招标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包括货物的采购、工程建设施工、服务的委托等。

第六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开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第八条邀请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小或者技术、规模特殊的项目。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政府采购需要进一步协商、谈判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的程序第十条招标的程序包括项目审批、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和发布、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编制详细、准确,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开标时应当公开进行,投标文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评标应当以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定标应当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招标人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中标公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关部门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标竞争,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招标投标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公共资源的利用要求,灵活选择适当的招标投标形式。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和投标文件。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公告,并向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履行投标承诺的保证。

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冻结等事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处理违反投标承诺的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参与投标、撤销中标资格等。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串通、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损害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和诚信性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一份,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表、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附件:招标文件模板范本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12.20【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二 招标
招标人是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 • 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
标和国内招标
1 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 自然资 源或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 只有 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 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 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
·民事关系主要发生在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之间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行政关系主要发生在
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招标代理人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评标委员会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
3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①三公原则;即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①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 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 的简历 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 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 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投标法》word版

《招投标法》word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保护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招投标参与单位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内容、条件、要求和要求及评标办法等。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公开的方式,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招标人的资格和信誉评价-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项目所需的技术、财力等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的信誉评价应当依据其过去的招投标行为、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条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涉及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附则-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招标人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明确招标范围、要求和条件,并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不得串
通投标、哄标、恶意竞标等行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不得违
规干预评标结果。

第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内容或违约。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以上为招投标规章制度,违者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告 , 直 至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二、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 一 款 修 改 为: “国 家 实 行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制 度计 量 单 位
的 管 理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二)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 “县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六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7年 12月 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 12月 28 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修正案 (草案)》 的说明 (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修正案 (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6)
(五)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 第四章增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 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绝 、 阻 挠 。” (八) 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 2017年 12月 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招投标法全文

招投标法全文

招投标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采购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和评标是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的商品、工程、服务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中的招标环节、投标环节和评标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平等权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等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技术规范书、合同条款书等。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规范,内容准确、完整、明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标准,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书、资质文件、技术方案、报价等。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后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准备好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将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投标文件,不得携带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

第四章评标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打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情况确定招标方式、标段划分、评标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等。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明确招标范围和内容,制定招标文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参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合格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评标标准竞争评标。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的效果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根据特定条件,从有资格的投标人中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预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在邀请投标人基础上,经过谈判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依法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第十章地方招标办第五十七条地方招标办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地方招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包括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审查、评标工作等。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向地方招标办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招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领域。

第六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的中标办法,包括评标办法、中标通知方式、合同签订等等。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同时废止。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模板3. 评标标准表4. 合同范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章制度范本

招标投标法规章制度范本

招标投标法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时间、标的、技术要求和规格、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应当包含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时间、投标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资格条件进行。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是具备投标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一条投标人不得有任何行贿、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声明,一旦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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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

但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不少单位不愿意招标或想方设想规避招标程序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干预过多;行政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因此,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

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用较大的篇辐(三章,41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程序,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性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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