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传染性疾病管理与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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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制度

一、严格按照《输血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监督管理和质控,杜绝输血出现医疗差错,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

二、严格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进行输血申请,有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认真履行输血治疗同意书。

三、对受血者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输血前常规进行谷丙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Anti-HBs、乙肝e抗原、Anti-HBe、丙肝抗体、Anti-HIV l/2、梅毒等八项检查。

四、急诊抢救病人,在采集交叉配血标本的同时,留取上述八项实验室检查标本并送检。经治医生在输血治疗申请单上注明:标本已送检,结果待报。

五、重复输血病人,如患者/家属拒绝进行Anti-HBc、Anti-HIV l/2、梅毒等项实验室检查,患者/家属应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中签字,医生应在输血治疗申请单中注明。

六、临床科室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开展自身输血及成分输血,减少经血传播疾病机会。

七、严格执行消毒技术及手卫生规范,操作台面定时进行消毒擦拭,操作用仪器、用具定期消毒,避免污染血液。

八、输血科冰箱温度应保持在 2 ℃~6 ℃,应专用、专人管理,定时观察冰箱温度并做好记录。不准随便开启冰箱,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受血者或供血者的血样至少保存 7 天,以便对发生经血传播疾病追查原因。

输血传染性疾病登记上报制度

一、输血可能引起各种感染性疾病,科室全体人员应时刻注意预防输血感染性疾病的发生。

二、临床发现输血感染性疾病,应及时与输血科联系,对于临床出现的感染性疾病,应由输血科进行确认,确定是由输血而引起的为输血感染疾病。

三、发现输血感染疾病,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在确认后及时上报科主任,由科主任根据情况确认后,再按规定要求上报。

四、临床发现输血感染疾病后,输血科应配合临床进行调查,查找感染源,确认感染途径,协助临床做好必要的检查,由临床医师进行治疗。

五、输血感染疾病的血液,应进行追踪调查,除查找科室内部原因外,如怀疑血液本身问题,还应追溯献血人员确定感染原因,并进行严格详细登记。

六、输血感染疾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进行登记,如诉诸法律还应准备必要的文字材料,以备使用。

七、对于感染疾病的所有登记报告处理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准外借或未经许可进行复印、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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