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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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行为及运作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公司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自身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七)其他不适宜任职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委派方予以撤换或职代会重新选举:(一)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二)除临时董事会之外,连续3次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定期董事会会议的。

第七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精选4篇)董事会议事规则篇1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二章董事会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_______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四、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十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其中,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一次性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但董事会决定的当年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重大投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十三、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五、拟订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十六、拟订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决定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的薪酬;根据年度工作业绩决定经营班子的奖励数额和分配方案;十七、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万科公司章程范本

万科公司章程范本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09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VANKE CO., LTD.(缩写为VANKE)。

万科董事会决议简析3186

万科董事会决议简析3186

万科公司议案董事会决议简析事实回顾:2016年6月17日下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是,万科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董事11名。

独立董事张利平向董事会书面申明: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董事会其他成员最终7票赞同、3票反对,其中代表华润利益的三名董事均投出反对票,理由是不赞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

公司可通过债权融资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无需发行大量股票。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发布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称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争议焦点:董事会决议是否无效或可被撤销?简要分析: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根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为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未发现其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因此,董事会决议是有效的。

2.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内容为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发行股份必然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增加。

而根据2014年公告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九)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上述第(六)、(七)、(九)、(十三)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企业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上市公司 权威经典)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适用范围:上市公司第一章会议的召集第一条:董事会主席应当根据需要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二条:主席可以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书直接或委托秘书送达每个董事的住所或办公场所、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但不得以口头通知代替。

第三条:董事长可以在必要时向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外其他业务咨询人员发出邀请函,邀请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如果不能亲自到会,可以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表自己出席,但一个代表不能代表两个以上的董事出席同一次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程序第五条:会议应按照议程进行,并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进行,如有延误,应当说明原因,并寻求其他董事的同意。

第七条:主席应当确保所有与会者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干扰会议的进行。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上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发言,不得打断发言者,也不得在报告和意见发表之前提出自己的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董事会的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计入会议记录。

第三章会议记录第十条:每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人出席,并制作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过程,包括到会成员名单、议程、出席成员发言、审议结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应当由主席签字确认,并存入公司档案。

第四章其他第十三条:本规则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印章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简要注释如下:董事会:上市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长:董事会的主席。

议程:会议的具体事项及程序。

决议:董事会就某项议题达成的决定。

会议记录人:为董事会会议专门指派的负责记录会议过程的人员。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公司印章:企业管理中最基本的符号标志之一,代表着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财产所有权标识。

生效:指某项规定、条例等起效前或期满前, 不得执行或生效。

解释权:特指对于一些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重大问题的事项,由具有权威性的机关或组织来进行解释和阐明。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章修改章程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09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VANKE CO、, LTD、(缩写为VANKE)。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邮政编码:518049。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附董事会权责清单及向经理层授权清单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附董事会权责清单及向经理层授权清单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附董事会权责清单及向经理层授权清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使集团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x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出资人和集团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依法对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相结合,党委会研究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起草会议通知、做好会务保障、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决议,监督、督促董事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权限范围进行对应研究讨论或研究决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为:(一)研究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集团公司党委的有关重要决定、意见建议。

(二)制定或修改集团公司及监管企业公司章程。

(三)制定集团公司除党建制度外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五)决定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预算方案。

(六)决定集团公司及监管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合并财务审计报告等。

(七)决定增加或减少监管企业注册资本及产权(含股权)、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设立、解散、申请破产等方案。

(八)决定集团公司及监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重大融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的合资投资、上市、发行债券、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九)决定集团公司及监管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定员定岗方案。

(十)决定集团公司及监管企业年度用工总量、新增用工总量。

(十一)决定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经理层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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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奋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运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运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能够设置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治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1、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托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进展规划、年度投资打算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关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托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偿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人事任免程序: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4、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定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董事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往常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十九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截了当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刻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能够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通知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不提早十日和三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显现专门情形,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能够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讲明。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刻、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讲明情形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有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刻、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能够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批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托付书应当载明:(一)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托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缘故;(三)托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四)托付人的授权范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五)托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托付书。

第二十七条托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托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同意关联董事的托付;(二)在审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独立董事不得托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同意独立董事的托付;第二十八条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畴内行使董事的权益。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托付代表出席的,视为舍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截了当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打算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样情形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同时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三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现场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运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形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董事能够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能够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讲明有关情形。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纳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终止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四十条显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能够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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