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五月五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城市道路(以下统称道路)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是指设置在道路范围内的以服务行人及行车人,用图形、符号、文字指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方向、位置(距离)的指示牌,是道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活动场所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县)道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本市文广影视、体育、卫生、旅游、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原则)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总量控制、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规范)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一杆多牌、美观实用、安全可靠、方便公众认知,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各类设施互不遮挡。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版面样式、版面尺寸、版面内容和颜色、使用材料、基础埋设、体积规格、设置位置、设置数量、引导范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技术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可设标志的对象)下列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可以申请设置指示标志:(一)公共交通枢纽(如机场、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二)公共服务机构(如医院、对外办理业务的市、区(县)级政府服务机构等);(三)公共活动场所(如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音乐厅、大型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宣贯及研讨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材料要求(反光膜)
快速路、主干路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次干路及 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可在Ⅰ类~Ⅳ类的反光膜中选择。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注意窄路、窄桥标志
车道数变少标志
汇报内容
1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内容
2
城市道路交通分隔设施
3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
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注意事项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 2
规范特点 交通标志
3
交通标线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规范特点
1. 明确提出了“应以不熟悉周边路网的道路使用者为对象”的设置原 则。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禁令标志
5.1.4 城市道路应避免 使用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和 会车先行标志,因特殊需 要使用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 标线》GB 5768相关规定。
主要支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禁令标志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指示标志
快速路采用 绿底白图案?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指路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指路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2、交通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 指示标线
类型
标线 பைடு நூலகம்称
指示标线
路口导 向线
图例(除标明单位外,缺省单位为cm)
指示标线
路口导 向线
含义
连接对向车道 分界线
连接同向车道 分界线
1 指示标线
类型
标线 名称
指示标线
垂直式 机动车 位停车 位标线
指示标线
平行式 机动车 位停车 位标线
图例(除标明单位外,缺省单位为cm)
含义
机动车辆只能 在标识的停车
4 指示标志 (与道路路权相关的指示标志)
人行横道 步行 允许掉头 停车位 停车位 停车位
停车位
5 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指引)
距离
方向
5 旅游区标志(旅游符号)
问询处
徙步
过道
野营地
营火
游戏场
骑马
钓鱼 高尔夫球 潜水
游泳
划船
5 旅游区标志(旅游符号)
冬季浏览区 滑雪
滑冰
6 作业区标志
施工 道路封闭 左道封闭 左道封闭 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
2 警告标志 (与建议安全措施相关的警告标志)
建议速度 注意保持车距
3 指路标志 (路径指引标志)
交叉口预告 交叉口告知 路名牌 街道名称 街道名称 地点方向
3 指路标志 (地点指引标志)
地点距离 著名地点 分界 地点识别 地点识别 地点识别
3 指路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停车场
停车区 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 残疾人专用设施 观景台
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XXXXXXXXXX XXX
一、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YI BAN GUI DING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沪规法〔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6〕243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审批与发布工作规程》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规范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保证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调整、审批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四条(红线的确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域干道系统的快速路、主干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中心城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及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内城市干道系统的次干路以上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规划红线。
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所在区(县)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管理。
(仅供参考)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1.0.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上海市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使之更趋系统化、规范化
人性化和清晰化,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
内有关的经验编制。 本规定的主要参考文献见附录 A。
1.0.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A20 范围(含 A20)以内的城市道路,A20 以外的城市
一定规律重复出现; (4) 标志和标线在所表达的内容上应互补,在所处的空间位置上相互对应或递
进,传递给道路使用者一个全方位的、无矛盾的、不易产生歧义的、渐变的 信息链; (5) 对同一信息有多种表达方式时,应优先采用有明确含义的图案,其次采用明 确的数符,再次采用文字; (6) 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1.0.4 相关标准 本规定引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均以颁布时间最新者为准。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除在本规定中未提到的,按《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执行。
4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3 交通标志
3.1 一般规定
3.1.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用 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3.1.2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 作,一般按本规定执行。 3.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视觉信号表面色》(GB/T 8416-2003)的 有关规定执行。 3.1.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指路标志应采用汉英对照, 本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路名、地名及常用语汉英对照见附录 B。 3.1.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内外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城市快速路的指路 标志为绿色,城市一般道路的指路标志为蓝色,旅游景点标志为棕色,其他标志 衬底色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3.1.6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安装应满足道路净空的要求,并考虑因路面加铺对净 空高度的影响。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规范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合理的标志标线设置可以提醒驾驶员注意道路交通规则和危险情况,规范的标志标线可以引导驾驶员正确的行车方向,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标志标线的设计原则合理的标志标线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明确性、醒目性、连续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明确性是指标志标线应能够清晰地传达信息,使驾驶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醒目性是指标志标线应使用明亮的颜色和醒目的形状,以吸引驾驶员的注意力。
连续性是指标志标线应设置在需要驾驶员连续关注的路段,使驾驶员能够持续地获取所需信息。
规范性是指标志标线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以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
协调性是指标志标线应与道路环境相协调,使整体形象统一、和谐。
2. 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和设置原则道路交通标志根据其作用和内容可以分为指示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指路标志、提示标志等不同类型。
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中,应根据交通流量、路段特点和车速等因素合理设置标志。
对于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等路段,应设置更多的警示标志和提示标志,以提醒驾驶员特别关注交通安全。
3. 道路交通标志的尺寸和颜色要求道路交通标志的尺寸和颜色要求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标志的尺寸应根据驾驶员的视觉距离和道路环境来确定,以确保驾驶员能够及时发现标志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标志的颜色应符合标准,并且能够在各种天气条件下清晰可见。
4. 道路交通标线的划分和维护要求道路交通标线的划分应基于交通流量、车速、路段宽度和道路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主要道路上应划分明确的分界线和中心线,以指示正确行车方向和车道划分。
道路交通标线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不掉色、不模糊,以保证驾驶员能够准确理解标线的含义。
5. 特殊情况下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在特殊情况下,如施工区域、交通事故现场等,应设置临时标志和标线,以引导驾驶员规避危险和保护施工人员。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_2024》__交通标识的基本要求标识版面布置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_2024》__交通标识的基本要求标识版面布置
标识版面布置是指在道路交通标志中,将不同的意义和功能的标识按
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布置,以保证车辆驾驶员和行人能够迅速、准确地理解
标识的含义,并能够采取相应的行动。
标识版面布置的基本要求包括:
1.标识的显示位置应合理,不应被阻挡或混淆。
标识的位置应该能够
保证交通参与者能够看到并理解标识的含义,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2.标识的显示高度应适中。
根据标识的不同功能和意义,标识的显示
高度应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以保证交通参与者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标识,并作出相应的行动。
3.标识的布置方式应清晰明确。
标识的布置方式应满足交通参与者对
标识含义的准确理解和迅速反应的需要,防止交通参与者对标识的错误理
解和误导。
4.不同类型标识的布置应区分明确。
根据不同类型交通标识的含义和
功能,应将标识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类和布置,以达到准确有效的交通
指引和管理。
标识版面布置还需注意的一些细节包括:
1.标识的尺寸和字体要合适。
标识的尺寸和字体应根据交通参与者的
视觉需求和实际使用环境进行合理调整,以确保标识的可见性和辨识度。
2.标识的颜色应符合规范。
不同类型的交通标识应使用规定的颜色,
以确保标识能够被迅速辨识,并与其他标识和环境产生区分。
3.标识的图案和文字要清晰。
标识的图案和文字应清晰、简明、可理解,能够准确传达所要表达的信息,避免对交通参与者的误导和困惑。
上海市区管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2期(总第262期)2021年2月URBAN ROADS BRIDGES&FLOOD CONTROL管理施工D01:10.16799/ki.csdqyfh.2021.02.042上海市区管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朱微微(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上海市200023)摘要:通过深入调研分析上海市区管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现状,梳理了区管交通标志和标线在实际管理中主要存在,人员、技术、资金、机制和管理缺口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包括建立设施量统计数据库,出台统一的养护技术规范及定额标准,定期开展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对策和建,提上海市交通标志和标线行管理提市管理要导意义。
关键词8区管;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现状;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U49L5+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9-7716(2021)02-0153-030引言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城市交通系、交通安设施的要,的管理志和线是提市交通系统的要。
,建立的交通志和线管理系提市交通交通提市要意义上海面建市标迈进的必然要求。
2015,提市管理,提交通志和线的量,上海市市交通市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管理的通,通,上海市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建设、管理和护交交通管理。
设施交设施等交,市管设施移交市交通,区管设施交区交通。
交通管理对市管交通标志标线已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机制,对区管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了,区,管理机制,导管理实处。
为这一难点,者织开展了相课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对现状区管交通标志标线设施的排摸、管理机制的调研,汇总梳理了上海市区管交通标志标线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岀了相应对策和建”收稿日期:2020-11-18作者简介:朱微微(1981―),女,硕士,副科长,工程师,从事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1上海市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现状1.1管理区域的划分,上海市道展中心(原上海市局)负责市管范围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建设、管理和护,S20(外线)以内市道(除浦东)及苏州河桥梁、市管和快速以及虹桥枢纽地区等(见图1),相区道管理负所辖区域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建设、管理和护。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道路交通标记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惩处条例第四条其次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标记、标线、号志之设置目的,在于供应车辆驾驶人及行人有关道路路况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资讯,以便利行旅及促进交通平安。
第 3 条标记、标线及号志之定义如左:一标记以规定之符号、图案或简明文字绘于确定形态之标牌上,安装于固定或可移动之支撑物体,设置于适当之地点,用以预报或管制前方路况,促使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留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设施。
二标线以规定之线条、图形、标字或其他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车辆驾驶人和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设施。
三号志以规定之时间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讯号,设置于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点,用以将道路通行权指定给车辆驾驶人和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转向之交通管制设施。
第 4 条标记、标线、号志之设置、养护及号志之运转,由主管机关依其管辖办理之。
铁路平交道标记及闪光号志,由铁路机构设置;道路上之铁路平交道警告标记,由管辖之主管机关设置。
施工地段之标记、标线、号志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设置。
车辆故障标记,由车辆驾驶人设置。
第 5 条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指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
第 6 条道路于开放通行之前,应将必要之标记、标线、号志设置妥当。
道路和交通状况有变更时,应增设必要之标记、标线、号志,并将不必要之标记、标线、号志同时清除。
第 7 条标记、标线、号志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楚完整及有效性能。
标记、标线、号志遭受损毁时,应由主管机关刚好修复,并责令行为人偿还修复费用。
第 8 条遮挡标记、标线、号志之物体及影响标记、标线、号志效能之广告物等,均应由主管机关或各该物体之主管机关予以改正或取缔。
第 9 条标记、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之划一编号为准。
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一、红色色样其次五号二、蓝色色样第四七号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四、绿色色样第六号五、橙色色样第六四号六、棕色色样第五一号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4345之规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0),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交通规划与设施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3 指路标志 (地点指引标志)
地点距离 著名地点 分界 地点识别 地点识别 地点识别
3 指路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停车场
停车区 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 残疾人专用设施 观景台
应急避难设施
3 指路标志 (道路其他指引标志)
绕行
绕行
此路不通 车道数变少 车道数变少 车道数增加
交通监控设备 线形诱导标 线形诱导标 线形诱导标 线形诱导标 线形诱导标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 禁止畜力车进入 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 禁止人力货运三货车 禁止人力车进入 禁止某两种非机动车
进入
进入
进入
禁止行人进入 禁止行人和非机动
车进入
1 禁令标志 (与某方向通行权相关的禁令标志)
禁止向左转弯 禁止向右转弯
禁止直行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 禁止直行和向右转
弯
弯
禁止掉头
表示警告、禁令理 表示警告、禁令理 表示警告、禁令理 表示警告、禁令理 表示警告、禁令理
由
由
由
由
由
组合
二、交通标线的基本要求
定义DINGYI
城市道路交通标线移动门户施划 或安装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 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突起路 标和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所构成
交通标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行车安全提醒 行车安全提醒 行车安全提醒 行车安全提醒 行车安全提醒 行车安全提醒
辅助标志
表示时间 表示时间 表示车辆种类 表示车辆种类 表示车辆种类 表示车辆种类
表示车辆种类 表示方向 表示方向 表示方向 表示方向 表示方向
辅助标志
表示区域或距离 表示区域或距离 表示区域或距离 表示区域或距离 表示区域或距离 表示区域或距离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宣贯培训报道
及 解 疑 。 此 外 主 办 单 位 还 邀 请 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设计规 范》的主编 人对 城 市道 路交通 设施 进 行 了应用实例讲 解及 交流 。主要 以上海 虹桥交 通 枢 纽 的 交 通 组 织 及 设 施 设 置 为 实 例 ,同 时 对 各 类 的交 通 安 全 护 栏 、护 垫 等 设 施 的 最 新 技 术 进 行 了介 绍 及 交 流 。
(徐 俊德 报 道 )
· 53 ·
通过此次宣贯培训 的举 办 ,使相关 人员迅速 了解 新 旧规 范 的变 化 ,掌 握 新 规 范 的要 点 ,对 新 规 范在 全 国 范 围快 速 推 广 并 执 行 起 到 了促 进 作 用 。
(梁 志 勇、程 正 刚 、 4,1 报 道 )
《城 市 道 路 交通 标 志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 》【GB51038—2015) 宣贯 培 训 报 道
梁志勇程正刚41报道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宣贯培训报道为使各方充分了解新编制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编制目的及相关具体规定并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实例进行讲解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于2015年6月6日至7日在上海市举办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宣贯培训及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及实例分析技术交流研讨会各相关单位管理及技术人员参加了本次宣贯培训
《规 范》宣 贯培训部分邀请 上海 市政 工程设 计研究 院总工 、副 总工 (《规 范》主要编 写人 )主 讲 ,各 位 专 家 主 要 针 对 规 范 编 制 背 景 、编 写 原 则 、基 本 思 路 及 特 点 进 行 深 入解 读 ,对 《规 范 》新 设 置 的条 文 及 条 文说 明 、对 比 GB5768的使 用 注 意 事 项 进 行 了 说 明 ,并 在 会 后 进 行 了 现 场 交 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上海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高架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总则》的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上海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高架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总则》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0.16
•【字号】沪建建规[2002]732号
•【施行日期】200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上海高
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高架路交通标志
标线技术总则》的意见
(沪建建规[2002]732号)
市公安局、市政局:
《关于以建委名义组织对〈上海市全封闭高等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进行评审并予以试行的请示》(沪公[2002]352号)悉。
经评审研究,意见如下:
一、规范评审稿立足于国际,结合国外经验和上海实际,统一了市域快速道路系统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原则,并作了细化和补充;内容较全面,可操作性强,技术上已具备实施条件。
二、考虑到当前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道路建设的需要,同意将评审稿适当完善后,作为交通标志标线的技术总则试行,名称宜调整为《上海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高架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总则》。
请抓紧组织调整、完善,由市公安
局和市政局发文通知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执行。
三、该评审稿中部分指示内容超出国际规定范围,请市公安局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下阶段请结合试行效果,按标准、规范编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总则”,在此基础上编制好规范,并按程序报批。
附:《评审报告》(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1038-2015》——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3.1 设置原则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用于告知道路使用者通行权利,明示道路交通禁止、限制、通行的状况,因此此条为强制条款。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
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
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样式和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
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道路施工或养护期间,如果正常开放交通,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施工或养护结束后,应立刻清除,避免驾驶员产生疑惑。
同样,因大型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也应在活动结束后立刻清除。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道路施工或养护期间,如果正常开放交通,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施工或养护结束后,应立刻清除,避免驾驶员产生疑惑。
同样,因大型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也应在活动结束后立刻清除。
上海市道路划线标准
上海市道路划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白色实线:用于分隔不同方向的车道,指示车辆在同一方向上行驶,并且不允许变道。
2.黄色实线:用于禁止车辆越过,例如在弯道处或者禁止超车的区域。
3.白色虚线:用于分隔同一方向的车道,但允许变道。
4.黄色虚线:用于分隔相对方向的车道,例如在双向道路上。
5.特殊道路划线:如人行横道线、停车线和停车位标线等,用于指示行人过马路的位置、车辆停车的位置和停车位的大小。
以上划线标准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因路况和交通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遵守这些划线规定对于确保交通安全和顺畅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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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
3.3.1 应根据线形、交通状况、交通管理要求、环境及气候特征等情况设置不同
种类的标志。 3.3.2 应统筹考虑,整体布局,做到连贯、一致,防止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
载的现象,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设置。 3.3.3 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 标志一般设置在道路的右方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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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3.2 指路标志的分类
3.2.0 指路标志的分类 上海市指路标志分为 A、B、C、D 四类。A 类标志版面见图 3.6.2.2.1-图 3.6.2.2.6,B 类标志版面见图 3.6.2.3.1,C 类标志版面见图 3.6.2.4,D 类标志版面 见图 3.6.2.5。 A、B、C、D 四类指路标志的选用参见 3.6.2 中相关内容。
从左至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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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3.4 标志板、标杆的材料及制作
3.4.1 标志板和标杆的材料及制作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和 《道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18833)的有关规定。 3.4.2 标志底板制作一般选用铝合金板材料。铝合金板材料的拉伸强度应不小于 289.3MPa,屈服强度不小于 241.2MPa,伸长率不小于 4%~10%。标志板厚度 为 1.5~3.5mm。标志底板面积小于 1m2时可选用玻璃钢材料。 3.4.3 标志面反光膜材料应选用二级及以上反光膜,反光材料色泽耐用期应达到 7 年,同时 7 年耐用期内反光材料的最低逆反射系数应满足国标相应级别的逆反 射系数要求。多路交叉口、有背景光源干扰的情况下宜选用反光性能更好的反光 膜。 3.4.4 A 类标志底膜为绿色时,版面文字、图案及数字应采用一级反光膜,底膜 采用二级反光膜。A 类标志底膜为白色时,版面文字、图案、数字和底膜均采用 二级反光膜。 3.4.5 城市隧道中应使用主动发光交通标志。 3.4.6 标志立柱可选用H型钢、槽钢及钢管等材料制作。钢柱应进行防腐处理,钢 管顶端应加柱帽。标志柱应选用合适的形式与基础连接。钢制立柱、横梁、法兰 盘,应采用热浸镀锌处理,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为 550g/m2。 3.4.7 用于标志板与支撑件连接的不锈钢万能夹是国际通用的紧箍件,它由不锈 钢扎带、扎扣和夹座三部分组成,其材料牌号见表 3.4.7.1。 表 3.4.7.1 连接件材料牌号 连接件名称 扎带和扎扣 夹 座 AISI 牌号 SS201 SS304 中国牌号 1Cr17Mn6Ni5N 0Cr18N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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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位字高应同汉字字高 h,小数点直径与整数 位数字的笔划粗相等,小数位的字高应为 0.75 h ;千米符号应采用“km” , “k” 字高为 0.75 h, “m” 字高为 0.5 h。 (4)指路标志上,道路编号标志和道路命名标志图形中的英文字高 h,为数字 字高应为 0.9 h,见图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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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上海市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使之更趋系统化、规范化 人性化和清晰化,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的原则,并参照国际、国 内有关的经验编制。 本规定的主要参考文献见附录 A。 1.0.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A20 范围(含 A20)以内的城市道路,A20 以外的城市 道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设置原则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和便捷,且应符合下列 设置原则: (1) 清晰、醒目地展现标志和标线所固有的外部形态特征,以充分引起道路使用 者的注意; (2) 正确、简明、立体地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信息量既不过载,也不缺失; (3) 传递的信息应当给予道路使用者以必要的反应时间, 对于重要的信息应当按 一定规律重复出现; (4) 标志和标线在所表达的内容上应互补,在所处的空间位置上相互对应或递 进,传递给道路使用者一个全方位的、无矛盾的、不易产生歧义的、渐变的 信息链; (5) 对同一信息有多种表达方式时,应优先采用有明确含义的图案,其次采用明 确的数符,再次采用文字; (6) 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1.0.4 相关标准 本规定引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均以颁布时间最新者为准。 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除在本规定中未提到的,按《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执行。
扎带的边缘应平滑,以防损坏支撑件的镀层;扎扣和夹座上应分别有四个 尖锐触角, 在紧固时能切入构件中防止标志板松动。 扎带的技术参数见表 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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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表 3.4.7.2 最低屈服 强度 (N) 6000
扎带的技术参数
扎带宽 (mm)
扎带厚 (mm)
最低断裂强 度 (N)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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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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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
3.1 一般规定
3.1.1 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用 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3.1.2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形状、图案、尺寸、设置、构造、反光和照明以及制 作,一般按本规定执行。 3.1.3 道路交通标志的颜色范围,按《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 8416-2003)的 有关规定执行。 3.1.4 道路交通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指路标志应采用汉英对照, 本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路名、地名及常用语汉英对照见附录 B。 3.1.5 道路交通标志的边框内外应有衬底色。衬底色规定为:城市快速路的指路 标志为绿色,城市一般道路的指路标志为蓝色,旅游景点标志为棕色,其他标志 衬底色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的规定执行。 3.1.6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的安装应满足道路净空的要求,并考虑因路面加铺对净 空高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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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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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及其指路系统
2.1 路网的构成
本市的城市道路网络由中环路、沪闵高架路、逸仙高架路、 “申”字形高 架路、内环地面道路、连接内环高架路和 A20 的放射性干道、 “三横三纵”骨干 道路、内环高架路以内方格路网以及其它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构成,见图 2.1。
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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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补充规定
2.2 指路系统
2.2.1 指路系统的概念 城市道路的指路系统是用以指示行进道路前方、 左方和右方所连接的道路和 可到达地域的指路标志总和。 2.2.2 指路系统的分类 本市指路系统分成以下四类: A 类系统: 城市快速路及封闭式城市道路的指路系统,目前包括内环高架路(含 杨浦、南浦大桥) 、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中环路、逸仙高架路、沪闵高架 路上的指路标志系统。A 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 A 类道路。 B 类系统: 由“三纵三横”骨干道路、城市快速路辅路以及贯穿 A20 和内环的放 射性主干道和其它一些跨区域交通性骨干道路组成的道路网络上的指路标志系 统。 (所包括的道路见表 3.6.2.3.1.1B 中系统远节点) 。B 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 为 B 类道路。 C 类系统: 除 B 类系统道路之外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跨区域双向四车道(含 四车道)以上的支路指路标志系统。C 类指路系统中的道路即为 C 类道路。 D 类系统:除 A 类、B 类、C 类系统外的其它支路的指路标志系统。D 类指路系 统中的道路即为 D 类道路。 2.2.3 节点的概念 节点是指路系统中重要的地名或路名的预告内容。 A 类指路系统的节点可分为方向节点和地点距离节点。方向节点是进入某条 A 类道路前,预告该道路主要通向的信息。地点距离节点是预告当前 A 类道路可 以到达的主要路名或地名信息。 B、C、D 类指路系统中的方向节点可分为近节点和远节点。近节点指邻近的 与本道路相交的主次干道名。 远节点是表示行进方向与本道路相交的主干道名或 地名,远节点在一个路段中是固定的,一条道路中可能有几个远节点并按本规定 选用。指路标志应根据节点的不同按本规定设置,形成一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 和层次性的指路系统。
应满足视认要求,避免如上跨桥、照明设施、门架、监控设施、电杆、行
道树、绿篱、路上构筑物、其它标志和其它道路设施对标志板面的遮挡。 3.3.6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增设标志 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杆上,但同一根标杆上设置标志板不应超过四种。 3.3.7 标志板在一根标杆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从上至下,
伸长率 (%)
线胀系数K (在 0~100℃)
19±3%
0.76±2%
40
15.7×10-6×C°
3.5 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
3.5.1 汉字 汉字的字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汉字的字体采用标准黑体(简体) 。 (2)表达主要内容的汉字字高(h)应满足国标相关规定,设置条件受限时可适 当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A 类系统所在道路的指路标志字高(h)宜为 50cm,应不小于 40cm; 2 ) B 类和 C 类系统所在道路的指路标志字高 (h) 宜为 40cm,应不小于 35cm; 3 ) D 类系统所在道路的指路标志字高(h)宜为 35cm,应不小于 25cm; 4 ) 行人指路标志的汉字高度 h=15cm 5 ) 交通管理标志的辅助标志汉字高度参见附录 D。 (3)表达非主要内容的汉字字高宜为 0.75h。 (4)汉字的字宽与字高宜相等。 (5)汉字的笔划粗为字高的 0.1 倍,阿拉伯数字的笔划粗不小于数字高的 0.17 倍。汉字应满足中文书写习惯。 (6)当路名和地名信息的文字超过 6 个字时,应采用不产生歧义的简称。 3.5.2 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按附录 C 规定。 (2)英文采用小写,首字母大写。英文字高为对应汉字高度的 0.5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