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A014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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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各类事故的管理,及时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事故(含相关方、承包商等外来人员)。

3. 职责

4. 定义

5. 内容

5.1 操作程序5.1.1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办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

5.1.2各车间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

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1.3安全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及处理情况报送安全部。

5.2 事故分类与管理:事故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5.2.1险肇事故:由于某些条件的发生,使得

产生安全事故的机会因素消失,本来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事故,没有发展为安全事故,这样的事故称为险兆事故。险兆事故的外延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造成环境破坏的事故、产生潜在伤害可能的事故、防范措施受到破坏的事故。

5.2.2现场预处理事故:First aid(红药水事件):没有造成人员在的伤害,只在现场简易进

行处理的事故

5.2.3无损失工时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以及人身伤害很轻微,受伤的工人不

需要病休或入院的事故。

5.2.4损失工时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受伤的工人需要病休或入院的事故。

5.2.5伤亡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

失去正常机能,以及导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一切事故。

5.3 事故抢险与救护

5.3.1发生事故后,各级人员必须积极抢救,正常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3.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生产、供销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

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5.3.3对有毒害物料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

5.3.4对烧伤、烫伤及中毒受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4 事故报告程序

5.4.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发生

火灾爆炸等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安全科或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以1小时内报海门市安监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报海门市安监局。

5.4.2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应立即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5.4.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3.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5.4.3.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5.4.3.3事故的简要经过

5.4.3.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5.4.3.5应经采取的措施

5.4.3.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4对重大事故,应写在事故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送上级有关部门。

5.4.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

人数有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数发生的,应当及时补报。

5.4.6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关于工伤事故报告的规定:

5.5.1凡因工负伤者,经医生诊断,休工满一个工作日和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应填写工伤

事故登记表,在48小时内报安全部。

5.5.2凡因工负伤者,经医生诊断,休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安全部。

5.5.3凡因工负伤者,隐瞒不报,后果由本人负责,事故者已报告车间,车间没有通报安全部,由

车间负责。

5.5.4凡因工负伤者,经医生诊断给假休息,部门领导应劝其休息,本人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休

息,拖延了救治时间,伤势加重或留有后遗症及故意自残的,则不按工伤处理,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5.5.5职工因工负伤,禁止以补休、倒休、换休等方式休息,如有类似情况,按隐瞒事故处理。

5.6 事故责任

5.6.1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同主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法人分配的工作,主管

领导没有执行而导致事故的,由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主管领导向法人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的,由法人负主要责任。

5.6.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建议制订规章制度,得不

到组织落实的,由违反者部门领导负责。

5.6.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

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6.4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

人负责,被违章指挥作业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5.6.5因管理不善,纪律松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则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5.7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必须在危化品企业工作满5 年的以上,化学工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通

晓生产、储存等安全相关知识,并具备安全技术资质,无不良政治记录,品行端正。

5.7.1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

落实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受到处理,切实做好“四不放过”工作。

5.7.2对险肇事故或无损失工时的事故、损失工时的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所在车间、部门

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必要时客卿主管部门参加,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卡片的记录和保存。见附件1

5.7.3对伤亡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

参加,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5.7.3.1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5.7.3.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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