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
(三)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由医院统一提供。
(四)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赞助,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五)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具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六)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母乳代用品管理有关政策解读
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
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
资料,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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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馈赠赞助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赠送产 品、样品;不得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 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 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卫生部2002年)
7Hale Waihona Puke 母乳代用品宣传(含展板、宣传册)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母乳代用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提供的健康教育及宣传材料、资料, 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注:目前市卫生局未收到任何企业的批准备案申 请 工作人员禁止向母亲推荐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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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宣传(含展板、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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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2013年9月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 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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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
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促进自然分娩。
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 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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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 报告制度。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 物。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 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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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严禁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 非法《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 新生儿相关信息。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销售母乳代用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销售资质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涉及进口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海关进口规定,取得进口资质。
四、产品质量1. 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商品真实有效。
五、销售行为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2. 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标示不清晰的母乳代用品。
3.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倾销产品,破坏市场秩序。
六、食品安全1. 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涉及添加剂的母乳代用品,必须标明成分、用量等信息,避免过度添加。
七、售后服务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处理,及时退换货。
八、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九、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销售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销售资质。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以上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望遵守执行。
妇幼保健院代乳品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代乳品管理制度
1.大力提倡、积极宣传母乳喂养。
对所有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所有医务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点、指导母亲正确母乳喂养的方法,帮助母亲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
2.对在我院出生的新生儿,部分因母亲或新生儿原因暂时或长期需人工喂养者,需严格掌握指征,要有医生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医学指征,医生可提供人工喂养的相关知识、指导母亲正确人工喂养的方法,但禁止医生提供对奶粉品牌选择的具体意见,所需奶粉由家属自行购买。
3.在我院新生儿科住院的新生儿,住院期间均需人工喂养,所需奶粉按药品采购流程由医院集中采购,医院提供足月儿配方奶、早产儿配方奶供临床医师选择。
对某些特殊疾病因治疗所需的特殊配方奶粉如水解蛋白奶、无乳糖配方奶,由医生向家长告知治疗需要,由家长自行购买。
医生应提供医学相关的指导意见,采购品牌由家长自行决定。
4.严禁医务人员接受代乳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加各种形式的母乳代乳品推销与宣传。
5.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的相关规定,确保爱婴措施落实到位。
奶瓶、奶嘴及奶粉管理制度
奶瓶、奶嘴及奶粉管理制度
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亲和婴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参照我国{国家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母乳代用品,系指6个月以内婴儿喂
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
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
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二、所需奶瓶、奶嘴及奶粉由科室提出申
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勤专人从零售
渠道购买并保管,购物小票和发票分
别由奶粉管理者和库房装订保存。
临
床科室使用由科室护士长到库房领
取。
三、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
食品、卫生等法律、法理、储存和分
发。
四、库房负责对本院奶瓶、奶嘴及奶粉进
行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储存和分发。
五、在产科、儿科门诊、病区和公共区域
展示宣传母乳喂养好处的内容,严禁
本院员工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六、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
赠送的产品、礼品样品,以及样品展
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
候、以及低于市场价出售的母乳代用
品、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提供
的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以及资助
培训、会议等。
七、不得向外提供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
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
八、医务科、护理部对母乳代用品的使用
管理进行监督,不定期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全院通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
科室及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母乳代用品选购规定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规定。
如下
●我院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爱婴医院与母乳喂养的,相关工作的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管理职能的落实,包括母乳喂养专项工作。
●我院为“爱婴医院”创建单位,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
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确保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有医院统一提供。
●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和赞助,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
料,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及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我院实行管采分离的母乳代用品采购流程: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指定部
门采购,由临床科室领用。
●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及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且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一、概述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它是符合人类进化史上婴儿长期生存的物质需求的,能够为婴儿提供充足的营养和抗体,有助于婴儿的生长和健康。
但有些婴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或无法吸食母乳,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
为了保证婴儿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建立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二、母乳代用品的种类根据母乳代用品的来源、加工工艺和成分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婴儿配方奶粉;2、低蛋白质奶粉,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的婴儿;3、乳糖不耐症奶粉,主要用于治疗乳糖不耐症的婴儿;4、特殊配方奶粉,如预测基因受损婴儿用配方奶粉;5、乳清蛋白部分水解奶粉,主要用于治疗过敏性疾病的婴儿。
三、母乳代用品的配置母乳代用品的配置应该尽量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并严格掌握配方中各成分的比例和使用方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婴儿医生或专业的饮食师才具备配置母乳代用品的资质,普通的家长不应随意配方。
四、母乳代用品的质量检测母乳代用品的质量检测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检测的项目包括:外观、气味、溶解性、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只有通过检测并持有相应资质的母乳代用品才可用于婴幼儿喂养。
五、母乳代用品的存储和使用母乳代用品存储时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使用时应按照医生或饮食师严格配置的配方及方法进行,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测,以保证婴儿的食用安全。
六、母乳代用品的售卖母乳代用品的售卖应该在有资质的药店、超市等销售平台进行,并严格确保售卖的母乳代用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同时,销售者应提供使用指导并告知和提醒消费者使用母乳的重要性。
七、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母乳代用品的宣传要尊重事实、科学及道德原则。
在宣传时,应让婴儿的最佳食品母乳成为首选,并明确指出母乳对婴儿的营养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应明确表示母乳代用品不宜替代母乳,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需要使用。
八、母乳代用品的回收为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母乳代用品质量异常,需要建立母乳代用品的回收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奶、加奶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奶、加奶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卫计委2014年版“爱婴医院复核标准”,制订配奶/加奶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产科病区、新生儿科、儿科
三、制订内容
(一)有母乳喂养禁忌症或有医学指征需给婴儿添加配方奶时,由医院提供配方奶、奶瓶、奶嘴、加奶杯、小勺。
(二)配方奶由配奶区护士统一配制后,按需配送至母婴病区或新生儿病室,配方奶必须现配现用,新生儿病室当班护士负责配方奶的管理,并与夜班护士交接。
(三)对人工喂养的婴儿,由专科护士根据医嘱,按需要量配至母婴区,由管床护士温水复温后交由家属给婴儿喂养。
(四)对母乳不足需要添加配方奶的婴儿,由新生儿科医生评估后,下达临时医嘱,管床护士根据医嘱内容,在配奶专区按需要量将配方奶倒入消毒后的加奶杯,温水复温后交由家属使用小勺给婴儿喂养,护理记录记录加奶次数和量。
(五)指导产妇及家属正确使用加奶杯、小勺。
(六)奶瓶、奶嘴、加奶杯、小勺一人一用,使用后的奶瓶、奶嘴、加奶杯、小勺送供应室清洗消毒灭菌。
四、相关文件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爱婴医院标准》2014年版中第六项“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键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保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中心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所购买的奶粉必须是高质量的,如果购买进口奶粉,要考虑到使用这些奶粉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二、设置规范的配奶室、包括配奶间、奶瓶洗涤间,全院母乳代用品的配置都由配奶室配备。
三、保持配奶室内空气清新与流通,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15-30分钟。
室内温度24-26℃,相对湿度55﹪-65﹪。
每天采用紫外线动态消毒机空气消毒,所有墙面、角落及天花板每周大清扫一次,有污物时及时清洁。
四、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奶间,进入配奶间需洗手、戴口罩、帽子。
五、每天对奶瓶奶具存放柜清洁一次,配奶操作台每次配奶完毕及时清洁,地面每天湿式清扫、如有污染及时擦拭消毒。
存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
六、奶粉在有效期内使用,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开启后注明启用时间,密闭保存,保存时间按照说明书要求。
取用奶粉的勺子不得再放回奶粉中保存。
冲泡开水必须完全煮沸,把水温调至适当的温度(40-45℃为宜),并将水滴至手腕内侧,感觉与体温差不多即可。
七、所有配置好的母乳代用品需现用现配,如配置好未用完的
母乳代用品及时丢弃,不得重新复温喂养。
母乳代用品配置与使用管理规定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物品的清洁消毒要求
1、奶杯:使用玻璃奶瓶,高温消毒。
2、奶勺:每次使用后清洗干净,然后进行煮沸消毒,煮沸时间应从水沸后开始计时,不得少于30分钟,24小时更换,盛放奶嘴的容器也应每次使用后消毒备用。
3、奶液配制:应尽量做到现配现喂,配制多余的奶液不再使用。
二、环境及物体表面清洁消毒要求
1、每天一次清洁冰箱、奶具存放柜、消毒柜及配奶操作台,地面每天用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湿拖一次。
2、每天一次对配奶间进行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每天一次。
三、工作人员要求:配奶工作由护士负责完成,进入配奶间配奶前应戴口罩、戴围裙并规范清洗双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双手,配奶时应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配奶后做好清洁工作,保持配奶间清洁干燥。
四、每季度一次对配奶间的空气、奶杯、奶勺、操作台物体表面等进行细菌污染情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监测。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
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1、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间或配奶车上完成,并做到现配现用,配奶器具符合清洁消毒要求。
2、保持配奶间或配奶车清洁干燥,配方奶品牌需进行遮挡,使用时应注明开启时间和过期日期,开启后有效期为一个月,并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3、配奶工作应由护士完成,应严格执行医嘱,严格无菌操作,配奶前及配奶后应用流动水洗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重新洗手。
4、夹取消毒后奶嘴必须使用无菌镊子,不得用手进行抓取,无菌镊子应每日进行消毒及更换(干罐镊子开启后有效使用时间为4小时)。
5、奶瓶、奶嘴应做到一婴一用,用后应进行清洁与消毒,不得混用。
6、使用后的奶瓶及奶嘴应做到初步清洁后送至供应室进行高压灭菌。
从无菌包装中取出的奶嘴超过24小时,即使没有使用也应重新灭菌。
7、配奶用暖水瓶外观每日应由保洁人员清洁擦拭1次。
应定期去除水垢,应有密闭瓶塞和暖水瓶盖。
8、配奶的开水应保持新鲜,配奶时需将水温调配至40-45℃,并有温度监测。
9、按比例冲调奶粉,不可过稀或过浓,用量杯正确的量取水量,小于10ML的奶量用注射器量取。
10、母乳喂养患儿所食用的母乳需复温至39-41℃,不得用微波炉进行加热。
11、病房内奶粉应有专人进行管理,遵医嘱定期领取,有出入库记录。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是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以118:1票的绝对优势通过的。
当时我国卫生部部长钱信中率代表团出席大会并投了赞成票。
《守则》意在通过母乳代用品销售活动的严格管理,抵消其对母乳喂养的干扰作用,以提倡、促进和保护母乳喂养。
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奶及各种婴儿奶粉,也可包括其他喂哺婴儿的奶制品,米麦粉、饮料、菜汁等,还包括人工喂养用的奶瓶及奶嘴。
《守则》有以下十条重要内容:
●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奶瓶及奶嘴的广告宣传。
●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购乳品样品。
●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禁止公司向母亲销售这些产品。
●禁止向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上婴儿图片。
●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
喂养的代价及危害。
●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即使国家无相关法律,制造商及推销者也均应遵守《守则》之规定。
医院专用母婴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母婴用品的管理,确保母婴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用于母婴的专用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床、婴儿护理台、哺乳椅、婴儿服装、奶瓶、奶粉、尿不湿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卫生、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母婴用品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母婴用品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医院采购部门负责。
第五条采购母婴用品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对采购的母婴用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采购的母婴用品应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产品合格证;(二)生产许可证;(三)产品说明书;(四)检验报告。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母婴用品的储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二)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区分不同类别的母婴用品;(三)储存区域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尘、防虫设备。
第九条母婴用品的储存期限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确定,过期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条定期对储存的母婴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母婴用品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使用前应检查母婴用品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二)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母婴用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三)使用后应将母婴用品放回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医院设立母婴用品管理小组,负责母婴用品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定期对母婴用品进行检查,包括产品质量、储存环境、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发现母婴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全文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可以发挥重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
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1、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应遵循医嘱。
2、责任护士严格执行医嘱,给予配置、喂养。
3、配置时严格遵照配奶操作流程,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标准。
4、奶粉由患方自行购买,责任护士负责查看质量、有效期及购买发票,确认无误后给予交接、登记,医患双方签字。
5、责任护士用马克笔填写床号、姓名、住院号、开启日期于条形码打印纸,双人核对无误后将卡片粘贴于奶粉桶,遮盖品牌、商标。
6、按床号放置,每次配置前,须检查奶粉开启日期及质量。
7、每日由责任组长或护士长对奶粉的使用进行质量监督。
8、婴儿奶瓶一次性使用;搅奶棒一婴一用一灭菌;凉水杯每日使用后送供应室灭菌。
9、患儿出院时,与家属共同核对奶粉卡片信息、质量、开启日期及有效期,无误后由家属带离病房。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婴儿的身心健康和促进母乳喂养,第一条是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人员(以下简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是指婴儿用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婴儿市场上出售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并适用的其他乳和乳制品,食品和饮料。
用于部分或全部替换母乳,包括奶瓶喂养辅助食品,奶瓶和乳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和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和轻工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和宣传。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上的第六条,醒目的文字应标有警告字样,以表明母乳喂养的好处;不得打印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或类似术语。
第七条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对医疗保健机构,孕妇和婴儿家庭实施以下行为:(1)展示产品和样品;(2)减价销售产品;(3)有条件地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信息,以进行营销。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婴儿喂养信息或宣传材料。
材料或宣传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母乳喂养的优点;(2)母亲的营养以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3)添加辅食的适当时间和方法;(4)必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提供宣传材料或未经授权的材料;禁止刊登第9条母乳代用品的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书籍,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媒体上宣传母乳替代品,包括广播和出版有关母乳替代品的报告,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为孕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待产母婴物品管理制度
待产母婴物品管理制度一、前言待产母婴物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待产妇女和新生儿的健康和安全,提供良好的怀孕和产后护理环境,确保母婴物品的品质安全和合理使用。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母婴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及管理,促进待产妇女和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其相关部门、科室,对待产妇女和新生儿的母婴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等进行规范管理。
三、管理主体1. 医疗机构应建立待产母婴物品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母婴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责任人,负责母婴物品的日常采购、存储、使用及监督检查。
四、母婴物品采购管理1. 采购管理人员应根据待产妇女和新生儿的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2. 采购的母婴物品应具有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保证其品质安全,不得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3. 采购管理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比价、评标及合同签订等程序,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母婴物品入库管理1. 入库管理人员应对采购的母婴物品进行验收,并及时、准确地登记入库。
2. 入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母婴物品的特性,对其进行分类、标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确保其品质安全。
3. 入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母婴物品进行盘点,确保其数量、品质的准确性。
六、母婴物品使用管理1. 使用人员应按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准确、合理地使用母婴物品,不得私自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2. 使用人员应对母婴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3. 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母婴物品,杜绝浪费和滥用,确保物品的长期使用寿命。
七、母婴物品管理台账1. 医疗机构应建立母婴物品的管理台账,对母婴物品的采购、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登记和备案。
2. 母婴物品管理台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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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
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1、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间或配奶车上完成,并做到现配现用,配奶器具符合清洁消毒要求。
2、保持配奶间或配奶车清洁干燥,配方奶品牌需进行遮挡,使用时应注明开启时间和过期日期,开启后有效期为一个月,并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3、配奶工作应由护士完成,应严格执行医嘱,严格无菌操作,配奶前及配奶后应用流动水洗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重新洗手。
4、夹取消毒后奶嘴必须使用无菌镊子,不得用手进行抓取,无菌镊子应每日进行消毒及更换(干罐镊子开启后有效使用时间为4小时)。
5、奶瓶、奶嘴应做到一婴一用,用后应进行清洁与消毒,不得混用。
6、使用后的奶瓶及奶嘴应做到初步清洁后送至供应室进行高压灭菌。
从无菌包装中取出的奶嘴超过24小时,即使没有使用也应重新灭菌。
7、配奶用暖水瓶外观每日应由保洁人员清洁擦拭1次。
应定期去除水垢,应有密闭瓶塞和暖水瓶盖。
8、配奶的开水应保持新鲜,配奶时需将水温调配至40-45℃,并有温度监测。
9、按比例冲调奶粉,不可过稀或过浓,用量杯正确的量取水量,小于10ML的奶量用注射器量取。
10、母乳喂养患儿所食用的母乳需复温至39-41℃,不得用微波炉进行加热。
11、病房内奶粉应有专人进行管理,遵医嘱定期领取,有出入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