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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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XX,女,19XX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系死者王XX妻子。

联系电话:

原告:王XX,男,19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系死者王XX儿子。

联系电话:

原告:王XX,女,19XX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河畔村。系死者王XX女儿。

联系电话:

被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驼峰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王XX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6848元。

2、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王XX驾驶陕KWXXX号“现代”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木镇后坡村路段,将路中行人王XX撞倒,结果致王XX现场死亡。该事故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责任。陕KWXXX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二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贵院依法判决,判如诉请。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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